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检测车体平衡的方法及动平衡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75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499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4554.5
申请日:2014-09-26
复审请求人: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霞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B60W30/02(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推理可以获得的,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4554.5,名称为“检测车体平衡的方法及动平衡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应申请人于2015年07月03日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变更为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3段(即第1-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8(即第1-3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203381739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车体平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姿态传感器和转向传感器分别监测车体的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
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
根据驱动信号驱动多个发光单元规律性发光,以模拟所述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对应的车体平衡状态;
其中,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发光单元发光包括:
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生成第一组驱动信号,所述第一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一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俯仰状态的第一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所述第一组发光单元在竖直方向上设置;
根据监测到的转向角度,生成第二组驱动信号,所述第二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二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转向状态的第二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所述第二组发光单元在水平方向上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驱动信号驱动多个发光单元规律性发光,以模拟所述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对应的车体平衡状态包括:
根据驱动信号分别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并按照所述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规律性调整多个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以模拟车体平衡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驱动信号驱动多个发光单元规律性发光,以模拟所述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对应的车体平衡状态包括:
根据驱动信号分别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并按照所述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规律性调整多个发光单元的亮度,以模拟车体平衡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预先设定俯仰角度阈值和转向角度阈值;所述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包括: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及俯仰角度阈值,转向角度及转向角度阈值,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人机交互界 面中实时显示发光单元发光的规律性状态,以向驾驶者呈现模拟的车体平衡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人机交互界面中包括四个象限,逆时针分别为第一象限、第二象限、第三象限、第四象限,通过所述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来进行圆形图案在象限中位置的定义。
7. 一种车体平衡状态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所述方法获得的模拟车体平衡状态,调整车体的俯仰以及转向姿态。
8. 一种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姿态传感器、转向传感器、驱动单元、发光单元,姿态传感器和转向传感器分别用于监测车体的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驱动单元用于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生成第一组驱动信号,所述第一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一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俯仰状态的第一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所述第一组发光单元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根据监测到的转向角度,生成第二组驱动信号,所述第二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二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转向状态的第二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所述第二组发光单元在水平方向上设置;发光单元用于根据驱动信号规律性发光,以模拟所述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对应的车体平衡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人机交互界面,用于实时显示发光单元发光的规律性状态,以向驾驶者呈现模拟的车体平衡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人机交互界面中包括四个象限,逆时针分别为第一象限、第二象限、第三象限、第四象限,通过所述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来进行圆形图案在象限中位置的定义。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单元根据模拟所述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对应的车体平衡状态有规律地布置在动平衡车的踏板位置处。