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19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42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3305.0
申请日:2015-06-01
复审请求人:兰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岳雪莲
合议组组长:李莹
参审员:苗彦妮
国际分类号:A61K36/8994,A61K35/57,A61K35/618,A61P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效果的陈述明显存疑,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作出的改变,仅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随机提出的一般性选择,那么,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3305.0,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兰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1-137段。驳回决定使用了对比文件1:胆囊炎中医诊疗规范专家共识意见,中华中医药学会脾胃病分会,《北京中医药》,第31卷第12期,第944-948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玉米须12份,金银花16份,枸杞3份,牛蒡子12份,荜拨12份,川楝子10份,珍珠菜9份,鸡内金15份,竹茹15份,牡蛎8份,皂角刺5份,玫瑰花3份,大风药14份,地榆9份,王不留行6份,南瓜根8份,疔毒草5份,九里香1份,石菖蒲10份,扁蕾5份,茜草16份,桂枝10份,青皮8份,山楂5份,薏苡仁1份,甘草10份,决明子6份,蒲公英8份,白花蛇舌草3份,车前子15份,益母草5份,枳壳3份,牡丹皮5份。
2. 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玉米须20份,金银花10份,枸杞8份,牛蒡子5份,荜拨17份,川楝子12份,珍珠菜4份,鸡内金20份,竹茹10份,牡蛎12份,皂角刺2份,玫瑰花7份,大风药11份,地榆15份,王不留行3份,南瓜根13份,疔毒草3份,九里香3份,石菖蒲5份,扁蕾10份,茜草13份,桂枝3份,青皮13份,山楂3份,薏苡仁3份,甘草5份,决明子4份,蒲公英10份,白花蛇舌草4份,车前子13份,益母草6份,枳壳4份,牡丹皮8份。
3. 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玉米须13份,金银花11份,枸杞4份,牛蒡子6份,荜拨13份,川楝子7份,珍珠菜5份,鸡内金18份,竹茹11份,牡蛎9份,皂角刺4份,玫瑰花6份,大风药12份,地榆13份,王不留行4份,南瓜根9份,疔毒草4份,九里香2份,石菖蒲6份,扁蕾6份,茜草14份,桂枝5份,青皮10份,山楂4份,薏苡仁2份,甘草6份,决明子5份,蒲公英12份,白花蛇舌草3份,车前子12份,益母草9份,枳壳4份,牡丹皮7份。
4. 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玉米须17份,金银花15份,枸杞7份,牛蒡子11份,荜拨16份,川楝子8份,珍珠菜8份,鸡内金16份,竹茹14份,牡蛎11份,皂角刺3份,玫瑰花5份,大风药13份,地榆14份,王不留行5份,南瓜根12份,疔毒草3份,九里香1份,石菖蒲10份,扁蕾9份,茜草13份,桂枝7份,青皮11份,山楂3份,薏苡仁1份,甘草10份,决明子4份,蒲公英11份,白花蛇舌草4份,车前子14份,益母草8份,枳壳3份,牡丹皮6份。
5. 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玉米须15份,金银花12份,枸杞5份,牛蒡子9份,荜拨15份,川楝子9份,珍珠菜7份,鸡内金19份,竹茹13份,牡蛎10份,皂角刺4份,玫瑰花4份,大风药11份,地榆11份,王不留行5份,南瓜根10份,疔毒草5份,九里香3份,石菖蒲8份,扁蕾8份,茜草14份,桂枝9份,青皮12份,山楂5份,薏苡仁3份,甘草8份,决明子6份, 蒲公英9份,白花蛇舌草5份,车前子12份,益母草7份,枳壳5份,牡丹皮9份。
6. 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玉米须19份,金银花14份,枸杞6份,牛蒡子7份,荜拨14份,川楝子9份,珍珠菜6份,鸡内金17份,竹茹13份,牡蛎10份,皂角刺4份,玫瑰花4份,大风药11份,地榆11份,王不留行5份,南瓜根10份,疔毒草5份,九里香3份,石菖蒲8份,扁蕾8份,茜草14份,桂枝4份,青皮9份,山楂5份,薏苡仁3份,甘草8份,决明子3份,蒲公英8份,白花蛇舌草5份,车前子15份,益母草7份,枳壳2份,牡丹皮4份。
7. 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1)取权利要求3-8任一所述药物组合物中重量组分的各药材,第一次煎煮加药材总重量的10-15倍的水煎煮提取,煎煮1-2小时:第二次加入8-12倍量的水,煎煮1-1.2h,滤出药液待用;第三次加入8-12倍量的水,煎煮0.8-1.2h,滤出药液待用;合并三次煎液,过滤,收集滤液,浓缩至50-60℃时相对密度为1.10-1.30的清膏;
(2)将步骤(1)制得的清膏放置至室温后,加乙醇使含乙醇量至重量百分比60-75%,静置24-48小时,取上清液;上清液回收乙醇,减压浓缩至50-60℃时相对密度为1.20-1.30的清膏,随后在3000r/min的转速下离心;在60℃-80℃喷雾干燥,得干浸膏;
(3)将步骤(2)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蔗糖、糊精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可制得颗粒剂;或者将步骤(2)制得的干浸膏干燥,粉碎,制成散剂;或者将步骤(2)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微粉硅胶、α-半乳糖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装胶囊,制得胶囊剂;或者将步骤(2)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蔗糖、糊精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压片,制得片剂;或者向上述步骤(2)得到的离心后的浓缩液中加入适量蔗糖、香精混合,灭菌,灌装,制得药液剂。”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慢性胆囊炎的各种治法,并且公开了药味金银花、川楝子、鸡内金、生牡蛎、枸杞、青皮、山楂、甘草、蒲公英、车前子、枳壳(参见第945页右栏,第946页左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用所述药味组方。并且各药味的用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常规用量范围容易选择得到。