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光伏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16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860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6984.7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喆
合议组组长:吴伟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H02J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6984.7、发明名称为“一种光伏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4600807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直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光伏电池组件和第一开关之间,交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第二开关和电网之间,而对比文件1的直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第一开关和双向变流器之间,交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第二开关和双向变流器之间。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以及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201846091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25日)所公开且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接线方式,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都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光伏系统的控制方法,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1和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和说明书第1-70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光伏电池组件、变流单元、第一开关、第二开关、以及开关电源,其中,
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输出端经第一开关连接所述变流单元的第一端,
所述变流单元的第二端经第二开关连接电网,
所述开关电源具有直流取电支路和交流取电支路,其中,所述直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和所述第一开关之间,所述交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所述第二开关和电网之间;
所述开关电源用于输出控制电,以向所述光伏系统的控制系统供电;
所述控制系统用于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和所述第二开关,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变流单元相连,以便检测并控制所述变流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伏检测单元,其设置在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和所述第一开关之间,以用于检测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由所述开关电源输出的控制电供电,并用于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和所述第二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流单元的第一端与其直流母线直接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电源包括变压器,所述开关电源的直流取电支路与交流取电支路连接至共同的电源母线,所述电源母线连接变压器的原边,所述开关电源输出的控制电由所述变压器的副边输出。
6. 根据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流单元包括三相桥式电路,所述三相桥式电路包括三相桥臂,每相桥臂包括具有反并联二极管的两个功率开关器件,所述两个功率开关器件分别构成该相桥臂的上臂和下臂,各相桥臂的上臂与下臂之间的连接点用于连接所述第二开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系统为三相光伏系统,三相电网的三相线路经第二开关分别连接至各相桥臂的上臂与下臂之间的连接点;
或者,所述光伏系统为单相光伏系统,单相电网的两条线路经第二开关分别连接至任意两相桥臂的上臂与下臂之间的连接点。
8. 根据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电设备,所述用电设备连接所述变流单元的第一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电设备为空调机组。
10.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光伏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根据光伏电池组件的状态和/或电网的状态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和所述第二开关的开合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光伏电池组件不满足发电条件时,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断开。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光伏系统的用电设备不运行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第二开关断开;
