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19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81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12329.X
申请日:2014-01-10
复审请求人:张苏渝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郎亦虹
合议组组长:许馨
参审员:胡雅琴
国际分类号:H04N21/422(2011.01),H04N21/472(2011.01),G06F3/04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另一部分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由此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12329.X,名称为“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苏渝。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之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518059A,公开日:2009年08月26日;对比文件2:US2010088724A1,公开日:2010年04月0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检测标识物在至少包含一个感应键位(11)的触摸表面上的激活动作,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激活键位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并在终端设备(5)的显示屏(6)上弹出与该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
S2)如检测到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选择动作,则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
S3)如检测到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确认或执行动作,确认或执行与所述选中的控制对象相对应的操作;
所述步骤S1还包括:在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激活动作时,显示与该激活键位功能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同时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
所述触摸表面至少包括一个对象键位以及一个变量键位,且所述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11)具有标识符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
S0)在所述步骤S1之前,预设用于使终端设备(5)根据标识物触及的感应键位(11)显示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或预设用于使终端设备(5)根据标识物触及的感应键位(11)发出与激活键位的功能相应的语音提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还包括:所述步骤S1之后,如检测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移动,且判断该标识物沿预定方向的移动距离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距离阈值时,改变对应于激活键位的控制对象的内容或属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还包括:如检测标识物的确认或执行动作,则确认或执行与之对应的操作,所述操作至少包括退出、取消、中止、终止、确认执行、确认拾取、悬挂以及停止当前操作并返回到上一次操作;所述确认或执行动作至少包括:标识物朝定位板(2)的一侧移出、标识物移向定位板(2)的一固定点或区域、标识物由当前位置直接离开定位板(2)、标识物明显停顿后快速画出特定的轨迹、回搓、点击、双击与长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步骤S1中所述键位为对象键位时,所述图文提示信息表现为一个带有标识符号、预览视图或预览视频的画中画窗口(8),通过所述画中画窗口(8)随标识物移动动态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化。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步骤S1中所述键位为对象键位时,所述图文提示信息表现为包含多个次级画中画窗口的画中画窗口(8),所述次级画中画窗口为带有标识符号、预览视图或预览视频的次级窗口,通过所述次级画中画窗口随标识物移动动态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还包括:凸显所述画中画窗口(8)中的预览视图或预览视频或标识符号,或凸显所述画中画窗口(8)下处于选择状态的次级画中画 窗口的预览视图、预览视频或标识符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还包括:如检测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移动,则控制所述画中画窗口(8)随标识物同步滚动或同步变化,并使其变动顺序与标识物的移动保持一致,或控制所述画中画窗口(8)下所述多个次级画中画窗口(8)随标识物同步滚动,并使其滚动顺序与标识物的移动保持一致;如检测标识物沿原移动轨迹反向移动,且标识物的反向移动距离超过预设的距离阈值时,反转上述的变动顺序或滚动顺序。
9. 根据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检测到标识物执行动作对应的操作为确认执行时,则通过全屏或窗口显示画中画窗口(8)中的预览视图、预览视频或标识符号所代表的内容;或者如检测到标识物的执行动作对应的操作为悬挂时则将画中画窗口或一个次级画中画窗口保留在屏幕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步骤S1中所述键位为变量键位时,所述图文提示信息表现为数字、饼状图、或数字加进度条(10)。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还包括:根据标识物的选择动作,以数字和/或图形的方式动态地表示控制对象的变化;
如检测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移动,使以数字、饼状图或进度条(10)表示的图文提示信息随标识物的移动方向或移动距离同步变化;
如判断标识物沿原移动轨迹反向移动,且标识物的反向移动距离超过预设的距离阈值时,使以数字、饼状图或进度条(10)表示的图文提示信息反向变 化。
12. 根据权利要求5或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功能终端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呈闭合线形排列,如检测所述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被激活,且检测到标识物在所述触摸表面相对于预设参照点或区域沿顺时针移动至少预设的角度或者移动至少预设的距离,则控制所述控制对象正向变化;
如检测所述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被激活,以及检测到标识物在所述触摸表面相对于预设参照点或区域沿逆时针移动至少预设的角度或者移动至少预设的距离,则控制所述控制对象反向变化。
13. 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触摸装置(1)以及与所述触摸装置(1)建立通信的终端设备(5);所述触摸装置(1)包括定位板(2)和发送模块(3),所述终端设备(5)包括接收模块(4)、处理器(7)和显示屏(6);
所述定位板(2)用于检测标识物在触摸装置(1)的触摸表面的动作信息,以及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触摸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3)用于将所述定位板(2)检测的标识物的动作信息发送给所述终端设备(5);
