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搜索结果用户评判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69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1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87728.2
申请日:2012-11-26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琳
合议组组长:刘莹莹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87728.2,名称为“搜索结果用户评判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附图图1-9、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169797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881209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步骤b还包括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2)在统计评价结果之后更新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3)所述方法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直接基于条目的摘要内容进行条目的评价或是在点开条目对应的链接的内容之后获取用户反馈的评价,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搜索结果存在多种类型的展示方式时,设置不同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3)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1请求保护的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3-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结果用户评判方法,包括:
a)响应用户的搜索关键词,返回搜索结果页;
b)接收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页中各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c)统计评价结果,更新搜索结果项的显示顺序或者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
其中,所述步骤b)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其中,所述方法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步骤b)中,向用户提供查看链接的方法,包括打开链接、使用链接预览功能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接收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新打开链接页面或者链接预览窗口中输入的评价。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用户的评价包括文字留言、投票、评分、使用满意度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统计用户评价的方法包括语义分析、机器学习、数量统计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包括文字留言列表、投票结果、评分结果、使用满意度的选择结果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7. 一种搜索结果用户评判的装置,包括:
展示模块,展示搜索结果项和它们的评价情况;
交互模块,提供用户交互,包括获取用户搜索关键词、接 收用户对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评价统计模块,统计用户的评价信息;
其中,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其中,所述装置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
8. 根据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交互模块中,向用户提供的查看链接方法包括打开链接、使用链接预览功能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评价统计模块中,接收到的用户评价包括文字留言、投票、评分、使用满意度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评价统计模块中,统计用户信息的方法包括语义分析、机器学习、数量统计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展示模块中给出的评价情况包括文字留言列表、投票结果、评分结果、使用满意度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i步骤b)还包括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ii所述方法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将搜索结果展现给客户,并向用户提供对搜索结果的反馈方法,基于用户的评价反馈对搜索结果进行重新排序的发明构思;其次,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针对两种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方式,即直接进行评价或在点击链接查看到内容之后再进行评价。而,搜索结果中通常存在不同类型的搜索结果,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搜索结果项的展示的内容的差异或类型不同,使用不同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有动机进行改进而实现的步骤方法;最后,在计算机领域,设置某状态或功能的开启或关闭,以方便用户控制是否使用某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 07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步骤b还包括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2)在统计评价结果之后更新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3)所述方法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接在搜索结果页面进行反馈、或者点击链接后经由其他反馈机制进行反馈的多种评价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搜索引擎所反馈的搜索结果是多样化的,由于其本身类型的区别,其提供评价反馈的方式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接收用户评价的基础上,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公知的搜索结果的特点,为其提供不同的评价方式;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1请求保护的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3-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7中补入技术特征“具体地,若评价数据为用户留言,将其汇集为文字留言列表供后续查看;若评价数据为投票,将投票结果汇总成柱状图来展示;若评价数据为评分,使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计算其平均得分;若评价数据为使用满意度,将其转化为好评率,或者将不同满意度的数量列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i基于多种搜索结果项的类型而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的评价方式,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ii若评价数据为用户留言,将其汇集为文字留言列表供后续查看;若评价数据为投票,将投票结果汇总成柱状图来展示;若评价数据为评分,使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计算其平均得分;若评价数据为使用满意度,将其转化为好评率,或者将不同满意度的数量列出。上述区别特征i和ii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可以根据用户对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汇总后帮助后续的搜索用户选择结果,并允许用户自己选择是否开启评价功能,极大提升了用户体验,能够克服技术偏见、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搜索结果用户评判方法,包括:
a)响应用户的搜索关键词,返回搜索结果页;
b)接收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页中各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c)统计评价结果,更新搜索结果项的显示顺序或者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
其中,所述步骤b)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具体地,若评价数据为用户留言,将其汇集为文字留言列表供后续查看;若评价数据为投票,将投票结果汇总成柱状图来展示;若评价数据为评分,使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计算其平均得分;若评价数据为使用满意度,将其转化为好评率,或者将不同满意度的数量列出;
其中,所述方法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
“7. 一种搜索结果用户评判的装置,包括:
展示模块,展示搜索结果项和它们的评价情况;
