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RF装置和用于PCRF的业务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PCRF装置和用于PCRF的业务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47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91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6926.8
申请日:2012-11-08
复审请求人: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四化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2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6926.8,名称为“PCRF装置和用于PCRF的业务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2257499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1009638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1日;对比文件3,US2012052866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1日。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核心网的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的业务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110)与无线接入网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
获得(120)与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UE的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
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130)业务处理策略;以及
将业务处理策略发送(140)至核心网中的网关节点,以将其应用于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UE,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130)业务处理策略包括:
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所述业务类型中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以及
针对识别出的业务类型,基于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来生成业务处理策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100),其中所述业务处理策略包括:
当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指示所述RAN区域中发生RAN过载时,执行以下至少一项:
阻止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
降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传输速率;
改变应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计费规则;
调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处理优先级;以及
降低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带宽资源 供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100),其中所述业务处理策略包括:
当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指示所述RAN区域中的RAN过载消失时,执行以下至少一项:
解除对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阻止;
增加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传输速率;
改变应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计费规则;
调高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处理优先级;以及
增加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带宽资源供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100),其中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硬件过载指示符;
指示RAN和核心网之间的回程连接是否过载的传输网络层TNL过载指示符;
小区上行链路用户面过载指示符;
小区下行链路用户面过载指示符;
小区上行链路控制面过载指示符;以及
小区下行链路控制面过载指示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100),其中业务类型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对等P2P应用;
网络电话VolP;
即时消息通信;
基于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的流传输;
博客应用;
微博应用;
游戏;
APP(APPlication)下载;以及
社交网络应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100),其中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来源于服务所述RAN区域的基站并由网关节点转发。
7.一种用于业务处理的核心网的策略和计费规则PCRF装置(500),包括:
接收单元(510),被配置为接收与无线接入网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
获得单元(520),被配置为获得与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UE的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与RAN区域相关联;
生成单元(530),被配置为基于所接收的与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业务处理策略;以及
发送单元(540),被配置为将业务处理策略发送至核心网中的网关节点,以将其应用于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UE,
其中,所述生成单元(530)被配置为:
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所述业务类型中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以及
针对识别出的业务类型,基于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来生成业务处理策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所述业务处理策略包括:
当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指示所述RAN区域中发生RAN过载时,执行以下至少一项:
阻止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
降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传输速率;
