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子铁芯及电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定子铁芯及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62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0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1171.3
申请日:2016-08-01
复审请求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查洁立
合议组组长:段文婷
参审员:汤玚
国际分类号:H02K1/16;H02K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相同的作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1171.3,名称为“定子铁芯及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定子铁芯,包括柱状的铁芯主体(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铁芯主体(1)的外侧壁上向外凸出形成至少两个突出部(2);全部所述突出部(2)相对于所述铁芯主体(1)的轴线对称设置;
在一个或多个所述突出部(2)上设置有通流孔(21),所述通流孔(21)沿所述铁芯主体(1)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2);
所述突出部(2)沿垂直于所述铁芯主体(1)的轴线方向的截面呈半圆形;所述突出部(2)上形成接触面(22),所述接触面(22)位于所述突出部(2)的远离所述铁芯主体(1)的侧面上;接触面(22)的半径与待装配的壳体(3)的内径相同;
在一个所述突出部(2)上平行设置有两个所述通流孔(2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2)与所述铁芯主体(1)为一体式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2)与所述铁芯主体(1)采用高冲一体冲制的方式加工而成。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主体(1)由多片定子冲片叠压而成,至少一片所述定子冲片的外侧壁上向外凸出形成所述突出部(2)。
5.一种电机,包括壳体(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定子铁芯,所述突出部(2)的外侧面抵靠在所述壳体(3)的内侧面上;所述定子铁芯与所述壳体(3)过盈配合;所述电机为压缩机电机。”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2268754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20449786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全部突出部相对于铁芯主体的轴线对称设置,突出部沿垂直于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的截面呈半圆形,接触面的半径与待装配的壳体的内径相同;2)在一个或多个所述突出部上设置有通流孔,在一个所述突出部上平行设置有两个所述通流孔,通流孔沿所述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 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定子铁芯,除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所述定子铁芯与所述壳体过盈配合;所述电机为压缩机电机。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两个切边16之间的突出部结构不能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突出部,并且对比文件中未公开“在一个突出部(2)上平行设置有两个通流孔(21)”这一技术特征,且未公开突出部上设置有通流孔,在此情况下不宜直接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实际散热需求选择在一个突出部上平行设置合适个数的通流孔;(2)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突出部这一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对其形状和大小进行设计,并且,对比文件1中定位凸头的作用是为了形成焊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相邻的两个定位凸头合并成一个截面呈半圆形的结构,并且区别并非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在定子铁芯的铁芯主体外侧壁上向外突出形成多个定位凸头4-1(即突出部),替代了现有装置中的切边结构,增大了铁芯主体与壳体之间的空隙,进而提高了电机的冷媒通流面积,提高了电机的散热能力,只是没有公开在定位凸头4-1上进一步设置增加冷媒通流面积的通流孔,然而,当对比文件1中定位凸头的组数较少时,对壳体支承不够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当增加定位凸头宽度以增加支承强度,然而此时会造成风道截面积减小影响散热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定子铁芯上的与壳体固定接触的区域开设通孔以进一步加大冷媒通流面积提高散热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在开设通孔仍能够确保突出部结构强度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或多个与电机壳体固定接触的突出部上设置沿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的通流孔以提高散热效果,至于根据突出部尺寸或实际散热需要在一个突出部上平行设置合适数量的通流孔,例如2个通流孔,以提高散热效果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凸头(相当于突出部)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固定外壳和形成风道,并不需要将两个定位凸头合并成一个,从对比文件1的定位凸头4-1顶部与电机外壳2的内腔壁紧配合可以得出定位凸头4-1在远离定子铁芯4的侧面上形成接触面,将突出部沿垂直于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的截面设置成半圆形、接触面的半径设置成与待装配的壳体的内径相同以形成紧配合,从而使得定子铁芯与壳体装配稳定,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具体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定子铁芯,包括柱状的铁芯主体(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铁芯主体(1)的外侧壁上向外凸出形成至少两个突出部(2);全部所述突出部(2)相对于所述铁芯主体(1)的轴线对称设置;
在一个或多个所述突出部(2)上设置有通流孔(21),所述通流孔(21)沿所述铁芯主体(1)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2);
所述突出部(2)沿垂直于所述铁芯主体(1)的轴线方向的截面呈半圆形;所述突出部(2)上形成接触面(22),所述接触面(22)位于所述突出部(2)的远离所述铁芯主体(1)的侧面上;接触面(22)的半径与待装配的壳体(3)的内径相同;
在一个所述突出部(2)上平行设置有两个所述通流孔(21);
所述突出部(2)与所述铁芯主体(1)为一体式结构,所述突出部(2)与所述铁芯主体(1)采用高冲一体冲制的方式加工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主体(1)由多片定子冲片叠压而成,至少一片所述定子冲片的外侧壁上向外凸出形成所述突出部(2)。
