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56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754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1767.8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山东垦创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蓓蓓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马姗姗
国际分类号:H02H7/08,H02H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其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1767.8,名称为“一种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由商晓变更为山东垦创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2269016Y,公告日为1997年11月26日)公开了一种分体式无外给电源电机保护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保护器还包括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本申请的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至少包括微处理器;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还包括按键模块,用于进行设定。其中微处理器和按键模块的相关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451848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根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59段,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包括外壳以及固定在外壳内的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同时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和电动机启动回路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护器控制电路至少包括: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输出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
控制设定单元,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和控制;
电子开关模块,由控制设定单元进行控制,用于切断和接通电动机启动回路;
自取电单元,自电动机供电回路上取电,用于为电流采集单元、控制设定单元以及电子开关模块进行供电;
以及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
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至少包括微处理器,其输入端与电流采集单元的输出端相连,其输出端与电子开关模块的控制端相连;
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进行运行状态的显示;
按键模块,用于进行设定;
以及存储模块,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
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流采集单元的输入端并联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其输出端与控制设定单元的输入端相连;控制设定单元的输出端与串联在电动机启动回路中的电子开关模块的控制端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取电单元包括:变压模块、整流模块以及稳压模块,变压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输出端连接整流模块的输入端,整流模块的输出端与稳压模块的输入端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流采集单元包括至少一组电流互感器和与电流互感器数量相同的电流运放电路,电流互感器的一次侧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二次侧连接电流运放电路的输入端,电流运放电路的输出端与控制设定单元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辅助电源模块包括与控制设定单元电源输入端形成供电回路的电池以及连接在该供电回路中的开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子开关模块采用磁保持继电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保护器控制电路中还包括由控制设定单元进行控制,用于消除漏电流的电流消除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流消除单元包括与电动机供电回路火线相匹配的多个泄放电阻,在泄放电阻与火线的连接回路中串联有继电器的常闭触点,控制设定单元与继电器的线圈相连控制其动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含8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电动机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自取电单元开始工作,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设置有辅助电源模块,辅助电源模块的作用是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运行参数的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电池及电源单元电路所起的技术效果、工作方式、使用的场合与本申请中的辅助电源模块均不相同,因此不能等同本申请中的辅助电源模块;同时对比文件1不存在需要进行现场调试的动机,且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需要调试阶段进行参数设置的相关描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包括外壳以及固定在外壳内的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同时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和电动机启动回路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护器控制电路至少包括: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输出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
控制设定单元,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和控制;
电子开关模块,由控制设定单元进行控制,用于切断和接通电动机启动回路;
自取电单元,自电动机供电回路上取电,用于为电流采集单元、控制设定单元以及电子开关模块进行供电;
以及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
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至少包括微处理器,其输入端与电流采集单元的输出端相连,其输出端与电子开关模块的控制端相连;
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进行运行状态的显示;
按键模块,用于进行设定;
以及存储模块,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
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电动机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自取电单元开始工作,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自取电单元、以及由集成块IC1构成的缺相检测电路 B、由集成块IC2构成的过流保护电路C、故障记忆与显示电路E上述电路构成的控制设定单元,电动机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自取电单元开始正常工作,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处理器、调节显示模块同样能实现电机保护智能化控制。并且,为了提高可靠性,在电机保护器启动前通常会对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或参数设置。因此,在缺少外接电源的情况下,通过设置一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提供工作电源从而实现保护器的调试或参数设置,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设定单元包括:微处理器;显示模块,用于进行运行状态的显示;按键模块,用于进行设定;以及存储模块,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控制设定单元还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2)还包括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两个电源,一个是用于为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供电的主电源,另外一个是用于为作为控制设定单元一部分的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供电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充电与蓄电电路D可以使得在断开主电源的情况下电路E也能够正常工作;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其是否进行现场调试,但是为了提高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一般在正式投入运行前需要进行安装调试;而在安装调试时,为了保证安全,本领域通常是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路电源,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可参见证据1第89-90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充电与蓄电电路D,其可以在主电源断开时提供电源。因此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其能够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能够完成安装调试功能。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综合保护装置包括CPU控制单元,包含嵌入式单片机;可以通过按键单元中的按键向CPU控制单元中的嵌入式单片机(相当于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参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在对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进行参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保护电路C以及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组合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控制设定单元;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未提及任何关于对电流参数进行设定的描述,且不存在任何可以实现电流参数调节的硬件基础,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针对电流参数的调节,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存在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使其具备设定电流参数的动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如何设置参数的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2)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辅助电源模块;同时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设置辅助电源的动机,以及将电路D进行扩展的动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类似本申请中辅助电源模块的技术特征;(3)证据1公开的内容只涉及通过PLC控制电机的正反转,因此不存在“现场调试”或“电流值设定”等问题,不能对设置的辅助电源模块具有技术启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其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269016Y,公告日为1997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451848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于主张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合议组还将引用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电工电子技术系列实验》,申文达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3版第1次印刷,ISBN:978-7-118-07296-9,公开日为2011年01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体式无外给电源电机保护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该电机保护器包括外壳以及固定在外壳内的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同时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和电动机启动回路中;该控制电路包括:采样电路A(相当于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输出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检测电路C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这三个电路相当于控制设定单元),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控制;执行电路F(相当于电子开关模块), 