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信号分别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并按照所述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规律性调整多个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以模拟车体平衡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信号分别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并按照所述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规律性调整多个 发光单元的发光亮度,以模拟车体平衡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采用转向传感器监测转向角度,而对比文件1采用转向机构的电位器采集转向电压信号;(2)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发光单元发光包括: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生成第一组驱动信号,第一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一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俯仰状态的第一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第一组发光单元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根据监测到的转向角度,生成第二组驱动信号,第二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二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转向状态的第二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第二组发光单元在水平方向上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实际需要来检测转向角度;如何适应性地模拟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经过合理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所述方法获得的车体平衡状态的控制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6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一致,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显示面板上设有7个LED指示灯,其中蓝色的5个LED负责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并未公开采用何种具体的参数表征车体姿态,更未披露“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发光单元发光”的具体方式。根据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可知,本申请的目的就是提出一种检测车体平衡的方式,使驾驶员能够实时、直观地掌握车体的平衡状态,尽快参与到动平衡稳态调整的过程中,快速有效地从当前姿态CA进入动平衡稳态DBSA,从而尽可能地避免车辆对周围的物体或者人员造成伤害。因此,本发明的重点在于通监测车体的一些参数而通过发光单元予以人性化地显示,进而提示驾驶者车体的平衡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两轮自平衡车的姿态,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监测俯仰角度的陀螺仪,并通过转向机构内部的电位器采集电压信号、再通过微处理器间接获得转向角度的技术手段,选用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来表征平衡车的车体姿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色的5个显示实时车体姿态的LED指示灯,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明确示出了LED指示灯呈十字交叉的形状排列,这给出了利用十字交叉状的LED来模拟车体姿态的启示:横向的LED用于模拟转向姿态、纵向的LED用于模拟俯仰状态。这是符合驾驶者的直观视觉体验的,即横向代表左右、用来表征转向姿态,纵向代表前后、用来表征俯仰状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发光单元发光的具体方式不同。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性地模拟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经过合理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所述方法获得的车体平衡状态的控制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6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一致,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是通过将车体的姿态展示给乘车人,使乘车人了解车的运动状态从而促进车的平衡。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LED显示车体的姿态给乘车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将车体的姿态展示给乘车人,使乘车人了解车的运动状态从而促进车的平衡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只是没有公开具体的展示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两轮自平衡车最常见的动作是前进、后退、左转和右转,驾驶者是通过推拉手柄和转动手柄来实现上述操作的,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监测俯仰角度的陀螺仪,并通过转向机构内部的电位器采集电压信号、再通过微处理器获得转向角度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用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来表征平衡车的车体姿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色的5个显示实时车体姿态的LED指示灯,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明确示出了LED指示灯呈十字交叉的形状排列,这给出了利用十字交叉状的LED来模拟车体姿态的启示:横向的LED用于模拟转向姿态、纵向的LED用于模拟俯仰状态。这是符合驾驶者的直观视觉体验的,即横向代表左右、用来表征转向姿态,纵向代表前后、用来表征俯仰状态。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实时车体姿态的、呈十字交叉状排列的LED指示灯以及具有微处理器的逻辑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分别生成两组驱动信号,一组驱动竖直方向的指示灯发光来模拟俯仰角度,一组驱动水平方向的指示灯发光来模拟转向角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显示面板上设有7个LED指示灯,其中蓝色的5个LED负责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关于“指示灯具体模拟什么车体姿态”并未给出提示以及具体的实现方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过检测哪些参数来表征车体姿态,以及怎样通过这5个LED来有效、直观地表现车体的这些姿态。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LED显示车体的姿态给乘车人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将车体的姿态展示给乘车人,使乘车人了解车的运动状态从而促进车的平衡的技术启示。
