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70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68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80000238.6
申请日:2017-03-27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浩然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K9/00,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80000238.6,名称为“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所述显示屏处于熄屏状态时,也能直接进行后续的判断手指触摸、指纹验证请求等操作;(2)对指纹装置进行唤醒。前述区别(1)(2)是解决如何在熄屏状态下快速启动使用指纹装置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所述显示屏处于熄屏状态时,也能直接进行后续的判断手指触摸、指纹验证请求等操作;(2)对指纹装置进行唤醒;(3)电子设备还包括配置在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的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用于执行判断、提示相关操作。前述区别(1)(2)是解决如何在熄屏状态下快速启动使用指纹装置的常用技术手段,前述区别(3)是计算机领域实现某项功能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驳回决定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33423A,公开/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驳回决定针对以下文本: 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是否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
若需要进行提示,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其中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显示屏的至少部分显示区域;
启动指纹采集功能,并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内采集指纹信息;
对采集到的指纹信息进行处理,并根据所述指纹信息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
其中,所述判断是否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包括,
检测所述显示屏的工作状态;
当所述显示屏处于熄屏状态或锁屏状态时,判断是否接收到手指触摸;若接收到手指触摸,则判定当前存在用户通过手指触摸方式发起指纹验证请求;
在检测到所述指纹验证请求时,判断出当前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并对指纹装置进行唤醒。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处理所述指纹信息并生成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二提示图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是否为指纹匹配成功;
若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成功,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三提示图形;
若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不成功,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四提示图形。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包括:
对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当前显示内容进行弱化或隐藏;
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所述第一提示图形。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包括:
将当前显示画面整体平移以移除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显示内容;
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所述第一提示图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之后,撤销当前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的提示图形,并恢复原来显示的正常画面或者进入指纹识别成功之后的显示画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检测所述显示屏的工作状态之后,且在所述在检测到所述指纹验证请求时,判断出当前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并对指纹装置进行唤醒之前,还包括:
当所述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时,判断是否存在应用程序向操作系统发出指纹验证请求。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屏、指纹装置、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及指纹处理模块;
所述指纹装置的指纹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屏的至少部分显示区域;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配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用于在判断出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时,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且控制所述指纹装置启动指纹采集功能;
所述指纹装置用于在启动指纹采集功能之后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内采集指纹信息;
所述指纹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指纹信息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
其中,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具体用于检测所述显示屏的工作状态,当所述显示屏处于熄屏状态或锁屏状态时,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通过触摸检测模块判断是否接收到手指触摸,若接收到手指触摸,则判定当前存在用户通过手指触摸方式发起指纹验证请求,在检测到所述指纹验证请求时,判断出当前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并对指纹装置进行唤醒。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在处理所述指纹信息并生成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的过程中,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二提示图形。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判断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是否为指纹匹配成功,并在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三提示图形,而在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不成功时,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四提示图形。
11.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驱动单元,所述显示驱动单元配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用于与所述显示驱动单元进行交互控制,并通过所述显示驱动单元驱动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相应的提示图形;