由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进行控制,用于切断和接通电动机启动回路;电源电路A(相当于自取电单元),其将采样电路采样的电流经由二极管隔离后合并成统一的直流电源,供给电源稳压电路W,电源稳压电路W的输出供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使用,并且通过充电与蓄电电路D为执行电路F供电(相当于自电动机供电回路上取电,用于为电流采集单元、控制设定单元以及电子开关模块进行供电);缺相检测电路B包括集成块IC1及其外围电路,过流检测电路C包括集成块IC2及其外围电路,集成块IC1和IC2的信号输入端分别与采样电路A的输出端相连,集成块IC1和IC2的信号输出端与执行电路F的控制端相连;电动机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电源电路A即开始工作,并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进行供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控制设定单元包括:微处理器;显示模块,用于进行运行状态的显示;按键模块,用于进行设定;以及存储模块,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控制设定单元还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2)还包括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实现保护器参数的处理、显示、设定和存储;(2)提高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通讯方式的智能低压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5段及图19-20):综合保护装置包括CPU控制单元,包含嵌入式单片机(相当于微处理器);显示单元(相当于显示模块),能够显示设备运行情况;按键单元(相当于按键模块),用于设置保护装置参数;以及大容量的存储单元(相当于存储模块),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该综合保护装置能够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保护器参数的处理、显示、设定和存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提高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一般在正式投入运行前需要进行安装调试;而在安装调试时,为了保证安全,本领域通常是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路电源,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证据1第89-90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充电与蓄电电路D,其可以在主电源断开时提供电源。因此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其能够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能够完成安装调试功能。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综合保护装置包括CPU控制单元,其包含嵌入式单片机;可以通过按键单元中的按键向CPU控制单元中的嵌入式单片机(相当于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参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在对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进行参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采样电路A(相当于电流采集单元)的输入端并联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其输出端与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检测电路C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这三个电路相当于控制设定单元)的输入端相连;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的输出端与串联在电动机启动回路中的执行电路F(相当于电子开关模块)的控制端相连。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电源电路A(相当于自取电单元)包括:整流滤波电路B1-B3(相当于整流模块)以及稳压电路W(相当于稳压模块),电流互感器L1-L3的输入端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输出端连接整流滤波电路B1-B3的输入端,整流滤波电路B1-B3的输出端与稳压电路W的输入端相连。对于未被公开的变压模块,电源包括变压模块以产生适当电压等级的电源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采样电路A(相当于电流采集单元)包括一组电流互感器L1-L3,电流互感器L1-L3的一次侧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二次侧输出的信号与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相连。对于未被公开的电流运放电路,采样电路中包括电流运放电路从而将电流采样信号放大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充电与蓄电电路D,其可以在主电源断开时提供电源,包括蓄电池B4。参照权利要求1的意见,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蓄电池B4与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的电源输入端形成供电回路,并在该供电回路中增设开关,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能够完成安装调试功能。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6-7均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在所属技术领域中,磁保持继电器是一种常见且惯用的开关器件,因此采用磁保持继电器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开关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此外,为了消除固态接触器的漏电流而设置与电动机供电回路火线相匹配的多个泄放电阻作为电流消除单元,并在泄放电阻与火线的连接回路中串联继电器常闭触点,将控制单元与继电器线圈相连以控制其动作,这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控制设定单元”的功能的限定为“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和控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里所述的“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实际上是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的运行参数进行设定,而不是对电流值的实际值进行设定。而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22行公开了如下内容“缺相检测电路B由三组异或门对输入的缺相采样信号两两比较,只要采样信号出现一低电平信号,异或门将输出一个高电平去控制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的可控硅的开通;过流保护电路C由一个延时电路和一个电压比较电路组成,当电机起动运行后,过流采样信号被延时送到用于判别过载的电压比较电路,如果电机过载,电压比较电路给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一个控制信号,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由并联的缺相指示记忆电路和过载记忆指示电路组成,每一电路用串联的电阻、发光二极管、单向可控硅组成”,其中缺相检测电路B输入的缺相采样信号以及过流保护电路C输入的过流采样信号是由采样电路A提供的,采样电路A采集的是电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在出现相应故障时,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输出的信号用于控制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的可控硅的开通,对电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控制;另外,由于过流保护电路C包括用于判别过载的电压比较电路,而电压比较电路必然存在参考值的设定,因此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的功能公开了本申请中控制设定单元所限定的功能中的“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控制”,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用于在出现故障时对故障进行显示,因此,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的功能公开了本申请中控制设定单元所限定的功能中的“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显示”,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保护电路C以及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设定单元;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本身不具备现场设定电流参数的功能、电流参数调节的硬件基础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利用模拟电路实现相应的功能或者利用微处理器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使用微处理器实现各功能模块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利用微处理器实现对比文件1公开的功能模块所具有的功能时,当面临如何实现设定参数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定参数的技术手段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中“辅助电源模块”其功能限定为“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是用于为作为控制设定单元一部分的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供电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可以使得电路E在断开主电源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工作,因此充电与蓄电电路D实现了“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的功能,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其是否进行现场调试,但是为了确保保护器工作的可靠性,一般在实际运行前均需要进行安装调试,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如何获取调试电源以及如何设置参数的技术问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证据1第89-90页)可知,为了保证安全,在安装调试中需要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源,也即为了便于进行安装调试,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为控制电路设置一个辅助电源,其与主电源相对独立;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与主电源是相对独立的电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很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其能够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完成安装调试功能。(3)证据1尽管涉及的是通过PLC控制电机的正反转,但是其揭示了电子器件在调试时必需遵守的规则,也即为了保证安全,在安装调试中需要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源,即,证据1给出了设置辅助电源模块的技术启示。
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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