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镜片的顶出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07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624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35011.3
申请日:2014-01-24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45/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35011.3,名称为“镜片的顶出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244163U,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对比文件2(JP特开平3-223126 A,公开日为1991年10月2日)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镜片的顶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的顶出结构包括:
卷料拉动轮,其拉动卷料运动,所述卷料上依次排列若干镜片;
电机,其带动所述卷料拉动轮转动;
顶出块导向块,其上设有容纳槽;
顶出块,其设于所述容纳槽中,所述顶出块上设有镜片感应器感应是否有镜片;
导向仿形板,其设于所述顶出块导向块上,所述卷料从顶出块导向块与导向仿形板中间穿过,所述导向仿形板上设有与镜片大小匹配的凹槽;
顶出气缸,其带动所述顶出块顶出或回位;
控制单元,其发出控制指令,所述电机及顶出气缸依据控制指令动作;
所述卷料的下表面设有胶带,相应地所述镜片的顶出结构设有胶带拉动轮拉动胶带运动;所述镜片的顶出结构还包括废料感应器感应是否有镜片漏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镜片的顶出结构。
对比文件1(参见其图1-11及说明书第24-31段)公开了一种上料装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11及说明书第24-31段):
-包括:针轮盘305,其利用其上的定位针307与载带8上的链孔802配合带动载带8同步运动(针轮盘305相当于卷料拉动轮),其拉动载带8(相当于卷料)运动,所述载带8上的载带腔801内依次排列若干IC芯片;
- 电机,其带动所述针轮盘305转动;
- 热压装置4,设置在载带运动路径上方(其对应于顶出结构)。
- 控制单元,其发出控制指令,所述电机及顶出气缸依据控制指令动作。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①主题名称不同,本申请的主题名称是镜片顶出结构,而对比文件1是编带机电子元件自动上料装置。
②两者具体结构存在差异,该顶出结构包括顶出块导向块,其上设有容纳槽;顶出块,其设于所述容纳槽中,所述顶出块上设有镜片感应器感应是否有镜片;导向仿形板,其设于所述顶出块导向块上,所述卷料从顶出块导向块与导向仿形板中间穿过,所述导向仿形板上设有与镜片大小匹配的凹槽;顶出气缸,其带动所述顶出块顶出或回位。
③卷料的上表面设有胶带,相应地所述镜片的顶出结构设有胶带拉动轮拉动胶带运动。
④所述镜片的顶出结构还包括废料感应器感应是否有镜片漏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载带上的镜片顶出并导向定位。
对于区别①,本申请是载带上的镜片连续输送中停车并顶出,而对比文件1是载带上电子元件的连续输送,热压,二者结构原理相同;并且本申请的镜片是安装于笔记本电脑的镜头处的,而笔记本电脑涉及大量的电子元器件的安装输送,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借鉴对比文件1制造镜片顶出机构的动机。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产镜片的装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2及说明书第2-5页):
- 在成型部P中设有镜片顶出机构,该顶出结构包括:
成型部的底板(相当于顶出导向块),容纳槽2c设置在嵌合部30中,
设有成型部P下部的受气缸25a驱动的顶出块,其顶出部位能配设于所述容纳槽2c中;
顶出气缸25a,其带动所述顶出块顶出或回位;
成型部P的侧板(相当于导向仿形板),侧板设于成型部的底板17a(相当于顶出导向块)上;所述卷料从成型部P的侧壁孔中间穿过;
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镜片成型后顶出并供给下一工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镜片在成型室9并顶出然后通过搬运板T从成型室9运送到输送臂10的技术启示。
而“所述顶出块上设有镜片感应器感应是否有镜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述导向仿形板上设有与镜片大小匹配的凹槽”,鉴于仿形板上的凹槽要让卷带通过,必然要大小匹配,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③和④,通过胶带的胶黏力防止镜片脱落以及设置相应的胶带驱动机构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镜片的顶出结构还包括废料感应器感应是否有镜片漏顶,这也是本领域自动控制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揭露的是一种镜片的顶出结构,是用于将镜片连续输送并顶出,达到输送镜片的位置固定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虽然揭露了一种上料装置,但对比文件1中的上料装置将电子元件连续输送和热压,使电子元件自动掉落于电子元件载带型腔内,故对比文件1中与本案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相应地达到的目的或技术功效也不同,并未给出关于权利要求1任何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的镜片顶出结构和顶出过程与权利要求1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卷料是从成型部P的侧壁孔中间穿过,而权利要求1中卷料则是从顶出块导向块与导向仿形板中间穿过,从而能够在顶出时,顶出气缸推动顶出块,顶出块在顶出块导向块中向上运动,同时顶出块将卷料上的镜片向上顶出,镜片经过导向仿形板后,等待其他设备的机械手臂及吸盘将镜片吸走。(3)对比文件1和2均未揭露区别特征③,相应地不具备防止镜片脱落的技术功效。综上可见,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1能够使镜片精确定位,达到输送镜片的位置固定及生产效率高的效果,故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镜片顶出机构主要通过两步骤将镜片自动输送到位,先通过载带将镜片运送到固定位置的正下方,然后才是镜片从载带中冲裁并顶出。对比文件1给出了载带8上的载带腔801内固定IC芯片,通过运送载带将IC芯片运送到一固定位置并在固定位置对电子元件处理的技术启示,给出了本申请第一步动作的技术启示。虽然两者主题名称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2)对于第二步,对比文件2给出了镜片在成型室9并从成型室运送到输送臂10的技术启示,而顶出时载带不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镜片有顶出、运送板T平送,而本申请仅是顶出后等待吸盘吸走,二者细微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未达到具备创造性高度。(3)参见以上评述,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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