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42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46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8875.0
申请日:2016-06-07
复审请求人:安庆石油化工总厂联盟化工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65D30/04(2006.01);B65D81/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只是将现有技术各特征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那么这种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8875.0,名称为“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庆石油化工总厂联盟化工厂。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7日,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7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与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 CN204467315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1);
2. CN201775174U,公告日为2011年03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2);
3. CN102862660A,公布日为2013年01月09日(下称对比文件3)。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主腔(1)、侧腔(2)、底腔(3)和拉链(4)、充电电池(5)、电加热片(6)和太阳能板(7);其中:所述的侧腔(2)包绕在主腔(1)外侧四周,所述的底腔(3)位于主腔(1)与侧腔(2)下端,所述的太阳能板(7)安装在侧腔(2)的上端面;所述的侧腔(2)内壁四周均布置有防水布(21);所述的拉链(4)包括上拉链(41)和下拉链(42),所述的上拉链(41)安装在主腔(1)上端面中部,所述的下拉链(42)安装在底腔(3)上端面;所述的侧腔(2)上端设置有进气口(22),所述的进气口(22)上螺纹连接有密封盖;所述的充电电池(5)安装在侧腔(2)内;所述的电加热片(6)安装在侧腔(2)内壁上,且电加热片(6)与充电电池(5)通过电连接;所述的太阳能板(7)与充电电池(5)电连接;
其具体工作方法如下:工作时,上拉链(41)拉开,使得物品从主腔(1)上端进入主腔(1)中,当需要时,可拉动下拉链(42),接着将一些淡水、食物和气筒放入底腔中,当在水上遇险时,可打开底腔(3),利用底腔(3)中的物品维持足够长时间的精力以等待救援;在水上遇险时,则可通过进气口对侧腔(2)内吹气,使得侧腔(2)内充满气体,从而本发明此时能够充当零时救生筏;当在水上遇险时,人若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会导致体温下降,身体很多机能减弱,此时,可通过充电电池(5)中储备的电量对电加热片(6)进行加热,对人体进行供暖,缓解部分体温下降的状况,增大生存可能,所述的太阳能板(7)与充电电池(5)电连接,充电电池(5)可通过太阳能充电。”
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启示,采用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有益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也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或相似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需要进行破坏性改变,不符合整体性原则;本申请的编织袋具有整体性原则,不容分割,对比文件1-3不能组合得到 。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不仅能够实现对货物的装载,且在水上遇险时,本发明的编织袋还能够充当临时救生筏的作用,能够解决水上遇险时救生筏不足的问题,包括主腔(1)、侧腔(2)、底腔(3)和拉链(4)、充电电池(5)、电加热片(6)和太阳能板(7);其中:所述的侧腔(2)包绕在主腔(1)外侧四周,所述的底腔(3)位于主腔(1)与侧腔(2)下端,所述的太阳能板(7)安装在侧腔(2)的上端面;所述的侧腔(2)内壁四周均布置有防水布(21);所述的拉链(4)包括上拉链(41)和下拉链(42),所述的上拉链(41)安装在主腔(1)上端面中部,所述的下拉链(42)安装在底腔(3)上端面;所述的侧腔(2)上端设置有进气口(22),所述的进气口(22)上螺纹连接有密封盖;所述的充电电池(5)安装在侧腔(2)内;所述的电加热片(6)安装在侧腔(2)内壁上,且电加热片(6)与充电电池(5)通过电连接;所述的太阳能板(7)与充电电池(5)电连接;
