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装置及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装置及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64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9537
优先权日:2014-03-14
申请(专利)号:201580011836.4
申请日:2015-01-15
复审请求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淑鹏
合议组组长:温广辉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G05B19/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该对比文件或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1836.4,名称为“控制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欧姆龙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4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9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5;于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403632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 102135906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3:CN 101446818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周期性地反复执行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存储部,存储固定时间来作为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至少一种任务的执行时间,所述固定时间被设定为比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长,
任务控制部,是用以执行所述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部,其使用所述固定时间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任务具有彼此不同的执行周期。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任务控制部在每当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时,在所述存储部中存储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
4. 一种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
固定时间设定装置,具有:
接受部,能够接受设定执行时间的输入,所述设定执行时间比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长,
设定部,当设定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时,将接受到的所述设定执行时间设定为所述固定时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时间设定装置还具有:
获取部,从所述控制装置获取所述控制装置中执行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及所述固定时间;
显示部,对获取到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及所述固定时间进行显示。
6. 一种反复执行任务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存储部,存储固定时间来作为分配给所述任务的至少一种处理的执行时间,所述固定时间被设定为比该处理的实际执行时间长;
任务控制部,是用以执行所述任务的控制部,其使用所述固定时间执行所述至少一种处理,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处理为程序部分的执行。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处理为外部数据的输入处理及输出处理中的一者或两者。
9. 如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任务控制部在每当执行所述至少一种处理时,在所述存储部中存储所述至少一种处理的实际执行时间。
10. 一种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有:
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
固定时间设定装置,具有:
接受部,能够接受设定执行时间的输入,所述设定执行时间比所述至少一种处理的实际执行时间长,
设定部,当设定该处理时,将接受到的所述设定执行时间设定为所述固定时间。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时间设定装置还具有:
获取部,从所述控制装置获取所述控制装置中执行的所述至少一种处理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及所述固定时间;
显示部,对获取到的所述至少一种处理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及所述固定时间进行显示。”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固定时间间隔实现任务的调度执行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防止各任务之间干扰而通过设置固定时间,据此在固定时间之后执行其他任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系统,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固定时间间隔实现任务的调度执行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防止各任务之间干扰而通过设置固定时间,据此在固定时间之后执行其他任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系统,具有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中增加了特征“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周期性地反复执行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存储部,存储固定时间来作为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至少一种任务的执行时间,所述固定时间被设定为比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长,
任务控制部,是用以执行所述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部,其使用所述固定时间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
6. 一种反复执行任务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存储部,存储固定时间来作为分配给所述任务的至少一种处理的执行时间,所述固定时间被设定为比该处理的实际执行时间长;
任务控制部,是用以执行所述任务的控制部,其使用所述固定时间执行所述至少一种处理,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的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执行动作控制以及时序控制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运算单元及辅助装置,目的在于能够容易地实现装置机械差的微调及在电子凸轮动作时变更从轴的动作。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系统控制模块的任务调度方法。参照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优先级最高的外部数据采集任务(以下称为A任务)……设立了wait等待函数,其实际执行时间远小于其等待时间。此外,对比文件3并没有明确记载执行时间、等待时间、以及周期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对比文件3记载了等待时间为250ms,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在该长时间的等待时间内需要执行其他任务,例如可以把每个周期中剩余的时间留给低优先级任务(例如称为B任务)使用。由此可知,在一个周期内,首先执行A任务,在A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结束后等待时间开始,在该等待时间内可以执行B任务。因此,存在如下的情况:在A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刚结束时,即在等待时间刚开始时,就执行B任务。在该情况下,A任务与B任务之间并不存在一段非执行时间。并且,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A任务的一个周期中存在实际执行时间和等待时间的内容,通过在该周期中的剩余时间(该剩余时间与远大于实际执行时间的等待时间有重合)内执行其他任务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但是,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A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之后确保一个不执行其他任务(例如B任务)的非执行时间。