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电控制方法以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94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73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3906.2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君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马姗姗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2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3906.2,名称为“一种充电控制方法以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电控制方法,应用于充电电源,所述充电电源能够对终端设备进行充电,所述方法包括:
监测所述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
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
在所述终端标签不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
所述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所述充电电源的预设授权充电设备列表中存在与设备标签相一致的标签;
相应的,所述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各自的第一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
5. 一种充电控制装置,应用于充电电源,所述充电电源能够对终端设备进行充电,所述装置包括:
标签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
第一调节单元,用于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
第二调节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标签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
所述第二调整单元包括:
第二线圈调整子单元,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所述充电电源的预设授权充电设备类别中存在与设备标签相一致的标签;
相应的,所述第一调节单元包括:
第一线圈调节子单元,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线圈调整子单元包括:
第一参数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各自的第一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线圈调整子单元包括:
第二参数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
驳回的具体理由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CN101821919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但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CN101971453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和对比文件2(CN104539033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调节单元和第二调节单元,所述第二调整单元包括:第二线圈调整子单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8项),将权利要求1、5中的“终端标签”修改为“设备标签”。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在所述设备标签不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这一技术特征。本申请是对“设备标签”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进行判断,而并不是对“监测结果”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进行判断。对比文件3提供较低充电功率的条件是“没有接收到识别信息”,或者,“接收到的信息不适于获得识别信息”,或者,“接收到的信息并不表示识别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进行充电授权的条件是“能够辨别识别信息”,而并不是判断已经辨别出来的识别信息是否符合第一预设条件。本申请通过设备标签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的判断,能够准确且严谨地验证终端设备是合法设备还是非法设备,实现充电电源对不同终端如合法终端或非法终端以不同的充电状态进行充电,保证合法终端的充电效率,并采用友好的态度对待非法终端进行充电,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会出现非法终端对无线电源盗用的情况,影响合法终端的充电效率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在获取不到设备标签时进行低功率充电,或者根据设备发送的具体的充电条件来设置低功率充电,而并不是根据获取到的设备标签来判断是否采用低功率充电,其中,能否获取到设备标签,并不能准确严谨地表明终端设备是合法还是非法,而具体的充电条件的判断也并不涉及设备合法性的判断,所以,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也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如下:
“1. 一种充电控制方法,应用于充电电源,所述充电电源能够对终端设备进行充电,所述方法包括:
监测所述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
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
在所述设备标签不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
所述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5. 一种充电控制装置,应用于充电电源,所述充电电源能够对终端设备进行充电,所述装置包括:
标签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
第一调节单元,用于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
第二调节单元,用于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
所述第二调整单元包括:
