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性电热涂料用组合物和水性电热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和由其制备得到的电热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17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600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62979.8
申请日:2017-06-19
复审请求人: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133/00,C09D175/04,C09D5/24,H05B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种选择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62979.8,名称为“水性电热涂料用组合物和水性电热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和由其制备得到的电热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经变更为北京碳阳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6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6366884A,公开日为2017年2月1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电热涂料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涂料用组合物含有水性分散树脂、碳纳米管、石墨烯和纳米炭黑;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所述碳纳米管、所述石墨烯和所述纳米炭黑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1-0.3:0.1-0.2:0.3-0.5;其中,所述涂料用组合物还含有水性树脂乳液,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和所述水性树脂乳液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4-1;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为水性丙烯酸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和水性氟碳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碳纳米管为单壁碳纳米管和多壁碳纳米管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石墨烯为采用物理剥离法制备的单层石墨烯和/或多层石墨烯,所述多层石墨烯的层数为1-10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用组合物,其中,所述涂料用组合物还含有助剂,所述助剂选自消泡剂、分散剂、脱泡剂、流平剂、增稠剂和pH调节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涂料用组合物,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所述消泡剂、所述分散剂、所述脱泡剂、所述流平剂、所述增稠剂和所述pH调节剂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01-0.1:0.2-1:0.01-0.1:0.05-0.2:0.3-1:0.02-0.2。
4. 一种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涂料用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混合而得到的水性电热涂料的制备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水性分散树脂进行混合和研磨;(2)将步骤(1)得到的混合浆料与水性树脂乳液混合;其中,可选地在步骤(1)和/或步骤(2)中引入助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在步骤(1)中,所述研磨的过程包括第一研磨过程和第二研磨过程,所述第一研磨过程的条件包括:研磨的速度为700-800rpm,研磨的时间为50-70min,所述第二研磨过程的条件包括:研磨的速度为2000-4000rp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经过步骤(1)处理后得到的混合浆料的粒径为500nm-3μm。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将步骤(2)的混合过程得到的混合物的pH值调节至8-10。
8. 一种电热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膜由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涂料用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混合而得到的水性电热涂料或者由权利要求4-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水性电热涂料制备得到。”
驳回决定中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中水性分散树脂为水性丙烯酸树脂和/或水性聚氨酯树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水性树脂乳液,对碳纳米管和石墨烯作了进一步限定以及各组分的用量以及水性树脂和水性树脂乳液的配比没有被公开;基于上述区别,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涂料环保性的同时提高成膜性,并使涂料的电热特性满足使用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关于碳纳米管、石墨烯的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上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权利要求1中水性涂料含有水性氟碳树脂的技术方案,基于公知常识,氟碳树脂与对比文件1中的水性环氧树脂、水性丙烯酸树脂和水性聚氨酯树脂同属本领域常用水性树脂;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4,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的涂料不具备创造性,而将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水性分散树脂进行混合和研磨后与水性树脂乳液混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膜,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时,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通过将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水性树脂乳液复合应用,在发热层中搭建三维导电网络,解决电热膜功率衰减、生产使用排放等问题。