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性铝土矿残渣的处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碱性铝土矿残渣的处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90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51685
优先权日:2012-11-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58033.5
申请日:2013-10-21
复审请求人:力拓艾尔坎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楼兴隆
合议组组长:刘红彦
参审员:于冶萍
国际分类号:A62D3/33,C02F1/52,C22B3/12,C01F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8033.5、名称为“碱性铝土矿残渣的处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力拓艾尔坎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5月06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于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5年05月0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19如下:
“1.一种处理包含含有铝土矿残渣和溶解的铝的浆料的拜耳法废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废料供给到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料中沉降,从而得到上清液;
(b)用含有镁和钙的溶液中和该上清液以得到含有沉淀水滑石的中和浆料;
(c)使该中和浆料稠化以制备澄清流出液和含有沉淀水滑石的密实化的浆料;将密实化的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b);以及
(d)分别处置澄清流出液和密实化的浆料,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絮凝剂——选择用于引起水滑石的相互作用——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的步骤。
19.一种处理包含含有铝土矿残渣和溶解的铝的浆料的拜耳法废料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a)用于接收拜耳法废料的沉降区,其中所述沉降区适于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液中沉降,由此得到上清液;
(b)用于接收上清液以及含镁和钙的溶液的混合容器,所述容器适于使所述上清液和溶液混合以形成具有沉淀水滑石的中和浆料,所述沉淀水滑石的形式和量为适合于通过稠化过程将水滑石从中和浆料中分离;
(c)用于接收所述中和浆料并用于得到澄清流出液和含有沉淀水滑石的密实化的浆料的增稠器;以及用于使密实化的浆料从增稠器再循环到一个或多个混合容器的供给管线,增稠器或用于将中和浆料从混合容器输送到增稠器的供给管线,
其中将絮凝剂直接添加到混合容器中,或此外或可选地通过将絮凝剂经由进料管线添加到进料至混合容器的海水中、经由进料管线添加到输送至沉降器的中和浆料中或经由进料管线直接添加到沉降器中。”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6/0144797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6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将废料供给到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料中沉降从而得到上清液,而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液体组分与红泥的分离方法;权利要求1步骤(c)中还包括将密实化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b);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将絮凝剂--选择用于引起水滑石的相互作用--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的步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中和步骤中水滑石沉淀的生成效率。对于区别特征①,将废料供给到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料中沉降从而得到上清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向溶液中添加晶种使固相生成反应快速高效进行是公知常识,在具有水滑石密实化浆料的情况下将部分水滑石密实化浆料再循环进料至中和步骤的上清液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以促进水滑石的生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②,为了使上清液中生成的沉淀物尽快沉淀,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加入絮凝剂,并将其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以加快水滑石的沉降速率,使水滑石更致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9中分离液体组分和红泥的为用于接收拜耳法废料的沉降区,其中所述沉降区适于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液中沉降,由此得到上清液;而对比文件1并未对分离方法进行限定,不确定分离设备;②权利要求19还设置用于使密实化浆料从增稠器再循环到一个或多个混合容器的供给管线,增稠器或用于将中和浆料从混合容器输送到增稠器的供给管线;③权利要求19还限定将絮凝剂直接添加到混合容器中,或此外可选地通过将絮凝剂经由进料管线添加到进料至混合容器的海水中、经由进料管线添加到输送至沉降器的中和浆料中或经由进料管线直接添加到沉降器中。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中和步骤中水滑石沉淀的生成效率。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为了有效沉降,设置用于接收拜耳法废料的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液中沉降,由此得到上清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向溶液中添加晶种使固相生成反应快速高效进行是公知常识,在具有水滑石密实化浆料的情况下将部分水滑石密实化浆料再循环进料至中和步骤的上清液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促进水滑石的生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将密实化浆料再循环到混合容器,设置相应的设备如用于使密实化浆料从增稠器再循环到一个或多个混合容器的供给管线,增稠器或用于将中和浆料从混合容器输送到增稠器的供给管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陈述理由:本申请限定了“絮凝剂--选择用于引起水滑石的相互作用--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的步骤,添加絮凝剂改进了步骤(c)过程中水滑石的沉降特性,使得水滑石产物更致密”,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絮凝剂,且絮凝剂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驳回决定认为:絮凝剂是一类用于除去或降低水中浊度或悬浮物,加快水中杂质和污泥沉降速度的化学品,其能使水中小颗粒团聚,是常用的用于加快沉降速率的物质,而水滑石的生成也是小颗粒团聚形成层状结构沉淀,因而为了使上清液中生成的沉淀物尽快沉淀,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絮凝剂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以加快水滑石的沉降速率,使水滑石更致密。
