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37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46812
优先权日:2013-11-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9951.4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东丽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慧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王涵
国际分类号:D03D3/02(2006.01);D03D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在于参数的选择,若现有技术未给出选择该参数的技术启示,且采用了该参数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9951.4,名称为“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丽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即第1-16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其为具有2层以上的层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将不是最内层的层记作A时,构成层A的纬纱使用了单丝,所述纬纱卷绕成螺旋状,构成纬纱的相邻单丝彼此的间隔大于单丝直径,
将与所述层A相比位于内侧的层记作B时,层B的纬纱使用了复丝,将所述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3D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包含2层,内层使用复丝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复丝的单纱直径为6μm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的外径记作Rh,并将单丝的截面直径记作Rm时,满足Rm>Rh/300。”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昭63-196889U 公告日为1988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9-270236A, 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9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纬纱卷绕成螺旋状;(2)构成纬纱的相邻单丝彼此的间隔大于单丝直径;(3)层B的纬纱使用了复丝,将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3Dm。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整体稳定性;(2) 提高抗弯性能;(3)设置纬纱及相关参数。区别技术特征(1)是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进行的常规设定;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进行的常规设定;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复丝的单纱直径设为6μm”为基于产品性能通过有限次的实验能够获得;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基于织物性能进行的常规设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层B的纬纱使用了复丝,将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3Dm;将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的外径记作Rh,并将单丝的截面直径记作Rm时,满足Rm>Rh/300”为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非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其为具有2层以上的层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将不是最内层的层记作A时,构成层A的纬纱使用了单丝,所述纬纱卷绕成螺旋状,构成纬纱的相邻单丝彼此的间隔大于单丝直径,
将与所述层A相比位于内侧的层记作B时,层B的纬纱使用了复丝,将所述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3Dm,
将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的外径记作Rh,并将单丝的截面直径记作Rm时,满足Rm>Rh/3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包含2层,内层使用复丝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复丝的单纱直径为6μm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软管具有双层织物结构,而本领域中根据实际所需性能而设定双层织物的表层和里层的纬纱密度不一致,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纱线直径越粗,弯曲刚度较大,织物较硬挺,织物经纬密度增加,织物刚度随之增加,身骨变得硬挺,这些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织物实际所需要的耐扭结性也就是弯曲性能,对织物中具体采用的纬纱密度分布和直径大小进行合理设定,如将里纬密度设为表纬的三倍,以获得硬挺的里层从而提高织物整体抗弯曲性能,以及选择相对较粗的纬纱进行织造提高织物刚度,所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料得到的。至于申请人提及的三个对比实施例,对于前两个,在织物表里层采用的纬纱直径并不一致的情况下,仅比较不同纬纱密度对其织物耐扭结性的影响,是没有意义的;对于后一个,以空心的套筒织物来说,在纬纱细度和密度一致情况下,越粗的管子空心程度越大,其相应抗弯曲性能越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强调的比例范围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软管具有双层织物结构,而本领域中根据实际所需性能而设定双层织物的表层和里层的纬纱密度不一致,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纱线直径越粗,弯曲刚度较大,织物较硬挺,织物经纬密度增加,织物刚度随之增加,身骨变得硬挺,这些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织物实际所需要的耐扭结性也就是弯曲性能,对织物中具体采用的纬纱密度分布和直径大小进行合理设定,如将里纬密度设为表纬的三倍,以获得硬挺的里层从而提高织物整体抗弯曲性能,以及选择相对较粗的纬纱进行织造提高织物刚度,所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料得到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三个对比实施例,对于前两个,在织物表里层采用的纬纱直径并不一致的情况下,仅比较不同纬纱密度对其织物耐扭结性的影响,不具备比较意义;对于后一个,以空心的套筒织物来说,在纬纱细度和密度一致情况下,越粗的管子空心程度越大,其相应抗弯曲性能越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强调的比例范围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限定为“流体和/或粉体输送用或线状物保护用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同时将技术特征“粒体分散液透过量为5.0ml/(分钟×cm2×120mmHg(16kPa))以下”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对于用于流体和/或粉体输送或线状物保护没有任何记载,对于粒体分散液透过量也没有记载或提示。