药物的制备方法及剂型是常规制备工艺及常规剂型,且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具体工艺步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正交试验容易得到。所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提出:(1)本发明的药物组方与对比文件1明显不同,各药物之间并非简单的替换或常规选择,而是根据上述组方机理进行的创造性研发;(2)申请人声明该临床试验符合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规范和流程,试验结果真实有效,但该院确无资质,因此,为避免打扰,申请人讳去该院名称。审查员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药味的区别,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治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用相应的药味组方,对于药味的选择或替换也是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治法的教导下进行的;(2)基于在无资质的医院进行的实验不符合本领域实验基本要求,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临床试验符合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规范和流程。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兰毅(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组方不同于对比文件1,各药物之间并非简单的替换或常规选择,而是根据上述组方机理进行的创造性研发,现有技术不存在加入所述药味的启示;(2)本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足以佐证药效和应用前景。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与驳回决定相同的意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慢性胆囊炎各种证型的治则、采用的药物及药味(参见第945页右栏至第946页右栏)。对于属于肝胆湿热证慢性胆囊炎,对比文件1采用清热利湿、利胆通腑的治则,与本申请的疏肝利胆、健脾利湿实质相同。相应地,对于此类慢性胆囊炎,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龙胆泻肝汤、胆宁片、清肝利胆口服液、鸡骨草胶囊治疗,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组方中的金银花、枸杞、青皮、甘草等药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加入了玉米须、牛蒡子、荜拨等药味组成具体的组合物,同时限定了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用量配比。
经查,复审请求人兰毅(下称请求人),在2015年05月13日至2015年08月20日,以及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6日间,提出了多件发明专利申请,这些申请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及医学领域,发明人也是兰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请求人作为发明人在上述不同治疗领域进行临床治疗或研究的可能性。并且,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组合物临床疗效观察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实质性问题,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有理由质疑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
正是基于上述质疑,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对配比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同样的理由,也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所限定的制备方法及剂型,均为本领域常规制备工艺及常规剂型,同样基于上述质疑,权利要求7限定的工艺参数也只能认为是基于本领域常规的方法及通常条件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6限定的原料组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指出:由于上文指出的请求人的申请行为不符合医师从业及药物临床研究的普遍规律,以及本申请在临床观察中存在的缺陷或矛盾之处,并且请求人在驳回前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复审请求书中均承认进行临床观察的医院无相应资质,合议组无法认可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上述区别,但是在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存疑的情况下,只能被认为是对原料药、配比及制备工艺参数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请求人陈述:(1)各药物之间并非简单的替换或常规选择,而是根据组方机理进行的创造性研发,而且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组合加入玉米须等原料,并与其他原料药配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中药组方均为已知药物组分的加减替换,以此类推,所有中药组方均不具备创造性。(2)中药组方的研发需要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并非是审查员指出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得到的。(3)本发明的药物组方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药物试验,足以佐证本发明组方的药效和应用前景,临床试验符合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设计规范和流程,试验结果真实有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和驳回决定相同,即: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2页),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1-137段(即第1-16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效果的陈述明显存疑,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作出的改变,仅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随机提出的一般性选择,那么,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其具体内容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慢性胆囊炎的病因病机为肝气郁结、湿热留滞、脾虚不运,采用疏肝利胆、健脾利湿法治疗。说明书记载了临床观察试验。
