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滑块斜顶抽芯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11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7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36263.0
申请日:2013-04-18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徐建锋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33/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36263.0,名称为“滑块斜顶抽芯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088356U,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对比文件3(CN202668909U,公告日为2013年1月16日)以及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滑块斜顶抽芯机构,应用于模具中,所述模具具有母模板及公模板,其特征在于,以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该滑块斜顶抽芯机构包括:
滑块本体,其设于公模板中,该滑块本体上设有容纳槽;
斜导柱,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另一端设于所述滑块本体中;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该滑块束块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倾斜面;
滑块入子,其一端成型产品,另一端与所述滑块本体连接;
斜顶,其水平倾斜设于所述滑块入子中,所述滑块入子上设有倾斜槽以供所述斜顶设于其中,该斜顶一端设有成型产品倒扣的孔,另一端设有凸块,所述斜顶上设有凸台,该凸台与所述滑块入子间设有行程空间;
斜顶座,其设于所述滑块本体容纳槽中,该斜顶座上设有凹槽,上述斜顶的凸块滑动设于该凹槽中,该斜顶座与所述滑块本体间设有弹性元件,且该斜顶座与所述滑块入子间设有行程空间,所述斜顶座的两侧面延伸有两凸条,所述容纳槽中设有两斜顶座压块压着两凸条从而压着所述斜顶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滑块斜顶抽芯机构。
对比文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 [0034]段,附图2-3)公开了一种斜销退出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滑块斜顶抽芯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其应用于生产带有双倒勾结构的产品的模具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于模具中”),该斜销退出机构包括:第一滑块本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块本体),其设于上述模具的母模板与公模板中,该第一滑块本体上设有一导柱通孔,且该第一滑块本体远离产品一端为一第一倾斜面;束块,其一端固定于上述模具的母模板上,该束块的一第二倾斜面与上述第一滑块本体的第一倾斜面相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该滑块束块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倾斜面”);第二滑块本体,其设于上述模具的公模板与第一滑块本体中间,该第二滑块本体上对应上述导柱通孔的位置处设有一滑槽,且靠近公模板的一端面上还设有一凹槽;滑块入子,其设于上述模具的母模仁与公模仁中,该滑块入子中设有两个倾斜槽,同时该滑块入子通过一螺丝与上述第二滑块本体相连接,及通过一限位螺丝与第一滑块本体相连接(相当于滑块入子,一端与滑块本体连接,结合附图1-4可以确认一端成型产品);两个顶针,其一端分别固定于上述第二滑块本体上;两个斜销(相当于斜顶),其分别置于上述两个倾斜槽中(即所述滑块入子上设有倾斜槽以供所述斜顶设于其中),且斜销的第三倾斜面与倾斜槽的第四倾斜面相配合,并斜销的一端分别固定于上述顶针的另一端;导柱,其一端设于上述模具的母模板上,另一端穿过上述导柱通孔与滑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斜导柱,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定位珠,其通过一弹簧置于上述模具的公模板中,与上述第二滑块本体的凹槽相配合;滑块挡块,其固定于上述公模板上,于开模状态后,与第二滑块本体相配合。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块斜顶抽芯机构中滑块本体设于公模板中,滑块本体上设有容纳槽;斜导柱另一端设于滑块本体中;斜顶水平倾斜设于滑块入子中,斜顶一端具有成型产品倒扣的孔,另一端设有凸块,斜顶上设有凸台,凸台与滑块入子间设有行程空间;斜顶座,设于滑块本体容纳槽中,斜顶座上设有凹槽,斜顶的凸块滑动设于凹槽中,斜顶座与滑块本体间设有弹性元件,斜顶座与滑块入子间设有行程空间,斜顶座的两侧面延伸有两凸条,容纳槽中设有两斜顶座压块压着两凸条从而压着斜顶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顺利脱出倒扣的方式。
对此,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4)公开了一种二次滑块抽芯机构,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二次滑块抽芯机构包括铲机1、滑块座4、垫板2、两个相对称的滑道块3以及用于成型塑料产品侧凹的侧型芯,滑块座4上设有斜T型槽13,铲机1下部插在斜T型槽13内,铲机1上部依次穿过定模板 18和推料板17通过螺钉与定模座板16连接,两个相对称的滑道块3与定模板18通过螺钉连接,滑块座4位于两个相对称的滑道块3之间的滑道内,垫板2垫在滑块座4与定模板18之间并通过螺钉与定模板18连接,侧型芯包括成型滑块6、第一成型侧滑块7、第二成型侧滑块9以及压块8,成型滑块6与滑块座4通过螺钉连接,成型滑块6两侧均设有斜面滑道20,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分别贴合在成型滑块6两侧的斜面滑道20上并可沿斜面滑道20滑动,成型滑块6上设有限制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行程的限位凸台10,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分别与滑块座4之间均设有第一弹簧12,压块8与成型滑块6通过螺钉连接,其左端并压在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上设的凹槽14内,垫板2上设有定位通孔21,定位通孔21上插有定位柱11,定位柱11与定模板18之间设有第二弹簧5,滑块座4上设有供定位柱11进入的定位凹槽15。