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混合式温度控制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16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0569
优先权日:2013-06-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34710.4
申请日:2014-06-18
复审请求人:冷王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跃文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陈丽芬
国际分类号:B60P3/20(2006.01);B60H1/00(2006.01);F25B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创造性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分析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所共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能够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4710.4,名称为“混合式温度控制系统及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冷王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5870897A,公开日为1999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492195A,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3:US2002/0129613A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4:WO2008116722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运输单元中控制制冷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包括:
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以及与该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冷却液回路,该冷却液回路用于引导冷却液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其中,该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以及
制冷剂回路,连接到运输制冷单元(TRU),用于将制冷剂从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以冷却该共晶介质和运输单位内部的空气;
其中,在所述共晶装置内部,所述冷却液回路与所述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液回路包括在共晶介质上游的液体入口,和在共晶介质下游的气体出口,
从该共晶介质到在冷却液回路中流动的冷却液的热传递在冷却液回路中将该冷却液从液相转变成气相,以及该气体出口将该气相从冷却液回路中移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进一步包括背压调节器,该背压调节器与气体出口上游的冷却液回路连接。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进一步包括温度传感器,该温度传感器与共晶介质下游的冷却液回路连接,该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在冷却液回路中的冷却液的温度。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进一步包括与液体入口连接的冷却液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液是冷却剂,并且流过该冷却液回路的冷却剂将该共晶介质冻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剂包括二氧化碳(CO2)。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剂包括氮气(N2)。
9. 一种在运输制冷系统(TRS)中冷却共晶装置的方法,该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与该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冷却液回路,以及与该共晶介质接触热的制冷剂回路,其中,在所述共晶装置内部,所述冷却液回路与所述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该方法包括:
引导冷却液流过该冷却液回路,其中,该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
通过将热从该共晶介质传递到流过冷却液回路的冷却液将该共晶介质冷却;以及
引导制冷剂流过该制冷剂回路以冷却该共晶介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冷却剂回路包括蒸发器管,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该蒸发器管中将该冷却液从液相转变成气相。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冷却液从冷却液罐引导到冷却液回路的入口,以将冷却液提供给冷却液回路。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引导冷却液包括引导冷却剂,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该共晶介质冻结。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引导冷却剂包括引导液态二氧化碳(CO2)。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引导冷却剂包括引导液氮(N2)。
15. 一种将共晶装置安装到具有运输制冷单元(TRU)的运输制冷系统(TRS)的方法,包括:
提供共晶装置,该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以及通过该共晶介质并且与该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冷却液回路,其中,流过该冷却液回路的冷却液与该共晶介质物理隔离,并且该冷却液回路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
将共晶装置连接到TRU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其中,在所述共晶装置内部,所述冷却液回路与所述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冷却液罐连接到冷却液回路的入口,以将冷却液提供给冷却液回路。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提供冷却液。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冷却液包括提供冷却剂。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冷却剂包括提供液态二氧化碳(CO2)。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冷却剂包括提供液氮(N2)。”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制冷剂回路用于将制冷剂从运输制冷单元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冷单元,以及制冷剂回路,其用于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蓄冷蒸发器6(即共晶装置),该蓄冷盘管9通过蓄冷蒸发器6,并且制冷剂在不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时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使得冷却液在不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与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制冷剂回路;以及引导制冷剂流过制冷剂回路以冷却该共晶介质以及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蓄冷的空调器,其具备制冷单元和制冷剂回路,包括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共晶装置,以冷却共晶介质,并且制冷剂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当中以解决冷却共晶介质的问题,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因此,权利要求1和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8,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将共晶装置连接到TRU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介质,该冷却液回路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冷单元和制冷剂回路,将共晶装置连接到制冷单元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制冷剂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9 和15中均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共晶装置中的冷却液回路中流动的冷却液可以与共晶介质发生热交换,当不出现直接的物理接触,同样也不与货仓内部出现物理接触,而对比文件4中的冷却液是喷入货舱内部空间以及接触共晶表面的,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一种机械制冷回路,并没有记载任何有关冷却液回路的特征,因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与本申请中制冷回路中的制冷剂和冷却流体的处理和操作均不同,不存在任何的技术启示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4中的方案,使得该冷却流体回路不允许冷却流体与共晶介质和TRS的货舱物理混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运输单元中控制制冷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包括:
