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式洗澡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65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733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0780.9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余成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王敏
国际分类号:A47K7/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其他对比文件提供的启示获得,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0780.9,名称为“一种新式洗澡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余成鹏, 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124721U,公告日为1992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1438944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2; 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式洗澡带,包括隔离带,布条、布袋和拉链,其特征在于隔离带的两面都包有布条,所述布条的正面缝有布袋,所述布袋的侧面缝有拉链。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袋的上下两边都粘有海绵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条和布袋的表面还可再包裹一层搓澡布。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袋侧面的拉链拉开以后,可将肥皂、沐浴露置于布袋之中。
5. 如权利要求1所诉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洗澡带两端的布条的长度略长于隔离带。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袋的反面粘上长形海绵。
7. 如权利要求2所诉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袋上下两边的海绵块,其高度以布袋为中心往两边逐渐递减。
8. 如权利要求6述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袋反面的长形海绵的两端分别设有斜面,所述斜面使海绵块形成中部厚两端薄。
9. 如权利要求6述的一种新式洗澡带,其特征在于:布条和布袋、海绵的表面还可再包裹一层搓澡布。”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新式洗澡带的隔离带两面都包有布条,布袋的侧面缝有拉链。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布袋进行封口。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用洗澡袋的中间的大口袋(2)在搓澡巾(1)的中层,海绵层(3)、装肥皂小口袋(4)在搓澡巾(1)的两侧,小口袋开口处的褡扣塑料毛刺(5)、小口袋开口处的褡扣塑料毛刺(6)在搓澡巾(1)的装肥皂小口袋(4)的开口上的褡扣,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洗澡带中肥皂袋的侧面进行封口。而使用拉链和搭扣对口袋进行封口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在双面具备不同功能的洗澡带上设置隔离带以在隔离带两面包有布条以实现不同的洗浴功能并由隔离带来支撑和隔离实现不同功能的部件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余成鹏(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
复审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隔离带这个技术特征,该特征可带来提供两面不同功效的使用,使其具备自清洁功能,解决夹带肥皂的洗澡袋无法清洗背部,功能单一的问题;本申请海绵分为海绵块和长条海绵块,可起到双面清洁效果,也具备辨识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布袋的侧面缝有拉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肥皂、沐浴液的放置更便利。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洗澡袋的一侧设置用于方便肥皂放入和取出的带褡扣的小口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启示,将同样的设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洗澡带,并将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袋状物封口方式的拉链用于口袋封口,从而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日常生活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4、6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4和6,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新式洗澡带,包括隔离带,布条、布袋和拉链,其特征在于隔离带的两面都包有布条,所述布条的正面缝有布袋,所述布袋的侧面缝有拉链;布袋的上下两边都粘有海绵块;布条和布袋的表面还可再包裹一层搓澡布;布袋侧面的拉链拉开以后,可将肥皂、沐浴露置于布袋之中;布袋的反面粘上长形海绵。”
复审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隔离带这个技术特征,本发明的隔离带提供两面不同的功效的使用,使其具备自清洁功能, 解决了现有夹带肥皂的洗澡袋无法清洗背部,本身吸收了过多肥皂后,需要单独进行清洗洗澡带,并且功能单一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以一定透水性同样大小的面布、里布、底布三层面粟缝制成扁平形的以里布为间隔层的袋状物”明确指出了面布、里布和底布具有一致的透水性,隔离效果对于对比文件1是鸡肋,但针对本发明却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本发明使用海绵块和长形海绵块起到很好的自清洁和双面清洁效果,同时,也具备辨识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5,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2, 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其他对比文件提供的启示获得,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式洗澡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健身浴宝,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公告文本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2段,图1-2):以一定透水性同样大小的面布、里布、底布三层面料缝制成扁平形的以里布为间隔层的袋状物,在里布靠近底布一侧的中心部位上,以略大于中药锭剂的内封布封盖住该中药锭剂,在里布与面布的空间内填充以粉末治疾病的中药制剂。在面布的外面跨过健身浴宝较远两端中央同时缝制上一条一定宽度的穿手带。在洗浴时以手穿入穿手带和面布之间,类似于擦澡布一样以健身浴宝擦拭全身,即可达到治病健身之目的。参照图1和2,健身浴宝由面布1,里布4,底布6,内封布5,中药锭剂7,中药粉剂3和穿手带2共同构成。
