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区域保护方法及其保护装置、短路区域保护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布式区域保护方法及其保护装置、短路区域保护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5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69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0181.5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玚
合议组组长:郑丽芬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H7/26,H02H3/0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0181.5,名称为“分布式区域保护方法及其保护装置、短路区域保护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布式区域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保护装置在短路保护投入的情况下,一直实时检测被保护线路电流,当被保护线路发生相间故障,且故障电流大于短路保护电流定值时,经短路保护时限延时后,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动作于断路器跳闸,切除故障;
该方法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步骤一:当供电线路末端发生过流故障时,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均检测到故障电流,各保护装置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均快速动作,并通过以太网口发送短路故障启动信号至各自的上级保护装置,即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信号依次经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至第五保护装置,第一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检测到故障电流,当所述故障电流大于短路保护电流定值,经短路保护时限延时后短路保护元件动作,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于断路器DL1跳闸;
步骤二: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分别接收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发送的短路故障启动信号,同时各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也分别检测故障电流,当故障电流分别大于各自的短路保护电流定值,各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被短时闭锁,同时各装置短路保护元件开始计时;
步骤三: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动作后,检测断路器DL1动作情况,若断路器DL1正常跳闸,跳转至步骤十;若断路器DL1失灵,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所述第二保护装置;
步骤四: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被闭锁期间,实时检测故障电流,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区域保护解锁时限与短路保护时限之和,则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否则短路保护元件瞬时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
步骤五:所述第二保护装置接收到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1开关拒动信号,瞬时开放短路保护元件,当故障电流大于其短路保护电流定值,且短路保护元件计时大于短路保护时限时,短路保护元件动作,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
步骤六:所述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实时检测故障电流,各自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
步骤七: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动作后,检测断路器DL2动作情况,若断路器DL2正常跳闸,跳转至步骤十一,若断路器DL2失灵,所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三保护装置;
步骤八:所述第三保护装置接收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2开关拒动信号,执行逻辑类比第二保护装置的执行逻辑,若断路器DL3正常跳闸,跳转至步骤十一,若断路器DL3失灵,所述第三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四保护装置;
步骤九:依此类推,所述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按照步骤四到七执行逻辑;
步骤十:故障被切除,故障电流消失,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的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和短路保护元件均返回,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分别发送短路故障返回信号至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短路保护元件闭锁被解除;供电系统中,除故障支路L1外,其余支路供电不受影响;
步骤十一:故障被切除,故障电流消失,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和短路保护元件均返回,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分别发送短路故障返回信号至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所述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短路保护元件闭锁被解除;供电系统中,除故障支路L1和由断路器DL2供电的其余支路外,其余支路供电不受影响。”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97024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280868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被保护线路的故障类型为相间故障;还包括第五保护装置,且通过以太网口发送短路故障启动信号;步骤三还包括:若断路器DL1失灵,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所述第二保护装置;还包括步骤五、步骤八;步骤十还包括:在故障消失后,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分别发送短路故障返回信号至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短路保护元件闭锁被解除。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以太网接口电路采用工业级的PHY芯片,提供物理层的协议交互,在外部和内部的接口处增加网络变压器”。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布式区域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为:保护装置在短路保护投入的情况下,一直实时检测被保护线路电流,当被保护线路发生相间故障,且故障电流大于短路保护电流定值时,经短路保护时限延时后,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动作于断路器跳闸,切除故障;
该方法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步骤一:当供电线路末端发生过流故障时,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均检测到故障电流,各保护装置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均快速动作,并通过以太网口发送短路故障启动信号至各自的上级保护装置,即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信号依次经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至第五保护装置,第一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检测到故障电流,当所述故障电流大于短路保护电流定值,经短路保护时限延时后短路保护元件动作,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于断路器DL1跳闸;以太网接口电路采用工业级的PHY芯片,提供物理层的协议交互,在外部和内部的接口处增加网络变压器;