交互模块,提供用户交互,包括获取用户搜索关键词、接收用户对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评价统计模块,统计用户的评价信息;
其中,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
具体地,若评价数据为用户留言,将其汇集为文字留言列表供后续查看;若评价数据为投票,将投票结果汇总成柱状图来展示;若评价数据为评分,使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计算其平均得分;若评价数据为使用满意度,将其转化为好评率,或者将不同满意度的数量列出;
其中,所述装置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1169797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881209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结果用户评判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9页)公开了一种对搜索结果优化的方法,包括:步骤101,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字得到搜索结果(即,步骤a)响应用户的搜索关键词,返回搜索结果页);步骤102,对于搜索结果的文档,计算文档两两之间的相似度;步骤103,获取对于搜索结果的文档的相关性评价,本发明所述的相关性评价较佳为是显式的相关性评价,也就是说用户根据文档内容与搜索意图相关的程序来给出显式的评价(即,步骤b)接收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页中各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步骤104,根据搜索结果的文档两两之间的相似度和对搜索结果文档的相关性评价,计算搜索结果的每个文档的相关度得分;步骤105,按照搜索结果的每个文档的相关度得分,对搜索结果的文档进行排序输出(相当于统计评价结果,更新搜索结果项的显示顺序)。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用户从搜索系统提供的多个评价选项中选择其中一个选项反馈,或者通过回答搜索系统所提出的问题的方式反馈,或者由用户直接给出评价分数的方式反馈(相当于用不同的方式接收用户对搜索结果的评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步骤b还包括根据每个搜索结果项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策略来接收用户对该搜索结果项的评价,具体地,若评价数据为用户留言,将其汇集为文字留言列表供后续查看;若评价数据为投票,将投票结果汇总成柱状图来展示;若评价数据为评分,使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计算其平均得分;若评价数据为使用满意度,将其转化为好评率,或者将不同满意度的数量列出;
(2)在统计评价结果之后更新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
(3)所述方法的评价功能由用户设置是否开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多种策略来获取和展示用户的评价;(2)如何更新结果项的评价情况;(3)如何启用评价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5页)公开了一种提高搜索结果可靠性的方法,其提供了两种对搜索结果进行反馈的方法,方法一:清单显示时将该清单条目带有链接的标题、内容摘要以及当前各属性权重值,在该清单各条目后“正误评价按钮”或“数值评分按钮”(即,无需进入查看链接内容直接在搜索结果列表后进行评价);方法二:用户根据某条目的摘要内容或根据点击该条目链接后所看到的内容确定该条目对于当前搜索请求以及搜索结果的可靠性,然后该通过用过某种反馈功能进行反馈,比如,通过点击正误评判按钮或数值评分按钮对该条目做出评判或评分(即,在点击链接浏览内容后再进进行反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按钮可以是页面表单Form中的按钮Button、也可以是其他能触发脚本事件、表单事件、链接事件或其他交互功能的链接或其它控件。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多种评价方式的技术启示,包括直接在搜索结果页面进行反馈,或者点击链接后经由其他反馈机制进行反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搜索引擎所反馈的搜索结果是多样化的,如视频、网页、应用程序等,由于其本身类型的区别,其提供评价反馈的方式也不同,比如,如果某些搜索结果,如嵌入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应用程序,不便于直接进行反馈,或者如视频文件,点击链接观看后再进行反馈可能会消耗流量资源。同时,对以留言、投票、评分、满意度等形式的评价,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统计,并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展示,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接收用户评价的基础上,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公知的搜索结果的特点,为其提供不同的评价方式和展示评价的方式,如按钮、交互页面、弹出窗口等方式来实现更便利的评价反馈,用推荐度、分值、图案或其他可视化的方式展示一个或多个用户的反馈结果,这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更新数据库中用户评价的条目并依据用户的评价操作增加或减去有效性/准确性/可靠性权重值(即,在统计评价结果之后更新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通过设置开启/关闭按钮或相关提示标志以控制某项功能的使用或不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可设置是否开启使用搜索结果的评价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来看,对比文件1已经从整体上公开了基于用户对搜索结果的评价来更新搜索结果的排名,对比文件2公开了评价方式可以有按钮、交互界面或其他控件,而搜索结果的类型多样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用户评价也可以采用多种统计和展示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分析搜索结果的类型,设置不同的评价处理策略,并进行适应性的统计和展示。此外,对页面上某些功能的开启或关闭由用户控制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中:
用户根据某条目的摘要内容或根据点击该条目链接(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向用户提供查看链接的方法,包括打开链接)后所看到的内容确定对当前搜索请求即搜索结果的可靠性;
从搜索引擎数据库中获取搜索要求的搜索结果清单,清单显示时将显示该清单各条目的带有链接的标题、内容摘要以及其当前各属性权重值,在该清单各条目后附加“正误评判按钮”或“数值评分按钮”(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接收用户对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输入的评价);
“正误评判按钮”或“数值评分按钮”、评判、评分、收藏等反馈操作,或类型“5分、4分”的在一定数值区间分布的数值评分按钮或“我要举报”按钮(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用户的评价包括文字留言、评分、使用满意度中的一种;也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搜索结果项的评价情况包括文字留言列表、投票结果、评分结果、使用满意度的选择结果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
权利要求2-6中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链接预览、使用打开链接和链接预览的组合;接收用户在新打开链接页面或者链接预览窗口中输入的评价;用户的评价包括文字留言、投票、评分、使用满意度中的组合,属于获取用户评价时的公知常识;统计用户评价的方法包括语义分析、机器学习、数量统计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组合,属于统计用户评价时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11是与权利要求1,3-6中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6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均公开了对于搜索结果以多种方式接收用户评价,包括,选项、按钮、交互页面、控件等方式。而由于搜索结果的多样性,不同的搜索结果适用于不同的评价方式,比如,如果某些搜索结果,如嵌入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应用程序,不便于直接进行反馈,或者如视频文件,点击链接观看后再进行反馈可能会消耗流量资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分析搜索结果的类型,为其提供不同的用户评价形式。同时,对以不同形式提交的评价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统计和展示,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比如,在2005年成立的豆瓣网中,对于搜索得到的电影、图书,用户可以输入电影的评论,也可为通过鼠标为其打星,在展示用户反馈时,可以列出用户留言列表,也可以展示统计得到的电影评星。再比如,在淘宝网、亚马逊网站上对商品满意度的评价,可以提供文字、图片、评价星级等方式,各个评价方式有其对应的交互页面,并显示评价统计结果。这种收集用户评价反馈信息并以多种形式进行展示的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互联网中对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中。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技术偏见,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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