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15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749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2529.6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璞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H02N1/04,B32B9/04,B32B15/08,B32B27/08,B32B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2529.6,名称为“一种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摩擦电发电机以及用于封装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封装结构,所述摩擦电发电机和所述封装结构均是可降解材料,
其中,所述摩擦电发电机被全部封装在所述封装结构内部,所述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所述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所述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电发电机包括:
上基底层,其上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一面的内表面相接触;
高分子聚合物层,其固定于所述上基底层的下表面;
下基底层,其下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二面的内表面相接触;以及
导电层,其固定于所述下基底层的上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基底层、高分子聚合物层、下基底层和所述封装结构均是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为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胶原、明胶、弹性蛋白、丝蛋白、聚酸酐、聚乳酸、医用可降解聚酯、海藻酸钠、透明质酸、聚已内酯、壳聚糖、聚乙烯醇、聚羟基乙酸、聚-β-羟丁酸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混合物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进行表面处理,成为亲水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处理包括碱处理、乙醇处理和/或等离子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1:10至10:1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50:50、75:25或者85:15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50比50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表面经过氢氧化钠处理。
10. 根据权利要求3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厚度范围在10μm-500μm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3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采用压膜法或者涂覆法形成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2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可降解的金属薄膜结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 可降解金属薄膜结构由含有镁、金、银、铜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合金制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2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的厚度范围在10nm-100μm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2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包括互相咬合的第一金属电极层和第二金属电极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呈梳齿状交叉咬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形成的梳齿状结构的齿宽范围在100μm-10cm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具有栅格状结构。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或所述导电层的上表面具有微结构,所述微结构用于增大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与所述导电层的有效接触面积。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在于,所述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还包括引出电路,所述引出电路用于引出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电输出。”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986364A,公开日为2014年8月1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所述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所述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本申请的下基底层与导电层是两个独立的结构,导电层固定于所述下基底层的上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2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所述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所述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20项的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5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增加至原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封装结构为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为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删除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封装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摩擦电发电机由所述封装结构整体封装、封装结构为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为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纳米发电机结构不同,带塞子的结构工作时间不可靠,塞子为磁性时存在部分不能排除体外的成分,塞子为温敏时可靠性不足;本申请的发电机全可降解,且对比文件1并不能真正调控发电机的降解时间。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摩擦电发电机以及用于封装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封装结构,所述摩擦电发电机和所述封装结构均是可降解材料,
其中,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由所述封装结构整体封装,所述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所述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所述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
其中,所述封装结构为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为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电发电机包括:
上基底层,其上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一面的内表面相接触;
