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伸缩晾伞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64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20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4646.2
申请日:2015-05-06
复审请求人:杨奕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嬿婉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G2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可以从相近的技术领域获得改进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4646.2,名称为“伸缩晾伞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申请人为杨奕超。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2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伸缩凉伞架,由底板(1)、内臂杆(2)、外臂管(3)和杯管(4)组成,其特征在于底板(1)上设置固定架(1.1)和固定孔(1.2),固定架(1.1)连接安装内臂杆(2)一端,使内臂杆(2)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2)的另一端设置弹簧孔(2.1),在弹簧孔(2.1)的中间安装弹簧并在两头安装滚珠,将外臂管(3)套进内臂杆(2)有弹簧孔(2.1)的一端,外臂管(3)套进内臂杆(2)一端的两个卡孔(3.1)卡住弹簧孔的滚珠,使内臂杆(2)与外臂管(3)可以缩短或伸长,外臂管(3)另一头固定杯管(4)。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伸缩凉伞架,其特征在于杯管(4)设置上杯口(4.1)和下杯管(4.2),杯管(4)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4.3),竖切口(4.3)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835312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2619262U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3407850U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该伸缩架可以用于晾伞,其还包括固定在外壁管另一头的杯管;且固定架连接安装内臂杆一端,使内臂杆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的另一端设置弹簧孔,在弹簧孔的中间安装弹簧并在两头安装滚珠,将外臂管套进内臂杆有弹簧孔的一端,外臂管套进内臂杆一端的两个卡孔卡住弹簧孔的滚珠。其中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常规设置,部分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杨奕超(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结构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组合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架体是用来放雨伞的,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放晾衣架的;(2)本申请用于放置雨伞的具体结构是:固定架连接安装内臂杆一端,使内臂杆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的另一端设置弹簧孔,在弹簧孔的中间安装弹簧并在两头安装滚珠,将外臂管套进内臂杆有弹簧孔的一端,外臂管套进内臂杆一端的两个卡孔卡住弹簧孔的滚珠,使内臂杆与外臂管可以缩短或伸长,外臂管另一头固定杯管,即本申请的晾伞架的内臂杆与固定架之间活动连接使内臂杆可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与外臂管之间采用弹簧加滚珠的套接方式,而对比文件1用于放晾衣架的支架结构是衣杆通过台梯形钢制套筒固定,未公开其可以左右单边摆动,且衣杆和延伸杆之间采用普通套接方式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支架来晾晒雨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折叠凉伞架,由底板(1)、内臂板条(2)、外臂板(3条)和杯管(4)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折叠凉伞架用铰链(1.2)将内臂板条(2)一端的一边固定在底板(1)中心,内臂板条(2)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折叠在底板(1)面上,把没铰链(1.2)的内臂板条(2)另一边镶嵌一块磁铁块(1.4),磁铁块(1.4)对准的底板(1)上安装铁片(1.3),磁铁块(1.4)吸住铁片(1.3)使内臂板条(2)不摆动与底板(1)成T形,铰链(1.2)不同边的内臂板条(2)另一端用铰链(2.2)连接固定外臂板条(3)一端成一体,对接处内臂板条(2)镶嵌铁片(2.3),外臂板条(3)镶嵌磁铁块(2.4),使内臂板条(2)与外臂板条(3)成一直线不自由摆动,外臂板条(3)另一端固定杯(4)管,杯管(4)设置上杯口(4.1)和下杯管(4.2),杯管(4)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4.3),竖切口(4.3)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同样,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2和3相比,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叠晾伞架,其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伸缩晾伞架不同,且其具体技术方案既没有记载在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也无法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伸缩凉伞架,由底板(1)、内臂杆(2)、外臂管(3)和杯管(4)组成,其特征在于底板(1)上设置固定架(1.1)和固定孔(1.2),固定架(1.1)连接安装内臂杆(2)一端,使内臂杆(2)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2)的另一端设置弹簧孔(2.1),在弹簧孔(2.1)的中间安装弹簧并在两头安装滚珠,将外臂管(3)套进内臂杆(2)有弹簧孔(2.1)的一端,外臂管(3)套进内臂杆(2)一端的两个卡孔(3.1)卡住弹簧孔的滚珠,使内臂杆(2)与外臂管(3)可以缩短或伸长,外臂管(3)另一头固定杯管(4),杯管(4)设置上杯口(4.1)和下杯管(4.2),杯管(4)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4.3),竖切口(4.3)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11段的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克服了合议组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伸缩晾伞架,其旨在解决日常生活中,将雨伞撑开摆放晾干时占用地方过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在设计一种平时便于收纳、使用时节省空间的晾伞架时,通常会参考现有技术中的各种收纳支架,并且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伸缩压贴式晾衣装置,既可固定在墙上,解决卧室挂衣问题,也可以拆下来便于出门旅行携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页及附图1-2):该晾衣装置包括晾衣架以及悬挂晾衣架的支架,支架包括安装板4,在安装板4上开设有安装孔1,安装板4与衣杆6之间依靠台梯形钢制套筒3进行连接,台梯形钢制套筒3通过螺钉2与安装板4连接起来,延伸杆7装在衣杆6的内孔中。