其中,所述提示图形为第一提示图形、第二提示图形、第三提示图形或第四提示图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触控屏,所述触控屏安装在所述显示屏上且至少覆盖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通过所述触控屏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并在存在手指触摸且满足预设条件时,唤醒所述指纹装置以启动所述指纹装置的指纹采集功能。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指纹装置为光学指纹传感器,且所述光学指纹传感器利用所述显示屏的至少部分像素单元作为光源。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屏为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3。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指纹输入框的位置是不固定的,即指纹输入区的位置是不固定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指纹装置用于设置在显示屏的下方或内部,以使得指纹装置的指纹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显示屏的部分显示区域”。(2)对比文件1的指纹输入框无法用来引导用户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进行手指按压操作,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指纹输入框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指纹输入引导图标。(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存在手指触摸时,启动指纹采集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在检测指纹输入区是否存在手指触摸之前或同时,已经完成了指纹图像采集。对比文件1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中不可能想到采用特征,否则会跟“提高效率”这个目的背道而驰。(4)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光学指纹传感器在采集指纹信息时利用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作为光源;而对比文件1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这一点内容,实际上由于其指纹输入框位置不固定的,所以不可能利用指纹输入框所在区域的显示像素来作为指纹采集的光源,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屏和指纹装置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装置用于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或内部,以使得所述指纹装置的指纹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屏的部分显示区域;所述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包括:
判断是否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
若需要进行提示,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其中所述第一指示图形为指纹输入引导图标,所述指纹输入引导图标用于引导用户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进行手指按压操作;
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存在手指触摸时,启动指纹采集功能,并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内采集指纹信息;其中,所述指纹装置包括光学指纹传感器,所述光学指纹传感器在采集指纹信息时利用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作为光源;
对采集到的指纹信息进行处理,并根据所述指纹信息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处理所述指纹信息并生成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二提示图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是否为指纹匹配成功;
若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成功,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三提示图形;
若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不成功,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四提示图形。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包括:
对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当前显示内容进行弱化或隐藏;
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所述第一提示图形。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包括:
将当前显示画面整体平移以移除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显示内容;
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所述第一提示图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之后,撤销当前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的提示图形,并恢复原来显示的正常画面或者进入指纹识别成功之后的显示画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操作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是否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包括:
当所述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时,判断是否存在应用程序向操作系统发出指纹验证请求;
若存在应用程序向操作系统发出指纹验证请求,判断出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屏、指纹装置、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及指纹处理模块;
所述指纹装置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或内部,所述指纹装置的指纹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屏的至少部分显示区域;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配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用于在判断出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时,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其中所述第一指示图形为指纹输入引导图标,所述指纹输入引导图标用于引导用户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进行手指按压操作;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存在手指触摸时,控制所述指纹装置启动指纹采集功能;
所述指纹装置用于在启动指纹采集功能之后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内采集指纹信息;其中,所述指纹装置包括光学指纹传感器,所述光学指纹传感器在采集指纹信息时利用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作为光源
所述指纹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指纹信息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在处理所述指纹信息并生成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的过程中,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二提示图形。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判断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是否为指纹匹配成功,并在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三提示图形,而在所述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为指纹匹配不成功时,控制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四提示图形。