申请人力拓艾尔坎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具体的措施以控制与铝含量相关的各个步骤,甚至没有包含文字上表述的“水滑石”,其研究重点在于最终物种的pH和/或碱度,采用的是使用“第一处理材料”和“第二处理材料”的技术方案,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特别控制用于形成水滑石的步骤(b)的操作条件,且没有证据显示在处理拜耳法废料的方法中,使用密实化的步骤,并将由此获得的密实化浆料再循环至上游步骤是常规技术手段。而本申请通过将含有水滑石的密实化的浆料再循环到中和浆料、中和步骤(b),使得在步骤(c)中产生的澄清流出液的污染物含量小于不将密实化的浆料再循环而产生的污染物含量,其中澄清流出液的铝含量可小于1000 ppb、优选小于500 ppb且pH值小于9、优选小于8.8;通过将絮凝剂添加到中和步骤(b)、中和浆料或稠化步骤(c)过程中,可实现更高的拜耳法废料处理速率,能够处理更大量的拜耳法废料。因此,本申请还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引用了如下证据:
《工业化学》,张国干等编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
《水处理工艺与运行管理实用手册》,祁鲁梁等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2年05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
《核电站水质工程》,钱达中主编,水利电力出版社,1992年11月第一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
《饮用水深度净化与水质处理器》,鄂学礼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4)。
并基于上述公知常识证据,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处理材料可以为富含钙和/或镁的废水,因而根据反应常识可知经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处理后可以得到沉淀水滑石。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使工业残渣的pH和/或碱度降低至环境可接受的水平,本申请中和上清液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上清液苛性的问题,尽管本申请还关注如何提高所得中和浆料的沉淀效果以及提高沉淀产物压实浆料的量的技术问题,但本申请所采用的将浆料再循环和加入絮凝剂的两个手段均是本领域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理由如下:①本申请中和步骤(b)实质是水的沉淀澄清处理过程,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该过程所使用的沉降器实质是一种澄清池,基于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澄清池基本上可分成“悬浮泥渣型”和“循环泥渣型”两类,循环泥渣型澄清池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机械和水的作用,使泥渣在池内不断循环,在循环过程中颗粒变大,沉速不断增加,从而提高了澄清效果,在分离室进行泥水分离,清水向上,泥渣则一部分进入泥渣浓缩室,一部分被吸入喉管重新循环,如此周而复始(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47-48页);此外,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利用CaCO3晶体提高除锶率时,在软化过程中适当加入已形成的CaCO3晶体,即将沉淀的CaCO3晶体回流循环使用,有利于提高石灰-苏打软化法的净化率,因为它们可以起到晶种的作用,促进新的CaCO3晶体形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33-34页)。因而将压实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以提高沉降中压实浆料含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申请未记载采用压实浆料料流再循环相比于直接采用浆料再循环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由本申请的处理过程可知“该中和浆料稠化以制备澄清流出液和含有沉淀水滑石的压实浆料”实质就是污水沉淀澄清处理的过程,“将絮凝剂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步骤的实质就是加入絮凝剂加速污水的沉降,而在沉降过程中加入絮凝剂以加速沉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686页,公知常识证据4第328-329页),且本申请中未记载采用絮凝剂引起水滑石沉降的具体效果如何。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在步骤(a)中于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料中沉降得到上清液,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红泥与液体组分分离的具体操作方法;②权利要求1在步骤(c)中将密实化的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b)中,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分离得到的沉淀物进行循环使用;③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限定将絮凝剂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处理方法中使用絮凝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更快速处理拜耳法废料并获得更低污染物上清液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液体组分与红泥进行分离,而利用沉降法将两者进行分离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②,公知常识证据1教导了在废水的处理过程中,将沉淀出的泥渣循环回废水中能够更好地发挥泥渣接触絮凝和吸附水中杂质的作用,因而为使水滑石更多的沉淀并使得到的上清液中污染物更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步骤(c)中分离出的沉淀物循环回到步骤(b)中;对于区别特征③,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絮凝剂为一类能够使废水中分散的颗粒更快沉降的物质,因而为了使水滑石更快地沉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步骤(b)和/或步骤(c)中添加可引起水滑石相互作用的絮凝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处理包含含有铝土矿残渣和溶解的铝的浆料的拜耳法废料的设备,其实质是提供一种与权利要求1处理方法相配套的设备,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相应的设备来实现该方法,而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也均为本领域常规的设备结构和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沉淀物可为水滑石,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将含有水滑石的浆料进行再循环或在中和步骤中加入絮凝剂能够更大量的处理拜耳法废料,也未在中和步骤给出控制与铝含量相关的各个步骤,但本领域公知在拜耳法废料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快速、大量的处理为该领域的普遍诉求,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法以满足拜耳法废料快速、大量处理的一般需求,而如前所述,将沉降得到的泥渣进行再循环或在处理过程中加入絮凝剂为本领域实现废水快速、大量处理的常规手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水滑石的沉淀特性会去调整和控制中和步骤的操作条件。