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16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31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5291.7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彩芬
合议组组长:孙金凤
参审员:裴志红
国际分类号:F01M1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由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5291.7,名称为“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576527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899382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发动机气缸盖罩、分别对应设置于所述气缸盖罩排气侧内和进气侧内的排气侧油气分离器和进气侧油气分离器以及连接于发动机曲轴箱与气缸盖罩排气侧之间的非增压通风管;所述排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第一双向通风管连通于发动机进气管,所述进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第二双向通风管连通于发动机进气歧管;所述第二双向通风管中设置有用于控制通过该管路的气体流量的双向PCV阀;所述PCV阀包括阀座、与所述阀座密封配合的接头以及设置于阀座内的阀芯;所述阀座与接头之间固定有阀片且阀片上设有用于使气流通过的气流孔,所述阀芯为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且阀芯向上穿过气流孔并通过其上下移动控制气流孔的流通截面;所述阀芯与接头顶部内壁之间设有用于阻碍阀芯向上移动的第一弹簧,所述阀芯侧壁设有与其一体成型的限位环其该限位环与阀片之间设有第二弹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盖罩包括进气侧罩体、排气侧罩体以及连接所述进气侧罩体和排气侧罩体的连接部;所述进气侧油气分离器和排气侧油气分离器均为迷宫式结构并分别安装于进气侧罩体和排气侧罩体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侧油气分离器为孔壁式油气分离器且其底部设有用于引导分离出的机油流向气缸盖内的回油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a)本申请采用非增压通风管连接发动机曲轴箱与气缸盖罩排气侧(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内部气道的方式);(b)排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第一双向通风管连通于发动机进气管,进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第二双向通风管连通于发动机进气歧管;(c)第二双向通风管中设置有用于控制通过该管路的气体流量的双向PCV阀;PCV阀包括阀座、与阀座密封配合的接头以及设置于阀座内的阀芯;阀座与接头之间固定有阀片且阀片上设有用于使气流通过的气流孔,阀芯为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且阀芯向上穿过气流孔并通过其上下移动控制气流孔的流通截面;阀芯与接头顶部内壁之间设有用于阻碍阀芯向上移动的第一弹簧,阀芯侧壁设有与其一体成型的限位环其该限位环与阀片之间设有第二弹簧。然而,区别特征(a)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特征(b)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c)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通过在发动机曲轴箱与气缸盖罩排气侧之间设置内部气道达到不额外消耗发动机功率的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对曲轴箱内的油气进行有效分离的效果,也没有相关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中的PCV阀的阀芯结构与本申请中所述的阀芯结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一样,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利用进气系统的压力,同样能够实现无需损耗发动机额外动力即可工作;关于对比文件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阀芯结构实质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排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第一双向通风管连通于发动机进气管;(b)第二双向通风管中设置有用于控制通过该管路的气体流量的双向PCV阀;所述PCV阀包括阀座、与所述阀座密封配合的接头以及设置于阀座内的阀芯;所述阀座与接头之间固定有阀片且阀片上设有用于使气流通过的气流孔,所述阀芯为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且阀芯向上穿过气流孔并通过其上下移动控制气流孔的流通截面;所述阀芯与接头顶部内壁之间设有用于阻碍阀芯向上移动的第一弹簧,所述阀芯侧壁设有与其一体成型的限位环,该限位环与阀片之间设有第二弹簧。然而,区别特征(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常规替换;区别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能够做出的常规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中也是利用发动机曲轴箱与进气管内的压力差作为驱动油气流动的动力,从而无需损耗发动机额外动力即可工作,这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2)在对比文件2中,阀芯46的大径轴部64、锥部65和小径轴部63的后端部三者的外径整体上由后向前逐渐缩小,这与本申请中限定的“阀芯13的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变径趋势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视图的观察方向不同,其本质都是在气体流动方向上变径以改变流通截面大小,而至于阀芯整体为“锥形柱体”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PCV阀40包括具有流入口43和流出口44的中空圆筒状的外壳42、以能够往返运动的方式收容在外壳42内的阀芯46。其阀芯46包括小径轴部63和大径轴部64之间从小径侧朝向大径侧去而逐渐扩径的锥形状的锥部65。与本申请中所述的“阀芯13为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不同。(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法中的规定是不具备任何创造能力,只具备常规实验能力,而且能够知晓申请日之前该领域中所有的公知技术,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只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常规实验,并实现一定的技术目标,但是,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技术启示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发动机的呼吸室结构,其中涉及一种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28行至第10页最后1行及图1-7):其包括发动机缸盖罩39,缸盖罩39的内部空间具有一从上方覆盖进气凸轮轴33的分空间S1、 一从上方覆盖排气凸轮轴34的分空间S2,如图5和6所示,主板件54上设有用于对流过分空间S1的窜气进行(机)油雾分离的分离板78,此外,如附图4a所示,在S2空间中,在缸盖罩39朝向副板件57的一个表面上,在前后方向上相互分离开的多个位置上形成有加强肋63,另一方面,副板件57上固定有分离板64,加强肋63和分离板64用于对流过分空间S2的窜气进行(机)油雾分离(由此可见,S1空间及其内部油雾分离部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气侧油气分离器,而S2空间及其内部油雾分离部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排气侧油气分离器),油气分离系统还包括连接于发动机曲轴箱与气缸盖罩排气侧之间的内部气道45(由于该内部气道连通曲轴箱与气缸盖罩排气侧且流通的气体为非增压气体,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非增压通风管),排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外部气道46连接到设置在进气通道23(即进气歧管)中的平衡箱22,进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空气进气通道48连通于发动机进气通道23,且如附图1所示,当发动机负载很轻时,如虚线箭头所示,负压使得新鲜空气通过空气进气通道48被吸入曲轴室42,而当发动机处于重负载下时,如实线箭头所示,窜气通过空气进气通道48返回进气通道23(由此可见,空气进气通道48用来连通进气侧油气分离器和发动机进气歧管,并且可实现气体的双向流动,因此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双向通风管)。