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式滑块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09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4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74506.9
申请日:2013-11-15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徐建锋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33/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74506.9,名称为“复合式滑块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088356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对比文件2(CN203198113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8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复合式滑块结构,应用于模具中,其特征在于,以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该复合式滑块结构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侧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第一凸块;
连接块,其一端设有第一滑槽,另一端设有第二滑槽,所述第一凸块滑动设于所述第一滑槽中;
滑块入子,其一端成型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另一端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第二凸块,所述第二凸块滑动设于所述第二滑槽中;
第一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连接块的底部成型产品;
第二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连接块的顶部成型产品,所述第二滑块本体与所述第一滑块本体连接,且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设有运动行程,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的运动行程大于所述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所需的退出行程;
通过滑块束块带动连接块及滑块入子运动,使滑块入子退出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然后滑块束块带动连接块及第一滑块本体及第二滑块本体共同运动退出产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式滑块结构。
对比文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34]段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斜销退出机构,其应用于生产带有双倒勾结构的产品200的模具中, 束块22,其一端通过一螺丝固定于上述模具的母模板201上,该束块22的一第二倾斜面221与上述第一滑块本体21的第一倾斜面212相配合;第二滑块本体23,其设于上述模具的公模板202与第一滑块本体21中间,该第二滑块本体23上对应上述导柱通孔211的位置处设有一滑槽231,该滑槽231与上述导柱通孔211相对应,且靠近公模板202的一端面上还设有一凹槽232,此外,较佳地,第二滑块本体23与公模板202中间设有第二耐磨块233;滑块入子24,其设于上述模具的母模仁2011与公模仁2021中,该滑块入子24中设有两个倾斜槽241,同时该滑块入子24通过一螺丝31与上述第二滑块本体23相连接,及通过一限位螺丝34与第一滑块本体21相连接(第一滑块本体21与滑块入子24结合相当于连接块);两个斜销26,其分别置于上述两个倾斜槽241中,且斜销26上的的第三倾斜面261与倾斜槽241的第四倾斜面2411相配合,并斜销26的一端分别固定于上述顶针25的另一端,斜销26另一端成型产品200(由附图,其用于成型产品上的凹槽),定位珠28,其通过一弹簧33置于上述模具的公模板202中,与上述第二滑块本体23的凹槽232相配合;滑块挡块29,其固定于上述公模板202上,于开模状态后,与第二滑块本体23相配合。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复合式滑块结构,其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且能够实现在开模方向具有倒钩结构的产品成型,与本申请具有相似的技术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复合式滑块的具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为:复合式滑块包括滑块束块,其一侧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第一凸块;连接块,其一端设有第一滑槽,另一端设有第二滑槽,所述第一凸块滑动设于所述第一滑槽中;滑块入子,其一端成型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另一端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第二凸块,所述第二凸块滑动设于所述第二滑槽中;第一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连接块的底部成型产品;第二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连接块的顶部成型产品,所述第二滑块本体与所述第一滑块本体连接,且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设有运动行程,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的运动行程大于所述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所需的退出行程;通过滑块束块带动连接块及滑块入子运动,使滑块入子退出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然后滑块束块带动连接块及第一滑块本体及第二滑块本体共同运动退出产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满足不同产品的凹槽或凸肋部分的成型脱模需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根据产品设计的需要,选择和调整成型特定结构的凹槽或凸肋产品的滑块入子结构,为本领域为满足成型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3]段,附图1-8)公开了一种模具的内滑块结构,并披露了以下内容: 第一滑块入子106,设于所述公模仁103内,所述第一滑块入子106一侧通过弹簧107抵持于所述公模仁103,所述第一滑块入子106远离所述弹簧107一端具有斜导轨108,所述斜导轨108上具有成型所述倒钩101的倒钩成型面1080;第二滑块入子109,设于所述公模仁103内,所述第二滑块入子109内具有斜导槽110,所述斜导轨108设于所述斜导槽110内,所述第二滑块入子109于合模状态下抵持于所述约束面104,所述第二滑块入子109于完全开模后进入所述凹陷面105;即其披露了通过滑块入子与水平滑块的斜面配合从而实现滑块入子脱模的方式,其与本申请中滑块入子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具有结合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成型凹槽或凸肋的位置,而将对比文件1中斜销和滑块配合脱模的结构替换设置为采用上述滑块和入子配合的脱模方式;为了保证滑块运行的稳定,从而在滑块束块、连接块、滑块入子的结合部位,设置配合运行的滑槽或凸块结构,为本领域常规滑块配合结构的设置;在对比文件2给出启示的基础上,选择直接进行斜面配合设置的滑块入子和连接块结构,为本领域为解决脱模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手段;同时根据整体产品成型脱模的需要,设置上下配合的滑块本体结构,并使上下本体滑块设置结构与中间连接块和滑块入子的运行相配合,为本领域为实现脱模而采用的常规手段,从而设置滑块束块,其一侧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第一凸块;连接块,其一端设有第一滑槽,另一端设有第二滑槽,所述第一凸块滑动设于所述第一滑槽中;滑块入子,其一端成型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另一端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第二凸块,所述第二凸块滑动设于所述第二滑槽中;第一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连接块的底部成型产品;第二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连接块的顶部成型产品,所述第二滑块本体与所述第一滑块本体连接,且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设有运动行程;根据产品整体结构设置,为了保证脱模,在上述滑块结构的基础上,设置通过滑块束块带动连接块及滑块入子运动,使滑块入子退出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然后滑块束块带动连接块、第一滑块本体及第二滑块本体共同运动退出产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模具脱模结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根据产品成型和脱模效果,选择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的运动行程大于所述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所需的退出行程,为常规运动行程选择。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成型在滑块退出方向上有凹槽或凸肋等结构的产品。对比文件2中通过弹簧、约束面及压块的作用,使倒钩及肋条可以成型及退出,其运动过程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运动过程,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权利要求1不同,即使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开模时,束块22远离公模板202,导柱27拨动第一滑块本体21运动,第一滑块本体21带动滑块入子24运动,由于滑块入子24与斜销26之间通过倾斜面相互配合,两个斜销26一起做相应的运动,即先退出倒扣部位;后滑块入子24接触到第二滑块本体23时,推动第二滑块本体23运动,进而脱离产品,即后滑块等共同运动退出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运动过程,且也用于成型在滑块退出方向上有凹槽或凸肋等结构的产品。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滑块水平移动带动入子向下移动脱离倒钩脱模的方式,对比文件1和2均涉及倒扣或倒钩的脱模,故具有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产品上凹槽或凸肋结构的具体位置,选择将该滑块水平移动带动入子向下移动的方式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斜销与滑块配合的结构,以实现脱模,从而得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同的成型滑块运行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根据产品成型和脱模效果,选择所述连接块与所述第二滑块本体间的运动行程大于所述产品上的凹槽或凸肋所需的退出行程,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脱模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运动行程选择。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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