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轨道车辆的运行装置框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47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37120
优先权日:2012-05-30
申请(专利)号:201210504679.9
申请日:2012-11-30
复审请求人:庞巴迪运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侯红梅
国际分类号:B61F5/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04679.9,名称为“一种轨道车辆的运行装置框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庞巴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6(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4214066A1(公开日1993年11月04日)
对比文件2:US2010/0011985A1(公开日2010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3:CN2515076Y(公开日2002年10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轨道车辆的运行机构框架,包括:
确定纵向、横向、高度方向的框架主体(107);
所述框架主体107包括两根纵梁(108)和一个横梁单元(109),该横梁单元在所述两根纵梁(108)之间提供一个横向结构连接,实质上就形成一个H型构造,
每根纵梁(108)都有一个自由端部(108.1),该自由端部形成一个连接于关联车轮单元(103)的初级悬架装置(105.1)的初级悬挂界面(110),
每根纵梁(108)都有一个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自由端部(108.1)连接,形成一个旋转臂(112)的枢轴界面,该旋转臂与所述关联车轮单元(103)相连;
每根纵梁(108)有一个角形部(108.3)与所述自由端部(108.1)相连;
所述角形部(108.3)的布置使所述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伸缩;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角形部(108.3)相关联;
其特征在于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角形部(108.3)相融合,并且
使所述框架主体(107)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其中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在所述纵向上的布置至少可以部分缩回至所述自由端部(108.1)之后;
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的前自由端部(108.1)和后自由端部(108.1),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所述纵梁(108)的最大纵梁长度;
一个前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前自由端部(108.1)相连,并结合确定了一个前旋转臂(112)的前旋转轴(113.2);
一个后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后自由端部(108.1)相连,并结合确定了一个后旋转臂(112)的后旋转轴(113.2);
所述前旋转轴(113.2)与所述后旋转轴(113.2)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旋转轴间距;
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60~9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框架主体(107)是由球墨铸铁铸造材料制成;
所述球墨铸铁铸造材料为EN-GJS-400-18U LT或EN-GJS-350-22 LT中的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所述前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后枢轴界面部(111),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所述纵梁(108)的最大枢轴界面尺寸;
所述最大枢轴界面尺寸范围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110%,优选80~105%,更优选为90~95%。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80%, 72~78%。
5. 如权利要求项1~4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在所述高度方向上,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在纵向中心部上确定了一个纵梁下侧及所述纵梁下侧以上所述纵梁(108)的最大中心梁高度,且
所述纵梁(108)的其中一个所述自由端(108.1)确定了所述纵梁下侧以上的最大梁高;
所述最大梁高为所述最大中心梁高的200~450%,优选300~400%,更优选370~380%。
6. 如权利要求项1~5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的构造使得当所述框架主体(107)支撑于所述关联车轮单元(103)上时,对所述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总合支撑力;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的构造使得所述总合支撑力相对于所述纵向和(或)所述高度方向是倾斜的;
所述总合支撑力最好与所述高度方向有一个初级悬架倾斜角度,所述初级悬架角度范围为20°~80°,优选30°~70°,更优选40°~50°。
7. 如权利要求项6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确定一个主界面平面;
所述主界面平面的构造至少承受所述总合支撑力的主要部分;
所述主界面平面相对于所述纵向和(或)所述高度方向是倾斜的;
所述主界面面平面相对于所述高度方向成主界面平面倾斜角,所述主界面平面倾斜角范围为20°~80°,优选30°~70°,更优选40°~50°;
特别地,所述主界面平面实质上相对于所述横向方向是平行的。
8. 如权利要求项6或7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在所述纵向上的布置至少可以部分缩回至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的中心(110.3)之后;
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的前初级悬挂界面(110)的中心(110.3)和后初级悬挂界面(110)的中心(110.3),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初级悬架界面中心间距;
一个前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前初级悬挂界面(110)相结合,确定了一个前旋转臂(112)的前旋转轴(113.2);
一个后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后初级悬挂界面(110)相结合,确定了一个后旋转臂(112)的后旋转轴(113.2)
所述前旋转轴(113.2)和所述后旋转轴(113.2)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一个旋转轴间距;
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初级悬架界面中心间距的60~105%,优选70~95%,更优选80~85%。
9. 如权利要求项6~8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构造成为一个初级悬架装置(105.1)的界面;
所述初级悬架装置(105.1)由单个初级悬架单元形成
所述初级悬架单元(105.1)由单个初级悬架弹簧形成,优选为橡胶金属弹簧初级悬架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项1~9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横梁单元(109)包括至少一根横梁(109.1);
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
特别地,所述C型横截面的布置使得其在纵向上朝向所述框架主体(107)的一个自由端展开,朝向所述框架主体的一个中心闭合;
特别地,所述C型横截面在所述横向上延伸过所述横梁单元(109)的横向中心部;
所述C型横截面在所述横向上延伸有一个横向尺寸,所述横向尺寸至少为所述横梁单元(109)区域内的所述纵梁(108)纵向中心线之间横向间距的50%,优选70%,更优选80~95%。
11. 如权利要求项10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为第一横梁(109.1),所述横梁单元(109)还包括第二横梁(109.1);
特别地,所述第一横梁(109.1)与所述第二横梁(109.1)大致地关于一个平行于所述横向和所述高度方向的对称面彼此对称设置;