所述接收模块(4)用于接收所述发送模块(3)发送的信息;
所述处理器(7)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4)接收的信息判断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激活动作时,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键位的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使所述显示屏(6)显示与该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激活动作时,显示与该激活键位功能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同时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 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
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4)接收的信息判断标识物在触摸表面上的选择动作时,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
以及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4)接收的信息判断标识物对所述控制对象的执行动作时,执行与该当前的控制对象相对应的操作;
所述触摸表面至少包括一个对象键位以及一个变量键位,且所述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11)具有标识符号;
所述显示屏(8)用于显示所述触摸装置(1)与所述终端设备(5)的交互画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通过标识物对功能终端进行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板(2)至少在部分触摸表面透明且具有触摸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如下步骤:“S0)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终端设备(5)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删除“所述触摸表面至少包括一个对象键位以及一个变量键位”步骤;在权利要求13中增加:所述处理器(7)用于“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删除“所述触摸表面至少包括一个对象键位以及一个变量键位”。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如下:
“1. 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0)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终端设备(5)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
S1)检测标识物在至少包含一个感应键位(11)的触摸表面上的激活动作,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激活键位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并在终端设备(5)的显示屏(6)上弹出与该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
S2)如检测到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选择动作,则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
S3)如检测到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确认或执行动作,确认或执行与所述选中的控制对象相对应的操作;
所述步骤S1还包括:在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激活动作时,显示与该激活键位功能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同时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
所述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11)具有标识符号。”
“13. 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触摸装置(1)以及与所述触摸装置(1)建立通信的终端设备(5);所述触摸装置(1)包括定位板(2)和发送模块(3),所述终端设备(5)包括接收模块(4)、处理器(7)和显示屏(6);
所述定位板(2)用于检测标识物在触摸装置(1)的触摸表面的动作信息,以及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触摸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3)用于将所述定位板(2)检测的标识物的动作信息发送给所述终端设备(5);
所述接收模块(4)用于接收所述发送模块(3)发送的信息;
所述处理器(7)用于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
以及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4)接收的信息判断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激活动作时,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键位的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使所述显示屏(6)显示与该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激活动作时,显示与该激活键位功能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同时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
以及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4)接收的信息判断标识物在触摸表面上的选择动作时,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
以及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4)接收的信息判断标识物对所述控制对象的执行动作时,执行与该当前的控制对象相对应的操作;
所述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11)具有标识符号;
所述显示屏(8)用于显示所述触摸装置(1)与所述终端设备(5)的交互画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关于“进行键位提示”的有关内容,该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视频设备通过“显示器上的OSD小键盘亮显部分”以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能够据此实现盲摸找到控制对象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在显示器上显示OSD小键盘后,后续的“提示”(相当于步骤S0)、“选择”(相当于步骤S1)、“设置”(相当于步骤S2)、“确认”(相当于步骤S3)的操作均可以在触摸板上实现。且为了在同一块触摸板上先后实现对功能的选择和后续通过触摸轨迹对功能的设置,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触摸表面上的键位原有映射关系进行了改变,键位对应的对象被屏蔽。