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2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52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95059.0
申请日:2012-12-31
复审请求人:吴水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伟娟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夏冬
国际分类号:E04H14/00,A01G1/00,A01G15/00,A01K61/00,A01K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易于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5059.0,名称为“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水森,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7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2299487U,公告日:2012年7月4日)、对比文件2(CN2170336Y,公告日:1994年6月29日)、对比文件3(CN1048691A,公开日:1991年1月23日)和对比文件4(CN102577880A,公开日:2012年7月1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3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申请日(2012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城市高层大楼(1)与多层立体农业结合为一体,大楼(1)的墙体四周, 用真空玻璃(2)代替墙体,大楼(1)上面多层让人类居住,下面多层做成温室,及在温室内种植水稻植物,在水稻植物的水田(3)水中养鱼,且大楼(1)内设有高压打雷放电装置(9),让室内的空气性能改变使水稻快速生长,在城市高层大楼(1)地下面设有10米深的水池 (4),在水池(4)内养鱼,并通过水泵(8)从水池中抽水供给上面多层立体农业的植物用水及水田(3)中用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温室内设有抽风机(7),在温室内的空气,通过抽风机(7)抽送风的同时,让温室内的空气,经过高压打雷放电装置(9)的物理作用,让温室 内的空气改变了性能,让空气含有淡肥负离子、磷肥负离子、钾肥负离 子、臭氧负离及各种不同种类的微量元素负离子,通过水泵(8)抽水 后,通过水稻上面的喷头喷出的水,把各种水稻植物需要的负离子带入水中, 供给水稻植物根系吸收养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大楼与大楼中间的间隔处朝太阳光升起方向的左右面,设有太阳光反射膜(5),上述温室内,除了通过大楼(1)真空玻璃(2)射入太阳光外,还能通过太阳光反射膜(5)的作用,把太阳光反射进入大楼(1)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温室内装有室内反射镜(10),通过太阳光反射膜(5)反射把太阳光反射进入大楼(1)内,再经室内反射镜(10) 将太阳光反射在下面水稻植物叶子上;晚上天黑时再通过灯光 (6)的光线照射在下面的水稻植物的叶子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太阳光反射膜(5)由带转动轮的金属固定柱、活动固定框、上下可调的反射膜组成。
6.根据权利5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反射膜为大面积的反射膜,且该大面积的反射膜上划开有V字形。
7.根据权利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城市人类居住的大楼(1)内,一年365天内 可种植四季或五季或六季水稻的作用。
8.根据权利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建设大、中、小的城市,用黄金分割的方法, 制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城市高楼大厦,在不浪费一平方 城市土地的同时,在本城市内,可生产解决粮食问题的作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3及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由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居住空间与种植空间同层、住户与作物种植、种植作物小型化的建筑方法,本申请的种植空间与居住空间分离,与对比文件1选择作物方向不同,也不能得到“在无人居住的地下进行养鱼”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子淡水增肥器的配件均能产生较大噪音,不符合对比文件1“人们享受居住舒适度”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结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工作原理不同,且并未采用密闭壳体雾化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4公开的通过在温室内不同方向安装大量折射镜和反射镜是一种温室光照补给技术,温室面积不会太大,不能应用于本申请的大楼,且反射膜设有V字形开口,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详细回应,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4,将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并增加说明书第8段记载的“温室内通过人为控制设置温度为25~30℃”,由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有:(1)本申请包括工业化生产农业,而对比文件1为田园化生产农业,(2)本申请一年种植、收获六季水稻,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3)本申请在大楼与大楼之间设置有太阳光反射膜,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对比文件4不涉及在温室外设有光照反射设备。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城市高层大楼(1)与多层立体农业为一体,其特征在于:大楼(1)的墙体四周,用真空玻璃(2)代替墙体,大楼(1)上面多层让人类居住,下面多层温室内种植水稻植物,在水稻植物的水田(3)水中养鱼,且大楼(1)内设有高压打雷放电装置(9),让室内的空气性能改变使水稻快速生长,在城市高层大楼地下面设有10米深的水池(4),在水池(4)内养鱼,通过水泵(8)的作用,抽水供给上面多层立体农业的植物用水及水田(3)水田中养用水;
所述种植水稻植物为在城市人类居住的大楼(1)内,一年365天内,种植六季水稻;
所述温室内设有抽风机(7),在温室内的空气,通过抽风机(7)抽送风的同时,让温室内的空气,经过高压放电打雷(9)的物理作用,让温室内的空气改变了性能,让空气含有氮肥负离子、磷肥负离子、钾肥负离子、臭氧负离及各种不同种类的微量元素负离子,通过水泵(8)抽水后,通过水稻上面的喷头喷出的水,把各种植物需要的负离子带入水中,供给水稻根系吸收养份;温室内通过人为控制设置温度为25~30℃;
所述大楼(1)与大楼(1)之间的间隔处朝太阳光升起方向的左右面,设有太阳光反射膜(5),上述温室内,除了通过大楼(1)真空玻璃(2)射入太阳光外,还能通过太阳光反射膜(5)的作用,把太阳光反射进大楼(1)内;该太阳光反射膜(5)上划开有V字形;