高分子聚合物层,其固定于所述上基底层的下表面;
下基底层,其下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二面的内表面相接触;以及
导电层,其固定于所述下基底层的上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基底层、高分子聚合物层和下基底层均是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为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胶原、明胶、弹性蛋白、丝蛋白、聚酸酐、聚乳酸、医用可降解聚酯、海藻酸钠、透明质酸、聚已内酯、壳聚糖、聚乙烯醇、聚羟基乙酸、聚-β-羟丁酸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混合物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进行表面处理,成为亲水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处理包括碱处理、乙醇处理和/或等离子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1:10至10:1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50:50、75:25或者85:15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50比50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表面经过氢氧化钠处理。
10. 根据权利要求3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厚度范围在10μm-500μm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3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采用压膜法或者涂覆法形成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2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可降解的金属薄膜结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金属薄膜结构由含有镁、金、银、铜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合金制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2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的厚度范围在10nm-100μm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2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 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包括互相咬合的第一金属电极层和第二金属电极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呈梳齿状交叉咬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形成的梳齿状结构的齿宽范围在100μm-10cm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具有栅格状结构。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或所述导电层的上表面具有微结构,所述微结构用于增大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与所述导电层的有效接触面积。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在于,所述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还包括引出电路,所述引出电路用于引出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电输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其包括“摩擦发电机”和“封装结构”,并未明确记载其封装结构是否包含塞子,因此具有塞子的封装结构的纳米摩擦发电机也被限定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塞子、封装结构、发电机本体全部都可降解的摩擦发电机的技术方案,其封装结构为膜式结构(参见其说明书其3页第0036段第3-4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在材料降解领域,影响聚合物降解的起决定作用的是材料本身的化学结构,同时可降解材料的改性能够改变降解时间,因此可降解材料的降解时间与材料本身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有关,因此可以通过确定可降解装置的部件材料或材料改性后确定装置的降解时间,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植入式设备中,全封闭的封装结构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为了简化结构而设置封装结构为全封闭不含其他部件的结构,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主要对封装结构和摩擦电发电机的材料进行限定,以特征“摩擦电发电机和所述封装结构均是可降解材料”为例,封装结构具有塞子或不具有塞子并不是该特征是否被公开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如果封装结构是可降解材料构成,则其就已经被上述特征所涵盖,具体到对比文件1而言,其说明书第37段给出了涵盖封装结构、封装方式、封装材料的完整封装技术方案,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植入式发电机是可降解的,封装结构也是可降解的膜式结构(说明书第37段),即使考虑含有塞子3的技术方案,其也明确指出了磁性塞子是可降解的(说明书第38段),温敏塞子也是可被降解的(说明书第39段),由此可知其全部部件是可降解的。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塞子、封装结构、发电机本体全部都可降解的摩擦发电机的技术方案,其封装结构为膜式结构(参见其说明书其3页第0036段第3-4行)。其次,对于植入式医疗设备而言,采用具有亲水特性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不同的特性的可降解材料其降解速度不同,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161页-162页 “(一)人工合成高分子聚合物膜”,《牙周病临床防治与发展》,梁焕友、唐倩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1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影响聚合物降解的起决定作用的是材料本身的化学结构,同时可降解材料的改性能够改变降解时间,因此可降解材料的降解时间与材料本身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有关,因此可以通过确定可降解装置的部件材料或材料改性后确定装置的降解时间,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在植入式设备中,全封闭的封装结构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为了简化结构而设置封装结构为全封闭不含其他部件的结构,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合并至原权利要求1,并新增技术特征“以进一步微调解降解时间”,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5和16;相应修改各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摩擦电发电机以及用于封装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封装结构,所述摩擦电发电机和所述封装结构均是可降解材料,
其中,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由所述封装结构整体封装,所述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所述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所述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
其中,所述封装结构为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为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以进一步微调解降解时间,
