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495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90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2194.2
申请日:2016-05-20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嵬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崔英颖
国际分类号:G01N3/10;G01N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篇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2194.2,名称为“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6任一项的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874468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2116720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对比文件3:CN102099667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4)、拉压力作用装置、压力加载装置、拉力加载装置、伺服控制装置和数据处理装置(14);
所述拉压力作用装置包括竖直设置的拉压柱,所述拉压柱与所述框架(4)沿竖直方向可相对运动;
所述伺服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施加于所述拉压柱上的竖直力的大小;
所述压力加载装置包括固定部件(1),所述固定部件(1)固定于所述框架(4),且位于所述拉压柱的上方;第一岩体(16)的上端部可固定连接所述固定部件(1)的下端面,第一岩体(16)的下端部可支撑于所述拉压柱的上端面;所述压力加载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压力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所述第一岩体(16)所受的法向压力值;
所述拉力加载装置包括支撑部件,所述支撑部件固定于所述基座,第二岩体(19)的上、下两端部可分别固定连接所述拉压柱的下端部和所述支撑部件;所述拉力加载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拉力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第二岩体(19)拉力;
所述数据处理装置(14)连接各所述压力传感器和所述拉力传感器,处理由各所述压力传感器和拉力传感器采集的压力值和拉力值,以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
所述拉压力作用装置还包括围成空腔的缸体(9),所述缸体(9)固定于所述框架(4)的侧壁,所述空腔的顶壁、底壁具有同轴通孔;
所述拉压柱包括中部大径部和两端部小径部,所述中部大径部置于所述空腔内部,两所述端部小径部分别自所述空腔的上下两所述通孔穿至外部,并且两所述端部小径部与相应通孔内壁周向密封;所述中部大径部与所述空腔密封滑动,并且将所述空腔隔离为上腔体和下腔体;
所述伺服控制装置包括主控器、液压源(22);所述主控器(15)用于控制所述液压源(22)的输出压力;所述上腔体和下腔体其中一者连通所述液压源(2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加载装置还进一步包括具有向下开口结构的压力腔体,所述压力腔体的开口与所述缸体(9)的顶壁通孔围成密封的压力腔室,所述压力腔体或者所述缸体(9)上还设置有连通所述压力腔室和液压源(22)的通道;
所述固定部件(1)固定于所述压力腔体的开口内部;
所述压力腔体通过升降立柱(2)吊装于所述框架(4)。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密封套,所述第一岩体(16)封装于所述密封套的内部,通过所述密封套与所述压力腔室中的油液隔离。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腔体的上端面设置有周向均布的螺纹孔,所述升降立柱(2)的下端部为与所述螺纹孔相配合的螺纹部;并且位于所述框架(4)下方的所述升降立柱(2)的杆段也为螺纹杆段,所述螺纹杆段上设有定位螺母。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腔体的下端部具有周向折弯部,所述折弯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所述缸体(9)。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件为设置于所述基座底面的凸台。
7. 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力传感器的数量为两个,分别设置于所述拉压柱与所述第二岩体(19)的上端部之间、所述第二岩体(19)的下端部和所述支撑部件之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力传感器固定于所述拉压柱和所述第二岩体(19)其中一者,并且与另一者球形铰接;或/和,