至于具体的展示方式,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两轮自平衡车最常见的动作是前进、后退、左转和右转,驾驶者是通过推拉手柄和转动手柄来实现上述操作的,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陀螺仪、加速器的信息传递给微处理器,转向机构内部的电位器采集电压信号也通过微处理器处理并获得相应的信息,同时,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微惯性系统及应用》,毛奔等,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2013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64-265页,2013年07月31日)可知,在两轮自平衡电动车中陀螺仪和加速器监测的是车的倾斜角即车的俯仰角度,而对比文件1中又明确提及车有专门的转向控制和反馈机构也就是监测机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用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来表征平衡车的车体姿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对比文件1明确示出了LED指示灯呈十字交叉的形状排列,这给出了利用十字交叉状的LED来模拟车体姿态的启示:横向的LED用于模拟转向姿态、纵向的LED用于模拟俯仰状态。这是符合驾驶者的直观视觉体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显示面板上设有7个LED指示灯,其中蓝色的5个LED负责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无法推测出图1中显示面板的指示灯的功能及其位置的对应关系,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怎样通过这5个LED来有效、直观地表现车体的这些姿态。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页、摘要附图;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车体平衡的方法。本申请要解决乘车人无法掌握车体的状态导致容易受伤的问题,其通过将平衡者的车体姿态展示给乘车人使乘车人掌握车体姿态的方式解决了该技术问题。经查,对比文件1(CN203381739U,公告日2014年01月08日)公开了一种两轮自平衡电动车,并公开了该两轮自平衡电动车的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9]段和附图1-2):装在显示面板9内部的逻辑控制系统中的微处理器电路模块采集陀螺仪、加速度传感器电路模块、安装在转向机构5的电位器的数据并分析计算,计算后发出指令到电机驱动电路模块,其中陀螺仪以及加速器相当于姿态传感器,电位器相当于转向传感器,监测车体的转向角度;电机驱动电路模块根据微处理器电路模块发出指令分别控制两台电机的旋转方向、电机输出功率和转速;并且设置在平衡车显示面板上的7个LED指示灯中蓝色的5个LED负责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由附图1可知LED灯呈十字交叉形排列。由于对比文件1中蓝色LED用于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且LED呈十字交叉状排列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平衡车必然存在驱动LED发光的驱动信号,且蓝色LED动态的实时显示必然呈现与车体的姿态相关联的规律性,也就是说该平衡车根据驱动信号驱动5个蓝色的LED规律性发光,以模拟车体姿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LED灯的方式向乘车人展示车体姿态,以使乘车人了解车当前的状态,从而也能够避免乘车人受伤。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发光单元发光的具体方式为:根据姿态传感器监测到的俯仰角度,生成第一组驱动信号,第一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一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俯仰状态的第一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第一组发光单元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根据转向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向角度,生成第二组驱动信号,第二组驱动信号包括第二驱动信号,以驱动模拟转向状态的第二组发光单元中多个发光单元发光,第二组发光单元在水平方向上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性地模拟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
然而,根据公知常识证据《微惯性系统及应用》(毛奔等,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2013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64-265页,2013年07月31日)第6.2.2节4姿态感知系统可知陀螺仪和加速器组成的姿态感知系统监测平衡车的倾斜角度也就是俯仰角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于两轮平衡车的车体姿态而言,只有俯仰以及转向这两种姿态,相应的俯仰以及转向这两个角度显然是表征车体姿态的重要参数;并且俯仰以及转向对应的动作方向只有前后左右,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LED呈十字交叉排列的形态。因而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通过5个LED展示车的姿态以及LED呈十字交叉排列的技术启示,根据平衡车实际使用需求选择分组显示,即一组发光单元模拟俯仰状态、另一组发光单元模拟转向姿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能够得到的,针对两组发光单元分别生成对应的两组驱动信号,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地,由于车体是在前后方向上发生俯仰的,因此为了使乘员能够直观、形象地观察车体的俯仰姿态,第一组发光单元在竖直方向上设置是合乎逻辑和显而易见的;同理,由于车体转向时是向左右进行旋转的,第二组发光单元在水平方向上设置也是合乎逻辑和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分别限定了规律性调整多个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以及亮度来模拟车体平衡状态。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驱动信号驱动多个发光单元规律性发光以模拟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因此为了更加直观地显示车体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对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进行规律性地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来说,车体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都是有其极限范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针对传感器检测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均预先设定相应的阈值,并根据检测到的俯仰角度及俯仰角度阈值、转向角度及转向角度阈值,生成驱动信号,以驱动多个发光单元发光,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从属权利要求5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29]段和附图2):在显示面板9(属于本申请的人机交互界面的下位概念)中实时显示发光单元发光的规律性状态,以向驾驶者呈现模拟的车体平衡状态。