或者,在所述光伏系统的用电设备需要运行时,控制所述第二开关闭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光伏电池组件满足发电条件时,控制所述第一开关闭合,同时控制所述第二开关闭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电网断电时,在所述光伏系统的用电设备需要运行且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发电量大于所述用电设备的能耗时,控制所述第一开关闭合、同时控制所述第二开关断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开关电源双取电模式中的取电点设置,使得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的开合状态不影响取电点的取电。当使用该光伏系统进行供电的空调处于待机状态时,可以将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断开,从而将逆变器完全断电,直流母线不再带电,因而系统整体的待机功耗可显著下降;同时断开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对空调机组或光伏电池组件进行检修时,能够有效避免触电的危险,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在光伏电池组件不发电,即空调机组仅依靠电网供电的情况下,可以断开第一开关,从而切断变流单元与光伏电池组件之间的连接,以避免直流母线电压对光伏电池组件的寿命造成影响,从而延长光伏电池组件的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1公开控制电源虽然能够实现双向取电,但当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断开时,则控制电源完全无法从电路中取电,需要额外设置供电电源为其进行供电,整个系统结构复杂,且无法减少光伏系统的待机损耗、无法增加安全可靠性、也无法延长光伏电池组件的使用寿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的发明点在于“采用双取电模式,并且设置有第一开关4和第二开关5”,从而实现意见陈述中所述的以上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控制电源从交流和直流母线同时取电,以及在直流侧和交流侧均存在控制开关,其可实现以下技术效果:1、当直流充电接口或交流充电接口不处于使用状态时,可将两个开关断开来降低待机损耗;2、断开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对光伏电池组件或充电接口连接的用电设备进行检修,以提高安全性;3、断开光伏组件对应的第一开关,采用电网经双向变流器对直流侧的用电设备进行供电,以延长光伏电池组件的使用寿命;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两路冗余电源的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保证开关电源始终有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改动,将取电点分别挪到更靠近电源的位置,即将直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设置为位于光伏电池组件和第一开关之间,将交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设置为位于第二开关和电网之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开关电源采用交、直流双取电的模式以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技术启示,且其也可实现以下技术效果:在第一开关断开但第二开关闭合从而开关电源有电时,对用电设备或光伏电池组件进行检修时,能够有效避免触电的危险,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在光伏电池组件不发电、用电设备仅依靠电网供电的情况下,可以断开第一开关,从而切断变流单元与光伏电池组件之间的连接,以避免直流母线电压对光伏电池组件的寿命造成影响,从而延长光伏电池组件的使用寿命。对于具体取电点的设置,即其具体设置在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的哪一侧,则分别对应有各自的优缺点及适用场合,分别满足不同的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对具体取电点进行相应的选择和设置,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控制系统用于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和所述第二开关,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变流单元相连,以便检测并控制所述变流单元,控制系统获取变流单元的检测信号,以用于判断光伏电池组件的电压、电流状态以及电网的状态,继而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用来控制变流单元,以便调整电压、减少谐波成分,使变流单元的直流母线的电压符合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采用了开关电源交、直流双取电模式取电,但对比文件1的直流电和交流电的供给系统都有多个,若要保证该充电站系统能够正常工作,电源模块的取电点就必须设置在快速开关K201的右侧和快速开关K501的左侧,否则当K201、K501断开时,直流电、交流电的其他供给系统都无法为电源模块供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证据证明以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控制系统获取变流单元的检测信号,以用于判断光伏电池组件的电压、电流状态以及电网的状态,继而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用来控制变流单元,以便调整电压、减少谐波成分,使变流单元的直流母线的电压符合要求”,对比文件1虽然披露了“能够直接控制双向变流器,以根据不同系统状态实施不同系统调配策略,协调能量流向,保持系统稳定运行,并设有并离网两种控制模式;系统主控制器与各子系统控制器进行数据交互,通过各子系统控制器获取各子系统运行参数信息”,但并未披露上述具体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以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光伏电池组件、变流单元、第一开关、第二开关、以及开关电源,其中,
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输出端经第一开关连接所述变流单元的第一端,
所述变流单元的第二端经第二开关连接电网,
所述开关电源具有直流取电支路和交流取电支路,其中,所述直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所述光伏电池组件和所述第一开关之间,所述交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所述第二开关和电网之间;
所述开关电源用于输出控制电,以向所述光伏系统的控制系统供电;
所述控制系统用于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和所述第二开关,所述控制系统与所述变流单元相连,以便检测并控制所述变流单元,控制系统获取变流单元的检测信号,以用于判断光伏电池组件的电压、电流状态以及电网的状态,继而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用来控制变流单元,以便调整电压、减少谐波成分,使变流单元的直流母线的电压符合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以及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交直流双母线的电动车充电站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42,63-83,117-121段,附图1-4,7,12-13):