其中,所述摩擦发电机的导电层包括呈梳齿状交叉咬合的第一金属电极层和第二金属电极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电发电机包括:
上基底层,其上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一面的内表面相接触;
高分子聚合物层,其固定于所述上基底层的下表面;
下基底层,其下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二面的内表面相接触;以及
导电层,其固定于所述下基底层的上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基底层、高分子聚合物层和下基底层均是可降解的膜式结构,且该膜式结构 为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胶原、明胶、弹性蛋白、丝蛋白、聚酸酐、聚乳酸、医用可降解聚酯、海藻酸钠、透明质酸、聚已内酯、壳聚糖、聚乙烯醇、聚羟基乙酸、聚-β-羟丁酸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混合物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进行表面处理,成为亲水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处理包括碱处理、乙醇处理和/或等离子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1:10至10:1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50:50、75:25或者85:15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 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聚乳酸和聚羟基乙酸按50比50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制成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表面经过氢氧化钠处理。
10.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厚度范围在10μm-500μm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采用压膜法或者涂覆法形成所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3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可降解的金属薄膜结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降解金属薄膜结构由含有镁、金、银、铜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合金制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的厚度范围在10nm-100μm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形成的梳齿状结构的齿宽范围在100μm-10cm之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具有栅格状结构。
1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或所述导电层的上表面具有微结构,所述微结构用于增大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与所述导电层的有效接触面积。
1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其特征在在于,所述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还包括引出电路,所述引出电路用于引出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电输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进一步微调解降解时间,以及摩擦发电机的导电层包括呈梳齿状交叉咬合的第一金属电极层和第二金属电极层。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实现这种封装结构降解时间的可调方式,即通过对构成封装结构的封装材料的选择以及对封装材料的改性处理都可以实现降解时间的粗调,封装结构还可以设置成具有亲水表面的模式结构,能够实现降解时间的微调,在对封装结构的材料进行上述处理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封装结构的降解时间的可控。而《牙周病临床治疗与发展》中并未指出还可以通过在可降解膜性材料的表面形成亲水表面,以在原来的单一材料或者共聚物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其降解时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摩擦发电机的导电层的结构,其采用的是两个电极层呈梳齿状交叉咬合结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986364A,公开日为2014年8月13日。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入式发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一种植入式发电机,该植入式发电机可包括:摩擦电发电机(相当于摩擦电发电机);封装结构(相当于封装结构),封装结构可用于封装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相当于及用于封装摩擦电发电机的封装结构)。植入式发电机是可降解的(相当于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封装结构为可降解的膜式结构(说明书第37段),磁性塞子是可降解的(说明书第38段),温敏塞子也是可被降解的(说明书第39段),由此可知全部部件是可降解的,第一电极层和第二电极层可均为导电的可降解薄膜,高分子聚合物层是可降解的,由此可知该摩擦发电机是可降解材料制成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膜式结构为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以进一步微调解降解时间,摩擦发电机的导电层包括呈梳齿状交叉咬合的第一金属电极层和第二金属电极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降解时间并提高空间利用率。
然而,对于植入式医疗设备而言,采用具有亲水特性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不同的特性的可降解材料其降解速度不同,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161页-162页 “(一)人工合成高分子聚合物膜”,《牙周病临床防治与发展》,梁焕友、唐倩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1月)。《牙周病临床防治与发展》已经记载了PGA具有亲水特性,其生物相容性好,体内降解时间短,以及PLA亲水性差,体内降解缓慢。其还记载了此类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膜材料具有质量稳定,降解率易于控制的优点。可见,其明确公开了材料特性与降解时间调整之间的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降解率的控制相当于对于降解时间的控制。基于此,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的降解时间由封装结构的材料和/或材料被改性后所确定以及膜式结构为具有亲水表面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以微调解降解时间,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金属电极层的形状及具体结构尺寸,设置 “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呈梳齿状交叉咬合”以降低尺寸提高空间利用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摩擦电发电机1可包括第一电极层11(相当于摩擦电发电机包括上基底层)、绝缘型高分子聚合物层12(相当于高分子聚合物层)和第二电极层13(相当于导电层和下基底层)。可通过真空溅射法或者蒸镀法在高分子聚合物层12 的上表面制备第一电极层11(相当于高分子聚合物层固定于所述上基底层的下表面),第一电极层11的上表面(不与高分子聚合物层12结合的表面)可与封装结构(图2未示出)的第一面(即图1中封装结构2的上面)的内表面接触(相当于上基底层上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一面的内表面相接触)。第二电极层13的下表面可与封装结构的第二面(即图1中封装结构2的下面)的内表面接触(相当于下基底层下表面与所述封装结构的第二面的内表面相接触)。由图1可以看出,摩擦电发电机1被全部封装在封装结构2内部。