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以及与该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冷却液回路,该冷却液回路用于引导冷却液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其中,该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以及
制冷剂回路,连接到运输制冷单元(TRU),用于将制冷剂从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以冷却该共晶介质和运输单位内部的空气;
其中,在所述共晶装置内部,所述冷却液回路与所述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液回路包括在共晶介质上游的液体入口,和在共晶介质下游的气体出口,
从该共晶介质到在冷却液回路中流动的冷却液的热传递在冷却液回路中将该冷却液从液相转变成气相,以及该气体出口将该气相从冷却液回路中移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进一步包括背压调节器,该背压调节器与气体出口上游的冷却液回路连接。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进一步包括温度传感器,该温度传感器与共晶介质下游的冷却液回路连接,该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在冷却液回路中的冷却液的温度。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进一步包括与液体入口连接的冷却液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液是冷却剂,并且流过该冷却液回路的冷却剂将该共晶介质冻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剂包括二氧化碳(CO2)。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其中该冷却剂包括氮气(N2)。
9. 一种在运输制冷系统(TRS)中冷却共晶装置的方法,该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与该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冷却液回路,以及与该共晶介质接触热的制冷剂回路,其中,在所述共晶装置内部,所述冷却液回路与所述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该方法包括:
引导冷却液流过该冷却液回路,其中,该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
通过将热从该共晶介质传递到流过冷却液回路的冷却液将该共晶介质冷却;以及
引导制冷剂流过该制冷剂回路以冷却该共晶介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冷却剂回路包括蒸发器管,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该蒸发器管中将该冷却液从液相转变成气相。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冷却液从冷却液罐引导到冷却液回路的入口,以将冷却液提供给冷却液回路。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引导冷却液包括引导冷却剂,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该共晶介质冻结。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引导冷却剂包括引导液态二氧化碳(CO2)。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引导冷却剂包括引导液氮(N2)。
15. 一种将共晶装置安装到具有运输制冷单元(TRU)的运输制冷系统(TRS)的方法,包括:
提供共晶装置,该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以及通过该共晶介质并且与该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冷却液回路,其中,流过该冷却液回路的冷却液与该共晶介质物理隔离,并且该冷却液回路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 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
将共晶装置连接到TRU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其中,在所述共晶装置内部,所述冷却液回路与所述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冷却液罐连接到冷却液回路的入口,以将冷却液提供给冷却液回路。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提供冷却液。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冷却液包括提供冷却剂。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冷却剂包括提供液态二氧化碳(CO2)。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冷却剂包括提供液氮(N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的修改以及争辩的内容实际上并非本申请核心发明点,本申请核心发明点是通过共晶装置以及冷却液共同对货舱进行复合制冷,并且在冷却剂系统不工作时依然可以由共晶装置进行单独供冷,然而该复合制冷模式已经被对比文件4所明确公开,也就是说本申请核心发明点已经被现有技术所披露;至于是否发生物理混合实际上都可以进行热接触发生热交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冷却液回路将冷却液导入共晶装置在避免与其发生物理混合的情况下进行了热接触,这都与本申请相同,在这样的明确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想到采用冷却液回路导入的方式使得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包括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进行热接触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制冷剂回路用于将制冷剂从运输制冷单元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冷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制冷剂回路,其用于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共晶装置,该制冷剂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部对运输货仓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在货舱中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即通过封闭管路与货舱内的物品隔离)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与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制冷剂回路;以及引导制冷剂流过制冷剂回路以冷却该共晶介质以及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由此可知,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冷却剂冷却共晶装置,通过共晶装置和冷却液共同对货舱进行快速高效的复合制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蓄冷的空调器,包括制冷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制冷剂回路,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共晶装置,以冷却共晶介质,该制冷剂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