而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该申请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解决该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申请的涂料组合物中含有水性树脂乳液,而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水性树脂乳液的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并且该申请中原料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电热涂料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涂料用组合物由水性分散树脂、水性树脂乳液、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助剂组成;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所述碳纳米管、所述石墨烯和所述纳米炭黑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1-0.3):(0.1-0.2):(0.3-0.5);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和所述水性树脂乳液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4-1);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为水性丙烯酸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和水性氟碳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碳纳米管为单壁碳纳米管和/或多壁碳纳米管;所述石墨烯为采用物理剥离法制备的单层石墨烯和/或多层石墨烯,所述多层石墨烯的层数为1-10层;
其中,所述助剂选自消泡剂、分散剂、脱泡剂、流平剂、增稠剂和pH调节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所述消泡剂、所述分散剂、所述脱泡剂、所述流平剂、所述增稠剂和所述pH调节剂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01-0.1):(0.2-1):(0.01-0.1):(0.05-0.2):(0.3-1):(0.02-0.2)。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用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混合而得到的水性电热涂料的制备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水性分散树脂进行混合和研磨;(2)将步骤(1)得到的混合浆料与水性树脂乳液混合;其中,可选地在步骤(1)和/或步骤(2)中引入助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在步骤(1)中,所述研磨的过程包括第一研磨过程和第二研磨过程,所述第一研磨过程的条件包括:研磨的速度为700-800rpm,研磨的时间为50-70min,所述第二研磨过程的条件包括:研磨的速度为2000-4000rpm。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经过步骤(1)处理后得到的混合浆料的粒径为500nm-3μm。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将步骤(2)的混合过程得到的混合物的pH值调节至8-10。
6. 一种电热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膜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用组合物中的各组分混合而得到的水性电热涂料或者由权利要求2-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水性电热涂料制备得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4的部分特征合并,将权利要求1中与“助剂”有关的内容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提出作为保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编号,相应地修改它们之间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水性树脂乳液复合应用,在发热层中搭建三维导电网络,从根本上解决电热膜功率衰减、生产使用排放等问题,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与衰减功率有关的技术启示。该申请对水性分散树脂、碳纳米管、石墨烯和纳米炭黑进行了限定,而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原料用量、如何调整石墨烯层数、混合浆料粒径和水性树脂乳液的技术启示,因此,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水性电热涂料的制备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炭黑和水性分散树脂进行混合和研磨;
(2)将步骤(1)得到的混合浆料与水性树脂乳液混合;
其中,可选地在步骤(1)和/或步骤(2)中引入助剂;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所述碳纳米管、所述石墨烯和所述纳米炭黑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1-0.3):(0.1-0.2):(0.3-0.5);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和所述水性树脂乳液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4-1);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为水性丙烯酸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和水性氟碳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碳纳米管为单壁碳纳米管和/或多壁碳纳米管;所述石墨烯为采用物理剥离法制备的单层石墨烯和/或多层石墨烯,所述多层石墨烯的层数为1-10层;
其中,经过步骤(1)处理后得到的混合浆料的粒径为500nm-3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其中,所述助剂选自消泡剂、分散剂、脱泡剂、流平剂、增稠剂和pH调节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水性分散树脂、所述消泡剂、所述分散剂、所述脱泡剂、所述流平剂、所述增稠剂和所述pH调节剂的含量的重量比为1:(0.01-0.1):(0.2-1):(0.01-0.1):(0.05-0.2):(0.3-1):(0.02-0.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在步骤(1)中,所述研磨的过程包括第一研磨过程和第二研磨过程,所述第一研磨过程的条件包括:研磨的速度为700-800rpm,研磨的时间为50-70min,所述第二研磨过程的条件包括:研磨的速度为2000-4000rp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将步骤(2)的混合过程得到的混合物的pH值调节至8-10。
