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浅快呼吸指数检测心力衰竭的恶化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浅快呼吸指数检测心力衰竭的恶化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1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4598
优先权日:2013-08-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44409.1
申请日:2014-08-04
复审请求人:心脏起搏器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飞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王建良
国际分类号:A61B5/0205,A61B5/08,A61B5/085,A61B5/091,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4409.1,名称为“基于浅快呼吸指数检测心力衰竭的恶化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心脏起搏器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073168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监测患者的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配置成提供一个或多个信号的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信号指示患者的呼吸;
耦合到所述传感器的电路,所述电路配置为:
使用指示患者的呼吸的一个或多个信号在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期间确定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
至少部分地基于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中的一个或多个对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确定浅快呼吸指数(RSBI)值;
至少部分地基于落入具有第一持续时间的第一时间窗口内的RSBI值确定第一RSBI总量;
至少部分地基于落入具有第二持续时间的第二时间窗口内的RSBI值确定第二RSBI总量,其中,第一持续时间不同于第二持续时间;
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趋势关系;以及
与电路耦合的输出端,所述输出端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所确定的趋势关系来提供指示患者的HF状态的输出信号;
其中,至少部分地由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比率确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并且其中,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多个比率的最小或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包括阻抗传感器、电容传感器、加速计、位移传感器、光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通过从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减去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确定为 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通过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分数差,表征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在若干24小时周期中测量第一持续时间和第二持续时间。
6. 根据任何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第一时间窗口和第二时间窗口不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对应于下午部分、上午部分或晚上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对应于上午部分和下午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不包括患者睡着的时期。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部分地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的下限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的上限值之间的比率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测患者的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用基于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趋势关系来提供指示HF状态的输出信号;至少部分地由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比率确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并且其中,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多个比率的最小或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或者是常见的统计学指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比率的最小或下百分位”修改为“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不同于平均值或与阈值的比较(其通常代表常用的测量值),不能被视为常规技术知识。对比文件1并未提供应用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教导、启示或建议。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监测患者的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配置成提供一个或多个信号的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信号指示患者的呼吸;
耦合到所述传感器的电路,所述电路配置为:
使用指示患者的呼吸的一个或多个信号在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期间确定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
至少部分地基于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中的一个或多个对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确定浅快呼吸指数(RSBI)值;
至少部分地基于落入具有第一持续时间的第一时间窗口内的RSBI值确定第一RSBI总量;
至少部分地基于落入具有第二持续时间的第二时间窗口内的RSBI值确定第二RSBI总量,其中,第一持续时间不同于第二持续时间;
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趋势关系;以及
与电路耦合的输出端,所述输出端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所确定的趋势关系来提供指示患者的HF状态的输出信号;
其中,至少部分地由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比率确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并且其中,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监测患者的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趋势关系来提供指示HF状态的输出信号,第一RSBI总量对应的第一持续时间不同于第二RSBI总量对应的第二持续时间。至少部分地由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比率确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并且其中,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技术特征“其中,至少部分地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监测患者的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配置成提供一个或多个信号的传感器,所述一个或多个信号指示患者的呼吸;
耦合到所述传感器的电路,所述电路配置为:
使用指示患者的呼吸的一个或多个信号在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期间确定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
至少部分地基于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中的一个或多个对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确定浅快呼吸指数(RSBI)值;
至少部分地基于落入具有第一持续时间的第一时间窗口内的RSBI值确定第一RSBI总量;
至少部分地基于落入具有第二持续时间的第二时间窗口内的RSBI值确定第二RSBI总量,其中,第一持续时间不同于第二持续时间;
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趋势关系;以及
与电路耦合的输出端,所述输出端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所确定的趋势关系来提供指示患者的HF状态的输出信号;
其中,至少部分地由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比率确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并且其中,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
其中,至少部分地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包括阻抗传感器、电容传感器、加速计、位移传感器、光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通过从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减去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通过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分数差,表征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在若干24小时周期中测量第一持续时间和第二持续时间。
