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输入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03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3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6148.2
申请日:2015-05-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峰
合议组组长:王鹏
参审员:杨万里
国际分类号: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6148.2,名称为“一种输入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与投影设备相连,所述投影设备接收所述电子设备传输的信息并根据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信息显示内容;所述电子设备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该方法包括:
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
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
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分析接收的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
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更换规则时,存储所述电子设备当前输出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获取新的显示信息;
依据所述新的显示信息刷新所述预设投影区域的显示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操作体与输入设备关联时,所述输入设备包含运动感应模组,则所述获取轨迹信息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输入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道;
基于所述信息传输通道,获取所述输入设备中的运动感应模组采集的运动信息;
依据预设的轨迹分析规则和所述运动信息,分析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轨迹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设置图像采集模组,则所述获取轨迹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图像采集模组采集的图像信息,所述图像采集模组采集与所述预设投影区域对应的预设采集区域的图像;
依据预设的图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图像信息,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运行轨迹的轨迹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 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
依据所述轨迹信息,在预设词库中查找与所述轨迹信息最匹配的至少一个字符,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之后,还包括:
依据预设的处理规则,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
停止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以停止在所述显示模组以及在所述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停止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关联。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与投影设备相连,所述投影设备接收所述电子设备传输的信息并根据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信息显示内容;包括:
通信模组,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以使得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
处理模组,用于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分析接收的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更换规则时,存储所述电子设备当前输出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目标输入内容;获取新的显示信息;依据所述新的显示信息刷新所述预设投影区域的显示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模组包括:
第一通信接口,与所述投影区域相连,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
第二通信接口,与输入设备相连,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输入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道,并基于所述信息传输通道,获取所述输入设备中的 运动感应模组采集的运动信息;
则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据预设的轨迹分析规则和所述运动信息,分析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轨迹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图像采集模组,与所述处理模组相连,用于采集与所述预设投影区域对应的预设采集区域的图像;
则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据预设的图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图像信息,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运行轨迹的轨迹信息。”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98350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2662465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电子设备与投影设备相连,所述投影设备接收所述电子设备传输的信息并根据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信息显示内容;(2)分析接收的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更换规则时,存储所述电子设备当前输出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目标输入内容;获取新的显示信息;依据所述新的显示信息刷新所述预设投影区域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行投影;(2)如何进行内容更新。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电子设备与投影设备相连,所述投影设备接收所述电子设备传输的信息并根据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信息显示内容;(2)分析接收的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更换规则时,存储所述电子设备当前输出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目标输入内容;获取新的显示信息;依据所述新的显示信息刷新所述预设投影区域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行投影;(2)如何进行内容更新。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如下:
“1. 一种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该方法包括:
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
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
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
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仅在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仅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同时在所述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均不在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操作体与输入设备关联时,所述输入设备包含运动感应模组,则所述获取轨迹信息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输入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道;
基于所述信息传输通道,获取所述输入设备中的运动感应模组采集的运动信息;