当中以解决冷却共晶介质的问题,也容易想到使得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部对运输货仓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在货舱中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即通过封闭管路与货舱内的物品隔离)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和9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8,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将共晶装置连接到TRU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介质,该冷却液回路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冷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制冷剂回路,其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即共晶装置,该制冷剂回路通过共晶装置,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部对运输货仓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在货舱中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即通过封闭管路与货舱内的物品隔离)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使用共晶装置来冷却空间,而且本申请中冷却液用于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使得共晶介质恢复冷却能力,而对比文件4的冷却液用于冷却整个货舱。2.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通过将冷却液的冷却引导到共晶介质中来快速实现共晶介质的充冷再共晶的技术效果。这显然不是通过对比文件4中提供的空间的一般冷却,或者冷却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中的共晶的制冷回路来实现的;并且,这还需要冷却液与空间内可能敏感的货物(例如,食品或者药品等)保持不接触的情况下实现。3.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冷却液回路,或者这种冷却液回路不允许其中的冷却液与TRS的共晶或货舱空间混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9 和15中均增加说明
书中的技术特征“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运输单元中控制制冷的运输制冷系统(TRS),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冷却系统的运输制冷系统,实际上也是一种运输单元中控制制冷的运输制冷系统(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0页第1行至第11页第8行,附图1-2),包括:容器8(相当于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9,以及与共晶介质9热接触的冷却系统4(即冷却液回路),冷却系统4用于引导冷却液与共晶介质9进行热接触(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0页第5-10行);以及机械冷却总成3(即制冷剂回路),连接到运输制冷单元,其也用来冷却共晶介质和运输单位内部的空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制冷剂回路用于将制冷剂从运输制冷单元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热交换系统,通过共晶装置和冷却液共同对货舱进行快速高效的复合制冷。
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蓄冷的空调器(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包括压缩机1,冷凝器2,储液罐4,膨胀阀5(即制冷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蓄冷盘管9(即制冷剂回路),其用于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蓄冷蒸发器6(即共晶装置),以冷却蓄冷介质10(即共晶介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末尾),同时,该蓄冷盘管9通过作为共晶装置的蓄冷蒸发器6,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采用制冷单元的冷却剂通过冷却管路对共晶介质进行热交换,增大了冷却剂与共晶介质的热接触范围,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当中以解决冷却共晶介质的问题,即使得制冷剂回路用于将制冷剂从运输制冷单元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也容易想到将冷却液采用冷却管路(即物理隔离)与共晶介质进行热交换,使得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而由于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冷却线路,因此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不对运输货舱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在货舱内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即通过封闭管路与货舱内的物品隔离)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冷却液回路包括在共晶介质上游的液体入口,和在共晶介质下游的气体出口”,从共晶介质到在冷却液回路中流动的冷却液的热传递,在冷却液回路中将该冷却液从液相转变成气相,以及气体出口将气相从冷却液回路中移除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图2),作用与本申请一样,都是用于冷却液循环,即该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包括背压调节器,背压调节器与气体出口上游的冷却液回路连接”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2段,附图1-5,附图标记34),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调整压力,防止压力过低,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包括温度传感器,该温度传感器与共晶介质下游的冷却液回路连接,该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在冷却液回路中的冷却液的温度”在对比文件1和3中均有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对比文件3说明书附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包括与液体入口连接的冷却液罐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容器4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冷却液是冷却剂,并且流过该冷却液回路的冷却剂将该共晶介质冻结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从属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冷却剂包括二氧化碳(CO2)以及冷却剂包括氮气(N2)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运输制冷系统(TRS)中冷却共晶装置的方法,对比文件4同样公开了一种在运输制冷系统(TRS)中冷却共晶装置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0页第1行至第11页第8行,附图1,2),该容器8(即共晶装置)包括共晶介质9,与共晶介质9热接触的冷却系统4(即冷却液回路),以及同样参与冷却共晶介质9的机械冷却总成3,该方法包括:引导冷却液流过冷却系统4;通过将热从共晶介质9传递到流过冷却系统4的冷却液将共晶介质冷却。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与共晶介质热接触的制冷剂回路;以及引导制冷剂流过制冷剂回路以冷却该共晶介质以及冷却液回路通过该共晶装置,以允许该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由此可知,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冷却剂冷却共晶装置,通过共晶装置和冷却液共同对货舱进行快速高效的复合制冷。