3. 一种电机,包括壳体(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定子铁芯,所述突出部(2)的外侧面抵靠在所述壳体(3)的内侧面上;所述定子铁芯与所述壳体(3)过盈配合;所述电机为压缩机电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每对定位凸头的主要作用是形成一个合适大小的用于添加焊料的凹槽结构,没有支承强度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增大定位凸头的截面积并在其上设置通流孔,对比文件2中没有突出部这一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后只会将通流孔设置在定子冲片本体上,而不是设置在定位凸头上;(2)本申请中将突出部的横截面设计成半圆形,是为了增大设置了通流孔后的突出部的结构强度,突出部的横截面呈半圆形、接触面的半径与待装配壳体的内径相同、突出部与铁芯主体采用高冲一体冲制的方式加工而成、定子铁芯与壳体过盈配合以及电机为压缩机电机等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和启示,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相同的作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2268754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20449786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定子铁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机的定子铁芯结构, 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3]段,附图1-11):定子铁芯4由若干矽钢片叠加焊接在一起组成,所述若干矽钢片中的每个矽钢片外周均具有均匀分布的至少三对定位凸头4-1(相当于本申请的突出部),定子铁芯4的定位凸头4-1顶部与电机外壳2的内腔壁紧配合,可以确定,定位凸头4-1远离所述铁芯主体4的侧面上形成接触面,通过该接触面与电机外壳2的内腔壁紧配合,参见附图1,所述定位凸头4-1与所述铁芯主体4为一体式结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一个或多个所述突出部上设置有通流孔,所述通流孔沿所述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在一个所述突出部上平行设置有两个所述通流孔;(2)全部突出部相对于铁芯主体的轴线对称设置,突出部沿垂直于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的截面呈半圆形,接触面的半径与待装配的壳体的内径相同;(3)突出部与铁芯主体采用高冲一体冲制的方式加工而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提高支撑强度的同时保证散热效果;使得铁芯主体与壳体装配后结构稳定;保证突出部结构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定子冲片及其应用的水泵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说明书第[0002]-[0024]段,附图1):定子冲片本体11的外侧边缘上设置有切边16,在定子冲片本体11的外侧边缘上周向开设有若干圆弧形的通孔15,所述的通孔15分为4组,每组通孔15包括多个通孔15,每组通孔15位于相邻两条切边16之间、定子冲片本体11外侧边缘的圆角位处,通过多组通孔15以增加定子冲片的散热性能;定子组件23包括由若干上述定子冲片叠压而成的定子铁芯231,定子组件23和机壳24安装在一起并嵌套在转子组件22外面。可见,对比文件2中通过定子冲片外侧边缘切边之间的圆角位处与机壳固定,在接触固定部位处的圆角上开设通孔加大冷媒通流面积改善散热,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定子铁芯上的与壳体固定接触的区域开设通孔以进一步加大冷媒通流面积提高散热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当对比文件1中定位凸头的组数较少时,对壳体支承不够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当增加定位凸头宽度以增加支承强度,然而此时会造成风道截面积减小影响散热效果,在开设通孔仍能够确保突出部结构强度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或多个与电机壳体固定接触的突出部上设置沿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的通流孔以提高散热效果,至于根据突出部尺寸或实际散热需要在一个突出部上平行设置合适数量的通流孔,例如2个通流孔,以提高散热效果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为了使定子铁芯稳定、不偏心的固定在壳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全部突出部相对于铁芯主体的轴线对称设置,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定位凸头4-1顶部与电机外壳2的内腔壁紧配合可以得出定位凸头4-1在远离定子铁芯4的侧面上形成接触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待装配的壳体形状和尺寸将突出部与待装配壳体的固定接触面设置成合适的形状和大小,从而与待装配壳体相匹配,具体的,将突出部沿垂直于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的截面设置成半圆形、接触面的半径设置成与待装配的壳体的内径相同以形成紧配合,使得定子铁芯与壳体装配稳定,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保证结构强度,将突出部与铁芯主体采用合适的加工工艺如高冲一体冲制加工而成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所述铁芯主体4由若干矽钢片叠加焊接在一起组成,所述若干矽钢片中的每个矽钢片外周均具有均匀分布的至少三对定位凸头4-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定子铁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机, 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3]段,附图1-11):该电机包括电机外壳2和定子铁芯4,定子铁芯4的定位凸头4-1顶部与电机外壳2的内腔壁紧配合。而将定子铁芯与壳体采用过盈配合的方式进行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及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结构应用到压缩机电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结合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每一对定位凸头中间设有焊槽,同时在每对定位凸头和相邻另一对凸头之间与电机外壳内腔壁之间形成空腔,形成风道便于散热,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凸头(相当于突出部)同时起到了固定外壳和形成风道的作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在定子铁芯的铁芯主体外侧壁上向外突出形成多个定位凸头4-1(即突出部),替代了现有装置中的切边结构,提高电机的冷媒通流面积,从而提高电机的散热能力,只是没有公开在定位凸头4-1上进一步设置增加冷媒通流面积的通流孔。然而,当对比文件1中定位凸头的组数较少时,同样具有支承强度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当增加定位凸头宽度以保证支承强度,但是此时会造成风道截面积减小影响散热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定子铁芯上的与壳体固定接触的区域开设通孔以进一步加大冷媒通流面积提高散热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在开设通孔仍能够确保突出部结构强度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或多个与电机壳体固定接触的突出部上设置沿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贯穿所述突出部的通流孔以提高散热效果;(2)从对比文件1的定位凸头4-1顶部与电机外壳2的内腔壁紧配合可以得出定位凸头4-1在远离定子铁芯4的侧面上形成接触面,将突出部沿垂直于铁芯主体的轴线方向的截面设置成半圆形、接触面的半径设置成与待装配的壳体的内径相同以形成紧配合,使得定子铁芯与壳体装配稳定,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保证结构强度,将突出部与铁芯主体采用合适的加工工艺如高冲一体冲制加工而成、将定子铁芯与壳体采用过盈配合的方式进行固定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及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结构用于压缩机电机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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