步骤二: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分别接收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发送的短路故障启动信号,同时各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也分别检测故障电流,当故障电流分别大于各自的短路保护电流定值,各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被短时闭锁,同时各装置短路保护元件开始计时;
步骤三: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动作后,检测断路器DL1动作情况,若断路器DL1正常跳闸,跳转至步骤十;若断路器DL1失灵,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所述第二保护装置;
步骤四: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被闭锁期间,实时检测故障电流,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区域保护解锁时限与短路保护时限之和,则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否则短路保护元件瞬时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
步骤五:所述第二保护装置接收到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1开关拒动信号,瞬时开放短路保护元件,当故障电流大于其短路保护电流定值,且短路保护元件计时大于短路保护时限时,短路保护元件动作,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
步骤六:所述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实时检测故障电流,各自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
步骤七: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动作后,检测断路器DL2动作情况,若断路器DL2正常跳闸,跳转至步骤十一,若断路器DL2失灵,所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三保护装置;
步骤八:所述第三保护装置接收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2开关拒动信号,执行逻辑类比第二保护装置的执行逻辑,若断路器DL3正常跳闸,跳转至步骤十一,若断路器DL3失灵,所述第三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四保护装置;
步骤九:依此类推,所述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按照步骤四到七执行逻辑;
步骤十:故障被切除,故障电流消失,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的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和短路保护元件均返回,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分别发送短路故障返回信号至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短路保护元件闭锁被解除;供电系统中,除故障支路L1外,其余支路供电不受影响;
步骤十一:故障被切除,故障电流消失,所述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和短路保护元件均返回,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分别发送短路故障返回信号至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所述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短路保护元件闭锁被解除;供电系统中,除故障支路L1和由断路器DL2供电的其余支路外,其余支路供电不受影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装置结构不同,本申请设置有以太网结构和网络变压器,能够提升信号传输的抗干扰性并提升传输能力。(2)对比文件1是通过接收下级保护装置的闭锁信号来进行闭锁,本申请各保护装置检测故障电流大于各自的短路保护电流定值,各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被短时闭锁。在实现对电路中过流部分保护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保护电路的正常运行。(3)对比文件1和3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发送的信号均是闭锁信号,本申请保护装置之间发送的是短路故障启动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使用PHY芯片用于以太网物理层协议,以及使用网络变压器用于内外部接口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本申请保护元件的闭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分别为:a.检测到过流;b.收到下一级发送的短路故障启动信号(这两个条件已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而复审请求人认为仅具备“检测过流”这一个条件就闭锁保护元件,是欠妥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保护装置为五个,各保护装置通过以太网口发送短路故障启动信号至各自的上级保护装置,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分别接收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发送的短路故障启动信号;以太网接口电路采用工业级的PHY芯片,提供物理层的协议交互,在外部和内部的接口处增加网络变压器;(2)若断路器DL1失灵,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所述第二保护装置;所述第二保护装置接收到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1开关拒动信号,瞬时开放短路保护元件;当故障电流大于其短路保护电流定值,且短路保护元件计时大于短路保护时限时,短路保护元件动作,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若断路器DL2失灵,所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三保护装置;所述第三保护装置接收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2开关拒动信号,执行逻辑类比第二保护装置的执行逻辑;若断路器DL3失灵,所述第三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四保护装置,依此类推;(3)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区域保护解锁时限与短路保护时限之和,则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否则短路保护元件瞬时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4)步骤十和十一中切除故障后的返回和闭锁解除过程。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通过以太网和相应的硬件结构进行通信是本领域为了提高通信质量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在检测到故障电流大于短路保护定值时对保护元件进行短时闭锁,在对比文件1中该闭锁时间为闭锁信号延迟定时器的延迟时间T2_0(参见说明书第[0113]-[0119]段,图3),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还接收下级发送的闭锁信号,并且闭锁了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T1_0的时间,类似于本申请中区域保护解锁时限内的闭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检测到过流信号的保护装置向其上一级保护装置持续发出持续闭锁信号,没有检测到过流信号的保护装置不会向上级发送闭锁信号,没有BS信号时,闭锁逻辑模块的输出A处于解锁状态,可见未收到闭锁信号的其他保护电路也不用进行短路保护元件的闭锁,也能够保持正常的运行。