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飞行器电动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80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6988
优先权日:2013-10-28
申请(专利)号:201410584605.X
申请日:2014-10-27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卓启威
参审员:杜长亮
国际分类号:B64D27/24(2006.01);B64D31/00(2006.01);H02J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申请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4605.X,名称为“飞行器电动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波音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所示:
对比文件1:WO 2011149544A1,公开日为 2011年12月01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207段(即第1-2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0幅(即第1-18页),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
识别电气飞行器的状态;
识别电气推进系统中的电动机组的再充电参数组,所述电气推进系统被构造为基于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所述电动机组的状态来使所述电气飞行器移动;以及在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再充电状态时,使用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对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电源进行再充电以控制利用所述电动机组对所述电源的再充电,
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针对所述电源的总电流、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或者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压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并且其中,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控制由所述电动机生成的电流的占空比以控制所述电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响应于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的事件识别用于所述电动机组的所述再充电参数组中的再充电参数,并且其中,所述事件选自下述中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气飞行器进入所述再充电状态、过去了某一时间段或者所述电动机组中的变化。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选自运行状态和所述再充电状态中的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是脉宽调制控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气飞行器选自下述中的一个: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旋翼飞机、四轴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行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源选自电池系统和燃料电池中的一个。
8. 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识别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
当所述状态是再充电状态并且是所述电气飞行器的当前状态时,识别用于电动机组的再充电参数组,其中,所述电动机组被构造为使所述电气飞行器移动;以及
在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使用所述再充电参数组来对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电源进行再充电,以控制利用所述电动机组对所述电源的再充电,
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个:针对所述电源的总电流、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或者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压,并且其中,所述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控制由所述电动机生成的电流的占空比以控制所述电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源选自电池系统和燃料电池中的一个,并且其中,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响应于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的事件识别用于所述电动机组的所述再充电参数组中的再充电参数。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分别相比,它们的区别技术特征都为“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针对所述电源的总电流、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或者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压中的至少一个,所述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不减少电源寿命和保护电源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再充电的效率,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设备”修改为“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设备”,将“识别电气飞行器的状态”修改为“识别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删除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将说明书的发明名称由“飞行器电动机系统”修改为“控制电气飞行器的设备和方法”。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审查部门认为“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则再充电与维修之间的时间、距离或时间和距离会比想要的短,可以提高再充电的效率”,相反,“再充电与维修之间的时间、距离或时间和距离会比想要的短”是本申请试图解决的技术限制和缺陷,根本不能提高再充电的效率,例如,可以为总电流选择更高的电流来在更短的时间内对电源进行充电,但是这会减少电源的寿命。(2)“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型蓄电池原理与应用》,徐曼珍编著,第113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8月)中公开了:将充电电流仅达到可接受的充电电流,因为超出电池可接受的充电电流时的充电,会严重影响电池的寿命,也就是说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可以增加电源的使用寿命,减少电源的维修成本;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说明。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如下:
公知常识性证据1:《新型蓄电池原理与应用》,徐曼珍编著,第113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1月31日印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8中分别添加了“控制所述电动机组中的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控制器以调节在运行状态施加到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以及调节在所述再充电状态期间施加到所述电源的电压;以及控制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连接到所述电压控制器的逆变器: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运行状态时,将电流发送给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从所述每一个电动机接收电流”,删除了“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针对所述电源的总电流、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或者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压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分别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9;此外,将原权利要求1、8中删除的内容作为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0;对其他权利要求序号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
识别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
识别电气推进系统中的电动机组的再充电参数组,所述电气推进系统被构造为基于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所述电动机组的状态来使所述电气飞行器移动;
在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再充电状态时,使用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对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电源进行再充电以控制利用所述电动机组对所述电源的再充电;
控制所述电动机组中的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控制器以调节在运行状态施加到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以及调节在所述再充电状态期间施加到所述电源的电压;以及