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非执行时间的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因此并不能确保在对至少一种任务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不会影响其他任务的执行,从而不能达到使控制装置的工作维持稳定的效果。因此,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接合对比文件3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能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和6中均分别新增技术特征:“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申请人仅在复审请求书中说明该技术特征的修改依据为说明书第[0111]段,并未给出该技术特征修改的具体解释和依据。然而,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其次,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唯一地确定出以上增加的技术特阿衡(例如当任务A的非执行时间为50μs、执行周期为1ms,任务B的实际执行时间为950μs时,非执行时间的长度(50μs)等于任务A的执行周期(1ms)与任务B的实际执行时间(950μs)的差)。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前审写错了应该如何写)。(2)即使申请人将该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针对“非执行时间”:根据原说明书的第[0111]段的记载“在非执行时间S内不进行任何处理,例如,进行空循环处理或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另外,在非执行时间S内,可执行对任务及程序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外部通信或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可知,在非执行时间S内可执行对任务及程序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外部通信或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那么,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在优先级高的执行周期中,将剩余时间留给低优先级任务使用以保证任务之间不形成干扰,即已经公开了在剩余时间(非执行时间S)内可执行对任务及程序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非执行时间的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对至少一个任务进行变更时不影响其他任务的执行。因此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6进行了修改。对此,首先,在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出现多次,其中“至少一种任务”应该是指代一个任务,不能将其在不同特征中对应为两种任务。也就是说,如果该至少一种任务是指任务A,那么在整个权利要求中“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就是指任务A,而不能将之后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认定为“任务B”。其次,从本申请说明书第[0111]段和附图6可以看出,本申请在执行任务A之后存在非执行时间S,非执行时间S的长度小于任务A的执行周期1ms与任务A的实际执行时间500us之间的差值。因此,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可以从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该对比文件或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周期性地反复执行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运算单元、辅助装置、输出控制方法、显示控制方法以及程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9-90、107-130、157-159、193-204段;附图1-5):CPU单元包括:微处理器、芯片组、主存储器、非易失性存储器;非易失性存储器不易损失地保存实时OS、PLC1的系统程序、用户程序、动作运算程序、系统设定参数等数据。这些程序以及数据根据需要存储到主存储器,以便处理器能够访问。CPU单元的微处理器执行在保存部件中存储的系统程序以及用户程序。动作控制循环的周期可以根据控制目的适当地设定。如图5所示,具有两种任务: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和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其中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定周期为T1,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定周期为T2,微处理器按照每一个定周期T1重复动作运算程序的执行,且按照每个作为定周期T1的整数倍的定周期T2重复用户程序;在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定周期T1中,首先执行调度器程序SC,之后是输出/输入处理程序OI、用户程序UPRG、动作运算程序MC,在该定周期T1种继续执行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用户程序UPRG,直到新的定周期T1开始继续执行高优先级任务的各个程序。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CPU单元具有控制功能,其周期性地执行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和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周期性地执行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装置;非易失性存储器不易损失地保存实时OS、PLC1的系统程序、用户程序、动作运算程序、系统设定参数等数据,相当于存储部;CPU单元的微处理器执行在保存部件中存储的系统程序以及用户程序,因此,相当于任务控制部,用以执行至少两种任务;对比文件1中,高优先级任务的执行时间包括执行调度器程序SC,之后是输出/输入处理程序OI、用户程序UPRG、动作运算程序MC,因此,高优先级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相当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对比文件1中,在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定周期T1中,首先执行调度器程序SC,之后是输出/输入处理程序OI、用户程序UPRG、动作运算程序MC,在该定周期T1种继续执行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用户程序UPRG;因此,公开了任务控制部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存储固定时间来作为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至少一种任务的执行时间,所述固定时间被设定为比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长;使用所述固定时间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不同任务之间的影响。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金属冲击试样自动化加工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4页第5段;附图1-3):根据优先级的设置和执行系统的选择,结合固定时间间隔调度、实时事件驱动,制定了一套多任务调度策略。基于LabVIEW多任务调度策略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把上述的多任务调度策略成功应用到了LabVIEW平台上的控制系统。考虑到系统的实时性要求,外部数据采集、系统报警任务及系统控制任务的优先级都设置为High Priority。在运行过程中,选择了High Priority优先级的任务将顺序执行,第一个任务执行到一定时间,将被放到队列尾,第二个任务将继续执行,依次类推。虽然外部数据采集任务、报警任务及系统控制任务都处于同一优先级,但执行子系统不一样,完全可以保证三个任务实时运行。优先级最高的外部数据采集任务采用固定时间间隔策略来调度,它设立了Wait等待函数,而且其实际执行时间远小于其等待时间(250ms),因此可以把每个周期中剩余的时间留给低优先级任务使用。同样,动态显示、数据保存等任务也构成了自己的优先级队列,任务也是顺序执行的。如果碰到高优先级任务,就会被挂起,直到高优先级任务运行完成。