在注塑模具的分模过程中,首先,动模板19和定模板18一起向下运动,这时滑块座4沿铲机1向下移动,并在铲机1的作用下向外侧滑动,滑块座4同时带动成型滑块6向外侧移动,直到滑块座4上的定位凹槽15移动到定位柱11下面,定位柱11在第二弹簧5弹性力的作用下进入到滑块座4上的定位凹槽15内时,滑块座4才停止滑动,实现了定位,在滑块座4带动成型滑块6向外侧移动的过程中,在第一弹簧12的弹性力的作用下,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分别沿着成型滑块6两侧的斜面滑道20相对成型滑块6向相反的方向滑动(即第一成型侧滑块和第二成型侧滑块在第一弹簧12的反作用力下保持不动),直到碰到成型滑块6上设有的限位凸台10时再随成型滑块6一起向外运动,在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相对成型滑块6滑动的过程中,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会逐渐靠近,从而使第一成型侧滑块7和第二成型侧滑块9会从塑料产品侧凹101两侧壁上的凹槽102内脱出来,然后再随成型滑块6一起从塑料产品侧凹101内滑出来,从而实现抽芯过程。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滑块座(本申请为滑块本体)和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本申请为斜顶座)之间设置弹簧的方式以在第一开模状态使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在滑动方向上保持不动,最终顺利脱出产品,其弹簧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通过在滑块座与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之间设置弹簧使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在第一开模状态在滑动方向上保持不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导柱拨动第一滑块本体运动,第一滑块本体带动滑块入子运动,从而带动斜销运动,滑块入子接触到第二滑块本体时(第二滑块本体在弹簧33和定位珠28的作用下先保持不动,滑块入子接触第二滑块本体时开始运动),推动第二滑块本体一起运动,第二滑块本体带动顶针拉动斜销远离产品。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通过在滑块座(本申请为滑块本体)和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本申请为斜顶座)之间设置弹簧以在第一开模状态使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在滑动方向上保持不动,最终顺利脱出产品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滑块本体设于公模板中,根据成型产品的结构将斜顶水平倾斜设于滑块入子中,使斜导柱另一端设于滑块本体中,选用本领域常用的具有凸块结构的斜销与具有与凸块滑动配合的凹槽的斜顶座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滑块本体、顶针、斜销的配合方式,并在第一滑块本体上设置容纳槽以容纳斜顶座,在斜顶座和第一滑块本体间设置弹性元件,使斜顶座与滑块入子间设有行程空间以便于斜顶座与滑块入子的相对运动,在斜顶上设置凸台以增加斜顶的强度,并使凸台与滑块入子间设置行程空间,以上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斜顶座的两侧面延伸有两凸条,容纳槽中设有两斜顶座压块压着两凸条从而压着斜顶座,从对比文件3中附图1-4中可以确认成型滑块具有凸出的部分与第一成型侧滑块和第二成型侧滑块相配合,压块与成型滑块通过螺钉连接,其左端并压在第一成型侧滑块和第二成型侧滑块上设的凹槽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压块能够防止成型滑块、第一成型侧滑块、第二成型侧滑块向上移动,保证运动时其位置的准确性,从而保证产品的退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斜顶座的两侧面延伸两凸条,在容纳槽中设有两斜顶座压块压着两凸条从而压着斜顶座。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斜顶是通过滑块入子的倾斜槽及斜顶座的凹槽相配合退出倒扣,而对比文件3中是第一成型侧滑块和第二成型侧滑块相对成型滑块滑动的过程中,逐渐靠近,从塑料产品侧凹两侧壁上的凹槽内脱出来。故权利要求1中的斜顶退出倒扣的方式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第一成型侧滑块及第二成型侧滑块退出凹槽的方式,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退出倒扣的技术方案,即使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也得不到本案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退出倒钩的方案的构思和设置方式等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3给出采用弹簧在第一开模状态保证第一成形侧滑块、第二成形侧滑块在开模滑动方向上不动的启示,根据产品形状的具体需要,选择将对比文件3的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参见以上具体评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8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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