第二线圈调整子单元,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3段记载了“关于从便携式设备20向功率传送设备10传送的数据,这种便携式设备20自身特有的数据可以包括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说明书第84段记载了“其他的识别数据可以是商标名、设备类型、序列号和相应数据”,说明书第85段记载了“为了识别的目的,在功率传输设备10中,可以将具体数据或值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和相应值进行比较。在获得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识别,并可以…针对随后充电处理的授权”,由以上记载可以知道,首先,识别信息可以是各种具体类型的数据,对比文件3第83-84段上述记载的数据都可以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设备标签,因为它们都是设备特有的数据,即可认为是设备的标签。其次,“使用获得的具体数据或值(即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比较”,并不代表获得的“具体数据或值”就不是识别数据,因为还有后续的比较匹配识别的步骤,如果能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相匹配,那么就是可识别的数据。最后,基于对比文件3第85段的上述记载,为了识别,功率传送设备10对接收的数据进行两个步骤的判断,①“在获得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即经过判断认为获得的数据是识别数据(相当于确定接收的数据是设备标签);②“可以进行识别,并可以…针对随后充电处理的授权”,这里的“可以进行识别”就是将确定为识别数据的接收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和相应值进行比较”,即判断识别数据(相当于设备标签)是不是功率传输设备10同意授权进行充电处理的设备;由此可知,该对比文件3对接收数据进行判断的第②个步骤,当识别数据不在“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和相应值”中时,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设备标签不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的技术特征”。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但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但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监测设备标签并且判断其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可知这里所称的设备标签也属于一种数据。另外,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是否具有特定的设置从而能够将设备标签与其他数据相区分,也没有记载该充电控制方法/装置接收来自所述终端设备的数据并且判断上述数据是否属于特定的能够与其他数据能够相区分的数据格式,同时也没有记载只有满足上述特定的数据格式/设置的数据才能够进行其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的判断的步骤。即,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没有对接收的数据进行特定数据格式的辨别以判定其为与其他任何数据都不同的特殊数据的步骤限定,即,没有对如何监测具有与其他数据相区分开的特定的数据格式进行任何限定,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内容。因此,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判断其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监测来自终端设备的所有可能反映终端设备信息的数据,然后将上述所有可能反映终端设备信息的数据与第一预设条件进行比较判断以便根据上述数据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的判断结果,以便于进行下一步的控制,而设备标签仅仅是对当前情况下接收到的数据的一种命名。而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功率传送设备10请求从便携式设备20发送识别信息(这种便携式设备20自身特有的数据可以包括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由便携式设备20的第二控制器22向功率传送设备10发送的数据可以在第一控制器12中就其真实性和内容来进行评估。从而为了识别的目的,在功率传送设备10中,可以将上述数据/值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存储在第一控制器12中)/相应值进行比较。即,对于功率传送设备10的第一控制器12来说,上述由便携式设备20的第二控制器22向功率传送设备10发送的数据是响应于其功率传送设备10的识别信息的请求而反馈的,因此该数据对于功率传送设备10的第一控制器12来说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可能反映了便携式设备20的识别信息(相当于设备标签)的数据。同时第一控制器将上述数据与预设在第一控制器12内的信息(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进行匹配判断并且根据判断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上述将接收的数据与预设在第一控制器12内的相关于便携式设备20识别信息的信息进行匹配判断的步骤,能够进一步说明,对于功率传送设备10的第一控制器12来说,来自便携式设备20的上述数据属于可能反映了便携式设备20的识别信息(相当于设备标签)的数据。并且,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只有当便携式设备20的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具有的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与被预先存储在第一控制器中12的数据相匹配时,上述便携式设备20才能够以高于由第一预定值限制的功率进行充电,其余任何不相匹配的设备均不能以上述功率进行充电。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第一控制器中12不可能存储全部的市面上可充电设备的识别数据,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并且毫无疑义的得知,只有其识别数据被存储在第一控制器12中的便携式设备20(相当于合法设备)才能够以高于由第一预定值限制的功率进行充电,其余的识别数据与第一控制器中存储的信息不相匹配的设备(相当于非法设备)均不能以上述功率进行充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文件(包括权利要求1-6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5中,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表明:在调整充电线圈的工作状态时,不仅会调整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而且还会去调整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以便控制充电量,实现用多少电量就充多少电量,从而节省了电量。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能捕获特定数量的初级线圈产生的磁通量,而并未公开本申请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数量,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的技术内容,更未公开本申请的在调整线圈位置与线圈角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线圈数量,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调整能量发射单元的角度的技术内容,也并未公开本申请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数量,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的技术内容,更未公开本申请在调整线圈位置与线圈角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线圈数量,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1、2并未给出采用调整充电线圈的数量来进行充电控制的技术启示,所以,在对比文件1、2的技术启示下,即使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2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到通过同时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角度,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在调整好充电线圈的位置和角度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对充电线圈的数量进行调整,从而能够实现对充电量的有效控制,用多少电量就充多少电量,节省了电量,避免了不必要的电量损耗,实现了对比文件1-3相结合也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并不属于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电控制方法,应用于充电电源,所述充电电源能够对终端设备进行充电,所述方法包括:
监测所述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
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
在所述设备标签不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
所述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其中包括: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所述充电电源的预设授权充电设备列表中存在与设备标签相一致的标签;
相应的,所述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包括:
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各自的第一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
4. 一种充电控制装置,应用于充电电源,所述充电电源能够对终端设备进行充电,所述装置包括:
标签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
第一调节单元,用于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
第二调节单元,用于在所述设备标签满足第二预设条件时,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所述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
所述第二调整单元包括:
第二线圈调整子单元,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所述第二线圈调整子单元包括:
第二参数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所述充电电源的预设授权充电设备类别中存在与设备标签相一致的标签;
相应的,所述第一调节单元包括:
第一线圈调节子单元,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线圈调整子单元包括:
第一参数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各自的第一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6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备新颖性。
但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971453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539033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821919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控制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3-67、83-87段)公开了一种无线充电控制方法和装置,其可应用于充电电源,能够对便携式设备20等终端设备进行充电,该无线充电控制方法包括:功率传送设备10请求从便携式设备20发送识别信息(这种便携式设备20自身特有的识别信息可以包括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时,由便携式设备20的第二控制器22向功率传送设备10发送的数据可以在第一控制器12中就其真实性和内容来进行评估(相当于监测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而所述数据相当于设备标签)。为了识别的目的,在功率传送设备10中,可以将具体数据或值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存储在第一控制器12中)和相应值进行比较。在获得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识别,并可以确定针对进一步数据传输或者针对随后充电处理的授权。在没有接收到识别信息或者接收到的信息不适于获得识别信息的情况下,功率传送设备10切换到低功率工作模式,根据(且不超过)第一预定值向便携式设备20提供较低的充电功率用于工作功率(相当于在数据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在接收到任何识别信息(所关注的便携式设备20特有的数据)的情况下,在第一与第二预定值之间的范围内执行控制,从而使得能够向便携式设备20传送充电功率,该充电功率高于由第一预定值限制的功率(相当于在数据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并且,在执行图3中的低功率工作模式步骤S7至S9时(相当于调节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时),在功率传送设备10的至少一个第一线圈11中产生减小的磁场(参见说明书第67段,相当于调整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
由上述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充电效率。
由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0-131段、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感应充电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旦检测到移动设备或电池邻近电池充电器或电源的初级线圈或部分,充电器或电源可激活初级线圈或部分以给移动设备的电池中的接收线圈提供功率,并且为了满足移动设备的功率/电压需求,接收器线圈能够捕获多个初级线圈产生的磁通量,并且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率,还可以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位置,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反之亦然。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自调整无线充电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驱动电路106驱动电机调节机械臂各臂节角度和位置,从而调节能量发射单元的空间位置,改变能量发射模块和能量接收模块之间的磁耦合谐振关系,调节无线电能传输大小(相当于调整充电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反之亦然。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各种充电线圈控制手段来控制充电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特定的充电要求,容易想到能够通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充电线圈的位置以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等各种手段或者各种手段的各种结合来进行充电控制。