所述拉力传感器固定于所述支撑部件和所述第二岩体(19)其中一者,并且与另一者球形铰接。
9. 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数量为两个,分别设置于所述拉压柱与所述第一岩体(16)的之间、所述第一岩体(16)和所述固定部件(1)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伺服控制装置包括进一步包括油源水冷系统(21);
所述油源水冷系统(21)用于对系统中工作油液冷却;
所述主控器为双回路闭环主控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材料力学试验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压缩和拉伸试样均为岩体,试验机用于岩体的拉压协同作用;(2)试验机的上部空间为压力加载装置,下部空间为拉力试验装置,与对比文件1相反;压力加载装置包括固定部件,所述固定部件固定于所述框架,且位于所述拉压柱的上方,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3)围成空腔的缸体,所述缸体固定于所述框架的侧壁,所述空腔的顶壁、底壁具有同轴通孔;所述拉压柱包括中部大径部和两端部小径部,所述中部大径部置于所述空腔内部,两所述端部小径部分别自所述空腔的上下两所述通孔穿至外部,并且两所述端部小径部与相应通孔内壁周向密封;所述中部大径部与所述空腔密封滑动,并且将所述空腔隔离为上腔体和下腔体;所述伺服控制装置包括主控器、液压源;所述主控器用于控制所述液压的输出压力;所述上腔体和下腔体其中一者连通所述液压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调整,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之一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3,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4)、拉压力作用装置、压力加载装置、拉力加载装置、伺服控制装置和数据处理装置(14);
所述拉压力作用装置包括竖直设置的拉压柱,所述拉压柱与所述框架(4)沿竖直方向可相对运动;
所述伺服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施加于所述拉压柱上的竖直力的大小;
所述压力加载装置包括固定部件(1),所述固定部件(1)固定于所述框架(4),且位于所述拉压柱的上方;第一岩体(16)的上端部可固定连接所述固定部件(1)的下端面,第一岩体(16)的下端部可支撑于所述拉压柱的上端面;所述压力加载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压力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所述第一岩体(16)所受的法向压力值;
所述拉力加载装置包括支撑部件,所述支撑部件固定于所述基座,第二岩体(19)的上、下两端部可分别固定连接所述拉压柱的下端部和所述支撑部件;所述拉力加载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拉力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第二岩体(19)拉力;
所述数据处理装置(14)连接各所述压力传感器和所述拉力传感器,处理由各所述压力传感器和拉力传感器采集的压力值和拉力值,以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
所述拉压力作用装置还包括围成空腔的缸体(9),所述缸体(9)固定于所述框架(4)的侧壁,所述空腔的顶壁、底壁具有同轴通孔;
所述拉压柱包括中部大径部和两端部小径部,所述中部大径部置于所述空腔内部,两所述端部小径部分别自所述空腔的上下两所述通孔穿至外部,并且两所述端部小径部与相应通孔内壁周向密封;所述中部大径部与所述空腔密封滑动,并且将所述空腔隔离为上腔体和下腔体;
所述压力加载装置还进一步包括具有向下开口结构的压力腔体,所述压力腔体的开口与所述缸体(9)的顶壁通孔围成密封的压力腔室,所述压力腔体或者所述缸体(9)上还设置有连通所述压力腔室和液压源(22)的通道;
所述固定部件(1)固定于所述压力腔体的开口内部;
所述压力腔体通过升降立柱(2)吊装于所述框架(4);还包括密封套,所述第一岩体(16)封装于所述密封套的内部,通过所述密封套与所述压力腔室中的油液隔离;
所述伺服控制装置包括主控器、液压源(22);所述主控器(15)用于控制所述液压源(22)的输出压力;所述上腔体和下腔体其中一者连通所述液压源(2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腔体的上端面设置有周向均布的螺纹孔,所述升降立柱(2)的下端部为与所述螺纹孔相配合的螺纹部;并且位于所述框架(4)下方的所述升降立柱(2)的杆段也为螺纹杆段,所述螺纹杆段上设有定位螺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腔体的下端部具有周向折弯部,所述折弯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所述缸体(9)。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件为设置于所述基座底面的凸台。