依据预设的轨迹分析规则和所述运动信息,分析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轨迹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设置图像采集模组,则所述获取轨迹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图像采集模组采集的图像信息,所述图像采集模组采集与所述预设投影区域对应的预设采集区域的图像;
依据预设的图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图像信息,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运行轨迹的轨迹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
依据所述轨迹信息,在预设词库中查找与所述轨迹信息最匹配的至少一 个字符,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之后,还包括:
依据预设的处理规则,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
停止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以停止在所述显示模组以及在所述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停止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关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之后,还包括:
分析接收的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
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更换规则时,存储所述电子设备当前输出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获取新的显示信息;
依据所述新的显示信息刷新所述预设投影区域的显示内容。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模组,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以使得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
处理模组,用于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
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仅在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仅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同时在所述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均不在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 输入内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模组包括:
第一通信接口,与所述投影区域相连,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
第二通信接口,与输入设备相连,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输入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道,并基于所述信息传输通道,获取所述输入设备中的运动感应模组采集的运动信息;
则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据预设的轨迹分析规则和所述运动信息,分析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轨迹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图像采集模组,与所述处理模组相连,用于采集与所述预设投影区域对应的预设采集区域的图像;
则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据预设的图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图像信息,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运行轨迹的轨迹信息。”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在获取目标输入内容后,会对目标输入内容是否进行显示,以及在哪显示进行判断和分析,从而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对比文件1涉及在利用智能眼镜观看一处景象时在景象上添加个性涂鸦或签名的功能,并不对运动轨迹所代表的内容进行分析,没有得出目标输入内容,没有对目标输入内容的隐私性进行分析,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按照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目标输入内容的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本领域,利用具有显示屏的电子设备,连接投影设备进行投影演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例如在日常工作中,人们常常利用PowerPoint进行投影显示,通过将电子设备连接投影仪进行内容投影。而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申请人也认为投影设备接收控制设备的信息进行内容显示是现有技术。而在这样的演示系统中,为了保证内容的安全性,而选择是否在电子设备屏幕和/或投影屏幕中输入显示内容,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例如,在PowerPoint演示中,即可选择是否将注释或标注同时显示在投影屏幕中。在本申请中,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扩大输入区域。而在对比文件1中,提供了基于检测手指运动而进行输入的技术方案。在该方案中,由于可穿戴式设备无法提供便捷的输入方式,从而给出了检测手指运动进行输入的输入方式。对比文件1的方案解决了扩大输入区域的问题。对比文件1具有在现有投影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动机和启示。而对于为了解决信息安全问题而选择显示位置,这是现有的投影系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首先,关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0042段):当与投影设备相连的电子设备的输入区域(例如手机触控区域或者案件区域)较小时,每次只能输入单个字词,导致输入速度较慢;其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方法包括:获取操作体的运动轨迹,分析获得输入内容并显示。由于操作体的运动轨迹并不被限制于电子设备的输入区域,因此,用户可用于输入的区域被扩大,提高了整体速度。对比文件1应用领域为穿戴式电子设备,例如智能眼镜,通过获取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从而获得输入内容并将其显示,也即,其同样是通过识别操作体的运动轨迹解决了用户输入困难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对运动轨迹进行分析,例如分析空间采样、分析是否满足特点条件等。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样涉及显示与输入技术领域,其中,本申请中的电子设备与投影设备组合的投影显示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将通过识别操作体的运动轨迹解决输入困难这一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投影显示装置技术领域,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其次,关于预设的显示规则,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完全公开本申请具体的预设的显示规则,但是,安全以及隐私需求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选择性显示或者不显示特定内容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利用PowerPoint软件进行投影显示时,通过将电脑(具有显示屏幕的电子设备)连接投影仪进行内容投影,而在这样的演示系统中,为了保证内容的安全性,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在电子设备屏幕和/或投影屏幕中显示其演示注释等特定内容,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应用至投影显示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根据用户需求设置具体的显示规则,选择显示或者不显示的输入内容,这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1-10。其中,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在原权利要求9中加入了“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修改了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8如下:
“1. 一种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该方法包括:
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
