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地址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02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749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3122.8
申请日:2015-05-13
复审请求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颖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白若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10/02,G06Q5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3122.8,名称为“地址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4156443A,公开日期:2014年11月19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特征标识,所述预设范围与所述经纬度相关;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根据解析到的经纬度查找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2)、添加的信息还包括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若不预设该商圈经纬度集合,如何确定该地址信息的特征标识以及添加的信息还可包括哪些。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属技术领域,“商圈”顾名思义通常指的是以某个地理位置为中心,在预设距离范围内的区域集合(该区域可包括地标/建筑、道路、经纬度等),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如对比文件1公开所示,通过解析出当前地址信息的经纬度后,即可得到该经纬度附近的或对应所在的商圈名称以及在该商圈内的其他特征标识(例如道路信息等),其方案实质也是可以得到与当前经纬度在一定距离范围内的特征标识(包括商圈、建筑、道路等信息),因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若没有预先设置该商圈经纬度集合,那么为了得到该经纬度对应的特征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地想到可以在解析出经纬度后,直接采用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该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如下方案:“将该特征标识添加到地址信息中,以使得司机能了解地点的大概位置(商圈、地址等)并判断是否有接单意愿”。也即司机通常对商圈、地标等标识很熟悉,但是,本领域人员也应该知晓,最终司机接客的地点还是地图标注的乘客的实际经纬度地点,因此,为了让司机更加清楚的了解乘客的实际地理位置,那么进一步标注乘客的位置与该商圈/地标的距离、方位等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的,且基于已有的定位技术能容易地实现。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址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待推送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解析,以获取与该地址信息对应的经纬度;
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特征标识,所述预设范围与所述经纬度相关联;
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以及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标识为商圈、桥梁的方位、交叉路口的方位或道路的方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特征标识,进一步包括:
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商圈,若搜索到商圈,则将搜索到的商圈作为特征标识;
若未搜索到商圈,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桥梁或交叉路口,若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桥梁或交叉路口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
若未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道路,若搜索到道路,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道路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址信息包括:出发地址和/或目的地地址。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待推送订单推送至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播放所述待推送订单。
6. 一种地址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息解析单元,用于将待推送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解析,以获取与该地址信息对应的经纬度;
标识搜索单元,用于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特征标识, 所述预设范围与所述经纬度相关联;
标识添加单元,用于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以及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标识为商圈、桥梁的方位、交叉路口的方位或道路的方位。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搜索单元,还用于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商圈,若搜索到商圈,则将搜索到的商圈作为特征标识;若未搜索到商圈,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桥梁或交叉路口,若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桥梁或交叉路口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若未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道路,若搜索到道路,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道路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地址信息包括:出发地址和/或目的地地址。
