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具有双相机的便携式终端中记录视频图像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94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8853
优先权日:2012-12-21
申请(专利)号:201310717481.3
申请日:2013-12-23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蕊
合议组组长:黄海云
参审员:盛建军
国际分类号:H04N5/232;H04N5/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17481.3,名称为“在具有双相机的便携式终端中记录视频图像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147204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包括两个镜头的设备拍摄视频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相应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1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对应的设备,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包括:
输出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一相机捕获的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二视频相机捕获的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 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退出评论记录模式的步骤包括:停止同步数据产生,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同步数据产生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捕获同时执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一个进入评论记录模式,并且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另一个执行切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由便携式终端的麦克风捕获的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进入评论记录模式,或者其中,基于便携式终端的麦克风在一段预定时间内没有捕获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退出评论记录模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特性包括:具有落入预定分贝范围内的分贝级别的音频或包括预定频率集合的音频中的至少一个。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存储在存储器中;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中的至少一个与同步数据链接。
7. 一种用于捕获视频的设备,包括:
第一相机,用于捕获第一视频流;
第二相机,用于捕获第二视频流;
存储器;
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步骤:
输出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退出评论记录模式的步骤包括:停止同步数据产生,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同步数据产生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捕获同时执行, 其中,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存储在存储器中;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中的至少一个与同步数据链接。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一个进入评论记录模式,并且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另一个执行切换。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还包括麦克风,其中,基于由麦克风捕获的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进入评论记录模式,或者其中,基于麦克风在一段预定时间内没有捕获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退出评论记录模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预定特性包括:具有落入预定分贝范围内的分贝级别的音频或包括预定频率集合的音频中的至少一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随复审请求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主要的修改之处是: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复审请求的主要理由为:对比文件1不涉及在显示第一、第二图像期间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第一图像的静止图像和第二图像的视频图像,在评论记录模式下,用户在进行评论时需要保持对被评论对象的聚焦拍摄,这会导致用户在评论一个截图画面时感到不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上述问题,能够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
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包括:
输出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一相机捕获的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二视频相机捕获的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 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退出评论记录模式的步骤包括:停止同步数据产生,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同步数据产生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捕获同时执行。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一个进入评论记录模式,并且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另一个执行切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由便携式终端的麦克风捕获的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进入评论记录模式,或者其中,基于便携式终端的麦克风在一段预定时间内没有捕获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退出评论记录模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特性包括:具有落入预定分贝范围内的分贝级别的音频或包括预定频率集合的音频中的至少一个。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存储在存储器中;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中的至少一个与同步数据链接。
7. 一种用于捕获视频的设备,包括:
第一相机,用于捕获第一视频流;
第二相机,用于捕获第二视频流;
存储器;
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步骤:输出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退出评论记录模式的步骤包括:停止同步数据产生,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同步数据产生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捕获同时执行,其中,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存储在存储器中;