所述第一横梁(109.1)与所述第二横梁(109.1)在所述纵向上由一个间隙(109.5)隔开,该间隙有一个纵向间隙尺寸;
特别地,所述纵向间隙尺寸为所述纵向上其中一根所述横梁(109.1)的最小纵向尺寸的70~120%,优选85~110%,更优选95~105%;
所述第一横梁(109.1)与所述第二横梁(109.1),各确定一条横梁中心线(109.6)至少一条所述横梁中心线(109.6)至少在截面方面上,在与所述纵向和(或)所述横向平行的第一平面内且(或)在与所述横向和所述高度方向平行的第二平面内呈曲线状或多角状。
12. 如权利要求项1~11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横梁单元(109)为局部收紧单元,尤其是中央部位收紧;
所述横梁单元(109)的收紧部(109.7)确定了一个在所述纵向上所述横梁机单元(109)的最小纵向尺寸;
所述横梁单元(109)的最小纵向尺寸最好为所述横梁单元(109)在所述纵向上最大纵向尺寸的40~90%,优选50~80%,更优选60~70%,所述最大纵向尺寸为所述横梁单元(109)与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结合确定的。
13. 如权利要求项1~12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停止装置(115)的停止界面,该自由端部位于与所述初级弹簧界面相背的部分上;
所述停止装置(115)为旋转停止装置和(或)纵向停止装置;
特别地,所述停止装置(115)在所述框架主体(107)和某一部件,尤其是支撑于所述框架主体(107)上的垫木或车体(101.1)之间形成一个牵引连接。
14. 一个轨道车辆单元包括
一个根据权利要求项1~14之一所述的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该单元通过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112)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103)上,旋转臂与所述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一运行机构(102);
一个支撑于所述框架主体(107)上的轨道车辆部件(101.1),该部件尤其可以是垫木或车体(101.1);
所述轨道车辆单元包括一个如权利要求项1~14之一所述的第二运行机构单元(104),该第二运行机构单元通过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112)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103)上,旋转臂与所述第二运行机构单元(104)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二运行机构(116);
所述第一运行机构(102)可以是带驱动单元的驱动运行机构,所述第二运行机构(116)可以是不带驱动单元的非驱动运行机构,所述第一运行机构框架的框架主体(107)至少应与所述第二运行机构框架(104)的所述框架主体(107)完全相同。
15. 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运行机构框架的生产方法,其中所述框架主体(107)是经一个步骤铸造而成的,即通过自动铸造工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框架主体包括两根纵梁和一个横梁单元,该横梁单元在所述两根纵梁之间提供一个横向结构连接,实质上就形成一个H型构造;所述框架主体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2)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60~90%。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构架主体的类型和材料以及如何使构架紧凑以适应自动化生产。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适应自动化铸造,调整构架纵梁长度,即旋转轴间距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规设计能力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9限定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为常规选择或设计,从属权利要求10限定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12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3限定的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轨道车辆单元,具有如权利要求1-13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组成的运行机构单元,其他限定技术特征为常规结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运行机构框架的生产方法,其他限定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前所述,在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更加简单且可以自动化制造的框架,枢转接合部分被集成到运行机构框架上的角形部中,使其成为单片铸件铸铁材料,自由端部形成至少主要在高度方向延伸的支柱部分,使得最大纵梁长度减小,并且枢轴距离成为最大纵梁长度的60%-90%。而对比文件1纵梁的自由端部分主要在纵向方向上延伸,枢轴距离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例,远低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60%-90%。(2)对比文件2未公开枢轴接口部分被集成到纵梁角形部中以及自由端部108.1形成至少主要在高度方向延伸的支柱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自由端部主要形成在高度方向延伸的支柱部分”,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使用一体铸造方式,应用部位不同不影响其减震耐磨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角形部(108.3)的布置使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伸缩”所要表达的意思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节约程序,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对应特征,评述了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框架主体包括两根纵梁和一个横梁单元,该横梁单元在所述两根纵梁之间提供一个横向结构连接,实质上就形成一个H型构造;所述框架主体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2)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60~90%。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调整框架主体构架相关部件的布局,改进框架的制造方法。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所述旋转轴间距尺寸小于所述最大纵梁长度”,且对准主弹簧及其与纵梁自由端的初级悬挂接口被构造成相对于高度方向倾斜一定角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具有这样的常规设计能力,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结合实际需要,改变枢轴距离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例,实现更加紧凑和节省空间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来说,这种变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9限定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为常规选择或设计,从属权利要求10限定的部分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12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3限定的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轨道车辆单元,具有如权利要求1-13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组成的运行机构单元,对于其限定部分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现有轨道车辆单元常通过一系悬挂装置(即本申请的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上,旋转臂与第一转向架(即本申请的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的转向架构架(即本申请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一运行机构和相同的第二