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操作轨迹和操作过程的手势进行限定,因此,无法得到其能够区别于对比文件1实现“不需要形状轨迹”、“操作不受空间限制”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关于操作方式的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也无法得到其能够区别于对比文件1实现连续操作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视频设备显示生成OSD小键盘以包括对应的一组视频设备功能的布置,用户在触摸板进行触摸,触摸轨迹的方向、距离和速度确定亮显部分在OSD小键盘内的移动,视频设备通过“显示器上的OSD小键盘亮显部分”以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能够据此实现盲摸找到控制对象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在显示器上显示OSD小键盘之后,所进行的确认、选择、设置以及再次确认均可以在触摸板上实现。在进行功能选择之前,触摸板110上不同的位置对应不同的功能选项,当在完成了功能选择时,用户可以在触摸板上通过触摸轨迹选择特定的功能设置,该触摸轨迹覆盖了原始触摸板上的多个功能选项,复审请求人声称,权利要求1的“键位”都是印在触摸表面上的,具有标识符号。然而,该特征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当中,即使将其限定在权利要求1当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取印制键位的触摸表面已经是公知的触摸装置类型。且本申请的自由滑动方式同样是需要规则限定的,并不能够实现完全自由无限制的移动控制,其同样要求预定形状的轨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如下步骤:“其中,移动距离、方向与控制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对象的变化是根据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移动的距离和方向决定的,判断方向的规则通常是以标识物的起始位置或当前位置为参照;其中,激活动作:即触发键位所对应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如通过标识物作用于键位,使该键位对应的功能或指令得以激活,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选择动作是对图文提示信息中对应的控制对象进行选择或控制的操作动作;执行动作是决定如何处理当前选择动作的所对应的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S0步骤;(2)供用户使用的只有一个触摸装置,所有的操作都在触摸装置上完成,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11)具有标识符号,在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激活动作时,显示与该激活键位功能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同时至少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3)限定了移动距离、方向与控制对象之间的关系;(4)对于激活动作、选择动作、执行动作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通过触摸操作对电视机进行远程控制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项如下:
“1. 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0)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终端设备(5)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
S1)检测标识物在至少包含一个感应键位(11)的触摸表面上的激活动作,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激活键位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并在终端设备(5)的显示屏(6)上弹出与该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
S2)如检测到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选择动作,则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
S3)如检测到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确认或执行动作,确认或执行与所述选中的控制对象相对应的操作;
所述步骤S1还包括:在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11)的激活动作时,显示与该激活键位功能相应的图文提示信息,同时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
其中,移动距离、方向与控制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对象的变化是根据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移动的距离和方向决定的,判断方向的规则通常是以标识物的起始位置或当前位置为参照;
其中,激活动作:即触发键位所对应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如通过标识物作用于键位,使该键位对应的功能或指令得以激活,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选择动作是对图文提示信息中对应的控制对象进行选择或控制的操作动作;执行动作是决定如何处理当前选择动作的所对应的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
所述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11)具有标识符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应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518059A,公开日:2009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US2010088724A1,公开日:2010年04月0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坐标识别设备中生成键码的方法和使用该方法的视频设备控制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0行-第18页第17行,附图1-14)公开了如下特征:用户选择键信号输入单元130中的至少一个热键来激活与该热键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在视频设备102的显示设备190上显示生成的OSD小键盘,该小键盘包括与该控制对象的功能对应的一组菜单项的可视化指示(相当于图文提示信息);当热键激活时移功能后,向用户提供可视反馈的OSD显示来操作触摸板110;用户使用触摸轨迹(相当于方向)触摸触摸板110(参见图12A-12C),节目回放可以以与第一速度、第二速度和第三速度中的一个对应的速度执行,各速度分别与第一距离的触摸轨迹、第二距离的触摸轨迹和第三距离的触摸轨迹对应,其中,第一距离、第二距离和第三距离对应于所执行的触摸轨迹的递增长度,并且视频设备显示包括与所执行的触摸轨迹的长度对应的对象量的进度条(相当于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控制对象的变化是根据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移动的距离和方向决定的);响应于触摸轨迹,控制器140顺序提取起始坐标和终止坐标,基于识别出的坐标值计算触摸轨迹的方向(相当于判断方向的规则通常是以标识物的起始位置和当前位置为参照);一旦完成功能选择和设置过程,可以通过第一系统控制器140可识别的单独的触摸板操作进行确认(相当于确认或执行与所述选中的控制对象相对应的操作);当在完成了功能选择时,用户可以在触摸板上通过触摸轨迹选择特定的功能设置,隐含公开了该触摸轨迹覆盖了原始触摸板上的多个功能选项的位置,使该操作不会导致进入其他功能选项,仅实现在已选择的功能下的功能设置(相当于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其中,选择动作是在显示的OSD菜单项的可视化指示之间选择特定OSD菜单项(相当于对图文提示信息中对应的控制对象进