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中的至少一个与同步数据链接。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一个进入评论记录模式,并且基于触摸输入和语音输入中的另一个执行切换。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还包括麦克风,其中,基于由麦克风捕获的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进入评论记录模式,或者其中,基于麦克风在一段预定时间内没有捕获具有预定特性的音频,退出评论记录模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预定特性包括:具有落入预定分贝范围内的分贝级别的音频或包括预定频率集合的音频中的至少一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明确用户针对某一画面帧进行评论,在录制视频时,通过指令使该画面暂时静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特征没有取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通过触发某种指令实现特定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画中画形式显示两路视频流的技术方案,而视频是由多个帧画面组成的,在视频显示过程中进行暂停从而只显示一帧静止图像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画中画显示时其中一路视频的具体显示方式,而无论是同时显示两个视频流还是一路显示静止图像另一路显示视频流,其均属于画中画显示中常用的显示方式,两者的效果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画中画显示时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进行显示方式的选择,例如需要针对某一帧图像进行评论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画中画中的一路画面静止而另一路进行评论的视频按照原形式继续显示,该手段属于常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情况如下: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在显示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时,响应于不同输入命令来执行修改操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改变第一相机和第二相机输出视频流的显示的技术问题。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响应于不同的输入来改变显示的视频的位置和显示形式的技术启示,在现有技术中,在显示来自不同相机的视频流时,都是如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记载的在开始显示前对不同视频流将要显示的位置和显示形式进行设置,而不会在显示期间切换视频流的位置。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包括:
输出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一相机捕获的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二视频相机捕获的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其中,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7. 一种用于捕获视频的设备,包括:
第一相机,用于捕获第一视频流;
第二相机,用于捕获第二视频流;
存储器;
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步骤:
输出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其中,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显示菜单中的选择按钮指定显示画面中的主副画面,而无论是通过显示菜单预先来设定、还是在显示视频时来设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改变画面显示位置的时机,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考图8):朝向第一方向的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第一图像被采集并显示,步骤806,判断是否接收到指示显示朝向第二方向的图像的用户输入操作,如果检测到用户输入,将来自第一图像拍摄单元和第二图像拍摄单元的两个方向的图像显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显示第一画面时,当接收到用户输入操作后,同时显示两幅画面,也就是说,在显示的同时可以接收用户的指令对显示画面进行改变,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改变画面显示位置的时机,在显示画面的同时根据用户输入进行画面位置的改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情况如下: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技术特征“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修改为“当输出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开始显示图像之前对不同图像将要显示的位置进行设置,而不会在显示期间切换显示图像的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一直按照设置进行显示,而不会在显示期间通过触摸输入来改变图像的位置,即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涉及在显示期间改变主图像的位置的内容。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根据另外的用户输入来改变两个画面的显示位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仅是涉及“用户输入”但是也没有公开用户输入是触摸输入。(2)对于区别特征“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其并不是简单地交换两个画面的位置,而是不仅交换不同画面的位置并且改变不同画面的显示特性(即由定格画面变为视频流或者由视频流变为定格画面)。在评论记录模式下,响应于不同的请求改变视频流的显示位置和显示形式是本发明针对特定应用场景下的特定需求所采用的特定的技术手段,并非惯用手段。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包括:
输出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一相机捕获的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二相机捕获的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其中,当输出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7. 一种用于捕获视频的设备,包括:
第一相机,用于捕获第一视频流;
第二相机,用于捕获第二视频流;
存储器;
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步骤:
输出第一视频流;
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触摸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
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并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同步的同步数据,其中,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当接收到第二触摸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触摸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与第三触摸输入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其中,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其中,当输出第一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时,响应于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使得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一视频流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US2012/0147204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包括两个镜头的设备拍摄视频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6、77、103-109、121-132段,图1、3、8、9):图像拾取装置或图像捕获装置是指将光转换成电的装置,并且这种图像拾取装置的示例包括数字照相机,包括手持电子媒体装置的数字照相机和电话,摄像机和个人计算设备,图像拾取装置已被开发成包括两个镜头,以支持在拍摄视频时在一个屏幕中拍摄摄影者和被摄影者(相当于由双相机便携式终端记录视频的方法);如图8所示,步骤802,朝向第一方向的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第一图像被采集并显