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蓄冷的空调器,其中包括了冷却剂冷却共晶装置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包括压缩机1,冷凝器2,储液罐4,膨胀阀5(即制冷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蓄冷盘管9(即制冷剂回路),该方法包括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蓄冷蒸发器6(即共晶装置),以冷却蓄冷介质10(即共晶介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末尾),进一步的,该蓄冷盘管9通过作为共晶装置的蓄冷蒸发器6,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采用制冷单元的冷却剂对共晶介质进行冷却,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当中以解决冷却共晶介质的问题,即,使得制冷剂回路与共晶介质接触热,引导制冷剂流过制冷剂回路以与共晶介质进行热交换,以及也容易想到使得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而由于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冷却线路,因此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不对运输货舱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在货舱内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即通过封闭管路与货舱内的物品隔离)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冷却剂回路包括蒸发器管,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在蒸发器管中将冷却液从液相转变成气相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3),作用与本申请一样,都是用于冷却液循环,即该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将冷却液从冷却液罐引导到冷却液回路的入口,以将冷却液提供给冷却液回路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引导冷却液包括引导冷却剂,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该共晶介质冻结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引导冷却剂包括引导液态二氧化碳(CO2);引导冷却剂包括引导液氮(N2) 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2段),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将共晶装置安装到具有运输制冷单元(TRU)的运输制冷系统(TRS)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将共晶装置安装到具有运输制冷单元(TRU)的运输制冷系统(TRS)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0页第1行至第11页第8行,附图1,2),包括:提供容器8(即共晶装置,参见附图1),容器8包括共晶介质9以及与共晶介质9热接触的冷却系统4(即冷却液回路),其中,流过冷却系统4的冷却液与共晶介质9物理隔离;因此,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共晶装置连接到TRU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介质,该冷却液回路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并且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冷却剂冷却共晶装置,通过共晶装置和冷却液共同对货舱进行快速高效的复合制冷。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蓄冷的空调器,其中包括了冷却剂冷却共晶装置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包括压缩机1,冷凝器2,储液罐4,膨胀阀5(即制冷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蓄冷盘管9(制冷剂回路),该方法包括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蓄冷蒸发器6(即共晶装置),以冷却蓄冷介质10(共晶介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末尾),即将共晶装置连接到制冷单元的制冷剂回路形成共晶介质与制冷剂回路之间的热连接,同时,该蓄冷盘管9通过作为共晶装置的蓄冷蒸发器6,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采用制冷单元的冷却剂对共晶介质进行冷却,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当中以解决冷却共晶介质的问题,即,使得制冷剂回路与共晶介质接触热,引导制冷剂流过制冷剂回路以与共晶介质进行热交换,以及也容易想到使得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而由于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冷却线路,因此在共晶装置内部冷却液回路与制冷剂回路相互分离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不对运输货舱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在货舱内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即通过封闭管路与货舱内的物品隔离)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4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包括:将冷却液罐连接到冷却液回路的入口,以将冷却液提供给冷却液回路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图1)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5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包括:提供冷却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6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提供冷却液包括提供冷却剂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7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提供冷却剂包括提供液态二氧化碳(CO2);提供冷却剂包括提供液氮(N2) 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2段),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使用共晶装置来冷却空间,而且本申请中冷却液用于与共晶介质
进行热接触,使得共晶介质恢复冷却能力,而对比文件4的冷却液用于冷却整个货舱。(2)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该冷却液在不会与该共晶介质和所述运输制冷系统(TRS)的货舱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该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3)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冷却液回路,或者这种冷却液回路不允许其中的冷却液与TRS的共晶或货舱空间混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5、31段中明确指出运输制冷单元TRU既冷却货舱又冷却共晶装置,因此本申请是通过制冷单元和共晶装置来共同冷却空间,而不是只使用共晶装置来冷却空间的,而对比文件4同样也是通过机械冷却总成3(即制冷剂回路),连接到运输制冷单元(TRU),用来冷却共晶介质和运输单位内部的空气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与共晶介质9热接触的冷却系统4(即冷却液回路),冷却系统4用于引导冷却液与共晶介质9进行热接触(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0页第5-10行) ,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与制冷单元相连的蓄冷盘管9(即制冷剂回路),将制冷剂从制冷单元引导到蓄冷蒸发器6(即共晶装置),以冷却蓄冷介质10(即共晶介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末尾),同时,该蓄冷盘管9通过作为共晶装置的蓄冷蒸发器6,允许制冷剂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在此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当中以解决冷却共晶介质的问题,即使得制冷剂回路用于将制冷剂从运输制冷单元TRU引导到该共晶装置,以及也容易想到将冷却液采用冷却管路(即物理隔离)与共晶介质进行热交换,使得冷却液回路通过共晶装置,以允许冷却液在不会与共晶介质物理混合的情况下与共晶介质进行热接触。另外,为了确保冷却剂对运输货仓中货物造成污染,采用封闭的管路系统,如采用与需要冷却的物质接触的冷却管路来传输冷却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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