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运输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41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545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5186.5
申请日:2016-01-15
复审请求人:陈明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波
合议组组长:李晓
参审员:刘丹丹
国际分类号:B65D81/0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手段容易得出的,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5186.5,名称为“一种运输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明星,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 月 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432917Y,公告日为2010年03 月31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对比文件1中各气囊被同时充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气,本申请中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且可只针对特定方向的气囊充气,可以降低充气所消耗的能耗;本申请通过设置单向排气孔,可以防止水从外界进入箱体,对比文件1及其他现有技术均未涉及在运输箱设置排气孔。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输箱,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箱盖、至少一个气囊及充放气接口;
所述至少一个气囊固定在箱体的壁的内侧和/或箱盖内侧;
所述充放气接口设置在所述箱体的壁的外侧和/或所述箱盖的外侧;
所述气囊与所述充放气接口相连,其中,所述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
所述箱体上设置有排气孔,所述排气孔贯穿所述箱体的壁,其中,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运输箱包括一个气囊的情况下,所述气囊与所述充放气接口直接相连。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运输箱包括两个及以上的气囊的情况下,所述运输箱还包括导管,各气囊之间通过导管连接,且至少一个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相连。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通过导管与充放气接口相连。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运输箱包括至少两个以上的气囊的情况下,所述运输箱还包括导管,各气囊分别通过导管与充放气接口相连。
6. 如权利要求3-5中任一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管埋藏在所述箱体的壁和/或所述箱盖的内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和箱体活动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盖和箱体通过铰链连接。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输箱包括六个气囊,所述六个气囊设置在箱盖和箱体五个面的内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充放气接口设置在箱体侧面的壁的外侧、箱体底面的壁的外侧或者箱盖的壁的外侧。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输箱还包括:在箱盖与箱体盖合后用于将两者锁紧的至少一个锁扣。
12. 如权利要求3-5中任一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输箱还包括:手动排气阀门,所述手动排气阀门与导管或者气囊相连接。
13. 如权利要求3-5中任一所述的运输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输箱还包括:限压阀门,所述限压阀门与导管或者气囊相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多个气囊配置一个充放气阀门或为每个气囊配置至少一个充放气阀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任意选择的,只针对特定的气囊充气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气囊充气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在运输箱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多余的气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排气孔设计为单向阀的形式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与将进气阀选择为单向阀是类似的道理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 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所述箱体上设置有排气孔,所述排气孔贯穿所述箱体的壁,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本申请中“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与对比文件1中“多个气囊与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它们在技术上各具优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气囊配置合理数量的充放气接口和充放气方式,无需创造性的构思。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从而在与气囊连接的其中一个充放气接口不能使用时,仍然可以对气囊进行充放气。而在对比文件1中,多个气囊与一个充放气阀门4相连,已经可以实现对多个气囊进行充放气,而不需要将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各气囊之间通过连通管连接,多个气囊与矩形箱体底部的一个充放气阀门4相连,通过充放气阀门4,可实现对多个气囊进行充放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是不必要的。而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在充气时,可以只针对某个方向上的气囊充气。而对比文件1在盖上箱盖后对气囊进行充气时,箱体内的空气可以通过排气孔排出箱体外,更便于对气囊的充气。而且,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口,空气只能从箱体1排出,水等其他物质无法从外界进入箱体1内部,从而可以防止发生意外情况时运输箱进水等造成货物损坏或污染。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运输箱包括排气孔,更没有给出运输箱需要设置排气孔的需求。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 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就发明构思而言是一致的,其区别仅在于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的连接方式及排气孔的设置不同。本申请可针对箱体的特定方向上的气囊充气,而不对其他气囊充气,但需要为每个气囊均配备充放气接口及相应管路,增加了成本;对比文件1中可以配备较少数量的充放气接口及简单管路,成本低,但当充放气接口发生故障时,则会影响所有气囊的充气,不能单独调整各气囊的充气。然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两者技术方案的以上主要优缺点均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运输的具体工况,作出相应改进,容易想到为气囊配置合理数量的充放气接口和充放气方式,无需创造性的构思。