示(相当于输出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一相机捕获的第一视频流);判断步骤804是否检测到来自第二方向的麦克风的声音,或者步骤806,判断是否接收到指示显示朝向第二方向的图像的用户输入操作(相当于第一输入),如果检测到用户的声音或用户输入,进入步骤808,将来自第一图像拍摄单元和第二图像拍摄单元的两个方向的图像显示(相当于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来自第二图像拍摄单元的图像被分配为子图像,并以PIP图像的形式组合在从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上,并且,图像拍摄单元可以自动的显示例如拍摄者的语音(相当于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二视频相机捕获的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当两个图像以PIP模式显示时,显示主图像以填充屏幕,并且仅在主图像的一部分内显示子图像,如图3C所示,(相当于公开了第一视频流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来自第二拍摄单元的图像可以持续的显示或被记录直到结束显示或记录操作,在步骤812判断是否有指示仅显示第一图像的用户输入操作,当接收到用户的输入时,进入步骤814,结束显示第二图像并且仅显示第一图像(相当于当接收到第二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
图9为用户输入屏幕的示例,在屏幕904上显示菜单910,包含选择按钮916用于指定以将前方图像或后方图像指定为主图像,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个图像以PIP模式显示时,显示主图像以填充屏幕,并且仅在主图像的一部分内显示子图像,如图3C、3D所示,分别以第一图像作为主图像或者以第二图像作为主图像,(相当于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图1中的操作单元165以触摸屏的方式提供在显示屏160上,用于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操作单元165接收用于指示对多个图像拍摄单元的操作或者对于采集图像布局的操作命令,例如只采用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或只采用第二图像拍摄单元拍摄,或者采用两者同时拍摄但是将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作为主图像、将第二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作为子图像(相当于公开了用户的输入操作是触摸输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同步的同步数据,退出评论记录模式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②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来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③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或者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分别响应于第三触摸输入、或者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对两个显示内容进行位置互换。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两个视频流合并及可针对一帧图像进行评论和实现两个画面的显示位置的切换。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惯用手段: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8、84段已经公开了通过复用器170合并音视频数据并存储在存储单元180中,为了保证多路视频流能够同步播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多路数据合并时通常会通过同步数据来对合成进行控制,而为了便于对视频流进行播放而将同步数据进行存储也属于惯用手段。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同时拍摄并显示两路视频流的技术方案,由于视频是由多帧画面组成,在显示视频时进行暂停从而只显示一帧静止图像是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针对某一帧图像进行评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画中画中的一路画面定格而另一路按照原来的形式显示,无论是同时显示两个视频流还是一路显示静止图像另一路显示视频流,其均属于画中画显示中的惯常显示方式,两者的效果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画中画显示时在其中一路使用定格画面属于惯用手段,并且通过一个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来控制上述动作也属于惯用手段。③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考图3C、3D、图9)在屏幕904的显示菜单910上,通过按钮916指定以将前方图像或后方图像指定为主图像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显示画面切换功能的指令的形式,例如可以按照对比文件1那样预先通过显示菜单来设定,也可以如权利要求1那样,在显示视频时通过响应切换指令来设定,这两种设定方式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当退出评论记录模式时,必然要停止进行数据的合并过程,此时停止同步数据的产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了保证两路视频的同步合成,在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在捕获图像的同时就产生同步数据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触摸输入或语音输入对录制模式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控制,例如可以选用一种方式进入评论模式、选用另一种方式进行切换,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3-105、133段,图4、9):可以通过对声音设定阈值来控制自动触发操作,例如通过自动检测到声音具有预定分贝值,控制以仅显示子图像,而对于“在预定时间内没捕捉到预定特性的音频,退出评论记录模式”,通过设置预定条件,触发相关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于在预定时间内没有捕捉到声音表示用户没有发表评论,此时退出评论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3-105、133段,图4、9):可以通过对声音设定阈值来控制自动触发操作,例如通过自动检测到声音具有预定分贝值,控制以仅显示子图像,而对于以预定频率集合的音频作为参考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合并后存储在存储器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需要存储的数据,将拍摄的两个视频流存储属于惯用手段,并且,为了保证两个数据的同步,将两个数据中的至少一个与同步数据链接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捕获视频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捕获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6、77、103-109、121-132段,图1、3、8、9):如图1,图像拍摄设备100包括第一图像拍摄单元111(相当于第一相机)、第二图像拍摄单元112(相当于第二相机)、存储器180、图像处理单元120、图像输出单元150、操作单元165、控制单元190、复用器170(相当于公开了处理器);如图8所示,步骤802,朝向第一方向的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第一图像被采集并显示(相当于第一相机捕获第一视频流,输出第一视频流);步骤804,判断是否检测到来自第二方向的麦克风的声音,或者步骤806,判断是否接收到指示显示朝向第二方向的图像的用户输入操作(相当于第一输入),如果检测到用户的声音或用户输入,进入步骤808,将来自第一图像拍摄单元和第二图像拍摄单元的两个方向的图像显示(相当于第二相机捕获第二视频,以及当第一视频流正被捕获的同时接收到第一输入时,响应于第一输入进入评论记录模式),来自第二图像拍摄单元的图像被分配为子图像,并以PIP图像的形式组合在从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上,并且,图像拍摄单元可以自动的显示例如拍摄者的语音(相当于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与由便携式终端的第二视频相机捕获的第二视频流同时输出第一视频流),当两个图像以PIP模式显示时,显示主图像以填充屏幕,并且仅在主图像的一部分内显示子图像,如图3C所示,(相当于公开了第一视频流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在显示器的比第一部分小的第二部分中被输出);来自第二拍摄单元的图像可以持续的显示或被记录直到结束显示或记录操作,在步骤812判断是否有指示仅显示第一图像的用户输入操作,当接收到用户的输入时,进入步骤814,结束显示第二图像并且仅显示第一图像(相当于当接收到第二输入时,响应于第二输入退出评论记录模式)。