6. 根据任何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第一时间窗口和第二时间窗口不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对应于下午部分、上午部分或晚上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对应于上午部分和下午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不包括患者睡着的时期。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部分地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的下限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的上限值之间的比率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统计学上,下百分位和最小值是彼此截然不同的指标,它们在评价疾病(如HF)状态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性,例如不同的敏感度,因此它们不能互换使用。D1公开了RR、RSBI和/或TV的中值、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特别是RSBI平均值)在确定一段时间内RSBI的趋势中的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D1后将合情合理地想到使用RSBI平均值,甚至使用次优选项—中值、最大值或最小值,而不是下百分位值来确定其趋势。毕竟,D1中从未提及下百分位值;(2)D1并未公开、教导或者暗示该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至少部分地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其是本申请的发明人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出的。因此,该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监测患者的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而作为其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监测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进程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8段,第0041-0066段,第0081-0086段,第0100-0106段,附图1-3,7-11):可植入的医疗装置,使用该装置可以探测一个或多个呼吸参数,通过一个或多个呼吸参数的变化产生输出信号,输出信号指示病人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状态,呼吸参数包括呼吸率、相对潮气量,可以计算病人的浅快呼吸指数,可以采用可植入的传感器布置(相当于提供一个或多个信号的传感器,并隐含公开耦合到传感器的电路)来监测浅快呼吸,浅快呼吸的趋势可以被用于探测病人充血性心力衰竭状态的变化。从每天(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期间)的上午8:00开始,24小时接收的RSBI(浅快呼吸指数)的5分钟(相当于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平均值,其计算方法是RSBI=RR平均值/TV平均值。病人的RR(呼吸率)值和RSBI可以被存储并计算趋势,呼吸中的RR值的五分钟平均值可以被计算趋势(被计算趋势的至少两个五分钟周期相当于具有第一持续时间的第一时间窗口和具有第二持续时间的第二时间窗口),呼吸中的相对TV(潮气量)的五分钟平均值可以被确定,存储并计算趋势,RSBI的五分钟平均值可以通过RR的五分钟平均值和TV的五分钟平均值相除来确定、存储并计算趋势。基于该趋势数据,可以探测获得病人的CHF(充血性心力衰竭)的变化。RSB(浅快呼吸)事件的数据可以被分析和总结,日志和直方图可以显示病人RSBI在一个预定时间段内的趋势(隐含公开具备与电路耦合的输出端,指示患者HF状态的输出信号),例如包括采用RR、RSBI、TV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趋势关系来提供指示HF状态的输出信号,第一RSBI总量对应的第一持续时间不同于第二RSBI总量对应的第二持续时间。至少部分地由相应的多个呼吸率和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比率确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并且其中,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之间的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至少部分地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RSBI参数的特定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趋势关系能够更敏感地体现病人心力衰竭状态的变化。
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已知时间段的RSBI均值及其趋势获得病人CHF的变化,而采用不同持续时间段的RSBI总量及其趋势获得病人的CHF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获得心力衰竭状态相关的RSBI指标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它们包含的信息类似,都是通过RSBI在一定时间内的统计学指标体现RSBI的变化趋势,可以根据基础的统计学知识在多个常规的统计学指标中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计算得到。对比文件1第0066段公开了RSB事件的数据可以被分析和总结,可以显示病人RSBI在一个预定时间段内的趋势,例如包括采用RR、RSBI、TV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其中的最小值与下百分位值都是常见的统计学指标,两者属于相近的数值空间,当下百分位值取极限最小值时,其等于最小值,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两者具有相近的数值和相似的技术效果。选择通过所述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即采用总量代替点值来表示RSBI,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表示和评估RSBI指标时常用的技术手段。而采用上述RR和TV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中任意二者的比率计算得到不同时间窗口的RSBI总量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例如至少部分地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7公开了心内电极系统710用于传感心脏的电活动、经胸廓的阻抗(具有阻抗传感器)、加速度(具有加速计)、身体声音、压力(具有压力传感器)、温度。而电容传感器、位移传感器、光学传感器或者它们的组合,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可以用来检测呼吸信号的传感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都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从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减去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关系,或者通过确定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分数差,表征为第一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一RSBI总量和为第二时间窗口确定的第二RSBI总量之间的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监控RSBI变化趋势时,根据统计学规律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都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每天(若干24小时周期)的上午8:00开始,24小时接收RSBI(浅快呼吸指数)的5分钟平均值(被计算平均值的至少两个五分钟周期相当于具有第一持续时间的第一时间窗口和具有第二持续时间的第二时间窗口,且第一时间窗口和第二时间窗口不重叠,两者存在先后关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9都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每天(每个24小时周期)的上午8:00开始,24小时接收RSBI(浅快呼吸指数)的5分钟(选定部分)平均值。而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对应于下午部分、上午部分或晚上部分,或者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对应于上午部分和下午部分,或者每个24小时周期的选定部分不包括患者睡着的时期,都是在选定监控时期特别是心力衰竭监控时期(心血管系统的活动与睡眠和清醒有关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11都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公开了RSB事件的数据可以被分析和总结,可以显示病人RSBI在一个预定时间段内的趋势,例如包括采用RR、RSBI、TV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而采用上述RR和TV的最大值、最小值或类似的上限值、下限值中任意二者的比率计算得到RSBI总量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例如至少部分地通过相应的多个呼吸率测量值的下限值和相应的多个潮气量测量值的上限值之间的比率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或者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RSBI参数的特定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趋势关系能够更敏感地表现病人心力衰竭状态的变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RR、RSBI、TV的最小值显示病人RSBI在一个预定时间段内的趋势(说明书第0066段)。而最小值与下百分位值都是常见的统计学指标,两者属于相近的数值空间,当下百分位值取极限最小值时,其等于最小值,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两者具有相近的数值和相似的技术效果。选择通过所述多个比率的下百分位限定多个24小时周期的每一个的选定部分的RSBI总量,即采用总量代替点值来表示RSBI,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表示和评估RSBI指标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关于最小值和下百分位值的相关性,本申请说明书第0049段记载了:已经发现在特定时间周期内的RSBI值的最小值或下百分位可能对变化,特别是心力衰竭状态中的变化(例如衰退)更敏感。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RSBI值的最小值在一个预定时间段内的趋势,具备与本申请中RSBI值下百分位的方案类似的对HF变化更敏感的技术效果,可见最小值和下百分位值是相关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接近的。对比文件1提供了采用与RSBI值的最小值类似的统计学指标的教导或启示,当下百分位值取极限最小值时,其等于最小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RSBI最小值的方案容易想到RSBI下百分位的方案。
(2)对比文件1第0066段公开了RSB事件的数据可以被分析和总结,可以显示病人RSBI在一个预定时间段内的趋势,例如包括采用RR、RSBI、TV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上述各数据中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具有不同的统计学意义,采用上述RR和TV的平均值、中值、最大值、最小值中任意二者的比率计算得到不同时间窗口的RSBI总量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中的某些值进行计算,并比较其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从而选择效果更好的、更能反映实际HF情况的统计计算方法。例如至少部分地通过最小呼吸率和最大潮气量之间的比率限定第一RSBI总量和第二RSBI总量。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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