同时,为了承托和保护组件提高装置稳固性而将下基底层和导电层分别设置并使导电层固定于所述下基底层的上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所述第一电极层和所述第二电极层可均为导电的可降解薄膜,高分子聚合物层是可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层12可为绝缘型柔性薄膜(相当于上基底层、高分子聚合物层、下基底层是可降解的膜式结构、高分子聚合物层为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即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上基底层和下基底层的材质,为了便于制造而设置上基底层和下基底层的膜式结构为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高分子聚合物层12可为绝缘型柔性薄膜。优选地,高分子聚合物层12 可由胶原、明胶、弹性蛋白、丝蛋白、聚酸酐、聚乳酸、医用可降解聚酯、海藻酸钠、透明质酸、聚已内酯、壳聚糖中的一者构成或者由其中的多者的任意比例混合物构成(相当于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由含有胶原、明胶、弹性蛋白、丝蛋白、聚酸酐、聚乳酸、医用可降解聚酯、海藻酸钠、透明质酸、聚已内酯、壳聚糖中的一者或者多者的任意比例混合物制成)。即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此基础上,聚乙烯醇、聚羟基乙酸、聚-β-羟丁酸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可降解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选择构成高分子可降解薄膜结构的材料组分,为了便于制造而设置组成膜式结构的材料中还包括聚乙烯醇、聚羟基乙酸、聚-β-羟丁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对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表面处理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制造流程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制造流程步骤,且碱处理、乙醇处理和/或等离子处理都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表面处理方式,为了提高装置工作效果而设置“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进行表面处理,成为亲水表面”、“表面处理包括碱处理、乙醇处理和/或等离子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分别对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高分子聚合物层12可为绝缘型柔性薄膜。优选地,高分子聚合物层12 可由胶原、明胶、弹性蛋白、丝蛋白、聚酸酐、聚乳酸、医用可降解聚酯、 海藻酸钠、透明质酸、聚已内酯、壳聚糖中的一者构成或者由其中的多者的任意比例混合物构成。此外,聚乙烯醇、聚羟基乙酸、聚-β-羟丁酸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可降解的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选择制造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材料组分及其配比并合理进行表面处理,这种制造组分及配比的选择及表面处理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0-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4分别对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高分子聚合物层12的厚度可在10μm-500μm之间(相当于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的厚度范围在10μm-500μm之间)。可采用压膜法或者涂覆法形成所述封装结构,第一电极层11第二电极层13可为可导电的柔性薄膜,第一电极层11和第二电极层13可为由如镁或者镁合金构成的可降解薄膜(相当于导电层是可降解的金属薄膜结构、可降解金属薄膜结构由含有镁的合金制成),电极层11和13的厚度范围可在100μm-1000μm之间(相当于导电层的厚度范围在10nm-100μm之间)。即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此基础上,压膜法和涂覆法都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制造膜层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也可采用压膜法和涂覆法形成,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金、银、铜都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金属导电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选择导电层的材料组分,为了便于制造而设置组成可降解金属薄膜结构的材料中还包括金、银、铜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任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分别对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金属电极层的形状及具体结构尺寸,为了降低尺寸并提高效率而设置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形成的梳齿状结构的齿宽范围在100μm-10cm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高分子聚合物层12的下表面和/或第二电极层13的上表面(即其彼此接触的表面)可具备能增加其最大接触面积的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组件的表面结构,为了提高发电效率而设置“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具有栅格状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分别对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至第5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2):高分子聚合物层12的下表面和/或第二电极层13的上表面(即其彼此接触的表面)可具备能增加其最大接触面积的微结构(相当于高分子聚合物层的下表面或所述导电层的上表面具有微结构,所述微结构用于增大所述高分子聚合物层与所述导电层的有效接触面积)。植入式发电机还可具有引出电路,该引出电路可将摩擦电发电机1提供的电输出引出至被供电的对象(相当于全可降解纳米发电机还包括引出电路,所述引出电路用于引出所述摩擦电发电机的电输出)。即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植入式医疗设备而言,采用具有亲水特性的可降解高分子薄膜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不同的特性的可降解材料其降解速度不同,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161页-162页 “(一)人工合成高分子聚合物膜”,《牙周病临床防治与发展》,梁焕友、唐倩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1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影响聚合物降解的起决定作用的是材料本身的化学结构,同时可降解材料的改性能够改变降解时间,因此可降解材料的降解时间与材料本身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有关,因此可以通过确定可降解装置的部件材料或材料改性后确定装置的降解时间,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在《牙周病临床防治与发展》中已经记载了PGA具有亲水特性,其生物相容性好,体内降解时间短,以及PLA亲水性差,体内降解缓慢。其还明确记载了,此类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膜材料具有质量稳定,降解率易于控制的优点,可见,其明确公开了材料特性与降解时间调整之间的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降解率的控制相当于对降解时间的控制。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金属电极层的形状及具体结构尺寸,设置 “第一金属电极层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极层呈梳齿状交叉咬合”以降低尺寸提高空间利用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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