运行机构;一个支撑于所述转向架构架(即本申请的框架主体107)上的轨道车辆部件,该部件可以是垫木或车体;所述两个运行机构其中一个为驱动机构,另一个为非驱动机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运行机构框架的生产方法,其他限定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前所述,在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技术特征“所述角形部108.3的布置使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主要在高度方向上延伸”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而说明书相关段落记载的是“至少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仅仅指出自由端部具有在高度方向延伸的可能性,因此,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所述角形部的布置使自由端部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旋转轴间距尺寸小于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基础上,本领域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调整相关部件的尺寸和位置以获得适当的比例关系。(2)对比文件1公开了枢轴接口部分被集成到纵梁角形部中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灰铸铁铸造材料一体铸造形成框架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将枢轴接口部分集成到纵梁角形部中并采用灰口铸铁材料一体铸造框架,从而简化构件,便于整体铸造。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至少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伸缩”修改为“至少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延伸”,将“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60-90%”修改为“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90%”,提交的意见陈述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完全相同,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没有相应的陈述意见,因此,修改的特征与意见陈述针对的特征不一致。合议组要求复审请求人明确其修改的内容以及与修改内容相对应的陈述意见并提交权利要求修改对照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提交了带有修改标记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页以及补充的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陈述:(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角形部108.3的布置使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对比文件1中的倾斜部分没有布置成使得自由端部分形成至少主要在在高度方向延伸的支柱部分。对比文件1、2中没有做出相关调整的动机。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或暗示本申请解决的客观问题,即提供更多节省空间、制造简单的行走机构设计。(2)对比文件1中由于其纵梁端部部分的构造,相应的百分比范围约为52%。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框架主体包括两根纵梁和一个横梁单元,该横梁单元在所述两根纵梁之间提供一个横向结构连接,实质上就形成一个H型构造;所述框架主体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2)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90%。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用合适的材料形成框架整体铸造件同时调整框架主体构架相关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所述旋转轴间距尺寸小于所述最大纵梁长度”,且对准主弹簧及其与纵梁自由端的初级悬挂接口被构造成相对于高度方向倾斜一定角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具有这样的常规设计能力,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结合实际需要,改变枢轴距离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例,实现更加紧凑和节省空间的结构,这种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限定的特征已分别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轨道车辆单元,具有如权利要求1-13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组成的运行机构单元,对于其限定部分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现有轨道车辆单元常通过一系悬挂装置(即本申请的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上,旋转臂与第一转向架(即本申请的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的转向架构架(即本申请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一运行机构和相同的第二运行机构;一个支撑于所述转向架构架(即本申请的框架主体107)上的轨道车辆部件,该部件可以是垫木或车体;所述两个运行机构其中一个为驱动机构,另一个为非驱动机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运行机构框架的生产方法,其他限定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前所述,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本申请“自由端部形成主要在高度方向上延伸的支柱部分”这一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无记载,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所述角形部的布置使自由端部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旋转轴间距与最大纵梁尺寸的比例,并构造一个H型整体铸件。对比文件1同样有追求转向架结构轻量化、构造简单的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对比文件相应的百分比范围约为52%,仅仅是其根据示意性的附图推测估计的数值,通过附图仅能够得出旋转轴间距小于最大纵梁长度的判断。“自由端部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并不会必然改变改变枢轴距离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例,二者没有因果逻辑关系。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旋转轴间距尺寸小于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基础上,本领域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调整相关部件的尺寸和位置以获得适当的比例关系。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称根据PCT国际申请原始文本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出修改,将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至少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延伸”修改为“至少主要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延伸”,并相应修改了说明书中的表述。在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特征“角形部的布置使所述自由端部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主要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延伸”。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枢轴臂相对于最大纵梁长度具体位置和距离,从对比文件附图1可以看出,枢轴距离约为最大纵梁长度的52%,远低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定义的60%-90%。