图9为用户输入屏幕的示例,在屏幕904上显示菜单910,包含选择按钮916用于指定以将前方图像或后方图像指定为主图像,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个图像以PIP模式显示时,显示主图像以填充屏幕,并且仅在主图像的一部分内显示子图像,如图3C、3D所示,分别以第一图像作为主图像或者以第二图像作为主图像,(相当于切换显示器的输出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的部分,使得第一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二部分被输出,第二视频流开始在显示器的第一部分中被输出)。
图1中的操作单元165以触摸屏的方式提供在显示屏160上,用于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操作单元165接收用于指示对多个图像拍摄单元的操作或者对于采集图像布局的操作命令,例如只采用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或只采用第二图像拍摄单元拍摄,或者采用两者同时拍摄但是将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作为主图像、将第二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作为子图像(相当于公开了用户的输入操作是触摸输入)。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产生用于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同步的同步数据,退出评论记录模式时,将产生的同步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②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响应于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来显示来自第一视频流定格的画面,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③当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或者当输出第一视频流并同时输出第二视频流的定格画面时,分别响应于第三触摸输入、或者视图切换功能被请求,对两个显示内容进行位置互换。
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两个视频流合并及可针对一帧图像进行评论和实现两个画面的显示位置的切换。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惯用手段: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8、84段已经公开了通过复用器170合并音视频数据并存储在存储单元180中,为了保证多路视频流能够同步播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多路数据合并时通常会通过同步数据来对合成进行控制,而为了便于对视频流进行播放而将同步数据进行存储也属于惯用手段。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同时拍摄并显示两路视频流的技术方案,由于视频是由多帧画面组成,在显示视频时进行暂停从而只显示一帧静止图像是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针对某一帧图像进行评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画中画中的一路画面定格而另一路按照原来的形式显示,无论是同时显示两个视频流还是一路显示静止图像另一路显示视频流,其均属于画中画显示中的惯常显示方式,两者的效果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画中画显示时在其中一路使用定格画面属于惯用手段,并且通过一个静止图像显示命令来控制上述动作也属于惯用手段。③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考图3C、3D、图9)在屏幕904的显示菜单910上,通过按钮916指定以将前方图像或后方图像指定为主图像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显示画面切换功能的指令的形式,例如可以按照对比文件1那样预先通过显示菜单来设定,也可以如权利要求1那样,在显示视频时通过响应切换指令来设定,这两种设定方式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当退出评论记录模式时,必然要停止进行数据的合并过程,此时停止同步数据的产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了保证两路视频的同步合成,在处于评论记录模式时,在捕获图像的同时就产生同步数据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第一视频流和第二视频流合并后存储在存储器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需要存储的数据,将拍摄的两个视频流存储属于惯用手段,并且,为了保证两个数据的同步,将两个数据中的至少一个与同步数据链接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触摸输入或语音输入对录制模式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控制,例如可以选用一种方式进入评论模式、选用另一种方式进行切换,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3-105、133段,图4、9):可以通过对声音设定阈值来控制自动触发操作,例如通过自动检测到声音具有预定分贝值,控制以仅显示子图像,而对于“在预定时间内没捕捉到预定特性的音频,退出评论记录模式”,通过设置预定条件,触发相关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于在预定时间内没有捕捉到声音表示用户没有发表评论,此时退出评论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3-105、133段,图4、9):可以通过对声音设定阈值来控制自动触发操作,例如通过自动检测到声音具有预定分贝值,控制以仅显示子图。而对于以预定频率集合的音频作为参考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显示菜单中的选择按钮指定显示画面中的主副画面,而无论是通过显示菜单预先来设定、还是在显示视频时来设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改变画面显示位置的时机,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考图8):朝向第一方向的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第一图像被采集并显示,步骤806,判断是否接收到指示显示朝向第二方向的图像的用户输入操作,如果检测到用户输入,将来自第一图像拍摄单元和第二图像拍摄单元的两个方向的图像显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显示第一画面时,当接收到用户输入操作后,同时显示两幅画面,也就是说,在显示的同时可以接收用户的指令对显示画面进行改变,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改变画面显示位置的时机,在显示画面的同时根据用户输入进行画面位置的改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图1):操作单元165以触摸屏的方式提供在显示屏160上,用于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操作单元165接收用于指示对多个图像拍摄单元的操作或者对于采集图像布局的操作命令,例如只采用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或只采用第二图像拍摄单元拍摄,或者采用两者同时拍摄但是将第一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作为主图像、将第二图像拍摄单元拍摄的图像作为子图像(相当于公开了用户的输入操作是触摸输入)。(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时拍摄并显示两路视频流,以及交换主、子画面的位置的基础上,由于视频是由多帧画面组成,在显示视频时进行暂停从而只显示一帧静止图像是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了针对某一帧图像进行评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画中画中的一路画面定格而另一路按照原来的形式显示,无论是同时显示两个视频流还是一路显示静止图像另一路显示视频流,其均属于画中画显示中的惯常显示方式,两者的效果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换画中画显示的两个画面位置的同时,使其中一路定格显示属于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