控制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连接到所述电压控制器的逆变器: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运行状态时,将电流发送给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从所述每一个电动机接收电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针对所述电源的总电流、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或者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压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并且其中,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控制由所述电动机生成的电流的占空比以控制所述电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响应于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的事件识别用于所述电动机组的所述再充电参数组中的再充电参数,并且其中,所述事件选自下述中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气飞行器进入所述再充电状态、过去了某一时间段或者所述电动机组中的变化。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选自运行状态和所述再充电状态中的一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是脉宽调制控制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气飞行器选自下述中的一个: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旋翼飞机、四轴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行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源选自电池系统和燃料电池中的一个。
9. 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识别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
当所述状态是再充电状态并且是所述电气飞行器的当前状态时,识别用于电动机组的再充电参数组,其中,所述电动机组被构造为使所述电气飞行器移动;
在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使用所述再充电参数组来对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电源进行再充电,以控制利用所述电动机组对所述电源的再充电;
控制所述电动机组中的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控制器以调节在运行状态施加到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以及调节在所述再充电状态期间施加到所述电源的电压;以及
控制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连接到所述电压控制器的逆变器: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运行状态时,将电流发送给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从所述每一个电动机接收电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个:针对所述电源的总电流、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或者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压,并且其中,所述总电流小于或等于用于所述电源的最大电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包括来自所述电动机组中的电动机的电流,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控制由所述电动机生成的电流的占空比以控制所述电流。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源选自电池系统和燃料电池中的一个,并且其中,响应于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的事件识别用于所述电动机组的所述再充电参数组中的再充电参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控制所述电动机组中的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控制器以调节在运行状态施加到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以及调节在所述再充电状态期间施加到所述电源的电压”;以及“控制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连接到所述电压控制器的逆变器: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运行状态时,将电流发送给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从所述每一个电动机接收电流”,本申请涉及电力的控制,以从电源驱动电动机或者当电机生成电力时对电源再充电。这与对比文件1的电池不由发动机而是另一电源再充电的可再充电飞行器是不同的。利用电动机产生的电力为飞行器的电池再充电,使得飞行器无需任何外部设备即可对电池再充电。因此权利要求其具备创造性。(2)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自然,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相关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摘要和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8页、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设备。
经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第0101段,附图1、32、33):所述设备包括控制器514,所述控制器被构造为:识别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8段),所述电气推进系统被构造为基于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所述电动机组的状态来使所述电气飞行器移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8段,附图3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识别电气推进系统中的电动机组的再充电参数组,在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再充电状态时,使用所述再充电参数组对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电源进行再充电以控制利用所述电动机组对所述电源的再充电;控制所述电动机组中的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控制器以调节在运行状态施加到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以及调节在所述再充电状态期间施加到所述电源的电压;以及控制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连接到所述电压控制器的逆变器: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运行状态时,将电流发送给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从所述每一个电动机接收电流。
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飞行器上利用电动机组对电源进行再充电,公知常识性证据1仅仅公开了将充电电流仅达到可接受的充电电流,因为超出电池可接受的充电电流时的充电,会严重影响电池的寿命,但其并未公开在飞行器上利用电动机组对电源进行再充电,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在飞行器上利用电动机组对电源进行再充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使得飞行器无需外部设备即可对电池进行再充电,因此所述区别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电气飞行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第0101段,附图1、32、33),所述方法包括:识别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状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88段、附图32),其中,所述电动机组被构造为使所述电气飞行器移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88段,附图32);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当所述状态是再充电状态并且是所述电气飞行器的当前状态时,识别用于电动机组的再充电参数组;在所述电气飞行器处于再充电状态时,使用所述再充电参数组来对用于所述电气飞行器的电源进行再充电,以控制利用所述电动机组对所述电源的再充电;控制所述电动机组中的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控制器以调节在运行状态施加到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电压以及调节在所述再充电状态期间施加到所述电源的电压;以及控制所述每一个电动机的连接到所述电压控制器的逆变器: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运行状态时,将电流发送给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当所述每一个电动机处于所述再充电状态时,从所述每一个电动机接收电流。
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飞行器上利用电动机组对电源进行再充电,公知常识性证据1仅仅公开了将充电电流仅达到可接受的充电电流,因为超出电池可接受的充电电流时的充电,会严重影响电池的寿命,但其并未公开在飞行器上利用电动机组对电源进行再充电,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在飞行器上利用电动机组对电源进行再充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使得飞行器无需外部设备即可对电池进行再充电,因此所述区别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权利要求具有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10-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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