11. 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驱动单元,所述显示驱动单元配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用于与所述显示驱动单元进行交互控制,并通过所述显示驱动单元驱动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相应的提示图形;
其中,所述提示图形为第一提示图形、第二提示图形、第三提示图形或第四提示图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触控屏,所述触控屏安装在所述显示屏上且至少覆盖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
所述屏内指纹识别中间件还用于通过所述触控屏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并在存在手指触摸且满足预设条件时,启动所述指纹装置的指纹采集功能。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屏为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纹装置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指纹装置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内部(in display)是常见的设置方式;指纹识别装置必然是固定安装在触屏手机中的,其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显示屏的部分显示区域可以被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关于“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特征,对比文件1的“指纹提示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指示图形”、“指纹输入引导图标”。(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在触摸屏上提供指纹输入框,采集指纹输入框获取的指纹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的指纹输入框与权利要求1的输入引导图标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的指纹输入框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输入引导图标。(3)在对指纹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可以先采集指纹图像而后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也可以先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而后采集指纹图像,一种可以提高指纹操作的反应速度,一种可以节省指纹采集装置功耗,二者均是常见的指纹处理过程,均是本领域解决如何设置指纹采集功能的启动时机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二者均可能被选择使用,可被替换使用,不存在使用了一种则想不到使用另一种的情况。(4)光学指纹识别装置需要接收入射光线照射指纹后的反射光线才能获得指纹图像,光源是必要的,显示屏的自发光像素是显示屏中最主要的光源,也是用于照射指纹的光源,利用自发光像素作为光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通知书针对以下文本: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33423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4-40段):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触摸屏手机,手机的屏幕由外到里依次为触摸屏、触摸检测部件、显示器和触摸屏传感控制器,在触摸屏传感控制器后设置指纹采集器,指纹采集器所得采集图像输入手机的中央处理部件。
本申请还相应提供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触摸屏手机登录解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判断是否要设置指纹样本,是则在触摸屏上提供指纹输入框,采集指纹输入框获取的指纹数据作为指纹样本,并将指纹样本存储至手机的数据库中,否则进入步骤2进行验证;步骤2,在触摸屏上提供指纹输入框,采集指纹输入框获取的指纹数据,对比指纹输入框获取的指纹数据和手机的数据库中存储的指纹样本,判断是否匹配,是则进入手机的系统,否则进入步骤3;步骤3,判断验证次数是否达到预设的验证次数上限,是则进入步骤4,否则返回步骤2重新进行下一次验证;步骤1采集指纹样本和步骤2获取指纹数据需要进行指纹识别。
具体指纹识别目前有两种现有技术:A、读取指纹图像,对初步读取到的人体指纹图像进行清晰处理;建立指纹的数字特征数据;利用模糊比较法,对输入指纹和已存指纹进行对比。B、取像和取像设备,光学设备(历史久远),利用光的全反射原理;优点:体积小(3*1*1英寸);纤维光、微型三棱镜矩阵,硅晶体传感器(最近),例如:电容传感器、温度感应传感器、超声波扫描(指纹取像技术中非常好的一类,建议使用)。通过对两种方式比较,前一种价格低、体积小、识别率高。
用户每次使用手机,验证使用过程如下:用户每次使用手机,点亮屏幕时,会出现一扇已有一把锁的中国式大门,大门旁边会有一把或并列摆有几把钥匙(根据数据库里的指纹个数决定。即指纹库有一个指纹,桌面上有一把钥匙),如图1。当用户点击钥匙图标时,屏幕会显示如图2所示的空白区域作为指纹输入区,弹出“开启指令”提示用户输入指纹。对输入指纹的采集、图像与处理与(1)实现方式一致,具体匹配可采用现有技术。当用户的指纹信息匹配成功时,画面中门上的锁会自动打开,并且出现欢迎语(用户可个性化设置,例如“Welcome!”)开门后即可看到手机桌面信息,如图3。若用户的指纹匹配不成功,则会弹出提示信息“请重新输入指令”要求用户在指纹区重新输入。同时,门锁会增加一把锁(门锁增加的个数由机主设定的验证次数有关,例如,机主设定验证次数为三,则门锁最大值有3把),如图4出现了两把锁。若三次验证权限已用完,屏幕会显示“抱歉,开启不成功,您无法进入!”,如图5,出现了三把锁。
其中,对比文件1的“触摸屏手机,手机的屏幕由外到里依次为触摸屏、触摸检测部件、显示器和触摸屏传感控制器,在触摸屏传感控制器后设置指纹采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具有显示屏和指纹装置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装置用于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指纹识别装置是固定安装在触屏手机中的,所以,其检测有效区域位于显示屏的部分显示区域可以被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的“用户每次使用手机,点亮屏幕时,会出现一扇已有一把锁的中国式大门,大门旁边会有一把或并列摆有几把钥匙”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判断是否需要对指纹输入位置进行提示”;对比文件1的“在触摸屏上提供指纹输入框,采集指纹输入框获取的指纹数据”、“当用户点击钥匙图标时,屏幕会显示如图2所示的空白区域作为指纹输入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其中所述第一指示图形为指纹输入引导图标,所述指纹输入引导图标用于引导用户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进行手指按压操作”;对比文件1的“光学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指纹装置包括光学指纹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对比指纹输入框获取的指纹数据和手机的数据库中存储的指纹样本,判断是否匹配,是则进入手机的系统,否则进入步骤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对采集到的指纹信息进行处理,并根据所述指纹信息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所述指纹装置用于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内部;所述光学指纹传感器在采集指纹信息时利用所述显示屏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作为光源;(2)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存在手指触摸时,启动指纹采集功能。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设置指纹装置;(2)如何设置指纹采集功能的启动时机。