另外,为了提高效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时,仅激活被接收线圈捕获的一定数量的充电线圈,而不激活其余线圈,并且针对每一种充电要求,将上述充电线圈控制在位于能够满足各自充电要求的范围内,从而使得充电过程满足实际功率要求,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但是,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3-67、83-87段)公开了这种便携式设备20自身特有的数据可以包括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为了识别的目的,在功率传送设备10中,可以将来自便携式设备20的具体数据或值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存储在第一控制器12中)和相应值进行比较。在获得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识别,并可以确定针对进一步数据传输或者针对随后充电处理的授权(相当于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所述充电电源的预设授权充电设备列表中存在与设备标签相一致的标签)。在接收到任何识别信息(所关注的便携式设备20特有的数据)的情况下,在第一与第二预定值之间的范围内执行控制,从而使得能够向便携式设备20传送充电功率,该充电功率高于由第一预定值限制的功率。在步骤S4中功率传送设备10进行了根据第二预定值的充电功率设置后(相当于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时),通过第一控制器12对功率传送设备10的至少一个第一线圈11进行相应驱动使得至少一个第一线圈11产生的磁场穿透便携式设备20中的第二线圈21(相当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可见,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基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充电效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0-131段、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感应充电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旦检测到移动设备或电池邻近电池充电器或电源的初级线圈或部分,充电器或电源可激活初级线圈或部分以给移动设备的电池中的接收线圈提供功率,并且为了满足移动设备的功率/电压需求,接收器线圈能够捕获多个初级线圈产生的磁通量,并且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率,还可以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位置,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自调整无线充电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驱动电路106驱动电机调节机械臂各臂节角度和位置,从而调节能量发射单元的空间位置,改变能量发射模块和能量接收模块之间的磁耦合谐振关系,调节无线电能传输大小(相当于调整充电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各种充电线圈控制手段来控制充电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特定的充电要求,容易想到能够通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充电线圈的位置以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等各种手段或者各种手段的各种结合来进行充电控制。另外,为了提高效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时,仅激活被接收线圈捕获的一定数量的充电线圈,而不激活其余线圈,并且针对每一种充电要求,将上述充电线圈控制在位于能够满足各自充电要求的范围内,从而使得充电过程满足实际功率要求,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充电控制装置。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3-67、71-72、83-87段)公开了一种无线充电控制方法和装置,其可应用于充电电源,能够对便携式设备20等终端设备进行充电,该无线充电控制方法包括:功率传送设备10请求从便携式设备20发送识别信息(这种便携式设备20自身特有的识别信息可以包括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时,由便携式设备20的第二控制器22向功率传送设备10发送的数据可以在第一控制器12中就其真实性和内容来进行评估(相当于监测终端设备的设备标签,而所述数据相当于设备标签)。为了识别的目的,在功率传送设备10中,可以将具体数据或值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存储在第一控制器12中)和相应值进行比较。在获得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识别,并可以确定针对进一步数据传输或者针对随后充电处理的授权。并且,功率传送设备10和便携式设备20均能够发送和接收识别信息以进行数据评估,并可以在充分和成功的数据交换之后决定允许还是拒绝充电操作(参见说明书71段和73段)。在接收到的信息不适于获得识别信息的情况下,即,接收到的信息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不匹配的情况下,功率传送设备10切换到低功率工作模式,根据(且不超过)第一预定值向便携式设备20提供较低的充电功率用于工作功率(相当于在数据不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使得终端设备具备第二充电效率)。在接收到任何识别信息(所关注的便携式设备20特有的数据)的情况下,即,接收到的信息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相匹配的情况下,在第一与第二预定值之间的范围内执行控制,从而使得能够向便携式设备20传送充电功率,该充电功率高于由第一预定值限制的功率(相当于在数据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时,调节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使得终端设备具备第一充电效率,所述第二充电效率小于所述第一充电效率)。并且,在执行图3中的低功率工作模式步骤S7至S9时(相当于调节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时),在功率传送设备10的至少一个第一线圈11中产生减小的磁场(参见说明书第67段,相当于调整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得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装置中具有实现上述方法的监测单元、执行各个调节的各调节单元和调整单元等模块。
由上述可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参数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充电线圈的线圈数量、线圈位置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处于其各自的第二范围,使得所述充电线圈处于第二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二充电状态。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充电效率。