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
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
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仅在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仅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同时在所述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均不在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模组,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以使得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
处理模组,用于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
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仅在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仅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同时在所述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 标输入内容;或均不在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当该第一文件与该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后,后续用户查看该显示信息时,可以基于该关联关系,获取该第一文件,进而可查看该第一文件中的内容,即目标输入内容;而用户查看该第一文件时,也可基于该关联关系查看该显示信息,从该显示信息中获得提示,完善该目标输入内容,能够保证用户在投影展示显示信息时匆忙记录的内容能够在后续时间有更加完善的处理。提高了用户体验。对比文件1中是将输入内容与显示信息组合在一起形成新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仅仅是:将采集到的第三图像存储至存储单元,通常情况下使用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后会默认将采集的图像保存至某一存储路径,基于该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与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2)对比文件1中解决的是如何在用户眼前看到的景象上添加一些标签的技术问题,例如在用户眼前看到的景象上添加个性涂鸦或者签名等,不同于本申请中如用户随手记录下来的手机号码、密码等内容,明显地,个性涂鸦或者签名完全不涉及信息安全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中并不具有按照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的技术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按照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目标输入内容的动机。即便有安全以及隐私需求,对比文件1也无法实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次复审决定引用复审通知书以及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98350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2662465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1-154段,附图1-10):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穿戴式电子设备中(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电子设备的支架上还设置有投影单元,所述投影单元具体指微型投影仪,所述投影单元能够将某一图像的光线投射至使用者的眼部,从而使使用者观看到某一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电子设备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步骤101:当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透过所述镜片观看目标区域的第一图像时,利用图像采集单元采集操作体的运动轨迹(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步骤102:依据所述操作体的运动轨迹,确定单元确定与所述运动轨迹对应的第二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步骤103:将所述第二图像投影至所述第一图像上,得到第三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2)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仅在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仅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同时在所述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均不在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便于用户查看目标输入内容;(2)如何选择性显示或不显示所输入的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集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例如用户的涂鸦或者签名,以此确定与其对应的第二图像,并将第二图像投影至第一图像从而生成第三图像,而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便于用户在之后查看第一图像时能够查看到第二图像所对应的当时所做的涂鸦或者签名,将第二图像与第一图像建立关联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将具有显示屏幕的电子设备连接投影设备进行投影演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其次,在电子设备显示屏幕和/或投影设备中,选择性地显示或者不显示所输入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投影演示所需要的安全性和隐私性而容易做到的常规技术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操作体可以是用户的手指、智能笔等物体。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手持智能笔等输入设备进行输入(相当于操作体与输入设备关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在操作体与输入设备关联时检测操作体的运动轨迹,而使所述输入设备包含运动感应模组,则所述获取轨迹信息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输入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道;基于所述信息传输通道,获取所述输入设备中的运动感应模组采集的运动信息;依据预设的轨迹分析规则和所述运动信息,分析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轨迹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电子设备的支架上设置有图像采集单元,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具体指摄像头;用户以某一角度观看目标区域的第一图像时,在透过镜片的前方的目标区域内通过滑动手指在空间写出一系列的涂鸦或者签名等,此时,图像采集单元实时捕捉操作体的运动轨迹(对比文件1基于摄像头采集图像信息并得到运动轨迹,必然要根据一定的图像分析规则进行图像分析,这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电子设备设置图像采集模组,则所述获取轨迹信息包括:获取所述图像采集模组采集的图像信息,所述图像采集模组采集与所述预设投影区域对应的预设采集区域的图像;依据预设的图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图像信息,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运行轨迹的轨迹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析轨迹信息并输入字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动态轨迹的视觉字符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35-61段,图4a-5):步骤S200,进入字符输入状态,获取字符输入的动态轨迹;步骤S340,将所述动态轨迹与模板库的相应类中的字符样式一一对比,判断动态轨迹与字符样式的相似度;步骤S350,如果动态轨迹与一字符样式的相似度达到相似阈值,则识别输入的动态轨迹为该字符,输出该字符(相当于所述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依据所述轨迹信息,在预设词库中查找与所述轨迹信息最匹配的至少一个字符,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解决如何分析轨迹信息并输入字符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步骤506:利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所述第二图像,并将所述第二图像存储至存储单元(相当于依据预设的处理规则,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区别特征在于: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之后,存储目标输入内容。