此外,因具有吸附污染物能力的沉淀水滑石更多的析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期上清液中会具有更低的污染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18项),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相比,修改主要体现在:(1)将权利要求2的内容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并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的絮凝剂进一步限定为低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絮凝剂,具有小于50%的阴离子带电量;(2)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处理包含含有铝土矿残渣和溶解的铝的浆料的拜耳法废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废料供给到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料中沉降,从而得到上清液;
(b)用含有镁和钙的溶液中和该上清液以得到含有沉淀水滑石的中和浆料;
(c)使该中和浆料稠化以制备澄清流出液和含有沉淀水滑石的密实化的浆料;将密实化的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b);其中选择再循环的密实化的浆料的量以使在输送至稠化步骤(c)的中和浆料中达到至少10g/L的固相含量;
以及
(d)分别处置澄清流出液和密实化的浆料,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絮凝剂——选择用于引起水滑石的相互作用——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的步骤;
其中絮凝剂为低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絮凝剂,具有小于50%的阴离子带电量。”
基于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再循环具有特定量的密实化的浆料和添加特定絮凝剂的关键步骤的结合,改善了水滑石的沉淀,有助于以大致等于废物产生速率的速率处理拜耳法废料,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循环密实化的浆料及循环特定量的密实化的浆料,也没有提及絮凝剂及选择特定的絮凝剂。对比文件1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降低溶液的pH和/或碱度,其并未认识到特定形成和分离的沉淀物(如水滑石)可以加速拜耳法处理的速率。(2)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水滑石仅仅是所列出的沉淀物中的一种,并未特别关注所分离的沉淀物的具体种类,也没有任何信息可以使水滑石在其它沉淀物中凸显出来,不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仅仅使水滑石沉淀的步骤。(3)公知常识证据1仅宽泛地提到泥渣可以被循环,没有给出循环何种泥渣以及循环多少量的泥渣的信息,且公知常识证据1没有公开特定的工艺废料,也未公开拜耳法废料,因而公知常识证据1不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关注拜耳法中的水滑石,不会将该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至对比文件1。(4)公知常识证据2没有包含任何关于何种絮凝剂可用于形成某种沉淀物的信息,特别是在拜耳法的背景中,其没有给出启示选择某种优选的沉淀物,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公知常识证据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无法获得启示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5年05月0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处理包含含有铝土矿残渣和溶解的铝的浆料的拜耳法废料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高pH和/或碱度的废料的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根据本发明的第五方面,提供一种红泥液体组分的处理方法,该液体组分包括具有高pH的第一物种,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所述液体组分与红泥分离;
-(b)将所述液体组分与数量足以使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一物种被钝化并且一部分被钝化的第一物种被沉淀的第一处理材料接触,从而得到处理过的液体组分;以及
-(c)将所述沉淀钝化的第一物种与该处理过的液体组分分离,从而得到分离的沉淀物和处理并分离的液体组分;并且
-(d)将处理并分离的液体组分与pH小于7的第二处理材料接触,以使该溶液的pH和碱度中的至少一个降低至环境可以接受的水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0043]段)。
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采用拜耳法生产氧化铝时会产生通常被称作“红泥”的工艺残渣,第一处理材料可以是来自反渗透脱盐设备的富含钙和镁的废水,沉淀物可为水滑石[Mg6Al2CO3(OH)16.4H2O](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58]、[0065]-[0066]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法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步骤(a)中于沉降区使铝土矿残渣从浆料中沉降得到上清液,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红泥与液体组分分离的具体操作方法;(2)权利要求1在步骤(c)中将密实化的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b)中,并通过输送至稠化步骤(c)的中和浆料中的固相含量限定了再循环的密实化的浆料的量,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分离得到的沉淀物进行循环使用;(3)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限定将具有小于50%阴离子带电量的低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絮凝剂添加到步骤(b)和/或(c)中或添加到一种或多种向步骤(b)和/或(c)的进料中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处理方法中使用絮凝剂。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由于存在着对提供一种能够处理相当大的量的拜耳法废料且特别是上清液的方法的需求,本申请的方法优选能够减少当前保留在存储池中的上清液的储备和/或以大约与其产生的相同的速度处理拜耳法废料(参见本申请原说明书第1页第24-27行)。