对比文件1中健身浴宝用于在洗浴时类似于擦澡布一样以擦拭全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新式洗澡带,其由面布、里布和底布以及内封布等构成,其中面布、里布、底布三层面料缝制成扁平形的以里布为间隔层的袋状物,即里布起到了间隔的作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隔离带;面布和底布包裹于里布的外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布条;内封布封盖信中药锭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布袋。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布袋的侧面缝有拉链,布袋的上下两边都粘有海绵块;布条和布袋的表面还可再包裹一层搓澡布;布袋侧面的拉链拉开以后,可将肥皂、沐浴露置于布袋之中;布袋的反面粘上长形海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肥皂、沐浴液的放置更便利,如何增加洗澡带的舒适度及辨识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与布袋拉链相关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澡袋,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最后1段,说明书附图):中间的大口袋(2)在搓澡巾(1)的中层,海绵层(3)、装肥皂小口袋(4)在搓澡巾(1)的两侧,小口袋开口处的褡扣塑料毛刺(5)、小口袋开口处的褡扣塑料毛刺(6)在搓澡巾(1)的装肥皂小口袋(4)的开口上的褡扣。由于搓澡巾设置为多层,可方便放入和取出肥皂,使洗澡十分方便。对比文件2的洗澡袋实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 中洗澡带用于搓澡的基本功能,且其同样包括两面,其中的一面设置有具有褡扣的小口袋,小口袋可方便的放入和取出肥皂,其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布袋功能相同。同时,作为袋状物的封口,褡扣、按扣、磁性扣和拉链等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与海绵设置相关的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海绵层(3)、装肥皂小口袋(4)在搓澡巾(1)的两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得了设置海绵层的启示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在一面或两面设置海绵层,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装肥皂的小口袋的设置,可在有小口袋侧的口袋旁边设置海绵的同时,在没有设置小口袋的一侧设置长形海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搓澡布的特征,洗澡带的表面包裹搓澡布为日常生活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洗澡袋的一侧设置用于方便肥皂放入和取出的带褡扣的小口袋以及设置海绵层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启示,将同样的设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洗澡带,并将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袋状物封口方式的拉链用于口袋封口,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两面设置不同形状的海绵层,以及在洗澡带表面包裹搓澡巾,从而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洗澡带两端的布条的长度略长于隔离带。根据对比文件1图1所示,其面布在健身浴宝的两端包括里布,如前所述,面布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布条之一,而里布对于本申请的隔离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底布出设置为比里布长度略长。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布袋上下两边的海绵块,其高度以布袋为中心往两边逐渐递减;布袋反面的长形海绵的两端分别设有斜面,所述斜面使海绵块形成中部厚两端薄;布条和布袋、海绵的表面还可再包裹一层搓澡布。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海绵层、装肥皂的小口袋在搓澡巾的两侧。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洗澡袋上设置海绵层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洗澡袋或洗澡带的两侧都设置海绵,而为了外层包裹方便及美观等因素,将海绵按不同长度设置,以及将海绵设置成中间高端部低的斜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搓澡工具的外层设置一层搓澡布为日常生活常识,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对于隔离带,对比文件1里布为间隔层,因此,对比文件1中里布起到了隔离的效果,只是其起到的不是隔离泡沫的作用,对此,对比文件2的洗澡带的中间设置有大口袋,使用时手伸入其中,手与口袋产生隔离作用,将具有不同功能的两侧隔离开,当使用者将肥皂放入小口袋直接使用时,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布袋起到相同的作用,而大口袋与手的隔离作用与本申请中隔离带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的结构设置相应的隔离功能以达到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海绵块的设置,搓澡带中设置海绵是公知常识,而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实现的功能结合对比文件1的结构能够得到如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结构中在具有布袋的一侧设置海绵块而在另一面设置长条海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洗澡带的基本结构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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