5.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力传感器的数量为两个,分别设置于所述拉压柱与所述第二岩体(19)的上端部之间、所述第二岩体(19)的下端部和所述支撑部件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拉力传感器固定于所述拉压柱和所述第二岩体(19)其中一者,并且与另一者球形铰接;或/和,
所述拉力传感器固定于所述支撑部件和所述第二岩体(19)其中一者,并且与另一者球形铰接。
7. 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数量为两个,分别设置于所述拉压柱与所述第一岩体(16)的之间、所述第一岩体(16)和所述固定部件(1)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伺服控制装置包括进一步包括油源水冷系统(21);
所述油源水冷系统(21)用于对系统中工作油液冷却;所述主控器为双回路闭环主控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进行拉伸、压缩、弯曲试验的机器,并且上述试验均是单独进行,并未提及任何关于拉伸、压缩试验二者之间存在任何联系,无论先进行拉伸实验还是压缩实验均会对岩石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导致实验结果不准确。本申请通过一个驱动装置同时实现对岩体的拉伸和压力,第一岩体与第二岩体在测试时是联动的,实现了岩体处在拉压同步形变的受力过程的模拟仿真,使实验结果更准确。本申请中针对测量的是岩体的轴线压力,通过密封套与压力腔室内的油液隔离,对比文件3中弹性壳对试样周向起到密闭作用,用于传递施加径向压力,并没有完全将试样包裹。弹性壳与本申请中密封套的作用对象并不相同,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对试验试件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的多功能材料力学试验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压缩和拉伸试样均为岩体,实验机用于岩体的拉压协同作用;数据处理装置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2)压力加载装置包括固定部件,固定部件固定于框架,且位于拉压柱的上方,第一岩体的上端部可固定连接固定部件的下端面,第一岩体的下端部可支撑于拉压柱的上端面;拉压力作用装置中第二岩体的上、下两端部可分别固定连接拉压柱的下端部和支撑部件;(3)拉压力作用装置还包括围成空腔的缸体,缸体固定于框架的侧壁,空腔的顶壁、底壁具有同轴通孔;拉压柱包括中部大径部和两端部小径部,中部大径部置于空腔内部,两端部小径部分别自空腔的上下两通孔穿至外部,并且两端部小径部与相应通孔内壁周向密封;中部大径部与空腔密封滑动,并且将空腔隔离为上腔体和下腔体;压力加载装置还包括具有向下开口结构的压力腔体,压力腔体的开口与缸体的顶壁通孔围成密封的压力腔室,压力腔体或者缸体上还设置有连通压力腔室和液压源的通道;固定部件固定于压力腔体的开口内部;压力腔体通过升降立柱吊装于框架;还包括密封套,第一岩体封装于所述密封套的内部,通过密封套与压力腔室中的油液隔离;伺服控制装置包括主控器、液压源;主控器用于控制液压源的输出压力;上腔体和下腔体其中一者连通液压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压缩和拉伸试样均为岩体,试验机用于岩体的拉压协同作用;数据处理装置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压力加载装置构成、拉压作用装置的构成、伺服控制装置的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考虑到岩体在实际加载过程中拉压同步协调变形破坏的情况下,降低岩体拉伸试验难度系数,获得岩体在同步协调变形破坏过程中的抗压强度和抗拉强度的关系。现有技术中仅存在对单一岩体的拉伸或压缩试验,仅能控制拉伸或压缩性能参数的获取,没有考虑岩体在同步协调变形破坏过程中抗压强度和抗拉强度的关系。本申请的实验仪中拉压杆两端分别设置第一岩体和第二岩体,第一岩体设于密封的压力腔室内部,第一岩体、第二岩体通过密封套与压力室内油液隔离,并且压力腔室通过通道连接液压源,这样液压源的压力油可以进入压力腔室内部,对第一岩体、第二岩体形成外围压力,进而实现不同外围压力下对第一岩体、第二岩体的压缩,伺服控制装置的主控器控制液压源向上腔体或下腔体通入液压油,将推动拉压柱向上或向下移动,拉压柱两端的第一岩体和第二岩体其中一者受拉,另一者受压,实现压力、拉力同步加载,液压系统施力过程稳定性更好。通过压力传感器和拉力传感器分别可以采集处于压缩状态的第一岩体、处于拉伸状态的第二岩体的信号,第一岩体与第二岩体在测试时是联动的,再将信号传递给数据处理装置,通过数据处理装置分析、处理压力传感器、拉力传感器的力信号,来获得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的同步协同作用关系。同时进行拉伸压缩试验并非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合议组对其观点进行举证。