本申请进一步指出,当通过将含有水滑石的压实浆料再循环到中和浆料、中和步骤(b)后能够使中和浆料的固体含量增加,从而改进沉淀水滑石的沉降特性,并由此导致更大量包含于上清液中的阴离子污染物被捕获于水滑石中,这意味着澄清流出液的污染物小于不将压实浆料再循环而产生的污染物含量,如步骤(c)中产生的澄清液的铝含量可小于1000ppb、优选小于500ppb且pH值小于9、优选小于8.8(参见本申请原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3页第2行),还指出将絮凝剂(选择用于引起水滑石的相互作用)添加到中和步骤(b)、中和浆料或稠化步骤(C)过程中改进了水滑石的沉降特性,稠化步骤(C)中的水滑石产物相比不加絮凝剂的方法更加致密,因而具有更快的沉降速率,可实现更高的拜耳法废料处理速率,能够处理更大量的拜耳法废料(参见本申请原说明书第3页第3-9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速地处理拜耳法废料并获得更低污染物上清液。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第一处理材料可为富含钙和/或镁的废水,根据化学反应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的处理方法可得到沉淀水滑石;尽管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使工业残渣的pH和/或碱度降低至环境可接受的水平,并未关注本申请涉及的如何提高所得中和浆料的沉淀效果以及提高沉淀产物压实浆料的量的技术问题,但本申请所采用的将浆料再循环和加入絮凝剂的两个手段均为本领域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基于公知常识证据1和3可知将压实浆料料流再循环到进料至中和步骤(b)的上清液中和/或直接再循环到中和步骤以提高沉降中压实浆料含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公知常识证据2和4可知在沉降过程中加入絮凝剂以加速沉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的第一处理材料可以是来自反渗透脱盐设备的富含钙和镁的废水,并公开了沉淀物可为水滑石[Mg6Al2CO3(OH)16.4H2O],且在拜耳法废料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快速、大量的处理为该领域的普遍诉求,而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和2可知将沉降得到的泥渣进行再循环或在处理过程中加入絮凝剂为本领域实现废水快速、大量处理的常规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特别关注所分离的沉淀物的具体种类,水滑石仅为所列出众多沉淀物中的一种,也没有任何信息可以使水滑石在其它沉淀物中凸显出来,因而不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仅仅使水滑石沉淀的步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循环密实化的浆料及循环特定量的密实化的浆料,也没有提及絮凝剂及选择特定的絮凝剂,其并未认识到特定形成和分离的沉淀物(如水滑石)可以加速拜耳法处理的速率。另外,公知常识证据1仅宽泛地提到泥渣可以被循环,没有给出循环何种泥渣以及循环多少量的泥渣的信息,更未提及其可用于处理拜耳法废料,因而公知常识证据1不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关注拜耳法中的水滑石,并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证据2没有包含任何有关何种絮凝剂可用于形成某种沉淀物的信息,特别是在拜耳法的背景中,其没有给出启示选择某种优选的沉淀物,可见,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公知常识证据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无法获得启示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
因此,本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比文件1在拜耳法废料的处理过程中是否关注到了水滑石沉淀,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在拜耳法废料的处理过程中通过改进沉淀水滑石的沉降特性能够实现快速处理拜耳法废料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不再使红泥具有高苛性的方式来中和红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利用第一、第二处理材料对废料或溶液进行处理,使废料或溶液中的pH和碱度中的至少一个降低至环境可以接受的水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50]段),其并没有提出如何更快速处理拜耳法废料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更没有给出将含有水滑石的压实浆料再循环到中和浆料、中和步骤(b),以及将絮凝剂添加到中和步骤(b)、中和浆料或稠化步骤(c)后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能将发明中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逐个割裂开来。经核实,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澄清池的种类和工作原理,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利用CaCO3晶体提高除锶率的方法,公知常识证据2和4分别公开了在水处理的过程中加入絮凝剂后可加速污水中分散颗粒沉降的内容,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4并未公开或教导其中的方法能够适用于拜耳法废料的处理,更没有给出其能够改进沉淀水滑石的沉降特性以实现快速处理拜耳法废料的技术启示,因此,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4中的内容并不足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目的为提供一种不再使红泥具有高苛性的方式来中和红泥的对比文件1时,能够想到将含有水滑石的压实浆料再循环到中和浆料、中和步骤(b),以及将能够与水滑石相互作用的低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絮凝剂添加到中和步骤(b)、中和浆料或稠化步骤(c)后可起到快速处理拜耳法废料的技术效果。可见,依据现有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尚无法由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此外,权利要求1的处理方法可用来快速处理拜耳法废料并获得低污染物的上清液,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处理包含含有铝土矿残渣和溶解的铝的浆料的拜耳法废料的设备,其实质是提供一种与权利要求1处理方法相配套的设备,包括沉降区、混合容器、增稠器,以及用于连接增稠器和混合容器的一个或多个供给管线。尽管由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处理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对比文件1间接公开了用于处理其方法的包括相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中沉降区、混合容器、增稠器的设备,但如前所述,现有证据并未给出将含有水滑石的压实浆料再循环到中和浆料、中和步骤(b)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增稠器和混合容器利用供给管线进行连接。可见,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设备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设备能够用于处理拜耳法产生的废料,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8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0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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