在运输箱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多余的气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排气孔设计为单向阀的形式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对比文件1已经可以实现对多个气囊进行充放气,可见对比文件1不需要将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在与气囊连接的其中一个充放气接口不能使用时,仍然可以对气囊进行充放气,同时还可以节省充气过程所消耗的能耗,并且,排气孔设置成单向排气口,可以防止发生意外情况时运输箱进水等造成货物损坏或污染,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显著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在复审过程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运输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易碎物品运载箱,它包括箱体,矩形箱体1内多个气囊2固定分布在各个内表面上,其中箱盖内侧也布置有2个气囊2,各个气囊2之间有气体联通管3连接,矩形箱体1底部有充放气阀门4(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所述箱体上设置有排气孔,所述排气孔贯穿所述箱体的壁,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充放气的稳定性及节约充气能耗,便于充气的顺利进行。
对比文件1中,运输箱包括多个气囊2,各气囊2之间通过气体联通管3连接,且一个气囊2与充放气阀门4相连,由此实现对各个气囊的充放气,然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对多个气囊设置与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还是对每一个气囊设置与多个充放气接口相连,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运输箱中的气囊进行充放气的常规设置。因此,为获得特定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气囊配置合理数量的充放气阀门,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1的运输箱,其在将易碎物品放入箱中后,将顶盖盖好,再向其内的气囊2内充气,此时若箱体密封良好,则向气囊2内充气时,密闭的箱体内的空气同时会受到压缩,会稍微阻碍向气囊2的充气,为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箱体上设置贯穿箱体的壁的排气孔,以将多余的空气排出,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生活常识设置上述排气孔,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将充放气接口设置在箱盖的外侧或箱体的壁的外侧和箱盖的外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变形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储存和运输要求合理设置充放气接口的位置及排气孔的具体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一个气囊时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的方式,而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在运输箱包括多个气囊2的情况下,运输箱还包括气体联通管3,各气囊2之间通过气体联通管3连接,且一个气囊2与充放气阀门4相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多个气囊时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的方式,而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多个气囊时各气囊分别通过导管与充放气接口相连,而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设计气囊与充放气接口常规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导管的设置位置,而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箱盖与箱体通过铰链活动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气囊的数量和分布位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个气囊2固定分布在各个内表面上。至于将气囊的数量限定为六个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充放气接口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充放气阀门4设置在箱体侧面的壁的外侧。至于将充放气接口设置于箱体的其他位置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将箱盖与箱体盖合后锁紧的锁扣,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手动排气阀门的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运输箱还包括气门芯5(相当于气动排气阀门),气门芯5与气囊2相连接。至于将手动排气阀门设置为与导管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限压阀门,而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防止气囊压力过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所述排气孔为单向排气孔”;对比文件1已经可以实现对多个气囊进行充放气,可见对比文件1不需要将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中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且可只针对特定方向的气囊充气,可以降低充气所消耗的能耗;本申请通过设置单向排气孔,可以防止水从外界进入箱体。
对此,合议组认为:就发明构思而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运输箱体的各个壁上设置多个可充放气的气囊,避免运输箱受到碰撞或摩擦而受损。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其区别仅在于气囊与充放气接口的连接方式及排气孔的设置不同。本申请“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与对比文件1中“多个气囊与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它们在技术上各具优劣。前者优点在于可以减少充放气接口的数量,节约成本,但缺点在于对充放气接口故障的容错率低,当充放气接口发生故障时,无法对任何一个气囊充气;后者优点在于可针对特定的气囊充气、节约充气能耗,且当部分充放气接口发生故障时,仍可对其他气囊进行充气,缺点是会采用较多的充放气接口,成本较高。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气囊中的每个气囊与至少一个充放气接口相连”的优点,但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针对具体的需求,在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气囊配置合理数量的充放气接口和充放气方式,无需创造性的构思。
同时,在运输箱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多余的气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排气孔设计为单向阀的形式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单向排气孔及单向阀的功能也已经在本领域内普遍公知,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相应的技术效果。
由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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