10. 如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订单推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待推送订单推送至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播放所述待推送订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6的修改均是补入了特征“根据所述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删除了特征“所述预设范围与所述经纬度相关联”,用“确定的所述”替换了“其预设”。此外,还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其预设”修改为“确定的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能够使得司机更好的对乘客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准确地识别,便于司机更好的对乘客的出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具体位置进行判断。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统一司机和乘客对于地点的理解,以及简化POI的表达。(2)本申请的地址处理过程是:根据所述经纬度确定搜索的范围,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并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添加至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中,该搜索的范围并非是人为设定,而是根据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能够更加灵活的确定一个范围,以及实现特征标识的确定其过程并非是对地址信息本身的处理,其既保证了原来地址信息的完整,又能够让司机更好的对地址信息进行识别,从而能够让司机能够更好的了解地址信息的具体方位。而对比文件1的处理过程是:针对输入的包含了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地理兴趣点进行处理的过程,即对地址进行了改写和缩写,可能会存在本用来详细表达具体地址的信息被覆盖。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址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待推送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解析,以获取与该地址信息对应的经纬度;
根据所述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
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
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以及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标识为商圈、桥梁的方位、交叉路口的方位或道路的方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进一步包括:
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其预设范围内的商圈,若搜索到商圈,则将搜索到的商圈作为特征标识;
若未搜索到商圈,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桥梁或交叉路口,若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桥梁或交叉路口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
若未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道路,若搜索到道路,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道路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址信息包括:出发地址和/或目的地地址。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 包括:
将所述待推送订单推送至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播放所述待推送订单。
6. 一种地址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息解析单元,用于将待推送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解析,以获取与该地址信息对应的经纬度;
标识搜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并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
标识添加单元,用于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以及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标识为商圈、桥梁的方位、交叉路口的方位或道路的方位。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搜索单元,还用于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商圈,若搜索到商圈,则将搜索到的
商圈作为特征标识;若未搜索到商圈,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桥梁或交叉路口,若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桥梁或交叉路口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若未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则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道路,若搜索到道路,则将所述经纬度位于搜索到的道路的方位作为特征标识。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地址信息包括:出发地址和/或目的地地址。
10. 如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订单推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待推送订单推送至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播放所述待推送订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于两者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3]段-[0005]段中明确记载了“让接单人通过商圈来明确地点,以此来判断订单价值和接单意愿”,而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3]段和[0026]段也记载了“通过添加特征标识,使得司机在接单时,便于判断订单是否为其预想的订单,避免订单资源的浪费”。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2)其次,对于对地址的处理过程:本申请中是通过经纬度设定搜索范围,进而确定特征标识;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可知(可进一步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对比文件1在用户输入poi后,查找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也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除了进行商圈地址的匹配外(即该poi所在的商圈),还有一种方式是查找该poi附近的商圈;同时,在本领域中,特别在进行位置定位的推荐/搜索过程中,“附近”通常的定义为以当前经纬度为中心的预设范围;此外,在所属技术领域,由用户动态的设置“附近”的匹配范围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实质是地址改写,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地址的改写和缩写两种,例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二是一种地址改写,其将搜索到的商圈信息添加到了地址信息中(参见说明书[0105]段-[0106]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应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述,而复审通知书则是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拆分开进行评述。(2)对比文件1的改写可能会存在本用来详细表达具体地址的信息被覆盖掉,本申请在不丢失乘客所输入的地址信息的同时,便于司机对地址信息的具体方位进行理解。