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启动单元电路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55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5005
优先权日:2014-11-17、2015-11-05
申请(专利)号:201510789799.1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英飞凌科技奥地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艳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侯雪
国际分类号:H02M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9799.1,名称为“用于启动单元电路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飞凌科技奥地利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6、8、10、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7、9-12、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6、8、13-1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包含反激变换器的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JP2003018825A,公开日为2003年01月17日)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5、7、9-12、17-18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CN101652917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路,包括:
第一切换电路,耦合至电源输入端;
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的输出端;
源电容器,耦合至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以及
启动单元,耦合至所述电源输入端和所述源电容器,其中所述启动单元被配置为: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不被有效切换时,将所述电源输入端电耦合至所述源电容器;并且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被有效切换时,使所述电源输入端与所述源电容器电去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包括变压器,所述变压器包括初级侧绕组、辅助绕组和次级侧绕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路,其中所述辅助绕组耦合至所述源电容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中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是功率因子校正转换器,并且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是谐振转换器或脉宽调制(PWM)转换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路,其中所述谐振转换器包括电感器-电感器-电容器(LLC)转换器电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还包括耦合在所述电源输入端和所述启动单元之间的整流器,其中所述电源输入端被配置为接收交流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中所述启动单元包括具有将所述电源输入端耦合至所述源电容器的导电路径的晶体管。
8. 一种转换器系统,包括:
控制器,包括启动单元并且被配置为耦合至第一切换电路、第二切换电路和源电容器,所述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 路的输出端,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无效时,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将输入电能提供给所述源电容器;以及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有效时,使所述启动单元失效以将输入电能与所述源电容器隔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换器系统,还包括所述第一切换电路和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所述第一切换电路包括功率因子校正转换器,并且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包括电感器-电感器-电容器(LLC)谐振转换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换器系统,还包括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其中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包括电感器-电感器-电容器(LLC)谐振转换器、反激转换器和正向转换器中的一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换器系统,其中所述转换器系统包括具有有源钳位的PWM转换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转换器系统,其中包含有源钳位的所述PWM转换器包括有源钳位反激转换器和有源钳位正向转换器中的至少一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转换器系统,还包括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和所述源电容器,其中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包括变压器,所述变压器包括初级侧绕组、辅助绕组和次级侧绕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转换器系统,其中所述辅助绕组耦合至所述源电容器。
15. 一种操作包括第一切换电路、第二切换电路和源电容器的切换电路的方法,所述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的输出端,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模式期间,激活启动单元以将输入电能提供给所述源电容器;以及
在第二模式期间,使所述启动单元失效以将输入电能与所述源电容器隔离,其中
所述第一模式包括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无效时,以及
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有效时。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模式包括用于所述切换电路的启动模式。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模式包括用于所述切换电路的待机模式。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
激活所述启动单元包括驱动启动晶体管处于导通状态,其中所述启动晶体管具有将所述源电容器耦合至电源输入端的导电路径,并且
使所述启动单元失效包括驱动所述启动晶体管处于非导通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电容器C2是启动电路60的一部分,启动电路60将从浪涌电流防止电路50的输出端子52b供给的交流电源11的交流输出转换为用于驱动的直流,电容器C2用作平滑电容器。与此不同地,权利要求1的源电容器用于供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平滑电容器C2的含义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源电容器”无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源电容器”。为了避免供电中断,在启动或待机阶段期间,只要第二切换级无效,权利要求1的源电容器就耦合至电源输入端,对比文件1或包含对比文件2的其他现有技术均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或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器C2连接在辅助绕组76的输出端,其是平滑电容,用于平滑输入电压提供稳定的VCC,其必然是具有储能作用,即能起到在输入电压较低时,利用储存能量对VCC端放电,保证VCC稳定,即其是储能电容,是用于为控制器20供电的,由于其启动时,无法通过辅助绕组76供电,才需要通过耦合至电源存储能量,之后,反激电路工作时,可以通过辅助绕组76为其充电,并使其为控制器供电,这与本申请图6中的源电容CVCC的连接以及作用均相同,CVCC也是与辅助绕组连接,并需要在启动时耦合至输入电源获取初始能量,之后由辅助绕组供电。另外,启动电路是为了将输出端子52b输出的交流电变换为用于驱动的直流电,该直流电即是用于给电容C2充电,利用C2为控制器20供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第1-3、6、8、10、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7、9-12、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6、8、13-1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包含反激变换器的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5、7、9-12、17-18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或容易想到的,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段记载了:在电源装置10启动后,变压器70的辅助绕组76通过二极管D2和平滑电容器C2向控制电路20提供驱动功率;说明书第22段记载了:启动电路60由二极管D1、启动电阻64和平滑电容器C2构成,将从浪涌电流防止电路50的输出端52b提供的交流电源11的交流输出转换为用于驱动的直流电,提供给控制电路20的电源输入端26b。