行选择或控制的操作动作);执行动作是决定如何处理选择动作所对应的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控制方法首先执行SO)步骤,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终端设备(5)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检测标识物在至少包含一个感应键位(11)的触摸表面上的激活动作,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键位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激活动作即触发键位所对应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如通过标识物作用于键位,使该键位对应的功能或指令得以激活;(2)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具有标识符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广播节目的显示装置和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0065]段,附图1-8):当用户按压子屏幕区域的按钮后,该子屏幕区将被激活并展现在监视屏当中,重叠在主屏区上;子屏幕区域中展示多个摘要视图,当采用四向十字按键在一个方向上持续进行切换时,其它在一开始未能展示的摘要视图将替代已展示的图像被展示,使开始没有显示的摘要视图在沿着与之对应的方向不断切换显示出来;以突出边框颜色的方式,凸显焦点集中的摘要视图;当使用者按压进入按键来选择当前摘要视图时,对摘要视图进行全屏显示。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预设标识识别不同键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所有操作都可以通过触摸装置来实现,使用者首先执行SO步骤,通过标识物在触摸板上移动,从终端设备的显示屏上识别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从而确定控制对象,并在触摸板上进行激活操作,调取与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从而进行后续控制操作。该方案可以使遥控器不再设置物理按键,从而提升用户操作遥控器的便捷性与灵敏性,并通过完全在终端设备的显示屏幕上读取遥控信息从而提升视觉判断的便利性与准确性。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实现了如下技术效果:仅通过一个触摸装置进行输入,无需在触摸装置上设置按键,就可以实现对于终端设备的整个控制过程。而对比文件1中首先需要按下控制器的键信号输入单元上的热键,来激活与该热键对应的一组功能,再通过触摸板控制视频设备所显示的OSD小键盘进行后续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仍然需要依赖遥控器上的实体按键进行第一级控制,在通过热键选定并激活控制对象的基础上,才能够通过触摸屏实现后续控制,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标识物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坐标识别设备中生成键码的方法和使用该方法的视频设备(相当于终端设备)控制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0行-第18页第17行,附图1-14)公开了如下特征:所述控制器包括触摸板110、坐标识别单元120(相当于定位板)、第一系统控制器140(相当于发送模块);所述视频设备102包括第二系统控制器170(相当于接收模块、处理器)、显示设备190;所述坐标识别单元120用于识别与用户作为触摸板的输入而提供的触摸轨迹对应的坐标值,并且用于输出触摸轨迹的一组坐标值(相当于检测标识物在触摸表面的动作信息,以及检测标识物对触摸表面的感应键位的触摸信息);所述第一系统控制器140用于将坐标识别单元检测的标识物的动作信息发送给视频设备;所述第二系统控制器170用于接收第一系统控制器140发送的信息;用户选择键信号输入单元130中的至少一个热键来激活与该热键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在视频设备102的显示设备190上显示生成的OSD小键盘,该小键盘包括与该控制对象的功能对应的一组菜单项的可视化指示(相当于图文提示信息);当热键激活时移功能后,向用户提供可视反馈的OSD显示来操作触摸板110;用户使用触摸轨迹(相当于方向)触摸触摸板110(参见图12A-12C),节目回放可以以与第一速度、第二速度和第三速度中的一个对应的速度执行,各速度分别与第一距离的触摸轨迹、第二距离的触摸轨迹和第三距离的触摸轨迹对应,其中,第一距离、第二距离和第三距离对应于所执行的触摸轨迹的递增长度,并且视频设备显示包括与所执行的触摸轨迹的长度对应的对象量的进度条(相当于根据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控制所述控制对象随该标识物的选择动作同步变动,并在所述图文提示信息中显示所述控制对象的变动);一旦完成功能选择和设置过程,可以通过第一系统控制器140可识别的单独的触摸板操作进行确认,当在完成了功能选择时,用户可以在触摸板上通过触摸轨迹选择特定的功能设置,隐含公开了该触摸轨迹覆盖了原始触摸板上的多个功能选项的位置,使该操作不会导致进入其他功能选项,仅实现在已选择的功能下的功能设置(相当于至少部分改变触摸表面上键位的原有的映射关系,使触摸表面的感应节点与控制对象动态对应,触摸表面上至少部分键位所对应的对象被暂时屏蔽);其中,选择动作是在显示的OSD菜单项的可视化指示之间选择特定OSD菜单项;执行动作是决定如何处理选择动作所对应的功能或指令的操作动作;所述显示设备190用于显示所述触摸板110与视频设备的交互画面。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3的处理器首先执行步骤,在用户使用标识物在键位区域移动时,终端设备(5)在显示屏(6)上显示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如显示屏(6)的提示信息表明标识物所在键位为目标键位,则用户通过标识物在触摸表面执行激活动作;检测标识物在至少包含一个感应键位(11)的触摸表面上的激活动作,根据标识物所激活的键位激活与该键位功能对应的控制对象;(2)触摸表面上的至少一个感应键位具有标识符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广播节目的显示装置和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0065]段,附图1-8):当用户按压子屏幕区域的按钮后,该子屏幕区将被激活并展现在监视屏当中,重叠在主屏区上;子屏幕区域中展示多个摘要视图,当采用四向十字按键在一个方向上持续进行切换时,其它在一开始未能展示的摘要视图将替代已展示的图像被展示,使开始没有显示的摘要视图在沿着与之对应的方向不断切换显示出来;以突出边框颜色的方式,凸显焦点集中的摘要视图;当使用者按压进入按键来选择当前摘要视图时,对摘要视图进行全屏显示。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预设标识识别不同键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3的所有操作都可以通过触摸装置来实现,使用者首先通过标识物在触摸板上移动,从终端设备的显示屏上识别标识物当前所在键位的提示信息,从而确定控制对象,并在触摸板上进行激活操作,调取与控制对象对应的图文提示信息从而进行后续控制操作。该方案可以使遥控器不再设置物理按键,从而提升用户操作遥控器的便捷性与灵敏性,并通过完全在终端设备的显示屏幕上读取遥控信息从而提升视觉判断的便利性与准确性。因此,权利要求13实际实现了如下技术效果:仅通过一个触摸装置进行输入,无需在触摸装置上设置按键,就可以实现对于终端设备的整个控制过程。而对比文件1中首先需要按下控制器的键信号输入单元上的热键,来激活与该热键对应的一组功能,再通过触摸板控制视频设备所显示的OSD小键盘进行后续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仍然需要依赖遥控器上的实体按键进行第一级控制,在通过热键选定并激活控制对象的基础上,才能够通过触摸屏实现后续控制,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之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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