该电动车充电站系统包括:光伏子系统和市电接入子系统;光伏子系统如图7所示,包括光伏组串1-N(相当于光伏电池组件)、光伏输入模块1-N、系统内部母线、快速开关K201(相当于第一开关)和光伏子系统控制器;市电接入子系统如图13所示,包括快速开关K501(相当于第二开关)、隔离变压器T501、高压断路器K502和市电接入子系统控制器;
电动车充电站还包括:双向变流器(相当于变流单元)和站内控制系统电源模块(相当于开关电源),如图1所示,光伏组串的输出端经光伏输入模块、快速开关K201、系统直流母线后连接双向变流器的一端,双向变流器的另一端经系统交流母线、快速开关K501、隔离变压器T501和高压断路器K502后连接公共电网;站内控制系统电源模块分别与系统直流母线和系统交流母线相连,通过交直流混合接入实现从交流和直流母线同时取电(相当于开关电源具有直流取电支路和交流取电支路),直流取电点位于系统直流母线处即快速开关K201的右侧,交流取电点位于系统交流母线处即快速开关K501的左侧;采用交流和直流双母线架构,能量通过双向变流器在交流母线和直流母线双向流动,实现两条母线的互为备用,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控制电源在系统内部自取,控制电源供电装置通过交直流混合接入实现从交流和直流母线同时取电,供电可靠性高;
系统主控制器(相当于控制系统),由站内控制系统电源模块供电(相当于开关电源用于输出控制电,以向控制系统供电),负责整个电动车充电站系统的总体控制、工作模式切换和各子系统的功能协调等功能,方便充电站的多种能源接入、并网运行、离网运行、并离网切换、负荷优化管理,实现充电站的系统调配、监控和保护功能;系统主控制器与各子系统控制器进行数据交互,通过各子系统控制器获取各子系统运行参数信息;由图3可知,双向变流器与系统主控制器的对应接口之间双向交换数据;
系统主控制器可直接对各子系统中的快速开关下发分合闸指令(相当于控制系统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也可将各子系统控制器采集并上传的各子系统的信息数据上传给交换机;能够直接控制双向变流器(相当于控制系统与变流单元相连,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以便控制变流单元),以根据不同系统状态实施不同系统调配策略,协调能量流向,保持系统稳定运行,并设有并离网两种控制模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直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光伏电池组件和第一开关之间,交流取电支路的取电点位于第二开关和电网之间;(2)控制系统获取变流单元的检测信号,以用于判断光伏电池组件的电压、电流状态以及电网的状态,以便调整电压、减少谐波成分,使变流单元的直流母线的电压符合要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开关电源始终有电;基于系统状态控制变流单元输出以保持系统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站内控制系统电源模块分别与直流母线和交流母线相连,通过交直流混合接入实现从交流和直流母线同时取电;采用交流和直流双母线架构,能量通过双向变流器在交流母线和直流母线双向流动,实现两条母线的互为备用,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开关电源采用交、直流双取电的模式以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技术启示,而如果不需要对开关电源的供电输出进行灵活控制、而需要其始终输出控制供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开关电源交、直流双取电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改动和变型,而将取电点分别设置到快速开关K201的左侧和快速开关K501的右侧,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主控制器直接控制双向变流器,以根据不同系统状态实施不同系统调配策略,协调能量流向,保持系统稳定运行,并设有并离网两种控制模式”以及“系统主控制器与各子系统控制器进行数据交互,通过各子系统控制器获取各子系统运行参数信息;由图3可知,双向变流器与系统主控制器的对应接口之间双向交换数据”,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准确地获知系统当前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双向变流器以及各子系统可将其状态数据信息发送给系统主控制器或者系统主控制器可对双向变流器以及各子系统的状态数据信息进行检测,从而基于系统当前状态进行相应的控制;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系统中的存在谐波危害较大,例如会降低效率,使电气设备过热、故障或烧毁,可引起系统局部谐振,引发保护装置误动甚至引起系统故障和事故等等,因此为了实现上述“保持系统稳定运行”,需要减少谐波成分,并使双向变流器的直/交流母线电压符合要求,以上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快速开关K201左侧设有电压电流采样传感器CPT201(相当于光伏检测单元,设置在光伏电池组件和第一开关之间,以用于检测所述光伏电池组件的状态);系统主控制器,由站内控制系统电源模块供电,可直接对各子系统中的快速开关下发分合闸指令;双向变流器的一端与系统直流母线直接相连(参见图1);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如上):控制电源供电装置通过交直流混合接入实现从交流和直流母线同时取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合适电路结构的开关电源来实现上述功能,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光伏的三相变流并网。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数字控制三相太阳能光伏并网逆变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31段,图1):该并网逆变器包括三相逆变桥4(相当于三相桥式电路),由图1可知,其包括由各自反并联有二极管的6个功率开关管构成的三相桥臂,其中每相桥臂包括2个功率开关管且分别构成该相的上臂和下臂,各相上臂和下臂之间的连接点经三相交流接触器8(相当于第二开关)与三相电网9连接。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光伏的三相变流并网,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如上):三相太阳能光伏并网逆变器,其中,三相逆变桥4的各相上臂和下臂之间的连接点经三相交流接触器8与三相电网9连接。