改变应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计费规则;
调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处理优先级;以及
降低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带宽资源供应。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所述业务处理策略包括:
当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指示所述RAN区域中的RAN过载消失时,执行以下至少一项:
解除对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阻止;
增加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传输速率;
改变应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计费规则;
调高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处理优先级;以及
增加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UE的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带宽资源供应。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硬件过载指示符;
指示RAN和核心网之间的回程连接是否过载的传输网络层TNL过载指示符;
小区上行链路用户面过载指示符;
小区下行链路用户面过载指示符;
小区上行链路控制面过载指示符;以及
小区下行链路控制面过载指示符。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业务类型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对等P2P应用;
网络电话VolP;
即时消息通信;
基于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的流传输;
博客应用;
微博应用;
游戏;
APP(APPlication)下载;以及
社交网络应用。
12.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来源于服务所述RAN区域的基站并由网关节点转发。
13.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通过网关节点上的业务类型检测来确定。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
当RAN区域中发生RAN过载时,启用业务类型检测。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PCRF装置(500),其中
当RAN区域中没有发生RAN过载时,禁用业务类型检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属性是两个分离的概念,针对某种业务类型的业务处理策略可基于从该业务类型导出的业务属性来生成。即业务处理策略不仅基于业务类型,还基于从业务类型导出的业务属性,这意味着即使针对某个特定的业务类型,也可能因为业务属性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业务处理策略。而在对比文件2中,业务丢失最不重要的应用和实时应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应用,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类型应用的不同属性。对比文件2没有区分业务类型和业务属性。因此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基于业务类型和导出的业务属性生成业务处理策略的多层级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述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中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所述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3。所述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首先,关于业务类型和业务属性之间的关系,合议组认为业务类型通常都具有特定的业务属性,业务属性包含在业务类型里面,是业务类型所具有的特性,两者是不可分离的。例如VoIP这种业务类型,必然具有实时性、低传输时延、低丢包率等特性。这两者并不是分离的概念。其次,本申请没有公开针对某个特定的业务类型,可以因为业务属性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业务处理策略。说明书第[0092]段记载的内容公开的是PCRF通过考虑指示符指示的RAN负载状态下的P2P应用的特性,识别P2P应用,然后,生成具体策略,例如降低承载的最大上行链路和下行链路数据速率。即本申请公开的是根据业务属性识别P2P应用,然后生成具体策略,并没有公开对于不同P2P应用,如何因为业务属性不同而有不同处理策略。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网页浏览、电子邮件、VoIP,对等等多种业务类型,并根据丢包率影响较小、要求实时性等业务属性针对不同业务类型采取不同拥塞处理策略,可见对比文件2中也是同时考虑了业务类型和其相应的业务属性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7: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130)业务处理策略包括”以及特征“以及针对识别出的业务类型,基于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来生成业务处理策略”,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所述生成单元(530)被配置为”以及特征“以及针对识别出的业务类型,基于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来生成业务处理策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核心网的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的业务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110)与无线接入网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
获得(120)与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UE的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
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130)业务处理策略;以及
将业务处理策略发送(140)至核心网中的网关节点,以将其应用于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UE,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所述业务类型中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
“7.一种用于业务处理的核心网的策略和计费规则PCRF装置(500),包括:
接收单元(510),被配置为接收与无线接入网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
获得单元(520),被配置为获得与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UE的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与RAN区域相关联;
生成单元(530),被配置为基于所接收的与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业务处理策略;以及