同时结合图1可知,辅助绕组76通过二极管D1与电容器C2的一端连接,开关52的输出端52b通过二极管D1、电阻64与电容器C2的一端连接,电容器C2的一端与控制电路20的电源输入端26b连接。而在本申请中,源电容器Cvcc的一端也是与控制器IC116的电源VCC端连接,辅助绕组通过一个二极管与源电容器的一端连接,启动单元与源电容器的一端连接。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电容器C2的连接方式可知,它在作为平滑电容器的同时,在工作时也要存储相应的能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源电容器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082-0083段记载了:“如果Icell大于或等于Ivccon,则理论上不需要VCC电容器Cvcc上的电荷存储的功能。如此,VCC电容器Cvcc可用于噪声滤波,例如这可以仅要求100nF的电容”。对于VCC电容器的电容值的选取,要综合考虑控制器IC的特性参数、转换器的应用场合、开关频率、需要滤除信号的频率范围等因数。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源电容器耦合至第二切换电路,并且根据第二切换电路是否有效切换来相应地控制电源输入端是否与源电容器耦合,而这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18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控制器,包括启动单元并且被配置为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和所述源电容器”补入到权利要求1和15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补入到权利要求1和8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补入到权利要求1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对从第二开关电路到控制器的电压与阈值之间进行的比较,也没有提及如何选择阈值,阈值可以是需要防止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第一切换电路或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为了避免供电中断,在启动或待机阶段期间,只要第二切换级无效,权利要求1的源电容器就耦合至电源输入端。对比文件1或包含对比文件2的其他现有技术均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或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15如下:
“1. 一种电路,包括:
第一切换电路,耦合至电源输入端;
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的输出端;
源电容器,耦合至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以及
控制器,包括启动单元并且被配置为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和所述源电容器,
其中所述启动单元被耦合至所述电源输入端和所述源电容器,其中所述启动单元被配置为: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不被有效切换时,将所述电源输入端电耦合至所述源电容器;并且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被有效切换时,使所述电源输入端与所述源电容器电去耦,
并且其中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
8. 一种转换器系统,包括:
控制器,包括启动单元并且被配置为耦合至第一切换电路、第二切换电路和源电容器,所述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的输出端,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无效时,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将输入电能提供给所述源电容器;以及
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有效时,使所述启动单元失效以将输入电能与所述源电容器隔离,
并且其中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
15. 一种操作包括第一切换电路、第二切换电路、源电容器和控制器的切换电路的方法,所述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的输出端,所述控制器包括启动单元并且被配置为耦合至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和所述源电容器,所述方法包括:
在第一模式期间,激活启动单元以将输入电能提供给所述源电容器;以及
在第二模式期间,使所述启动单元失效以将输入电能与所述源电容器隔离,其中
所述第一模式包括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无效时,以及
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当所述第二切换电路有效时,
其中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1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2003018825A,公开日为2003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652917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28段,图1):该电源装置包括控制电路20、由浪涌电流防止电路50、二极管D1和电阻64组成的启动单元、启动检测元件45(这三者相当于控制器);该电源装置还包括整流电路12(相当于第一切换电路),耦合至电源输入端;由开关电路30和输出侧电路40组成的切换电路(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整流电路12的输出端;电容器C2(相当于源电容器),耦合至切换电路,并且耦合至控制电路20的电源输入端26a;由浪涌电流防止电路50和电阻64组成的启动单元耦合至电源输入端和电容器C2,其中启动单元被配置为: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即基于控制电路20的启动产生对负载L的输出电压)之前(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不被有效切换),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电连接,将电源输入端耦合至电容器C2,此时,交流电源11经二极管D1整流后并经过电阻64为电容器C2充电;之后,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被有效切换),控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断开,并且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c电连接,使电源输入端与电容器C2电去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第二切换电路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控制器重置或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并且还明确了阈值的选取方式,从而在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启动单元并通过电源输入端为源电容器供电,防止控制器由于其电源端电压降到最小操作电压之下而发生重置,或防止切换电路的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而在对比文件1中,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之前,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电连接,将电源输入端耦合至电容器C2,此时,交流电源11经二极管D1整流后并经过电阻64为电容器C2充电;之后,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控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断开,并且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c电连接,使电源输入端与电容器C2电去耦;其中并没有提及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以及如何选取阈值,而且就对比文件1的上述工作方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所选取的阈值进行比较。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PFC-PWM功率变换器的控制布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该电源布置包括PFC功率变换器10和LLC功率变换器11,PFC功率变换器10和LLC功率变换器11被级联;提供电源布置的输入的交流电源被二极管桥15整流,二极管桥15的输出端耦合至PFC功率变换器10。