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采用固定时间间隔(即周期)策略来执行优先级高的任务,当优先级高的任务执行完毕之后,将每个周期中剩余的时间执行低优先级任务。对比文件3中的剩余的时间执行低优先级的任务,而在本申请中非执行时间S内不进行处理,或者执行对任务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外部通信或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11]段)。本申请中“对任务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外部通信或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并不是低优先级任务,低优先级任务也不在非执行时间之内执行,而是在高优先级任务执行完毕、即包含实际执行时间和非执行时间的固定时间之后再执行低优先级的任务。因此,对比文件3中仅仅是公开了执行高优先级任务之后执行低优先级任务,并没有公开通过设置比实际执行时间长的固定时间来执行任务,也没有公开不执行任务的非执行时间。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从而保证多个任务顺利执行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的控制系统,其方案的关注点在于将动作控制命令设置于执行的低优先级或者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中,其执行完高优先级任务之后执行低优先级任务,且其高优先级任务的执行时间就是其实际执行时间,并没有公开比实际执行时间长的固定时间,也没有公开非执行时间,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从而保证多个任务顺利执行的技术启示。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当任务发生变更,比如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变长时,仍然可以在固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进而避免一种任务的变更影响其他任务的执行,这显然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方式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使控制装置的工作维持稳定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面向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功耗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6段、第91段、第99段;附图1-7):如图 5所示,C1为合作式任务,P2为抢占式任务,P1为中断任务。执行完合作式任务C1后,比较所有就绪任务的优先级,选出优先级最高的就绪任务P2作为将要执行的任务。任务执行完毕后,可以更新该任务的执行时间,并根据该任务的截止时间和实际执行时间计算任务空闲时间,为下一个可以进行低功耗调度的任务执行速度提供比较准确的判断依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关注点在于计算空闲时间,进而为低功耗调度的任务执行速度进行判断。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通过设置比实际执行时间长的固定时间来执行任务,也没有公开不执行任务的非执行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从而保证多个任务顺利执行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系统,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当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周期性地反复执行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运算单元、辅助装置、输出控制方法、显示控制方法以及程序,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 评述。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6相比较可知,CPU单元具有控制功能,其周期性地执行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和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反复执行至少两种任务的控制装置;非易失性存储器不易损失地保存实时OS、PLC1的系统程序、用户程序、动作运算程序、系统设定参数等数据,相当于存储部;CPU单元的微处理器执行在保存部件中存储的系统程序以及用户程序,因此,相当于任务控制部,用以执行至少两种任务;对比文件1中,高优先级任务的执行时间包括执行调度器程序SC,之后是输出/输入处理程序OI、用户程序UPRG、动作运算程序MC,因此,输出/输入处理程序OI、用户程序UPRG、动作运算程序MC相当于至少一种处理,它们的实际执行时间相当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至少一种处理的实际执行时间;对比文件1中,在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定周期T1中,首先执行调度器程序SC,之后是输出/输入处理程序OI、用户程序UPRG、动作运算程序MC,在该定周期T1种继续执行低优先级定周期任务的用户程序UPRG;因此,公开了任务控制部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存储固定时间来作为分配给至少一种处理的执行时间,所述固定时间被设定为比该处理的实际执行时间长;使用所述固定时间执行所述至少一种处理,在所述固定时间之后执行所述至少一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在执行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后存在非执行时间,所述非执行时间的长度小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所对应的执行周期与至少两种所述任务中的所述至少一种任务的所述实际执行时间的差。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不同任务之间的影响。
对于以上区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金属冲击试样自动化加工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采用固定时间间隔(即周期)策略来执行优先级高的任务,当优先级高的任务执行完毕之后,将每个周期中剩余的时间执行低优先级任务。对比文件3中的剩余的时间执行低优先级的任务,而在本申请中非执行时间S内不进行处理,或者执行对任务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外部通信或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11]段)。本申请中“对任务的执行顺序不产生影响的外部通信或作为事件而产生的处理”并不是低优先级任务,低优先级任务也不在非执行时间之内执行,而是在高优先级任务执行完毕、即包含实际执行时间和非执行时间的固定时间之后再执行低优先级的任务。因此,对比文件3中仅仅是公开了执行高优先级任务之后执行低优先级任务,并没有公开通过设置比实际执行时间长的固定时间来执行任务,也没有公开不执行任务的非执行时间。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从而保证多个任务顺利执行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的控制系统,其方案的关注点在于将动作控制命令设置于执行的低优先级或者高优先级定周期任务中,其执行完高优先级任务之后执行低优先级任务,且其高优先级任务的执行时间就是其实际执行时间,并没有公开比实际执行时间长的固定时间,也没有公开非执行时间,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从而保证多个处理和多个任务顺利执行的技术启示。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因此,当一个处理或者一个任务发生变更,比如处理或任务的实际执行时间变长时,仍然可以在固定时间内完成该处理或任务,进而避免一种任务的变更影响其他任务的执行,这显然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方式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使控制装置的工作维持稳定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面向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功耗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6段、第91段、第99段;附图1-7):如图 5所示,C1为合作式任务,P2为抢占式任务,P1为中断任务。执行完合作式任务C1后,比较所有就绪任务的优先级,选出优先级最高的就绪任务P2作为将要执行的任务。任务执行完毕后,可以更新该任务的执行时间,并根据该任务的截止时间和实际执行时间计算任务空闲时间,为下一个可以进行低功耗调度的任务执行速度提供比较准确的判断依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关注点在于计算空闲时间,进而为低功耗调度的任务执行速度进行判断。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通过设置比实际执行时间长的固定时间来执行任务,也没有公开不执行任务的非执行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通过设置固定时间和非执行时间,从而保证多个任务顺利执行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7-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当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系统,其包含权利要求6-9的控制装置,因此,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当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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