发送单元(540),被配置为将业务处理策略发送至核心网中的网关节点,以将其应用于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UE,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所述业务类型中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所述业务类型中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识别某个用户的业务的类型,且在然后针对识别出的业务类型来生成业务处理策略。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教导或启示对应用类型的确定还基于接收到的与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基于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对应关系,对比文件2应该公开还基于检测到的拥塞来识别与业务相关联的一类应用,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教导或启示这样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除了基于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之外,还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来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而可以更准确地确定要控制的业务的类型,进而可以实现准确和有效的业务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核心网的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的业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业务拥塞管理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7-9、11、15、18页,权利要求1-23,附图2、4):所述拥塞管理方法40在42开始。在44,确定所接收的通信业务的类型。业务类型确定不仅仅是识别优先权、业务级别或者在通信业务中指定的其他业务处理参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得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在此公开的业务类型可以涉及与业务相关联的一类应用,例如网页浏览、电子邮件、VoIP、游戏、对等,及其他应用类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所述业务类型)。这允许通过业务流量控制器24进行通信业务的应用敏感控制。如果在46检测出拥塞(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得与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则在48基于该业务类型选择将被用于所述所接收通信业务的业务拥塞管理函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所接收的与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生成业务处理策略)。在49,所述所接收通信业务或者没有在步骤48被丢弃的业务的任何部分,被转发给下游通信部件。在顺序方面,业务类型确定和/或业务拥塞管理函数选择可以在拥塞确定之前或者之后进行。在仅当观测到拥塞时丢弃业务的情况下,然后在44和48的操作都可以随在46的拥塞确定之后。当网络拥塞问题逼近时,通信业务被随机地丢弃,但是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地处理丢弃,例如依据业务所关联的应用而定。业务类型特定的拥塞管理的第一好处是,价值最小的或者关联于业务丢失最不重要的应用的业务,被首先或者大量地丢弃。第二有益效果是,可以避免将会降低实时应用性能(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一好处中的价值最小的或者关联于业务丢失最不重要同样要在拥塞管理的策略中考虑,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在生成业务处理策略中考虑业务属性,此外,公开的第二有益效果中的会降低实时应用性能也属于要在拥塞管理的策略中考虑的业务属性)和/或对拥塞控制没有正面影响的分组丢弃(即丢弃的是对拥塞控制有正面影响的分组,而拥塞控制有正面影响也就意味着与负载状态有正面影响,因此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在生成业务处理策略中考虑业务类型和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对其进行控制的业务类型是对负载状态有影响的业务类型),至少直到更严重的拥塞情况出现为止。第三好处是,类型特定的拥塞管理使得有可能丢弃业务流的所有通信业务,而不是像例如在基于分组的通信系统中在分组数据路由器上实现的那样,逐块地丢弃业务。基于流的丢弃的方式将丢弃来自所述端点的、关联于特定业务类型的所有业务(信令或者媒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用于PCRF中,负载状态为无线接入网RAN区域的负载状态,业务类型为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UE的业务类型,将业务处理策略发送至核心网中的网关节点,以将其应用于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与所述RAN区域相关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UE。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通信业务拥塞处理方法应用到3GPP系统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PCRF的拥塞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8]-[0010]、[0033]段、权利要求1、7):该系统包括一个监控模块,被配置用于监控与移动通信网络内的小区相关联的消息流量,消息流量包括控制面和用户面消息;基于消息流量,监控模块确定是否超过与该小区相关联的预定拥塞阈值;响应于确定已超过与该小区相关联的拥塞阈值,监控模块生成一个小区拥塞通知消息,该消息包括一个或多个促成拥塞的用户标识;策略服务器,被配置用于接收小区拥塞通知消息,生成一个策略与计费控制(PCC)规则,该规则修改一个或多个被标识的用户的策略,并将PCC规则传达给策略和计费执行功能PCEF;PCEF包括分组数据网络网关等;这里小区可以是在3G、4G或随后移动通信网络中的无线电塔所服务的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无线接入网RAN区域),小区还可以是无线接入点服务的区域;其中小区拥塞通知消息可以包括以下之一:网络资源使用信息、移动设备类型、用户应用标识信息、以及与用户相关联的位置信息等。对比文件1中的PCEF收到PCC规则后,必然要将其应用到RAN区域的UE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PCRF根据RAN区域的负载状态和与RAN区域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的信息生成业务处理策略,并将其发送到网关节点中以应用到UE中。而且,其同样解决了在3GPP系统中应用拥塞处理方法的技术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从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拥塞处理方法应用到3GPP系统中。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1段):通过当正在拥塞时防止建立通信会话,来对甚至通常不响应随机早期丢弃RED的非TCP应用(比如VoIP)进行业务拥塞管理。