可见,对比文件2仅涉及第一切换电路和第二切换电路的结构,并没有涉及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所选取的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防止第二切换电路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控制器重置或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的技术问题,并且实现了稳定源电容器电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7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转换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28段,图1):该电源装置包括控制电路20、由浪涌电流防止电路50、二极管D1和电阻64组成的启动单元、启动检测元件45(这三者相当于控制器);启动单元耦合至整流电路12(相当于第一切换电路)、由开关电路30和输出侧电路40组成的切换电路(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和电容器C2(相当于源电容器),电容器C2耦合至控制电路20的电源输入端26a,切换电路耦合至整流电路12的输出端;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即基于控制电路20的启动产生对负载L的输出电压)之前(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无效),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电连接(相当于激活启动单元),将电源输入端耦合至电容器C2,此时,交流电源11经二极管D1整流后并经过电阻64为电容器C2充电;之后,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有效),控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断开(相当于启动单元失效),并且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c电连接,使电源输入端与电容器C2电去耦,此时,交流电源11与电容器C2隔离。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第二切换电路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控制器重置或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并且还明确了阈值的选取方式,从而在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启动单元并通过电源输入端为源电容器供电,防止控制器由于其电源端电压降到最小操作电压之下而发生重置,或防止切换电路的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而在对比文件1中,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之前,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电连接,将电源输入端耦合至电容器C2,此时,交流电源11经二极管D1整流后并经过电阻64为电容器C2充电;之后,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控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断开,并且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c电连接,使电源输入端与电容器C2电去耦;其中并没有提及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以及如何选取阈值,而且就对比文件1的上述工作方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所选取的阈值进行比较。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PFC-PWM功率变换器的控制布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该电源布置包括PFC功率变换器10和LLC功率变换器11,PFC功率变换器10和LLC功率变换器11被级联;提供电源布置的输入的交流电源被二极管桥15整流,二极管桥15的输出端耦合至PFC功率变换器10。可见,对比文件2仅涉及第一切换电路和第二切换电路的结构,并没有涉及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所选取的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防止第二切换电路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控制器重置或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的技术问题,并且实现了稳定源电容器电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9-1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4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包括第一切换电路、第二切换电路和源电容器的切换电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28段,图1):该电源装置包括整流电路12(相当于第一切换电路),耦合至电源输入端;由开关电路30和输出侧电路40组成的切换电路(相当于第二切换电路),耦合至整流电路12的输出端;电容器C2(相当于源电容器),耦合至切换电路,并且耦合至控制电路20的电源输入端26a;由浪涌电流防止电路50和电阻64组成的启动单元,耦合至电源输入端和电容器C2;对比文件1也相应地公开了该电源装置的控制方法,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即基于控制电路20的启动产生对负载L的输出电压)之前(相当于第一模式,其包括当第二切换电路无效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电连接(相当于激活启动单元),将电源输入端耦合至电容器C2,此时,交流电源11经二极管D1整流后并经过电阻64为电容器C2充电;之后,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相当于第二模式,其包括当第二切换电路有效时),控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断开(相当于启动单元失效),并且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c电连接,使电源输入端与电容器C2电去耦,此时,交流电源11与电容器C2隔离。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可见,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第二切换电路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控制器重置或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并且还明确了阈值的选取方式,从而在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启动单元并通过电源输入端为源电容器供电,防止控制器由于其电源端电压降到最小操作电压之下而发生重置,或防止切换电路的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而在对比文件1中,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之前,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电连接,将电源输入端耦合至电容器C2,此时,交流电源11经二极管D1整流后并经过电阻64为电容器C2充电;之后,当启动检测元件45检测到电源装置10的启动,控制开关52的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b断开,并且输入端52a和输出端52c电连接,使电源输入端与电容器C2电去耦;其中并没有提及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以及如何选取阈值,而且就对比文件1的上述工作方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所选取的阈值进行比较。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PFC-PWM功率变换器的控制布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至第10页第2段,图1):该电源布置包括PFC功率变换器10和LLC功率变换器11,PFC功率变换器10和LLC功率变换器11被级联;提供电源布置的输入的交流电源被二极管桥15整流,二极管桥15的输出端耦合至PFC功率变换器10。可见,对比文件2仅涉及第一切换电路和第二切换电路的结构,并没有涉及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所选取的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防止第二切换电路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控制器重置或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的技术问题,并且实现了稳定源电容器电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16-18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16-18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16-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当从所述第二切换电路向所述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激活所述启动单元,以向所述源电容器提供输入电能,所述阈值是需要防止所述控制器重置的最小电压或者是需要在所述第一切换电路或所述第二切换电路中驱动切换信号的最小电压”,并在独立权利要求8、15中也增加了相应的技术特征,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15具备新颖性。同时,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获得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将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与阈值进行比较来确定启动单元的激活,并且还明确了阈值的选取方式,从而在第二切换电路向控制器提供的电压低于阈值时,激活启动单元并通过电源输入端为源电容器供电,防止控制器由于其电源端电压降到最小操作电压之下而发生重置,或防止切换电路的切换驱动电压的降低,并且实现了稳定源电容器电压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基于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均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做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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