使用时将安装板4固定在墙体或玻璃上,抽出延伸杆 7,拉开晾衣架的伸缩杆13,将衣物挂在晾衣架上,通过挂钩12挂在衣杆6或延伸杆7上即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架体是用来放雨伞的,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放晾衣架的;(2)本申请用于放置雨伞的具体结构是:固定架连接安装内臂杆一端,使内臂杆可以向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的另一端设置弹簧孔,在弹簧孔的中间安装弹簧并在两头安装滚珠,将外臂管套进内臂杆有弹簧孔的一端,外臂管套进内臂杆一端的两个卡孔卡住弹簧孔的滚珠,使内臂杆与外臂管可以缩短或伸长,外臂管另一头固定杯管,即本申请的晾伞架的内臂杆与固定架之间活动连接使内臂杆可左或右单边摆动,内臂杆与外臂管之间采用弹簧加滚珠的套接方式,而对比文件1用于放晾衣架的支架结构是衣杆通过台梯形钢制套筒固定,未公开其可以左右单边摆动,且衣杆和延伸杆之间采用普通套接方式连接;(3)本申请的杯管设置上杯口和下杯管,杯管朝外的一边开一条竖切口,竖切口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而对比文件1中的晾衣装置未公开上述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便于收缩和展开使用的晾伞架。
首先,对比文件1的支架通过上述方式固定在墙体上,使得晾衣架不局限于安装在阳台、客厅或者卧室内,并相对于落地式衣架节省地面空间,同时借由伸缩套接的方式,可以在不用或出门旅行时使支架收缩便于携带放置,给出了解决空间占用技术问题的教导。其次,众所周知,生活中雨天用过的雨伞打开晾更容易晾干,通常会将雨伞打开置于居室地面上,此种状况是生活中常见的景象,如此同样会存在占用空间的问题,而上述问题的发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基于以上两点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难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悬挂晾衣架的支架获得技术启示,谋求将雨伞的晾晒从地面移至墙面的延伸空间中的解决方案。基于此,区别(1)采用支架来晾晒雨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1的支架为了悬挂晾衣架,所以设置的支架结构与晾衣架相匹配,显然,根据支架承载的物品是什么,通常要适应性地设计相应的架体结构与之相适配,这是机械设计时的惯常逻辑思维,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所具备的能力,举例来说,墙面上安装的电视支架,具有与电视机背板形状相适应的安装结构,车辆中安装的水杯支架,具有与水杯形状相适应的环状结构,等等。具体而言,对于撑开的伞体来说,对其进行保持固定,容易想到诸多手段,如可以夹持伞柄,也可以悬吊,或者承托伞骨,这些手段均可以进行选择,而考虑到承托结构的简便和体积,承托伞骨的结构势必形成供伞柄穿过的部分和用于座落伞骨的部分,即形成上大下小的杯状托架或环状托架,并具有上杯口和下杯管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包括:为晾伞设置用于放置撑开的伞体的伞架,以及根据撑开晾伞的伞体需求对支架的各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进行改进。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1设计晾伞架结构时,考虑到与钩挂晾衣架不同,晾伞架需要能容纳伞体的结构,自然而然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延伸杆的一端设置杯管,用于放置撑开的雨伞;在设计用于晾伞的支架时,支架展开的长度应能保证雨伞充分展开,同时出于结构简单且节省材料的目的,支架展开时成直线是最为合理且容易想到的方式,对于伸缩支架来说,如何定位也是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比如采用定位卡孔使支架在拉伸后不易变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伸缩式便利安全晾衣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该晾衣架包括衣架本体1和衣架挂钩2,衣架本体1包括第一支架11、第二支架12和横杆13,横杆13由套杆14和套筒15组成可伸缩结构。套杆14一端与第一支架11的活动端以铆钉的方式连接,套杆14的另一端设有限位装置16,套筒15外部设有多组位置对应凸起。限位装置16垂直设置,限位装置16由上端内芯161、下端内芯162和设置在所述上端内芯161和下端内芯162之间的弹簧163组成。上端内芯161和下端内芯162与所述多组凸起配合设置。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弹簧、内芯和凸起配合的连接方式,其作用也是可以伸长和缩短以供不同的需求,且使伸缩机构更好定位,所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一种支架伸缩结构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很容易想到将上述弹簧、内芯和凸起配合的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衣杆和延伸杆之间,从而实现更好的伸缩和定位效果。而将内芯改用为滚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定位元件。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在不使用时衣杆6与安装板4仍垂直设置,仍然会占用一定的空间,为进一步节省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衣杆和安装板之间设置为本领域惯用的活动连接方式,例如铰接,从而可使衣杆相对于安装板向左或向右单边摆动,在不使用时能进一步靠近墙壁折叠收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2)的技术特征。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撑开的伞稳定放置在架上,鉴于雨伞撑开后上部面积较大,下部只有撑杆,并考虑到承托结构的简便和体积,很容易想到将放置雨伞的杯管的形状设置为上大下小的杯状托架或环状托架,即使杯管设置为具有上杯口和下杯管。同时,由于设置杯管的目的是为了放置撑开的雨伞,为了更方便将雨伞放入杯管中或者从杯管中取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杯管上设置竖切口,并且使竖切口的大小比雨伞的撑杆直径略大一点,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区别(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主张: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同样,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2和3相比,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弹簧、内芯和凸起配合的连接方式,虽然其是用于衣架,但通过该连接方式可以伸长和缩短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且使伸缩机构更好定位,而对比文件1是单纯的伸缩连接,其无法满足多种需求且无法很好定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这种结构同样可以伸长和缩短,且能够解决定位问题,满足多种需求,对对比文件1给出了充分的技术教导进行连接方式改进;本申请也是利用与弹簧、内芯和凸起相类似的弹簧、滚珠和卡孔的连接方式,收纳式缩短晾伞架,晾伞时利用该连接方式使其进行延伸。因此,上述连接方式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容易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改进启示。另外,在上述评述过程中未利用对比文件3,且如上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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