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三相逆变器4的基础上,对于单相光伏系统,可相应地将单相电网的两条线路经第二开关分别连接至任意两相桥臂的上臂与下臂之间的连接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从属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该电动车充电站系统还包括:连接至系统直流母线的直流充电机子系统1-N,其通过直流充电接口对电动车充电(相当于用电设备连接双向变流器的第一端);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空调机组属于本领域一种常见的用电设备,因此用电设备具体可为空调机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光伏系统的控制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可参见前述第2.1-2.5的审查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如上):系统主控制器可直接对各子系统中的快速开关下发分合闸指令;根据系统主控制器指令,结合市电接入子系统内部的模拟量和开关状态量(相当于电网的状态),控制快速开关501的分合闸,实现系统并网状态与离网状态间的相互切换操作;各子系统软件保护包括过压保护、过流保护、采样传感器故障保护、通讯故障;各子系统软件保护动作定值人工或自适应设置,当子系统控制器检测到故障(相当于光伏电池组件的状态)后,跳对应子系统快速开关,发生故障的子系统退出运行。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从属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第121段):各子系统软件保护包括过压保护、过流保护、采样传感器故障保护、通讯故障;各子系统软件保护动作定值人工或自适应设置,当子系统控制器检测到故障(相当于不满足发电条件)后,跳对应子系统快速开关,发生故障的子系统退出运行;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4段):并网情况下,光伏子系统和风力子系统发电量之和小于直流母线负荷需要时,对市电冲击不超过阈值时,双向变流器将交流母线能量整流供给直流母线(相当于在用电设备需要运行时,控制所述第二开关闭合)。而在用电设备不运行时,无需对其进行供电,此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电能消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控制第二开关断开以断开电网连接,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4段):并网情况下,光伏子系统和风力子系统发电量之和大于直流母线负荷需要,且储能子系统无需充电时,双向变流器再将直流能量逆变到交流母线,供给交流负荷或馈入电网;即当所述光伏电池组件满足发电条件时,首先对直流母线负荷供电,剩余电量再馈入电网,此时快速开关K201和K501必然都是闭合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4段):离网情况(相当于电网断电,此时快速开关K501必然是断开的)下,光伏子系统和风力子系统发电量之和大于直流母线负荷需要,且储能子系统无需充电时,双向变流器再将直流能量逆变到交流母线,为交流负荷供电;即离网状态下,光伏子系统发电先要对直流母线负荷充电,此时快速开关K201必然是闭合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可以有储能子系统、光伏子系统、风电子系统连接到直流母线,市电接入子系统、APF接入子系统、柴油发电机接入子系统连接到交流母线,但其说明书第88段还记载了“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设计选型,选择子系统的种类、数量和容量”,即对比文件1中连接到直流母线和交流母线的多个上述各子系统不是必须同时存在的,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选择的,例如在无需风电和储能的情况下可以仅选择光伏子系统连接到直流母线,在无需APF和柴油发电的情况下可仅选择市电接入子系统连接到交流母线,以上选择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具体取电点的设置,即其具体设置在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的哪一侧,则分别对应有各自的优缺点及适用场合,分别满足不同的实际需求,例如:当将取电点设置在两个开关的内侧时(即对比文件1的取电点设置方式),其可对交直流取电进行灵活地选择、切换和控制,例如,仅交流取电、仅直流取电、交直流两路取电互为备用、或交直流同时断开均不取电,但缺点是如果需要开关电源始终有电,则两个开关无法同时断开,逆变器无法完全断电导致待机功耗稍大;当将取电点设置在两个开关的外侧时(即本申请的取电点设置方式),其为交直流两路取电互为备用的模式,在光伏一侧或电网一侧故障时,从另一侧取电,因此当光伏和电网的至少一者正常时即可保证开关电源始终有电,在两个开关均断开时即可保证开关电源有电,又可实现逆变器完全断电从而降低待机功耗,但缺点是灵活性相对较差,无法在光伏和电网均正常时通过切换选择来实现仅交流取电、仅直流取电、或交直流同时断开均不取电;基于以上认知,在进行以上子系统选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对具体取电点进行相应的选择和设置,例如,如果不需要对开关电源的供电输出进行灵活控制、而仅需要其始终输出控制供电且功耗较低,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取电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改动和变型,而将取电点分别设置到快速开关K201的左侧和快速开关K501的右侧,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主控制器直接控制双向变流器,以根据不同系统状态实施不同系统调配策略,协调能量流向,保持系统稳定运行,并设有并离网两种控制模式”(即公开了控制系统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用来控制变流单元)以及“系统主控制器与各子系统控制器进行数据交互,通过各子系统控制器获取各子系统运行参数信息;由图3可知,双向变流器与系统主控制器的对应接口之间双向交换数据”,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准确地获知系统当前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双向变流器以及各子系统可将其状态数据信息发送给系统主控制器或者系统主控制器可对双向变流器以及各子系统的状态数据信息进行检测,从而基于系统当前状态进行相应的控制;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系统中的存在谐波危害较大,例如会降低效率,使电气设备过热、故障或烧毁,可引起系统局部谐振,引发保护装置误动甚至引起系统故障和事故等等,因此为了实现上述“保持系统稳定运行”,需减少谐波成分,并使双向变流器的直/交流母线电压符合要求,以上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