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排气侧油气分离器通过第一双向通风管连通于发动机进气管;(b)第二双向通风管中设置有用于控制通过该管路的气体流量的双向PCV阀;所述PCV阀包括阀座、与阀座密封配合的接头以及设置于阀座内的阀芯;阀座与接头之间固定有阀片且阀片上设有用于使气流通过的气流孔,阀芯为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且阀芯向上穿过气流孔并通过其上下移动控制气流孔的流通截面;阀芯与接头顶部内壁之间设有用于阻碍阀芯向上移动的第一弹簧,阀芯侧壁设有与其一体成型的限位环,该限位环与阀片之间设有第二弹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双向通风管中的气体流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如上文所述,在对比文件1中,当发动机负载很轻时,负压使得进气通道23中的新鲜空气通过与进气侧油气分离器连通的空气进气通道48被吸入曲轴室42,这与本申请中当曲轴箱内气压较低时,负压使得发动机进气管内的新鲜空气通过与排气侧油气分离器连通的第一双向通风管被吸入曲轴室,其工作原理和作用均是相同的,都是用于曲轴箱的通风,区别仅在于空气吸入曲轴室的路径不同,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常规替换,做出这样的替换既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为了便于控制通过管路的气体的流量,在相应管路内设置PCV阀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当相应管路,例如第二双向通风管,为双向通路时,为了确保气体沿双向流动时都能够对其流量进行控制,具体选择双向PCV阀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至于双向PCV阀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流量控制阀,其作为内燃机的窜漏气还原装置所使用的PCV阀,该PCV阀包括(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5-0078段及图1-6):后外壳半体42b(相当于阀座) 、与后外壳半体42b密封配合的前外壳半体42a(相当于接头) 以及设置于后外壳半体42b内的阀芯46;前外壳半体42a上固定有阀座50(相当于阀片)且阀座50上设有用于使气流通过的计量孔部51(相当于气流孔),阀芯46具有同轴状的基轴部59、与基轴部59的前端部连续的计量轴部60、以及形成在基轴部59的后端部的引导部61,其中计量轴部60又包括小径轴部63、大径轴部64以及位于这二者之间逐渐扩径的锥形状的锥部65,而基轴部59和小径轴部63的前端部不参与计量(结合附图4可知,阀芯46的用于控制流通截面大小的大径轴部64、锥部65和小径轴部63的后端部三者的外径整体上由后向前逐渐缩小),且阀芯46向前穿过计量孔部51并通过其前后移动控制计量孔部51的流通截面,阀芯46与前外壳半体42a顶部内壁之间设有用于阻碍阀芯向前移动的第2弹簧6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弹簧),阀芯46侧壁设有与其一体成型的引导部61(相当于限位环)且该引导部61与阀座50之间设有第1弹簧6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弹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双向移动的PCV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气体流量,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精确控制对比文件1中的双向空气进气通道48中的气体流量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进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PCV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根据实际布置情况将阀片设置在阀座与接头之间,将阀芯设置为外径在气体流动方向(例如本申请中的由上向下方向)上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限定部分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缸盖罩39包括进气侧罩体(参见图3中右侧部分)、排气侧罩体(参见图3中左侧部分)以及连接进气侧罩体和排气侧罩体的连接部(参见图3中中间部分),进气侧油气分离器和排气侧油气分离器分别安装于进气侧罩体和排气侧罩体内,且如图4(a)所示,排气侧油气分离器具有由加强肋63和分离板64形成的迷宫式结构;与此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进气侧油气分离器也设置为迷宫式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排气侧油气分离器采用孔壁式油气分离器并在其底部设置用于引导分离出的机油流向气缸盖内的回油孔,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对比文件2的PCV阀40包括具有流入口43和流出口44的中空圆筒状的外壳42、以能够往返运动的方式收容在外壳42内的阀芯46。其阀芯46包括小径轴部63和大径轴部64之间从小径侧朝向大径侧去而逐渐扩径的锥形状的锥部65。与本申请中所述的“阀芯13为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锥形柱体”不同。
(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法中的规定是不具备任何创造能力,只具备常规实验能力,而且能够知晓申请日之前该领域中所有的公知技术,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只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常规实验,并实现一定的技术目标,但是,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技术启示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参见上文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中,如附图4所示,对于与计量孔部51配合用于控制气体流通截面大小的阀芯46的大径轴部64、锥部65和小径轴部63的后端部三者的外径整体上由后向前逐渐缩小,这与本申请中限定的“阀芯13的外径由上向下逐渐缩小”的变径趋势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视图的观察方向不同,其本质都是在气体流动方向上变径以改变流通截面大小,而至于阀芯整体为“锥形柱体”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而且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能力寻找相关技术手段(包括在本领域和其他技术领域)。具体到本案,参见上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相同的发动机油气分离系统,虽然其中未公开在双向空气进气通道中设置能够控制气体流量的元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可知,为了便于控制管路内气体的流通量,在相应管路内设置一个控制阀,例如PCV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至于针对内燃机的窜漏气系统,具体采用什么样的阀结构,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教导,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精确控制对比文件1中的双向空气进气通道中的气体流量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进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PCV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从而得到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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