其具体工作方法如下:工作时,上拉链(41)拉开,使得物品从主腔(1)上端进入主腔(1)中,当需要时,可拉动下拉链(42),接着将一些淡水、食物和气筒放入底腔中,当在水上遇险时,可打开底腔(3),利用底腔(3)中的物品维持足够长时间的精力以等待救援;在水上遇险时,则可通过进气口对侧腔(2)内吹气,使得侧腔(2)内充满气体,从而本发明此时能够充当零时救生筏;当在水上遇险时,人若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会导致体温下降,身体很多机能减弱,此时,可通过充电电池(5)中储备的电量对电加热片(6)进行加热,对人体进行供暖,缓解部分体温下降的状况,增大生存可能,所述的太阳能板(7)与充电电池(5)电连接,充电电池(5)可通过太阳能充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该自救书包能用于使用者落水时的自救,对比文件1中的包和本申请中的袋都是除了实现本身具有盛放物品的功能,还兼具当使用者落水时,为侧腔充气以充当浮体的救生功能,并不存在寻找启示的障碍,同理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寻找启示的障碍,其次,附加腔体增加物品放置量、通过太阳能为落水者加热保暖也分别被对比文件2、3所公开,将对比文件2、3中的相关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将对比文件1中水运自救书包的工作方法应用于塑料编织袋中,并不存在寻找启示的障碍,同理,在对比文件2的救生背包中寻找解决相应问题的启示,也并不存在结合障碍,本申请只是一种各部分简单叠加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中的侧腔还具有固定编织袋内货物的作用,侧腔在作为编织袋使用时,在侧腔内充气,在运输中可以防止货物之间碰撞,遇险时可以避免货物下沉,可以充当救生筏,而对比文件1的气囊与本申请的侧腔不同,也没有记载气囊始终处于充满气体的状态以保护包内物品的内容,因此没有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7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CN204467315U)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自救书包,相应公开了该自救书包的使用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15]、[0022]-[0032]段,附图1-2):包括一个形似正方体的中空结构的书包本体1(相当于主腔)、气囊模块4(相当于侧腔)、拉链(参见附图1),其中,结合附图1,气囊模块4包绕在书包本体1的侧面和上面,该多功能自救书包可在使用者落水时,通过给气囊模块4充气以产生浮力,结合附图1还可知,该拉链包括上拉链,上拉链安装在书包本体1上端面;工作时,上拉链拉开,使得物品从书包本体1上端进入书包本体1中,当落水时,传感器感受外界水压的强度,触发气体发生器,迅速点火并产生大量气体给气囊充气,使得气囊内充满气体,从而使得该自救书包产生比较大的浮力,避免人沉入水中(相当于此时能够充当零时救生筏),即不仅能够实现对物品的装载,且水上遇险时能够解决救生筏不足的问题。根据以上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气囊具有进气口(即侧囊具有进气口,可通过进气口对侧腔充气)。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水运自救书包的工作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的使用方法,侧腔包绕在主腔外侧四周,还包括底腔,充电电池、电加热片、太阳能板,底腔位于主腔与侧腔下端,太阳能板安装在侧腔的上端面,侧腔内壁四周均布置有防水布,拉链还包括下拉链,上拉链安装在主腔上端面的中部,下拉链安装在底腔上端面,进气口设置在侧腔上端,进气口上螺纹连接有密封盖;所述的充电电池安装在侧腔内;所述的电加热片安装在侧腔内壁上,且电加热片与充电电池通过电连接;所述的太阳能板与充电电池电连接;当需要时,可拉动下拉链,接着将一些淡水、食物和气筒放入底腔中,当在水上遇险时,可打开底腔,利用底腔中的物品维持足够长时间的精力以等待救援,当在水上遇险时,可通过进气口对侧腔内吹气,人若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会导致体温下降,身体很多机能减弱,此时,可通过充电电池中储备的电量对电加热片进行加热,对人体进行供暖,缓解部分体温下降的状况,增大生存可能,所述的太阳能板与充电电池电连接,充电电池可通过太阳能充电。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物品携带量以存储应急物品以及对落水者进行供暖。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包和袋都是用于盛装物品的容器,且对比文件1中的包和本申请中的袋都是除了实现本身具有盛放物品的功能,还兼具当使用者落水时,侧腔充气以充当浮体的救生功能。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编织袋是本领域常用的袋种类,因此,当面对使编织袋兼具落水救生功能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水运自救书包的使用方法应用于编织袋中。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囊模块4包绕在书包本体1左侧、右侧、上侧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整体浮力,将侧腔包绕在主腔外侧四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水下环境中,为了保证侧腔的气密性以保证浮力,就必须防止外部液体进入到侧腔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侧腔内壁四周均布置有防水布,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拉链的基础上,具体将上拉链安装在主腔上端面中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