(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可以在解析出经纬度后,根据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在本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即:对比文件1:CN104156443A,公开日期:2014年11月1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址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0054]-[0106]段、图1-4)公开了一种将用户输入的一个地址信息(又称地理兴趣点,即point of interest,简写为poi)改写或转换为接单人(比如司机)理解偏好的地理兴趣点的方法(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地址处理方法),对于用户输入的poi,查出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区,道路等信息;或者在用户输入poi同时指定该poi的经纬度时,通过该poi的经纬度反查出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区,道路等信息,按照一定规则对poi进行改写,优先使用商圈作为address,在商圈没有的情况下,设置address=区 道路;一种地理兴趣点模糊改写系统,包括:预处理模块、地址改写模块和地址缩写模块;预处理模块用于对输入的单条poi文本转换为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两条文本;地址改写模块,用于将输入的包含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poi改写为接单人理解偏好的poi;地址改写模块流程包括反解析经纬度,对于poi没有经纬度的(比如,用户手动输入“中关村”,没有带经纬度信息),通过该poi的displayname或address从地址经纬度集合中解析出该poi对应的经纬度(相当于公开了将待推送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解析,以获取与该地址信息对应的经纬度);解析商圈信息或地址信息,通过该poi的经纬度从商圈经纬度集合中解析出该poi对应的商圈信息(相当于公开了解析出该经纬度对应的特征标识),或者区和道路等地址信息,所述商圈经纬度集合中的各条记录包括:编号,商圈名称和/或区道路信息,经纬度;具体的,步骤8.判断是否获取商圈信息,如果是,将address设置为商圈,address=商圈,转步骤10;如果否,则转入下一步骤;步骤9.判断是否获取区和道路信息,如果是,将address设置为区 道路信息,比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转步骤10;如果否,则转步骤10;步骤10.输出包含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poi;进一步参见具体实施例二:以终点address=空,displayname=金泰富地大厦为例,这个终点非常短,并且没有地址信息,只有一座并非地标、很少有司机知道的建筑名称,这就导致司机无法判断终点方位、从而影响了抢单意愿;经过地址改写模块的判定,这个终点poi的详细地址需要被改写,通过改写模块会查到这个建筑位于海淀区安宁庄路附近,因此这个终点poi会被改写为address=安宁庄路,displayname=金泰富地大厦(相当于公开了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添加到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根据所述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根据解析到的经纬度查找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
B、将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该地址信息的特征标识以及丰富添加的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如对比文件1公开所示,通过解析出当前地址信息的经纬度后,即可得到该经纬度附近的或对应所在的商圈名称以及在该商圈内的其他特征标识(例如道路信息等),其方案实质也是可以得到与当前经纬度在一定距离范围内的特征标识(包括商圈、建筑、道路等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若没有预先设置该商圈经纬度集合,那么为了得到该经纬度对应的特征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解析出经纬度后,根据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该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如下方案:“将该特征标识添加到地址信息中,以使得司机能了解地点的大概位置(商圈、地址等)并判断是否有接单意愿”。也即司机通常对商圈、地标等标识很熟悉,但是,本领域人员也应该知晓,最终司机接客的地点还是地图标注的乘客的实际经纬度地点,因此,为了让司机更加清楚的了解乘客的实际地理位置,那么进一步标注乘客的位置与该商圈/地标的距离、方位等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且基于已有的定位技术能容易地实现。
综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地址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0054]-[0106]段、图1-4)公开了一种将用户输入的一个地址信息(又称地理兴趣点,即point of interest,简写为poi)改写或转换为接单人(比如司机)理解偏好的地理兴趣点的装置(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地址处理装置),对于用户输入的poi,查出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区,道路等信息;或者在用户输入poi同时指定该poi的经纬度时,通过该poi的经纬度反查出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区,道路等信息,按照一定规则对poi进行改写,优先使用商圈作为address,在商圈没有的情况下,设置address=区 道路;一种地理兴趣点模糊改写系统,包括:预处理模块、地址改写模块和地址缩写模块;预处理模块用于对输入的单条poi文本转换为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两条文本;地址改写模块,用于将输入的包含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poi改写为接单人理解偏好的poi;地址改写模块流程包括反解析经纬度,对于poi没有经纬度的(比如,用户手动输入“中关村”,没有带经纬度信息),通过该poi的displayname或address从地址经纬度集合中解析出该poi对应的经纬度(相当于公开了信息解析单元,将待推送订单中的地址信息进行解析,以获取与该地址信息对应的经纬度);解析商圈信息或地址信息,通过该poi的经纬度从商圈经纬度集合中解析出该poi对应的商圈信息,或者区和道路等地址信息,所述商圈经纬度集合中的各条记录包括:编号,商圈名称和/或区道路信息,经纬度;(相当于公开了标识搜索单元,解析出该经纬度对应的特征标识);8.判断是否获取商圈信息,如果是,将address设置为商圈,address=商圈,转步骤10;如果否,则转入下一步骤;9.判断是否获取区和道路信息,如果是,将address设置为区 道路信息,比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转步骤10;如果否,则转步骤10;10.输出包含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poi;进一步参见具体实施例二:以终点address=空,displayname=金泰富地大厦为例,这个终点非常短,并且没有地址信息,只有一座并非地标、很少有司机知道的建筑名称,这就导致司机无法判断终点方位、从而影响了抢单意愿;经过地址改写模块的判定,这个终点poi的详细地址需要被改写,通过改写模块会查到这个建筑位于海淀区安宁庄路附近,因此这个终点poi会被改写为address=安宁庄路,displayname=金泰富地大厦(相当于公开了标识添加单元,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添加到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根据所述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所述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根据解析到的经纬度查找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