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慢性胆囊炎各种证型的治则、采用的药物及药味(参见第945页右栏至第946页右栏)。对于属于肝胆湿热证慢性胆囊炎,对比文件1采用清热利湿、利胆通腑的治则,与本申请的疏肝利胆、健脾利湿实质相同。相应地,对于此类慢性胆囊炎,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龙胆泻肝汤、胆宁片、清肝利胆口服液、鸡骨草胶囊治疗,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组方中的金银花、枸杞、青皮、甘草等药味。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加入了玉米须、牛蒡子、荜拨等药味组成具体的组合物,同时限定了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用量配比。
经查,复审请求人兰毅(下称请求人)作为申请人,在2015年05月13日至2015年08月20日,以及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6日间,提出了29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28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均为兰毅。这些申请涉及多个领域,其中21件关于药物的申请涉及糖尿病、淋巴瘤、胆囊炎、减肥、肾病、烧伤、关节炎,以及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妇科、儿科、口腔科疾病,另外7件申请涉及牛仔布涂料染色、单锭单电机细纱张力控制细纱机、陶瓷复合材料、铋锶钙铜氧系超导复合材料、铝合金复合材料、吸液性复合材料。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同一人涉及如此广泛的技术领域显然不合常规,尤其是受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从业资质的限制,医务人员通常只能在具有相互关联的治疗领域内执业,在如此集中的时间内对如此广泛的病种积累有效数量的病例也是不现实的,这都不符合医师从业及药物临床研究的普遍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请求人作为发明人在上述不同治疗领域进行临床治疗或研究的可能性。
并且,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组合物临床疗效观察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实质性问题:(1)对照组年龄为21-68岁,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病例排除标准部分所设定的65岁的上限;(2)所观察的病例为2013年03月至2014年11月的门诊病例,而使用的对照药消炎利胆片的批号为050820,按通常中药有效期的最长期限3年计算,到2013年3月用于治疗最早的病例时,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至少4年半;(3)说明书记载临床观察中,治疗组用药为“治疗组(本发明组)服用实施例1制备的颗粒剂,口服一次10mg,一日三次”(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对于中药经煎煮提取、醇沉纯化得到的粗提物加辅料制备的颗粒剂,10mg的服用量明显低于中药通常的临床服用量。按此服用量设计的临床疗效观察明显存疑,并且不可能取得疗效。上述(1)至(3)这些明显的实质性问题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有理由质疑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
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质疑,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对配比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同样的理由,也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所限定的以煎煮法制备清膏,采用醇沉法及离心法除杂后制备干浸膏,以及干浸膏粉碎后制成散剂,或干浸膏粉碎加入辅料后以乙醇为湿润剂制粒,而后制备颗粒剂、胶囊剂、片剂,或在浓缩液中加蔗糖、香精制备药液剂,均为本领域提取及制备相应的常规剂型所用的常规制备工艺,同样基于上述质疑,权利要求7限定的工艺参数也只能认为是基于本领域常规的方法及通常条件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6限定的原料组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上文指出的请求人短期内提出多件不同领域申请的行为,不符合医师从业及药物临床研究的普遍规律,以及上文指出的本申请在临床观察中存在的明显的实质性问题,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有理由质疑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同时,对比文件1代表的现有技术又公开了针对慢性胆囊炎各种证型的治则、采用的药物及药味(参见对比文件1第945页右栏至第946页右栏)。对于属于肝胆湿热证慢性胆囊炎,对比文件1采用清热利湿、利胆通腑的治则,与本申请的疏肝利胆、健脾利湿实质相同。相应地,对于此类慢性胆囊炎,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龙胆泻肝汤、胆宁片、清肝利胆口服液、鸡骨草胶囊治疗,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6组方中的金银花、枸杞、青皮、甘草等药味,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限定的工艺参数也只能认为是基于本领域常规的方法及通常条件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6限定的原料组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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