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进一步限定了人机交互界面包括四个象限。参照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通过调整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来模拟车体平衡状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为了在人机交互界面中对发光面积或者亮度进行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车体的俯仰和转向特点,容易想到将人机交互界面划分为不同的显示区域,具体可以是逆时针划分的四个象限,前倾对应一、二象限,后仰对应三、四象限,右转对应一、四象限,左转对应二、三象限,四个象限的划分分别模拟了前倾、后仰、右转和左转时车体在二维平面上的重量分布,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便可以通过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来进行圆形图案在上述四个象限中位置的定义。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所述方法获得的模拟车体平衡状态,调整车体的俯仰以及转向姿态的车体平衡状态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两轮自平衡电动车,并涉及一种检测车体平衡的方法和车体平衡状态的控制方法。然而,权利要求1-6任意方法获得的模拟车体平衡状态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动平衡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两轮自平衡电动车,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9]段和附图1-2):一种两轮自平衡电动车,包括:陀螺仪(相当于本申请的姿态传感器)、安装在转向机构5的电位器、微处理器电路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单元)、5个蓝色的LED(属于本申请的发光单元的下位概念)。装在显示面板9内部的逻辑控制系统中的微处理器电路模块采集陀螺仪,加速度传感器电路模块,安装在转向机构5的电位器的数据并分析计算,计算后发出指令到电机驱动电路模块,其中陀螺仪和加速器相当于姿态传感器,电位器相当于转向传感器,监测车体的转向角度;电机驱动电路模块根据微处理器电路模块发出指令分别控制两台电机的旋转方向、电机输出功率和转速;并且设置在平衡车显示面板上的7个LED指示灯中蓝色的5个LED负责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由附图1可知LED灯呈十字交叉形排列。由于对比文件1中蓝色LED用于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且LED呈十字交叉状排列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平衡车必然存在驱动LED发光的驱动信号,且蓝色LED动态的实时显示必然呈现与车体姿态相关联的规律性,也就是说该平衡车根据驱动信号驱动5个蓝色的LED规律性发光,以模拟车体姿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LED灯的方式向乘车人展示车体姿态,以使乘车人了解车当前的状态,从而也能够避免乘车人受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1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29]段和附图2):显示面板9(属于本申请的人机交互界面的下位概念),用于实时显示蓝色的LED发光的规律性状态,以向驾驶者呈现模拟的车体平衡状态。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进一步限定了人机交互界面包括四个象限。为了在人机交互界面中对直观地显示车体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进行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车体的俯仰和转向特点,容易想到将人机交互界面划分为不同的显示区域,具体可以是逆时针划分的四个象限,前倾对应一、二象限,后仰对应三、四象限,右转对应一、四象限,左转对应二、三象限,四个象限的划分分别模拟了前倾、后仰、右转和左转时车体在二维平面上的重量分布,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便可以通过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来进行圆形图案在上述四个象限中位置的定义。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显示面板9上的蓝色的LED根据模拟俯仰角度以及转向角度对应的车体平衡状态有规律地布置在自平衡电动车的脚踏板11位置处。
从属权利要求12-13均引用了权利要求8。参照权利要求8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驱动信号驱动多个发光单元规律性发光以车体姿态,因此为了更加直观地显示车体的姿态,对发光单元的发光面积或者亮度进行规律性地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显示面板上设有7个LED指示灯,其中蓝色的5个LED负责显示实时的车体姿态”,无法推测出图1中显示面板的指示灯的功能及其位置的对应关系,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怎样通过这5个LED来有效、直观地表现车体的这些姿态。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色的5个显示实时车体姿态的LED指示灯,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明确示出了LED指示灯呈十字交叉的形状排列,这给出了利用十字交叉状的LED来模拟车体姿态的启示:横向的LED用于模拟转向姿态、纵向的LED用于模拟俯仰状态。这是符合驾驶者的直观视觉体验的,即横向代表左右、用来表征转向姿态,纵向代表前后、用来表征俯仰状态。
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两轮自平衡车最常见的动作是前进、后退、左转和右转,驾驶者是通过推拉手柄和转动手柄来实现上述操作的,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陀螺仪、加速器的信息传递给微处理器,转向机构内部的电位器采集电压信号也通过微处理器处理并获得相应的信息,同时,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可知,在两轮自平衡电动车中陀螺仪和加速器监测的是车的倾斜角即车的俯仰角度,而对比文件1中又明确提及车有专门的转向控制和反馈机构也就是监测机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用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来表征平衡车的车体姿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实时车体姿态的、呈十字交叉状排列的LED指示灯以及具有微处理器的逻辑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到的俯仰角度和转向角度,分别生成两组驱动信号,一组驱动竖直方向的指示灯发光来模拟俯仰角度,一组驱动水平方向的指示灯发光来模拟转向角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合议组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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