根据该区别特征可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储记为目标输入内容的至少一个字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存储记为目标输入内容的至少一个字符,容易想到将所述至少一个字符记为目标输入内容之后,依据预设的处理规则,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示目标输入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确定的。在不希望公开目标输入内容的情况下,为了不显示目标输入内容,而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停止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以停止在所述显示模组以及在所述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设备中具有按键区域等预设操作区域接收用户输入,根据用户的操作信息基于预设的更新规则刷新投影显示内容,也即“分析接收的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更换规则时,获取新的显示信息;依据所述新的显示信息刷新所述预设投影区域的显示内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之后进行更换显示内容的操作,并且在满足更换规则时存储电子设备当前输出的显示信息与目标输入内容以使目标输入内容与当前显示内容及时关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1-154段,图1-10):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穿戴式电子设备中;电子设备的支架上还设置有投影单元,所述投影单元具体指微型投影仪,所述投影单元能够将某一图像的光线投射至使用者的眼部,从而使使用者观看到某一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包括通信模组,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所述投影区域依据所述显示信息生成显示内容);步骤101:当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透过所述镜片观看目标区域的第一图像时,利用图像采集单元采集操作体的运动轨迹(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包括处理模组,用于获取轨迹信息,所述轨迹信息表征操作体的运动轨迹);步骤102:依据所述操作体的运动轨迹,确定单元确定与所述运动轨迹对应的第二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依据预设的分析规则分析所述轨迹信息,得到目标输入内容);步骤103:将所述第二图像投影至所述第一图像上,得到第三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2)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以保证所述目标输入内容的安全;所述依据预设的显示规则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包括:仅在投影区域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仅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同时在所述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或均不在投影区域和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显示所述目标输入内容。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便于用户查看目标输入内容;(2)如何选择性显示或不显示所输入的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集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例如用户的涂鸦或者签名,以此确定与其对应的第二图像,并将第二图像投影至第一图像从而生成第三图像,而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便于用户在之后查看第一图像时能够查看到第二图像所对应的当时所做的涂鸦或者签名,将第二图像与第一图像建立关联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将具有显示屏幕的电子设备连接投影设备进行投影演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其次,在电子设备显示屏幕和/或投影设备中,选择性地显示或者不显示所输入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投影演示所需要的安全性和隐私性而容易做到的常规技术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获取投影显示图像,而使通信模组包括第一通信接口,与所述投影区域相连,用于沿预设光信号传输通路输出显示信息至预设投影区域,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操作体可以是用户的手指、智能笔等物体。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手持智能笔等输入设备进行输入(相当于操作体与输入设备关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在操作体与输入设备关联时检测操作体的运动轨迹,而使通信模组包括第二通信接口,与输入设备相连,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输入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道,并基于所述信息传输通道,获取所述输入设备中的运动感应模组采集的运动信息;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据预设的轨迹分析规则和所述运动信息,分析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轨迹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电子设备的支架上设置有图像采集单元,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具体指摄像头;用户以某一角度观看目标区域的第一图像时,在透过镜片的前方的目标区域内通过滑动手指在空间写出一系列的涂鸦或者签名等,此时,图像采集单元实时捕捉操作体的运动轨迹(对比文件1基于摄像头采集图像信息并得到运动轨迹,必然要根据一定的图像分析规则进行图像分析,这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包括图像采集模组,与所述处理模组相连,用于采集与所述预设投影区域对应的预设采集区域的图像;所述处理模组,还用于依据预设的图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图像信息,得到所述操作体的运行轨迹的轨迹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关于“将所述目标输入内容存储为第一文件,并将所述第一文件与所述显示信息建立关联关系”,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8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这样一种应用场景:用户看到第一图像时,可以做出运动轨迹,例如用户的涂鸦或者签名,采集操作体的运动轨迹以此确定与其对应的第二图像,并将第二图像投影至第一图像从而生成第三图像;也就是说,采集运动轨迹获得的第二图像是与用户观看的第一图像有关的。而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便于用户在之后查看第一图像时能够查看到第二图像所对应的当时所做的涂鸦或者签名,将第二图像与第一图像建立确定的关联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2)其次,关于预设的显示规则以及安全隐私的需求,首先,对比文件1并非不存在安全和隐私的需求,手机号码、密码等内容固然属于隐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中用户的动作信息,例如添加的涂鸦和签名,同样可能涉及用户不愿意公开的敏感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定某种显示规则以满足用户的常规需求;其次,当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投影显示装置的基础上,用户的常规需求包括为观看者设定显示或者不显示某些特定内容,例如,利用PowerPoint软件进行投影显示时,通过将电脑(具有显示屏幕的电子设备)连接投影仪进行内容投影,而在这样的演示系统中,为了保证内容的安全性,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在电子设备屏幕和/或投影屏幕中显示其演示注释等特定内容。从这个角度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根据用户需求设置具体的显示规则,选择显示或者不显示的输入内容,这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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