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S型双流向海洋发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63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56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33427.1
申请日:2016-12-28
复审请求人:郭继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舒红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王厚华
国际分类号:F03B3/12(2006.01);;F03B3/18(2006.01);;F03D3/06(2006.01);;F03D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33427.1,名称为“S型双流向海洋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郭继会,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S型双流向海洋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每个发电单元由一个叶轮和两个S型挡板组成。N个发电单元将有N个叶轮和N 1个S型挡板组成其连接起来能实现规模化发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 FR2438178A1 公开日为1980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每个发电单元包括两个S型挡板,N个发电单元包括N 1个S型挡板。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叶轮由四个叶轮片和单个转轴组成,所述叶轮片直接连接在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同时位于两侧所述S型板的弯曲部位”。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为海洋发电装置,通过叶片直接连接在转轴上,使得整个装置结构简单,减低了生产成本,提高发电效果。对比文件1为用于潜水器的推进装置,内部是中空的,电机通过旋转轴带动桨轮旋转,在相邻叶片之间设置阀门,减少水流对叶轮的阻力,其更多的是应用于驱动装置中,即使将其用于发电装置中,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由阀门连接,储水量少,发电效率低。对比文件1中叶轮两侧设置了两个挡板,且相邻叶轮间的挡板间隔设置,这样的间隔设置使得叶轮能够排出更多的水,如果将挡板设置为相连的状态,水流会增加叶片的推力,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而本申请中使用的是S型挡板。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S型双流向海洋发电装置其特征是:每个发电单元由一个叶轮和两个S型挡板组成,N个所述发电单元将有N个所述叶轮和N 1个所述S型挡板组成,其连接起来能实现规模化发电;
所述叶轮由四个叶轮片和单个转轴组成,所述叶轮片直接连接在所述转轴上;
所述叶轮同时位于两侧所述S型板的弯曲部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关于修改,权利要求增加的特征“所述叶轮由四个叶轮片和单个转轴组成,所述叶轮片直接连接在所述转轴上”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记载上述特征,虽然附图1中叶轮片显示为4片,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只是一般叶轮的图示方式,即表明该结构是一个叶轮,而不应理解为对叶轮片数量的限定;另外,由附图1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叶轮片是直接连接在转轴上,也可能通过中间的结构与转轴连接。 2、其次,即使基于图示认为上述内容不超范围,则基于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4片叶轮片,且4片叶轮片直接与转轴连接。对于增加的特征“所述叶轮同时位于两侧所述S型板的弯曲部位”,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可以用于桨叶汽船、水磨机,同样可以用于发电场合,例如无线电塔、水下电站及远洋灯塔平台的发电等(详见说明书最后一段的描述),而且图4示出转轴9通过传动机构与交流发电机13相连用于发电,因而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海洋发电装置。 4、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发电装置包括叶轮片,并未对叶轮片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从而对比文件1中叶轮片上设置的单向阀7并不构成区别,且该单向阀7的作用是为了消除水流或气流的阻力,相对于本申请省略该单向阀则相应的功能也消失,从省略发明的角度来看,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S型挡板的具体结构,因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的S型挡板进水端平滑也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而且通过将对比文件1的附图1镜像180度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S型挡板同样在进水端为平滑结构,采能效率与本申请没有区别。 5、对于挡板的数量,对比文件1中每个叶轮两侧也都设置有挡板,只不过挡板为两块挡板构成,而将两块挡板用一块代替为结构上的常规替换。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修改后的权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为海洋发电装置,通过叶片直接连接在转轴上,使得整个装置结构简单,减低了生产成本,提高发电效果。对比文件1为用于潜水器的推进装置,内部是中空的,电机通过旋转轴带动桨轮旋转,在相邻叶片之间设置阀门,减少水流对叶轮的阻力,其更多的是应用于驱动装置中,即使将其用于发电装置中,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由阀门连接,储水量少,发电效率低。对比文件1中叶轮两侧设置了两个挡板,且相邻叶轮间的挡板间隔设置,这样的间隔设置使得叶轮能够排出更多的水,如果将挡板设置为相连的状态,水流会增加叶片的推力,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而本申请中使用的是S型挡板。对比文件1中的挡板为锥形结构,中间有间隙,与本申请的S型挡板不同。对比文件1中叶片是中空的,需要占用的空间更大,达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超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做了修改,其中限定了“所述叶轮由四个叶轮片和单个转轴组成,所述叶轮片直接连接在所述转轴上”。根据其附图可以明确确定叶轮包括四个叶轮片和一个转轴,且叶轮片直接连接在转轴上,因此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S型双流向海洋发电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潜水器的螺旋桨,并且公开了该装置可以用于电力供应(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最后两段),即可以用于发电,也就公开了一种海洋发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6行-第3页最后1行、附图1,3,4):包括N个发电单元,每个发电单元由一个叶轮和多个挡板3组成;其中,叶轮同侧的两个挡板整体构成S型;N个发电单元由N个叶轮和一系列挡板3组成,连接起来能实现规模发电;该发电装置为对称结构,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该结构为S型双流结构,叶轮由四个叶轮片和单个转轴组成,叶轮同时位于两侧S型板的弯曲部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每个发电单元包括两个S型挡板,N个发电单元包括N 1个S型挡板;叶轮片直接连接在转轴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挡板使用数量,简化结构。
而挡板采用分体结构还是采用一个整体结构,都能起到挡水及导流效果,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叶轮同侧的两个挡板用一个S型挡板代替;同时,为了简化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N个发电单元的边缘挡板采用相同的挡板结构,从而得到N 1个S型挡板,叶轮是直接连接在转轴上还是间接连接在转轴上,其作用相同,都是实现轴与叶片的连接,从而发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有以下不同意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潜水器的螺旋桨轮,为了减少叶轮在水中的阻力,在叶轮的中间位置设置为中空的孔6,在叶片之间设有阀门,空气通过阀门排出,减小叶轮的阻力。在叶轮的两侧设置了挡板3,通过两个挡板形成S型对水流进行从S型挡板前面到后面的导向,这与本申请中S型挡板的作用相同,且水的流向也相同,这个导向主要取决于挡板组成的S形状。对比文件1中的阀门用于排空气,而不是排水,不会增加叶轮的推力。叶片与转轴直接连接或者间接连接,其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叶片旋转从而发电,发电效率与多重因素有关:叶片的大小,叶片的形状等,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本申请权利要求没有对叶片的形状等进行任何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设计叶片的形状来发更多的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 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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