2、本申请的实验仪实现了拉压同步液压系统施力过程,并且稳定性好,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篇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岩体拉压协同作用的实验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对试验试件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的多功能材料力学试验机(相当于用于试件拉压作用的实验仪),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至第4页第28行,附图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由横梁及立柱组成的框架,竖直设置的螺杆,其相对框架竖直方向可顺长滑动键上下滑动(相当于拉压力作用装置的竖直设置的拉压柱,拉压柱与框架沿竖直方向可相对运动),附图1中还包括试验机下部的压缩试验装置(相当于压力加载装置)和上部的拉伸试验装置(相当于拉力加载装置),调速电机(相当于伺服控制装置),微机(相当于数据处理装置);调速电机以适当转数输出动力,并通过齿轮传动使螺杆上下滑动(相当于用于控制施加于拉压杆上的竖直力的大小);压缩试验装置中,压缩试件(相当于第一试件)下端面可支撑于下横梁的压缩传感器(相当于至少一个压力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第一试件所受的法向压力值)上,压缩试件的上端面与螺杆的下端部接触;拉伸试验装置中,包括拉伸上夹头(相当于支撑部件),拉伸上夹头固定于上横梁(相当于基座),拉伸试件(相当于第二试件)的上下两端分别可固定连接在拉伸上夹头和拉伸下夹头,且拉伸下夹头连接螺杆上端部,拉伸试验装置还包括拉伸传感器(相当于至少一个拉力传感器),用于实时采集拉伸试件的拉力;所有的信号经A/D转换输入微机后由特制软件分析处理(相当于数据处理装置连接各压力传感器和拉力传感器,处理由各压力传感器和拉力传感器采集的压力值和拉力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压缩和拉伸试样均为岩体,实验机用于岩体的拉压协同作用;数据处理装置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2)压力加载装置包括固定部件,固定部件固定于框架,且位于拉压柱的上方,第一岩体的上端部可固定连接固定部件的下端面,第一岩体的下端部可支撑于拉压柱的上端面;拉压力作用装置中第二岩体的上、下两端部可分别固定连接拉压柱的下端部和支撑部件;(3)拉压力作用装置还包括围成空腔的缸体,缸体固定于框架的侧壁,空腔的顶壁、底壁具有同轴通孔;拉压柱包括中部大径部和两端部小径部,中部大径部置于空腔内部,两端部小径部分别自空腔的上下两通孔穿至外部,并且两端部小径部与相应通孔内壁周向密封;中部大径部与空腔密封滑动,并且将空腔隔离为上腔体和下腔体;压力加载装置还包括具有向下开口结构的压力腔体,压力腔体的开口与缸体的顶壁通孔围成密封的压力腔室,压力腔体或者缸体上还设置有连通压力腔室和液压源的通道;固定部件固定于压力腔体的开口内部;压力腔体通过升降立柱吊装于框架;还包括密封套,第一岩体封装于所述密封套的内部,通过密封套与压力腔室中的油液隔离;伺服控制装置包括主控器、液压源;主控器用于控制液压源的输出压力;上腔体和下腔体其中一者连通液压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力学实验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材料作为实验对象,即以岩体为实验仪的试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多功能材料力学试验机中基于螺杆的作用,在上部空间能够对拉伸试件进行拉伸试验,在下部空间能够对压缩试件进行压缩试验,且试验机在拉伸试验和压缩试验时采用相同加载档位,在此基础上,选择将上述拉伸试验和压缩试验相结合,使试验机同时对两个试样进行拉压协同作用实验,并由微机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这些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拉伸试验装置位于螺杆的上方、压缩试验装置位于螺杆的下方,且拉伸试验装置与压缩试验装置均由螺杆施力,在此基础上,相对于螺杆对调拉伸试验装置与压缩试验装置的上下位置,即压缩试验装置位于螺杆的上方、拉伸试验装置位于螺杆的下方,并相应调整压缩试件、拉伸试件的连接关系,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频变幅动态加载岩石力学试验系统,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附图1)公开了:上压头及上压垫(二者共同相当于固定部件)固定于主机加载框架的上横梁,且位于双向高刚度作动器的上方,岩样的上端部通过高强粘结剂固定连接上压垫的下端面,岩样的下端部通过下压垫及下压头支撑于双向高刚度作动器的上端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压缩试验中对试件加载压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压力和拉伸下试验土工材料的试验单元,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7段,附图1)公开了:施加拉伸应力的装置包括由罩52、盖27围成的空腔(二者共同相当于缸体),罩52(相当于底壁)、盖27(相当于顶壁)具有同轴通孔;活塞2(相当于拉压柱)包括中部凸缘28(相当于中部大径部)和两端部小径部,中部凸缘28位于空腔内部,两端部小径部分别自空腔上下两通孔穿至空腔的外部,中部凸缘28与空腔密封滑动并将空腔隔离为上下环形空间(相当于上腔体和下腔体),通过通道在下环形空间中引入流体(相当于下腔体连通液压源),且两端部小径部与相应通孔内壁必然周向密封以保证上下环形空间的密封性;施加压力的装置包括主体25和底座50围成放置试样的主体空腔(相当于具有向下开口结构的压力腔体),主体腔体的开口与盖27围成密封的试验间5(相当于压力腔室),主体25的周室与受控排放和加压回路连接(相当于压力腔体上设置有连通压力腔室和液压源的通道);还包括弹性壳(相当于密封套),包裹试样的侧壁使试样的侧壁在流体的压力下受到径向的应力(相当于第一岩体封装于密封套的内部,通过密封套与压力腔室中的油液隔离)。