关于区别(1),显示屏具有多层和多像素单元结构,将组成指纹传感器的部件设置在显示屏的多层结构和像素单元中间是常见的设置方式;光学指纹识别装置需要接收入射光线照射指纹后的反射光线才能获得指纹图像,光源是必要的,显示屏的自发光像素是显示屏中最主要的光源,也是用于照射指纹的光源,利用自发光像素作为光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即区别(1)是本领域解决如何设置指纹装置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指纹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可以先采集指纹图像而后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也可以先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而后采集指纹图像,一种可以提高指纹操作的反应速度,一种可以节省指纹采集装置功耗,二者均是常见的指纹处理过程,均是本领域解决如何设置指纹采集功能的启动时机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即区别(2)是本领域解决如何设置指纹采集功能的启动时机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处理过程中提示一个图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处理过程中鼠标变成沙漏的形状,APP在处理中会出现表现“正在努力加载”含义的各种图形,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4-40段):当用户的指纹信息匹配成功时,画面中门上的锁会自动打开,并且出现欢迎语,例如“Welcome!”,开门后即可看到手机桌面信息,如图3。若用户的指纹匹配不成功,则会弹出提示信息“请重新输入指令”要求用户在指纹区重新输入。同时,门锁会增加一把锁,如图4出现了两把锁。若三次验证权限已用完,屏幕会显示“抱歉,开启不成功,您无法进入!”,如图5,出现了三把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比文件1的图1和图2所示,在显示“指纹输入区”的提示框时,提示框是显示在当前显示的中国式大门之上的,这意味着被提示框覆盖的那部分显示内容是被隐藏了;同时,弱化显示也是常见的使得显示内容不被关注的方式之一,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即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为了显示新的图形内容,将当前显示画面整体平移以移除当前的显示内容来显示新的显示内容是常见的,如翻页时的动画效果,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4-40段):当用户的指纹信息匹配成功时,画面中门上的锁会自动打开,并且出现欢迎语,例如“Welcome!”,开门后即可看到手机桌面信息,如图3。此时,原来的“指纹输入区”的提示框也不再显示(相当于在生成指纹识别处理结果之后,撤销当前在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的提示图形,进入指纹识别成功之后的显示画面)。同时,指纹匹配后,恢复原来显示的正常画面也是常见的,例如在某个页面下黑屏或休眠后,当识别指纹后,重新显示该页面。即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附加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某些应用程序常会需要验证指纹,例如,进入一些银行或理财方面的APP时,需要指纹验证,而使用应用程序,手机屏幕处于亮屏状态是常见的,即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与权利要求1-3对应,同时,采用中间件作为功能模块是计算机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在操作系统设置显示驱动单元控制显示画面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即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4-40段):当用户点击钥匙图标时,屏幕会显示如图2所示的空白区域作为指纹输入区,弹出“开启指令”提示用户输入指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是常见的显示屏,即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指纹装置用于设置在显示屏的内部;而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对相关技术特征的说明。
(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显示第一提示图形;指纹装置包括光学指纹传感器,光学指纹传感器在采集指纹信息时利用显示屏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作为光源;因此在采集指纹信息时,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不再显示第一提示图形;而对比文件1中,采集指纹信息时指纹输入框是始终被显示的。
(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检测所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是否存在手指触摸,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存在手指触摸时,启动指纹采集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在检测指纹输入区是否存在手指触摸之前或同时,已经完成了指纹图像采集。
(4)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在利用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作为屏内光学指纹传感器的光源的硬件结构基础上,采用“先检测手指触摸而后采集指纹图像”,除了可以节省指纹采集装置功耗,还能够实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在不同功能模式之间的准确切换,从而可以实现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图形引导和指纹采集功能;即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7、9-1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 第5段明确公开了以下内容:手机的屏幕由外到里依次为触摸屏、触摸检测部件、显示器和触摸屏传感控制器,在触摸屏传感控制器后设置指纹采集器,指纹采集器所得采集图像输入手机的中央处理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纹装置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通知显示屏具有多层和多像素单元结构是公知常识,将组成指纹传感器的部件设置在显示屏的多层结构和像素单元中间是常见的设置方式,属于公知常识。
(2)光学指纹识别装置需要接收入射光线照射指纹后的反射光线才能获得指纹图像,光源是必要的,显示屏的自发光像素是显示屏中最主要的光源,也是用于照射指纹的光源,利用自发光像素作为光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非限定“因此在采集指纹信息时,指纹检测有效区域的自发光显示像素不再显示第一提示图形”,同时,对比文件1并非限定“采集指纹信息时指纹输入框是始终被显示的”,并且,实质上,根据人机交互进程显示与隐藏提示图形是设计人机交互界面的公知常识。
(3)在对指纹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可以先采集指纹图像而后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也可以先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而后采集指纹图像,一种可以提高指纹操作的反应速度,一种可以节省指纹采集装置功耗,二者均是常见的指纹处理过程,均是本领域解决如何设置指纹采集功能的启动时机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
(4)在对指纹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可以先采集指纹图像而后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也可以先检测输入指纹是否位于指纹输入框内而后采集指纹图像,一种可以提高指纹操作的反应速度,一种可以节省指纹采集装置功耗,二者均是常见的指纹处理过程,均是本领域解决如何设置指纹采集功能的启动时机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显示屏的自发光像素是显示屏中最主要的光源,也是用于照射指纹的光源,自发光像素用于显示和光源两种功能是屏幕中指纹采集装置结构的基本原理和固有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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