由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0-131段、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感应充电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旦检测到移动设备或电池邻近电池充电器或电源的初级线圈或部分,充电器或电源可激活初级线圈或部分以给移动设备的电池中的接收线圈提供功率,并且为了满足移动设备的功率/电压需求,接收器线圈能够捕获多个初级线圈产生的磁通量,并且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率,还可以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位置,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反之亦然。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自调整无线充电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驱动电路106驱动电机调节机械臂各臂节角度和位置,从而调节能量发射单元的空间位置,改变能量发射模块和能量接收模块之间的磁耦合谐振关系,调节无线电能传输大小(相当于调整充电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反之亦然。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各种充电线圈控制手段来控制充电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特定的充电要求,容易想到能够通过采用调整模块来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充电线圈的位置以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等各种手段或者各种手段的各种结合来进行充电控制。另外,为了提高效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时,仅激活被接收线圈捕获的一定数量的充电线圈,而不激活其余线圈,并且针对每一种充电要求,将上述充电线圈控制在位于能够满足各自充电要求的范围内,从而使得充电过程满足实际功率要求,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但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3-67、83-87段)公开了这种便携式设备20自身特有的数据可以包括识别号、单独产品号或给出关于便携式设备组或单独便携式设备的信息的任何其他预定数据。为了识别的目的,在功率传送设备10中,可以将来自便携式设备20的具体数据或值与预先存储的相应数据(存储在第一控制器12中)和相应值进行比较。在获得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识别,并可以确定针对进一步数据传输或者针对随后充电处理的授权(相当于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所述充电电源的预设授权充电设备列表中存在与设备标签相一致的标签)。在接收到任何识别信息(所关注的便携式设备20特有的数据)的情况下,在第一与第二预定值之间的范围内执行控制,从而使得能够向便携式设备20传送充电功率,该充电功率高于由第一预定值限制的功率。在步骤S4中功率传送设备10进行了根据第二预定值的充电功率设置后(相当于调节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时),通过第一控制器12对功率传送设备10的至少一个第一线圈11进行相应驱动使得至少一个第一线圈11产生的磁场穿透便携式设备20中的第二线圈21(相当于调整所述充电电源中充电线圈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以使得所述充电电源处于第一充电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得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装置中具有实现上述方法的各调节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基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充电效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0-131段、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感应充电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旦检测到移动设备或电池邻近电池充电器或电源的初级线圈或部分,充电器或电源可激活初级线圈或部分以给移动设备的电池中的接收线圈提供功率,并且为了满足移动设备的功率/电压需求,接收器线圈能够捕获多个初级线圈产生的磁通量,并且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率,还可以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位置,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自调整无线充电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驱动电路106驱动电机调节机械臂各臂节角度和位置,从而调节能量发射单元的空间位置,改变能量发射模块和能量接收模块之间的磁耦合谐振关系,调节无线电能传输大小(相当于调整充电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各种充电线圈控制手段来控制充电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特定的充电要求,容易想到能够通过采用调整模块来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充电线圈的位置以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等各种手段或者各种手段的各种结合来进行充电控制。另外,为了提高效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时,仅激活被接收线圈捕获的一定数量的充电线圈,而不激活其余线圈,并且针对每一种充电要求,将上述充电线圈控制在位于能够满足各自充电要求的范围内,从而使得充电过程满足实际功率要求,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0-131段、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感应充电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旦检测到移动设备或电池邻近电池充电器或电源的初级线圈或部分,充电器或电源可激活初级线圈或部分以给移动设备的电池中的接收线圈提供功率,并且为了满足移动设备的功率/电压需求,接收器线圈能够捕获多个初级线圈产生的磁通量,并且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率,还可以通过调整被激活充电线圈的位置,来满足终端设备的充电要求,反之亦然。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自调整无线充电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驱动电路106驱动电机调节机械臂各臂节角度和位置,从而调节能量发射单元的空间位置,改变能量发射模块和能量接收模块之间的磁耦合谐振关系,调节无线电能传输大小(相当于调整充电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反之亦然。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各自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对应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各种充电线圈控制手段来控制充电效率。
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特定的充电要求,容易想到能够通过采用调整模块来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充电线圈的位置以及线圈相对于所述终端设备的设置角度等各种手段或者各种手段的各种结合来进行充电控制,从而更快更精确地实现输出控制的目标,这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为了提高效率,调整终端设备接收线圈所捕获的充电线圈的数量时,仅激活被接收线圈捕获的一定数量的充电线圈,而不激活其余线圈,并且针对每一种充电要求,将上述充电线圈控制在位于能够满足各自充电要求的范围内,从而使得充电过程满足实际功率要求,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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