针对该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所述,对比文件1的产业利用领域中记载:“本发明涉及在织造夹套的内面形成气密性的皮膜层而形成的软管的结构,特别是涉及在将软管卷绕成卷的状态下可通水的卷绕软管的结构”;对比文件2的0015段记载:“因此,作为消防用软管中的双夹套软管时可得到耐压性能高的软管,另外作为柔性容器时,可得到柔软且强度高的容器”。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软管用于输送水,即输送流体;对比文件2则明确记载了软管作为消防用软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消防软管由于输送灭火用的流体如水或粉体等。因此,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用于输送流体用的筒状织物。具体表征织物输送性能的参数粒体分散液透过量是织物的固有物理属性。以上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意见已充分表明,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已给出获得本申请织物的足够启示,如多重织物中纬纱的形状以及设置方式等,因此分散液透过量作为织物客观具有的属性,自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范围之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将“Df≥3Dm修改为 Df≥12Dm”。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还进一步陈述:如果合议组认为该修改是不能接受的,复审请求人可以将权利要求1中规定的Df≥3Dm限定为Df≧12.095Dm或合议组认为可接受的其它范围。
针对该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发出第三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还进一步指出:关于数值范围的修改,应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对于本申请,具体的点值可为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实施例3的Df=18Dm,实施例4的Df=16Dm,实施例5的Df=16Dm”。同时充分陈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理由,若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请充分陈述其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三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Df≥12Dm”修改为“Df≥16Dm”。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通过外层筒状织物和内层筒状织物重合以及两层筒状织物连接而一体化从而解决,对于纬纱与经纱交叉并织成螺旋状的技术效果完全没有记载,未给出“构成不是最内层的层A的纬纱卷绕成螺旋状”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明确“纬纱间的间隔变大”中的“纬纱”是指表面纬纱还是背面纬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地想到构成纬纱的相邻单丝彼此的间隔大于单丝直径,所述纬纱是构成不是最内层的层A的纬纱。3.将所述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16Dm,由此,耐扭结性提高。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通过具体实施例证实了其技术效果。4.使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满足Rm>Rh/300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5.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对于用于流体和/或粉体输送或线状物保护均没有任何记载。另外,对于粒体分散液透过量也没有任何记载或提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流体和/或粉体输送用或线状物保护用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其为具有2层以上的层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将不是最内层的层记作A时,构成层A的纬纱使用了单丝,所述纬纱卷绕成螺旋状,构成纬纱的相邻单丝彼此的间隔大于单丝直径,
将与所述层A相比位于内侧的层记作B时,层B的纬纱使用了复丝,将所述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16Dm,
将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的外径记作Rh,并将单丝的截面直径记作Rm时,满足Rm>Rh/300,
粒体分散液透过量为5.0ml/(分钟×cm2×120mmHg(16kPa))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包含2层,内层使用复丝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复丝的单纱直径为6μm以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每次答复复审通知书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2019年11月22日答复第三次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摘要。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07段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筒状织物结构存在输送流体、粉体的泄露或者掉出引线、线缆、软管和电线管之类的线状物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能够毫无问题地输送流体、粉体,并且能够适合地用于引线、线缆、软管和电线管之类的线状物保护用软管用途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
经查,对比文件1(JP昭63-196889U)公开了一种卷轴软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至第8页第14行,附图1-6):该软管用于输送水(参见对比文件1的产业应用部分);结合附图1-4可知,该软管实际属于一种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为具有2层(具体为表层和里层,公开了“2层以上”端点)的层的多层筒状织物结构体,且该软管的表层纬纱使用了单丝,可见将表层(相当于不是最内层的层)记作A时,构成层A的纬纱使用了单丝;此时与层A相比位于内层的层即为里层将记作B,里纬可采用合成纤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层B的纬纱使用了复丝,将层A的纬纱密度记作Dm,并将层B的纬纱密度记作Df时,满足Df≥16Dm;将所述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的外径记作Rh,并将单丝的截面直径记作Rm时,满足Rm>Rh/300;纬纱卷绕成螺旋状;构成纬纱的相邻单丝彼此的间隔大于单丝直径;粒体分散液透过量为5.0ml/(分钟×cm2×120mmHg(16kPa))以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适宜的纬纱织造形式、纬纱间的间隔尺寸、密度关系获得能够毫无问题地输送流体和粉体的织物。
首先,由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公开的多重筒状织物结构体虽然包含两层,但并未涉及层B和层A的纬纱密度大小关系即Df≥16Dm的内容,也未给出两层密度大小能够设置为“Df≥16Dm”的技术启示。
再查,对比文件2(JP特开2009-270236A)公开了一种二重筒状织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0002-0004】、【0015】段,附图1-2):该织物为消防使用的筒状物,需要具有一定的耐压力,具有2层,其纬纱卷绕成螺旋状,与呈环状的经纱编织形成外管状织物,该编织方式可使经纱和纬纱在交织后不易脱纱。可见,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筒状织物的纬纱卷绕成螺旋状,但其未涉及层B和层A的纬纱密度大小关系即Df≥16Dm的内容,也未给出两层的纬纱密度大小能够设置为“Df≥16Dm”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不能获得足够的启示将两层的纬纱密度设置为“Df≥16Dm”。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4以及5记载的内容可知,当两层纬纱密度满足Df≥16Dm的关系时,粒体分散液透过量为0.15ml/(分钟×cm2×120mmHg(16kPa)),另外,耐扭结性为15mm,在输送粉体和流体时没有粉体流出,另外,引线等线状物不会挂住内层面,作为流体和粉体输送用途和线状物保护用软管具有非常优异的特性。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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