5. 一种电热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膜由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水性电热涂料制备得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种选择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性电热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性碳纳米电热涂层液(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21]段),并具体公开了该电热涂层液包括水性树脂、超导纳米微粒、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功能助剂和附着力促进剂;所述水性树脂为水性环氧树脂、水性丙烯酸树脂和水性聚氨酯树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超导纳米微粒为超导炭黑和/或导电填料;所述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为碳纳米管分散液、富勒烯分散液和石墨烯分散液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与一定量功能助剂及水,均匀分散制备而成;所述功能助剂为水性消泡剂、水性分散剂、水性流平剂和水性润湿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附着力促进剂是指能够提高涂料与织物粘结强度的化合物,一般此类化合物的分子链末端含有两种不同的官能团,一种官能团可以与织物形成键合,另一种官能团可以与基体树脂形成键合,所述的附着力促进剂为硅烷偶联剂、锆铝酸盐偶联剂、烷基或芳香基膦酸酯类,在制备过程中添加偶联剂可以提高涂料与织物的粘结性能,进而提高织物导电性能。所述水性树脂、超导纳米微粒、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功能助剂和附着力促进剂的质量配比为35%-80%、2%-8%、15%-40%、1%-3%和1%-5%。所述碳纳米管为改性单壁或多壁碳纳米管,所述富勒烯为水合富勒烯;所述石墨烯为改性石墨烯,其厚度均为5-50nm,其粒径均为1-100μm。所述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碳纳米管分散液的浓度质量分数为2%-8%,石墨烯分散液的浓度质量分数为3%-30%,富勒烯分散液的浓度质量分数为2%-20%。水性碳纳米电热涂层液的应用为将所述水性碳纳米电热涂层液涂布于织物和/或纸张上,用于制备导电和发热性能优异的电热布和/或电热纸。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水性碳纳米电热涂层液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第[0015]段),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功能助剂混合液的制备:将部分功能助剂(水性消泡剂、水性分散剂)、水性附着力促进剂与水混合均匀,得到所述功能助剂混合液;步骤2:超导纳米微粒分散液的制备:将超导纳米微粒、部分功能助剂(水性消泡剂、水性分散剂、水性润湿剂)与水混合,得到所述超导纳米微粒分散液;步骤3: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的制备:将碳纳米管分散液、富勒烯分散液和石墨烯分散液中的一种或几种、功能助剂(水性消泡剂、水性分散剂、水性润湿剂)与水混合,均匀分散,得到所述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步骤4:与水性树脂的混合:将所述水性树脂与所述功能助剂混合液、所述超导纳米微粒分散液以及所述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混合均匀,得到所述水性碳纳米电热涂层液。所述步骤1的工艺要求为在400-1200rpm的转速下进行,搅拌时间为10-40min;所述步骤2的工艺要求为在500-1800rpm的转速下进行,搅拌时间为30min-1.5小时;所述步骤3的工艺要求为在400-1200rpm的转速下进行,搅拌时间为20min-1h;所述步骤4的工艺要求为在800-2500rpm的转速下进行,搅拌时间为50min-2h。超导型碳纳米分散液的制备方法为首先分别制备碳纳米管分散液、富勒烯分散液和石墨烯分散液,其中:所述碳纳米管分散液的制备方法为:将部分水性分散剂、部分水性湿润剂、部分水性消泡剂、部分水性流平剂以及水混合均匀后得到的混合液1,将改性碳纳米管缓慢加入到混合液1中,在搅拌速度为1000rpm、搅拌时间为50min条件下,得到分散后的碳纳米管分散液,其中,所述混合液1是在搅拌速度为600rpm、搅拌时间为36min条件下得到的,将分散后的碳纳米管分散液,放入行星研磨机中研磨1.5-2小时,过滤后,静置1-3小时,得到特定质量分数的所述碳纳米管分散液;所述石墨烯分散液的制备方法为:将部分水性分散剂、部分水性湿润剂、部分水性消泡剂以及水混合均匀后得到的混合液3,将改性石墨烯缓慢加入到混合液3中,然后在搅拌速度为800rpm、搅拌时间为40min的第一条件以及搅拌速度为1000rpm、搅拌时间为50min的第二条件下,得到分散后的石墨烯分散液;将分散后的石墨烯分散液,放入行星研磨机中研磨1.5-3小时,过滤后,静置1-3小时,得到特定质量分数的所述石墨烯分散液。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未使用水性环氧树脂、富勒烯分散液和水性润湿剂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水性树脂为水性分散树脂和水性树脂乳液,权利要求1中石墨烯的具体限定以及原料含量的重量比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使用水和附着力促进剂;(2)权利要求1的原料混合顺序、研磨工序、以及步骤(1)处理后得到的混合浆料粒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水性电热涂料的制备方法提供替代选择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树脂乳液主要是在水性自由基引发剂引发下,由油性烯类单体乳化在水中合成的,树脂水分散体则是通过自由基溶液聚合或逐步溶液聚合等不同的工艺合成的,从粒子粒径看,乳液粒径>树脂水分散体粒径>水溶液粒径,从应用看,以前两者最为重要(参见“涂料基础教程”,朱万强主编,第21页,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公开日2012年6月);即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水性树脂的基础上,结合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选择同时使用水性分散树脂和水性树脂乳液,二者的重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有限试验获得的。