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阻止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而其他业务处理策略例如改变计费规则、降低业务类型的传输速率、调低业务类型的处理优先级和降低业务类型的带宽资源供应等也均属于消除小区拥塞时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5页第4段):当业务拥塞减轻并且平均队列深度下降时,这个顺序反转,从而使得首先将最后丢弃分组的应用类型恢复到其业务带宽的正常水平。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阻塞消失时,增加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带宽资源供应。而其他业务处理策略例如解除对业务类型的阻止、增加业务类型的传输速率、改变应用于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的计费规则和调高业务类型的处理优先级等也均属于小区拥塞消失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拥塞管理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1]、[0017]-[0035]、[0042]、[0067-0070]段):探测器501被动地监控并收集来自RAN 502的信令数据,探测器501可以从Iu和/或Iub接口收集用户面和控制面数据;探测器501上的探测策略机503包含一个或多个规则集,规则集基于从RAN 502收集的信息来定义什么时候发送触发;触发可以指示例如RAN 502内的小区的拥塞或非拥塞,探测策略机503分析所收集到的信令数据和处理变量,当策略触发被识别时,探测策略机503将消息(诸如拥塞触发)发送给PCRF 504或PCEF 505;在拥塞触发中包括的信息可以为小区和用户标识符、服务类型、以及所用无线承载的类型;当NodeB告诉RNC NodeB没有更多资源可用时,存在三种原因值可以标识该信息,NBAP原因值可以是下行链路DL无线资源不可用、上行链路UL无线资源不可用、NodeB资源不可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收集的用户面和控制面数据来触发拥塞并指示上下行资源是否可用。其同样解决了如何指示3GPP系统中拥塞状态的技术问题。而硬件过载指示符或回程连接的TNL过载指示符等也属于常见的网络拥塞指征。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7页第6段)第二有益效果是,可以避免将会降低实时应用性能和/或对拥塞控制没有正面影响的分组丢弃,至少直到更严重的拥塞情况出现为止。即丢弃的是对拥塞控制有正面影响的分组,而拥塞控制有正面影响也就意味着与负载状态有正面影响。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负载状态有关信息来确定要控制的业务类型以有效的进行业务控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业务类型会造成用户面或控制面数据较多等业务属性与负载状态信息进行具体关联和判断,以确定哪些业务需要被控制来缓解网络拥塞。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1页第5-10行):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业务类型确定不仅仅是识别优先权、业务级别、或者在通信业务中指定的其它业务处理参数。如上所述,在此公开的业务类型可以涉及与业务相关联的一类应用。DPI技术可以被业务处理器28使用,以区分例如网页浏览、电子邮件、VoIP、游戏、对等,及其他应用类型。而其他业务类型如即时消息通信、基于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的流传输、博客应用、微博应用、APP下载和社交网络应用等也属于用户设备中常见的应用类型。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移动网络中,小区的负载信息通常都是由基站收集并由网关节点设备转发以便生成拥塞控制策略,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在通信领域中,由特定的单元模块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6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0页第20行至第11页第10行):深入分组分析DPI技术可以被业务处理器28使用,来确定IP业务流的应用类型。而将该功能设置在网关节点上或其他适当设备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15引用权利要求1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功能的增多会占用系统资源,增大系统耗电量,所以为了节省资源,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做法都是在必要时才启用相应的检测等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说明书[0092]段公开了:当PCRF从网关节点接收指示上行链路用户面过载的小区上行链路用户面过载指示符,……,并且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指示P2P应用和其他应用(例如网络浏览)时,PCRF可以基于P2P应用的具体特性,从策略控制的一个或多个应用中识别P2P应用。PCRF可以通过考虑所接收的指示符指示的RAN负载状态下的P2P应用的这些特性,识别处理策略将被调整的P2P应用。然后,PCRF可以生成具体策略。由此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是根据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多个业务类型,知晓业务类型后必然获知了其业务属性,再根据业务属性和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来获知是具体哪个业务造成拥塞,进而针对这些造成拥塞的业务类型进行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所述业务类型,从所述业务类型中导出的业务属性以及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实际是基于所获得的与业务类型有关的信息识别业务类型,并获得业务属性,然后基于所接收的与所述RAN区域的负载状态有关的信息和业务属性识别业务类型和RAN负载状态之间的关联。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识别业务类型,而业务属性是所述业务类型的特定属性。并且对比文件2第7页第5-6段公开了:当网络拥塞问题逼近时,通信业务被随机地丢弃,但是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地处理丢弃,例如依据业务所关联的应用而定。业务类型特定的拥塞管理的第一好处是,价值最小的或者关联于业务丢失最不重要的应用的业务,被首先或者大量地丢弃。第二有益效果是,可以避免将会降低实时应用性能和/或对拥塞控制没有正面影响的分组丢弃,至少直到更严重的拥塞情况出现为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要避免将对拥塞控制没有正面影响的分组丢弃,也就是说要处理的业务类型应该是真正影响网络拥塞的业务而不处理不能缓解拥塞的业务类型,对造成网络拥塞的业务类型进行操作才可以改变网络负载状态。即对比文件2在识别要处理的业务类型时同样考虑了其与网络负载之间的关联。对比文件2公开、教导和启示了根据负载状态有关信息来确定要控制的业务类型以有效的进行业务控制。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业务类型会造成用户面或控制面数据较多等业务属性与负载状态信息进行具体的关联和判断,以确定哪些业务需要被控制来缓解网络拥塞。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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