(3)上下级保护装置之间发送何种类型的信号,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设计需要而灵活设计,例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均能够发送拒动信号,基于设计目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在各级之间发送其他类型的信号,例如短路故障启动信号;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闭锁信号的技术启示,至于具体由下级的控制器直接发出闭锁信号还是由上级的控制器自身启动闭锁信号,由于系统中至少设置有下级控制器和上级控制器这两种不同层级的控制级,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层级的控制器作为闭锁信号的发出方,均是实现上级保护装置闭锁的常规控制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第二保护装置的短路保护元件被闭锁期间,实时检测故障电流,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区域保护解锁时限与短路保护时限之和,则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否则短路保护元件瞬时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既保证划分的故障范围最小化,同时又保证其他非故障设备的工作安全性。对比文件1的保护装置5在被闭锁期间,实时监测故障电流,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时间,则闭锁逻辑模块仍处于闭锁状态,若故障持续时间超过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时间80ms,则保护装置5自动解锁,动作于相应的断路器跳闸。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线路正常工作。因此两者的故障切除过程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此外,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达到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97024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280868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布式区域保护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7]-[0166]段,图3-5)公开了一种分布式结构的上下级闭锁的面保护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保护装置能够对三相短路进行过流保护(相当于短路保护投入);故障线路中的每个保护装置均实时检测对应开关处的过流信号,当发生三相短路(相当于相间故障),且故障电流大于保护整定电流,经接收闭锁信号延迟定时器或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后,动作出口模块发出跳闸信号,动作于断路器跳闸,切除故障。
该方法包括如下的步骤:当过流故障发生在供电线路的末端时,保护装置6、保护装置5、保护装置2和保护装置1均检测到故障电流,各保护装置立即向上级保护装置发出闭锁信号,各级保护装置均在15ms内启动(相当于各保护装置区域保护启动元件均快速动作);即保护装置6发送信号依次经过保护装置5、保护装置2至保护装置1,保护装置6的过流检测判别模块检测到故障电流大于保护整定电流,经接收闭锁信号延迟定时器和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0ms后,动作出口模块发出跳闸信号,动作于相应的断路器跳闸;
保护装置5、保护装置2和保护装置1分别接收保护装置6、保护装置5和保护装置2发送的闭锁信号,同时各保护装置的过流检测判别模块也分别检测故障电流,当故障电流大于各自的保护整定电流,各保护装置在接收闭锁信号延迟定时器的延时时限内被闭锁,同时开始接收闭锁信号延迟定时器的计时;
保护装置6发出跳闸信号,并进行故障切除,若成功进行故障切除,则过流信号消失,线路恢复正常;若开关拒动,上一级保护装置5经延时解锁后跳闸切除故障;
保护装置5在被闭锁期间,实时监测故障电流,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时间,则闭锁逻辑模块仍处于闭锁状态,若故障持续时间超过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时间80ms,则保护装置5自动解锁,动作于相应的断路器跳闸;
保护装置2和保护装置1实时检测故障电流,各自仍处于闭锁状态;
保护装置5发出跳闸信号,并进行故障切除,若成功进行故障切除,则过流信号消失,线路恢复正常;若开关拒动,上一级保护装置2经延时解锁后跳闸切除故障;
保护装置2执行逻辑类比于保护装置5的执行逻辑,若相应的断路器跳闸成功进行故障切除,则过流信号消失,线路恢复正常;若开关拒动,上一级保护装置1经延时解锁后跳闸切除故障,以此类推;
故障若是由保护装置6切除,供电系统中,除故障支路外,其余支路供电不受影响;故障若是由保护装置5切除,供电系统中,除故障支路和由保护装置5的断路器供电的其余支路外,其余支路供电不受影响。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保护装置为五个,各保护装置通过以太网口发送短路故障启动信号至各自的上级保护装置,所述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第五保护装置分别接收第一保护装置、第二保护装置、第三保护装置、第四保护装置发送的短路故障启动信号;以太网接口电路采用工业级的PHY芯片,提供物理层的协议交互,在外部和内部的接口处增加网络变压器;(2)若断路器DL1失灵,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所述第二保护装置;所述第二保护装置接收到所述第一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1开关拒动信号,瞬时开放短路保护元件;当故障电流大于其短路保护电流定值,且短路保护元件计时大于短路保护时限时,短路保护元件动作,驱动保护跳闸出口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若断路器DL2失灵,所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三保护装置;所述第三保护装置接收到第二保护装置发送的断路器DL2开关拒动信号,执行逻辑类比第二保护装置的执行逻辑;若断路器DL3失灵,所述第三保护装置发送开关拒动信号至第四保护装置,依此类推;(3)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区域保护解锁时限与短路保护时限之和,则短路保护元件仍处于短时闭锁状态;否则短路保护元件瞬时动作于断路器DL2跳闸;(4)步骤十和十一中切除故障后的返回和闭锁解除过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更多保护装置的防越级保护和提高通信质量;(2)如何在下级开关拒动时快速实现保护;(3)如何提供准确的短路保护延时;(4)如何在切除故障后恢复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四级保护动作实现防越级跳闸的基础上,再增设一级保护装置,并按照与四级保护动作相同的逻辑进行动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容易想到的;其次,下级保护装置向上级保护装置传递短路故障启动信号属于本领域惯用的短路保护启动方式;第三,通过以太网和相应的硬件设备进行通信传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通信质量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2)公开了一种防止矿井供电系统越级跳闸的方法,当最靠近故障点的保护或开关拒动时,快速向上级保护发送保护失灵信号,上级保护收到信号后,结合自身的过电流逻辑判断,快速跳闸,切除故障。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在下级开关拒动时快速实现保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每个下级给每个上级发送拒动信号的方式来实现下级开关拒动时的上级保护装置的快速保护;而采用短路保护时限是本领域惯用的短路保护方式,以提高短路开关的控制准确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若故障持续时间小于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时间,则闭锁逻辑模块仍处于闭锁状态,若故障持续时间超过动作延时解锁定时器的延时时间80ms,则保护装置5自动解锁,动作于相应的断路器跳闸的基础上,增设一个短路保护时限的闭锁时限,是本领域惯用的短路保护方式,以提高短路开关的控制准确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故障消失后的恢复过程常用的控制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针对上级的短路保护元件都设置了一个闭锁时限,在闭锁时限内,上级的短路保护元件不动作,超过该闭锁时限,上级的短路保护元件动作。只是在闭锁时限的选择上,两者不同,本申请采用的是区域保护解锁时限与短路保护时限之和,而对比文件1是80ms的时限。对于闭锁时限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设计需求而灵活设计,例如为了提高短路开关的控制准确性,在闭锁时限中增加一个短路保护时限的闭锁时限,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上级短路保护元件存在闭锁时限,在闭锁时限内上级短路保护元件是不动作的,仅由下级短路保护元件进行动作,即不会影响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而当下级短路保护元件拒动时,才会经延时解锁后由上级短路保护元件动作来切除故障,因而其也能保证划分的故障范围最小化,同时又保证其他非故障设备的工作安全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