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对试样施加液压拉力及围压。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还公开了:全数字动态闭环伺服控制器和高压油源(相当于主控器和液压源,且二者共同组成伺服控制装置),全数字动态闭环伺服控制器通过数据导线调节调节动态电液伺服阀,动态电液伺服阀通过液压油管向双向高刚度作动器加压(相当于主控器用于控制液压源的输出压力)。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伺服控制液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设计需要调整各部件的结构、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即由顶壁通孔围成压力腔室,选择缸体固定于框架的侧壁,固定部件固定于压力腔体的开口内部,压力腔体通过升降立柱吊装于框架,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采用螺纹杆和螺纹孔配合使用实现部件的升降、采用定位螺母实现螺纹杆位置的固定,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在压力腔体下端部设置周向折弯部并以螺栓固定连接缸体,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了:拉伸上夹头凸出设置在上横梁的底面(相当于基座底面的凸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至第4页第28行,附图1)公开了:拉伸传感器装于上横梁内,与拉伸上夹头连接,测得拉力数据,压缩传感器安装于压缩试件和下横梁之间。此外,根据实验测试需求,调整拉力、压力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安装数量,选择拉力传感器的固定方式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附图1)公开了:采用数控氟利昂油冷机对高温油进行冷却,保证油源系统正常工作,全数字闭环伺服控制器控制两路液压油管(相当于主控器为双回路闭环主控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液压的控制及油液冷却。此外,采用水冷系统替换氟利昂油冷机冷却油液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查认为:根据本申请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实验仪中拉压柱两端分别设置第一岩体和第二岩体,第一岩体设于拉压柱上方,并位于密封的压力腔室内通过密封套与压力腔室内油液隔离;压力腔室通过连接液压源对第一岩体形成外围压力,而第二岩体设于拉压柱下方,并非设于压力腔室内也未受到油液的外围压力,控制液压源向上腔体或下腔体通入液压油推动拉压柱上下移动,使拉压柱上方的第一岩体受压,第二岩体受拉,实现压力、拉力同步加载。由于第一岩体与第二岩体是两个独立的被测试件,在测试过程中第一岩体仅受到拉压柱的压力及围压、第二岩体仅受到拉压柱的拉力,拉压协同作用仅仅体现压力与拉伸两个测试同时进行,即通过拉压柱实现在第一岩体、第二岩体同步施加压力、拉力,而第一岩体、第二岩体中每一个实际受到的压缩或拉伸变形破坏形式都是单一的,并没有受到拉压协调变形破坏,传感器检测获得的压力值与拉力值也都分别针对第一岩体与第二岩体,信号的采集与数据处理也是分别针对两个岩体。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能够对试验试件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的多功能材料力学试验机,其中拉伸试验装置位于螺杆的上方、压缩试验装置位于螺杆的下方,且拉伸试验装置与压缩试验装置均由螺杆施力,螺杆在上部空间能够对拉伸试件进行拉伸试验,在下部空间能够对压缩试件进行压缩试验,且试验机在拉伸试验和压缩试验时采用相同加载档位,在此基础上,选择试验机对两个试样同时进行实验,使上述拉伸试验和压缩试验相结合,并由微机获取压力值与拉力值之间的关系,这些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试样材质的选择,压力加载装置、拉压力作用装置、伺服控制装置的构成,或者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且给出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1的试验机在压缩、拉伸试验的施力过程中也能实现稳定性好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对公知常识提出的异议,合议组已在前文中说明了理由,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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