其次,利用机械剥离方法获得石墨烯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单层和多层石墨烯都是所属领域常用的石墨烯(参见“碳、硅二维晶体材料的生长、结构和物性”,孟蕾著,第11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公开日2015年1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石墨烯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单层和/或多层石墨烯,以及选择调整多层石墨烯的具体层数。再次,附着力促进剂是所属领域常用的助剂,水常用作水性涂料的溶剂,这些物质的作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助剂和溶剂进行选择。最后,对于原料含量的重量比,在对比文件1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调整各原料的适当用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研磨是所属领域常用的粉碎分散原料的方式,研磨后混合浆料的粒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制备工艺要求而选择调整的;而具体的加料顺序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而选择调整的。
对于水性涂料中含有水性氟碳树脂的技术方案。氟碳树脂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水性丙烯酸树脂、水性聚氨酯树脂都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水性涂料成膜树脂(参见“涂料开发与试验”,杨成德主编,第135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公开日2015年2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生产涂料产品的实际性能要求,选择使用适当的成膜树脂。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助剂种类、水性分散树脂与具体助剂含量的重量比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消泡剂、分散剂和流平剂,而脱泡剂、增稠剂和pH调节剂都是所属领域常用的助剂,这些物质的作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助剂进行选择。其次,对于原料含量重量比,在对比文件1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调整各原料的适当用量。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和4
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的研磨速度、时间和pH值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制备工艺要求而选择调整的。因此,在权利要求3和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热膜,该电热膜由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水性电热涂料制备得到。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水性碳纳米电热涂层液涂布在基底上形成电热膜,并且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如前所述,此处不再重复。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该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该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第[0061]段和第[0110]段),该申请是通过将碳纳米管、石墨烯和纳米炭黑复合使用,在发热层中搭建三维导电网,进而解决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电热膜功率衰减、生产使用排放等问题;在该申请说明书的实施例1中记载的是使用石墨烯粉体、碳纳米管粉体(多壁碳纳米管)和导电炭黑粉体;实施例2和3记载的都是使用石墨烯粉体、碳纳米管粉体和导电炭黑粉体;而对比文件1中也是水性涂料,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即也解决了所述的生产使用排放的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使用了碳纳米管、石墨烯和纳米炭黑,即对比文件1中的碳纳米管、石墨烯和纳米炭黑也能在水性树脂形成的涂膜中构建三维导电网络,进而解决所述的电热膜功率衰减问题。(2)关于涂料原料和用量。首先,对比文件1记载了使用水性树脂,并且水性分散树脂和水性树脂乳液都是常用的水性树脂(参见“涂料基础教程”,朱万强主编,第21页,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公开日2012年6月),这两种原料的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性要求选择同时使用水性分散树脂和水性树脂乳液。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纳米炭黑、单壁或多壁碳纳米管;而机械剥离方法获得石墨烯是所属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单层和多层石墨烯都是所属领域常用的石墨烯(参见“碳、硅二维晶体材料的生长、结构和物性”,孟蕾著,第11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公开日2015年1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石墨烯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单层和/或多层石墨烯,以及选择调整多层石墨烯的具体层数。再次,对于原料含量重量比和混合浆料的粒径,在对比文件1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调整各原料的适当用量;而研磨后混合浆料的粒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制备工艺要求而选择调整的。最后,根据该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3和对比例1-3的记载,仅能够说明需要同时使用石墨烯粉体、碳纳米管粉体和导电炭黑粉体以解决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电热膜功率衰减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石墨烯的层数和混合浆料的粒径能够带来哪些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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