2)、将所述地址信息的经纬度位于所述特征标识的经纬度的方位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该地址信息的特征标识以及丰富添加的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对比文件1公开所示,通过解析出当前地址信息的经纬度后,即可得到该经纬度附近的或对应所在的商圈名称以及在该商圈内的其他特征标识(例如道路信息等),其方案实质也是可以得到与当前经纬度在一定距离范围内的特征标识(包括商圈、建筑、道路等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若没有预先设置该商圈经纬度集合,那么为了得到该经纬度对应的特征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解析出经纬度后,根据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该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如下方案:“将该特征标识添加到地址信息中,以使得司机能了解地点的大概位置(商圈、地址等)并判断是否有接单意愿”。也即司机通常对商圈、地标等标识很熟悉,但是,本领域人员也应该知晓,最终司机接客的地点还是地图标注的乘客的实际经纬度地点,因此,为了让司机更加清楚的了解乘客的实际地理位置,那么进一步标注乘客的位置与该商圈/地标的距离、方位等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且基于已有的定位技术能容易地实现。
综上,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和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0054]-[0106]段、图1-4):解析商圈信息或地址信息,通过该poi的经纬度从商圈经纬度集合中解析出该poi对应的商圈信息,或者区和道路等地址信息,所述商圈经纬度集合中的各条记录包括:编号,商圈名称和/或区道路信息,经纬度(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特征标识为商圈)。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集合中包括道路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该信息可以包括桥梁的方位、交叉路口的方位或道路的方位等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和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0054]-[0106]段、图1-4):7.解析商圈信息或地址信息,通过该poi的经纬度从商圈经纬度集合中解析出该poi对应的商圈信息,或者区和道路等地址信息;8.判断是否获取商圈信息,如果是,将address设置为商圈,address=商圈,转步骤10;如果否,则转入下一步骤(相当于公开了搜索商圈,若搜索到商圈,则将搜索到的商圈作为特征标识);9.判断是否获取区和道路信息,如果是,将address设置为区 道路信息,比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相当于公开了若未搜索到商圈,则搜索道路信息,若搜索到道路,则将搜索到的道路作为特征标识);转步骤10;如果否,则转步骤10;10.输出包含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poi。此外,参见前述评述,直接采用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该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此外,在生活常识中,桥梁和/或交叉路口的数量往往少于道路数量,其辨识度通常要高于道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未搜索到辨识度最高的商圈时,可以接着判断是否搜索到桥梁和/或交叉路口,若也未搜索到桥梁或交叉路口,那么再搜索道路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8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和9: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0054]-[0106]段、图1-4):用户一般用2条文本信息(displayname和address)来表述一个poi(point of interest,地理兴趣点);displayname是展示名称,address是详细地址;用户输入的poi包括displayname和address,但发单到司机端的时候一般是address displayname合并成一条记录播报,比如乘客指定从银科大厦(displayname:银科大厦,address:海淀区海淀大街)到北京财富中心(displayname:北京财富中心,address: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播报给司机的结果会是:从海淀区海淀大街银科大厦到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地址信息包括:出发地址和/或目的地地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和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0054]-[0106]段、图1-4):输出包含展示名称和详细地址的poi,播放给司机进行听单(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将搜索到的特征标识添加至所述待推送订单中对应的地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待推送订单推送至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播放所述待推送订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10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应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述,而复审通知书则是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拆分开进行评述。(2)对比文件1的改写会将本用来详细表达具体地址的信息覆盖掉,本申请在不丢失乘客所输入的地址信息的同时,便于司机对地址信息的具体方位进行理解。(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可以在解析出经纬度后,根据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复审通知书和决定中均是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通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2)对比文件1的改写并非都是覆盖详细表达具体地址的信息,例如第[0105]-[0106]段,没有覆盖原有信息,并且添加了“安宁庄路”的标识。而且司机在接单之前,即听单的时候只需了解大概的位置和商圈,详细具体的地址信息完全可以在接单之后接收。(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进一步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在用户输入poi后,查找该poi附近的或对应的商圈,也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除了进行商圈地址的匹配外(即该poi所在的商圈),还有一种方式是查找该poi附近的商圈;同时,在本领域中,特别在进行位置定位的推荐/搜索过程中,“附近”通常的定义为以当前经纬度为中心的预设范围;此外,在所属技术领域,由用户动态的设置“附近”的匹配范围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得到该经纬度对应的特征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解析出经纬度后,根据经纬度所处位置确定搜索的范围,以经纬度为中心搜索确定的所述范围内的特征标识的方式实现查找该地址信息附近的特征标识。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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