其次,对比文件2(CN201775174U)公开了一种具有救生用途的背包结构,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1]段,附图1-4):包括副背包3,其内部同样设置有多个可供容置各种物品的容置空间,该副背包3则也对应该背包1连接扣带14设有相配合的连接扣带31,使得该副背包3能以连接扣带31与背包1的连接扣带14扣设结合固定,可增加使用者物品携带量,该背包可用来安全渡水,以增加使用者野外生存几率,且也能用来搭载人员、物品或进行紧急水上救灾。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副背包与本申请中的底腔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大了物品携带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中增设附加腔体的启示,至于将该腔体设置在主腔与侧腔的下端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此外,对比文件2中副背包3上端面设置有拉链,即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在附加腔体上端面设置拉链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方便取拿物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底腔上端面设置下拉链。而根据常规的救生常识,将此空间用于携带淡水、食物等应急物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当需要时,可拉动下拉链,接着将一些淡水、食物和气筒放入底腔中,当在水上遇险时,可打开底腔,利用底腔中的物品维持足够长时间的精力以等待救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在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气囊具有进气口的基础上,具体将其设置在侧腔上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作出的常规设置,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29]段,附图1-4):背包1还包括两侧的水袋2,将水袋2所容装的水倒出后,对该水袋2内吹入空气,使得该水袋2内部充满空气,当使用者渡水时,不仅能利用该背包1本身材质浮于水面上,且也能通过背包1两侧水袋2内所充满的空气增加其浮力,便于使用者渡水,由附图1可知,该吹气口(即进气口)位于水袋上端且具有封闭该吹气口的封闭件,且于背包1两侧分别以其扣带14与两相对应的水袋2的连接扣带21连接扣设固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进气口进行吹气以及用封闭件封闭进气口的启示,而至于封闭件具体采用螺纹连接的密封盖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
最后,对比文件3(CN102862660A)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加热水中救生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9]段,附图1):在救生衣的顶口处围绕安装一圈太阳能吸收板2(即太阳能板),所述太阳能吸收板与蓄电池(即充电电池)连接,在救生衣内部铺设加热电阻丝,加热电阻丝与蓄电池和开关连接组成加热电路,对于长时间泡在水中等待救援的人们来说,寒冷的水很容易造成身体冻伤,严重时更会危害生命安全(相当于当在水上遇险时,人若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会导致体温下降,身体很多机能减弱),此时,对比文件3公开的该太阳能加热水中救生装置可通过蓄电池中储备的电量对加热电阻丝进行加热,对人体进行供暖,缓解部分体温下降的状况,增大生存可能,太阳能吸收板与蓄电池电连接,蓄电池可通过太阳能充电。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太阳能这种新能源为落水者进行供暖。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该技术手段用于编织袋中,从而使该编织袋能够通过太阳能对落水者进行供暖,使得该编织袋成为一种新能源水运编织袋。而至于具体将太阳能板安装在侧腔的上端面以及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加热电阻丝的基础上,将其设置为电加热片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所作出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中的侧腔还具有固定编织袋内货物的作用,侧腔在作为编织袋使用时,在侧腔内充气,在运输中可以防止货物之间碰撞,遇险时可以避免货物下沉,可以充当救生筏,而对比文件1的气囊与本申请的侧腔不同,也没有记载气囊始终处于充满气体的状态以保护包内物品的内容,因此没有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所述的侧腔上端设置有进气口,所述的进气口上螺纹连接有密封盖,当在水上遇险时,则可通过进气口对侧腔内吹气,使得侧腔内充满气体,从而本发明此时能够充当零时救生筏”,并没有记载气囊始终处于充满气体的状态以保护包内物品的内容,本申请同对比文件1一样,都是当落水时,向侧腔充气以充当浮体来救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囊模块4包绕在书包本体1左侧、右侧、上侧的基础上,将侧腔包绕在主腔外侧四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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