在所述温室内装有室内反射镜(10),通过太阳光折射膜(5)反射把太阳光折射进入大楼(1)内,在经反射在室内反射反光镜(10),将太阳光反射在下面水稻植物叶子上;晚上天黑时再通过灯光(6)的灯光照射在下面的水稻植物的叶子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光反射膜(5)由带转动轮的金属固定柱、活动固定框、上下可调的反射膜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建设大、中、小的城市,用黄金分割的方法,制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城市高楼大厦,在不浪费一平方城市土地的同时,在本城市内,可生产解决粮食问题的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8年3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申请日(2012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易于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田园式住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77段,图1-21):该住宅包括墙体、楼板、楼梯、门、窗的多层建筑体1,该建筑体1设有数个单元2,每单元2每层设东西两户3,每户均在平层弧形中设置了户内自有的种植空间5,该种植空间可种植果蔬、花卉及药材或者用于观赏鸟鱼的家庭饲养,田园式住宅的种植空间5由分户墙4、电梯前室墙7、住宅门窗墙8以及上下楼层的结构楼板9以及三面采光、向外凸起的弧形玻璃窗墙10围合而成封闭结构,类似并且优于温室大棚,最顶层13的种植空间,上部结构由玻璃盖顶14取代了顶板,从而实现最大限度采光,该种植空间5内设有田间小道35,田间小道35将种植物分成若干区域,实现喜阴、喜阳植物的分区种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城市高层人类居住的大楼与多层立体农业结合为一体的发明构思。
由此,将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大楼的墙体是真空玻璃;(2)大楼与农业的结合仅为竖向分层,即,大楼上面多层为人类居住,下面多层温室内种植水稻和养鱼;(3)种植、养殖区域的具体设置,包括:设有高压打雷放电装置及抽风机等;(4)设有太阳光反射膜、膜上划开有V字形,温室内装有室内反射镜,通过太阳光折射膜反射把太阳光折射进入大楼内,在经反射在室内反射反光镜,将太阳光反射在下面水稻植物叶子上;晚上天黑时再通过灯光的灯光照射在下面的水稻植物的叶子上;(5)一年365天内种植六季水稻;温室内通过人为控制设置温度为25~30℃。
对于区别(1),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采光,然而,真空玻璃作为建筑领域的常规建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建筑的采光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大楼的墙体用真空玻璃代替。
对于区别(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包括工业化生产农业而对比文件1为田园化生产农业,对比文件1的种植空间占地极小,且必须需要人为参与,本申请种植空间极大,为单一楼层整体,且全部由工业化操作生产;两者的种植物也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城市高层大楼与多层立体农业结合为一体的发明构思,基于上述技术启示的教导,结合对种植空间与居住空间的设计需要和方便管理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对种植空间与居住空间的具体排布进行选择,“大楼上面多层人类居住,下面多层温室内种植、养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而选择水稻作为种植品种是常规技术,在水池中养鱼也是自然界的常规生态,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至于10米深的水池用于养鱼、通过水泵抽水供给植物用水及水田的养用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是否工业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一种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淡水增肥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至第4页第11行,图1-7):一种模拟雷电效应、利用空气制造氮肥和改良水质、用以灌溉农作物、花草苗木及食用菌类的电子淡水增肥器,通过电子技法模拟雷雨制造氮肥过程,以超高压发生器产生18KV的脉冲高压,供放电器两代锥体球型电极放电,使由风机注入放电器的空气中的氮和氧发生电离,生成一氧化氮进而生成二氧化氮,然后将二氧化氮气流由放电器输出端注入淡水雾化器,与雾状水滴在密封的雾化器内进行混合,则生成硝酸,即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氮肥,该装置包括超高压发生器、放电器、雾化器、逆变器和直流稳压器等,还包括鼓风机,用于向放电器注入空气。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高压打雷放电装置,其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相同,均是通过高压放电打雷的物理作用,让室内的空气改变性能以促进植物生长。而是否采用密闭壳体雾化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选用水泵抽水后,通过水稻上面的喷头喷水而将植物需要的负离子带入水中同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鼓风机,在温室内设置抽风机以便于通风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仅仅是温室内设有折射镜与反射镜,并不涉及在温室外设有光照反射设备,不能应用于本申请的独栋大楼。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光伏立体水稻养殖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38段,图1):该系统包括温室1、安装于温室侧壁的折射镜3、安装于立体养殖区底部的反射镜7、安装于温室地面的反射镜8等,折射镜安装于温室侧壁,用于将太阳光折射到温室中,为水稻生长提供充足光源,将反射镜安装在温室地面及立体养殖区底部,使得太阳光在温室内进行多次反射,使太阳光照射到温室内每一个角落,通过温室内不同方向安装大量折射镜和反射镜,使得温室内各个角落的阳光始终保持充足。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设置折射镜、反射镜以保证温室内光照充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的教导,易于想到将其应用于设有真空玻璃的大楼,由此,将太阳光引入大楼内为植物提供光照,大楼的具体尺寸并不影响该技术启示的应用;并且,反射膜的使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为了有助于自然风进入大楼而在反射膜上开设V字形开口,同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晚上天黑时再通过灯光为植物提供光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植物的实际生长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5),由于水稻种植需要一定的种植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情况对水稻的种植条件、继而种植季进行设定,六季水稻是常规选择;而温室内通过人为控制设置温度为25~30℃也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因此该权利要求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带转动轮的金属固定柱、活动固定框及上下可调的反射膜组成反射太阳光的构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农业为一体不浪费地球一平方土地的建设方法的作用进行限定,根据前述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建设方法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对其作用进行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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