合议组继续审查,经查,复审请求人所称的作为修改基础的文件不存在;关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出于节约程序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以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发出第三次复审通知书,关于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意见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相同。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转向架结构已经给出了纵梁同样在高度方向有延伸的技术教导,本申请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主要在高度方向延伸”这一特征,”,对于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内容的意见陈述不予考虑;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设计转向架时,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旋转轴间距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值、满足转向架相关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并使每个部件和转向架构架整体发挥作用,是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旋转轴间距尺寸小于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基础上,本领域人员具有这样的常规设计能力,根据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调整相关部件的尺寸和位置以获得适当的比例关系,以满足相应比例下对应的旋转臂和支撑载荷设计的要求,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灰口铸铁材料制造构架主体的技术方案,其目的同样在于降低制造成本、提高自动化程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旋转轴间距尺寸小于所述最大纵梁长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旋转轴间距与最大纵梁长度的比值以满足转向架相关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并使每个部件和转向架构架整体发挥作用,是设计转向架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因此,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第三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10中的部分特征“所述横梁单元(109)包括至少一根横梁(109.1);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大量其他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表明:我们注意到,最初提交的中文翻译出现了错误,我们不能要求“主要延伸”,基于此,我们删除了“主要”一词。并未提交替换的说明书文本。基于请求人的陈述,合议组认定,复审请求人已明确放弃了2019年03月29日对说明书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角形部没有布置成使自由端部形成支柱部,所述支柱部至少大部分在高度方向延伸,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提示框架主体应形成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对比文件1也没有指出本发明中的横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灰口铸铁整体铸造的运行机构框架,但是对比文件2与运行机构框架设计无关,其没有公开枢轴结合部分,所述枢轴结合部分应整合到纵梁的角形部中,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横梁;本申请通过将枢轴结合部分整合到角形部中、框架主体应形成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并且横梁单元包括至少一根横梁并且所述至少一根横梁在剖面上平行于纵向或高度方向,确定了基本上C型的横截面。根据英文优先文件的记载,本申请的运行机构框架自动铸造工艺简单,降低了成本,横梁结构抗扭性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其结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及涉及前述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14,15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第四次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特征“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为“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和所述高度方向”,修改后的内容既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无法从原始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接受。合议组针对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即第1-4页)为基础进行审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框架主体包括两根纵梁和一个横梁单元,该横梁单元在所述两根纵梁之间提供一个横向结构连接,实质上就形成一个H型构造;所述框架主体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2)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90%。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限定的特征已分别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轨道车辆单元,具有如权利要求1-13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组成的运行机构单元,对于其限定部分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现有轨道车辆单元常通过一系悬挂装置(即本申请的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上,旋转臂与第一转向架(即本申请的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的转向架构架(即本申请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一运行机构和相同的第二运行机构;一个支撑于所述转向架构架(即本申请的框架主体107)上的轨道车辆部件,该部件可以是垫木或车体;所述两个运行机构其中一个为驱动机构,另一个为非驱动机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运行机构框架的生产方法,其他限定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前所述,其涉及的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枢轴结合部分整合到纵梁的角形部中,角形部布置成使自由端部形成支柱部,所述支柱部至少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复审请求人已经认可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所述支柱部至少主要能够在高度方向延伸”,“所述支柱部至少大部分在高度方向延伸”表达的含义同样无法得到原始申请文件支持;对比文件2公开了框架主体应形成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其目的同样是降低制造成本、提高自动化程度。至于本申请的横梁部分形成C型截面,在现有技术中,转向架横梁单元通常采取铸压成型或组焊成型,包括至少一根横梁;横梁通常采用的是箱型、工字型结构,构成横梁的各钢板纵横相交,箱型和工字型其横梁剖面上会形成平行于纵向和高度方向的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本申请中也记载了,C型截面的开口朝向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面向框架主体的任何方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开口设计成为朝向纵梁自由端或者相反方向,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第四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部分内容“所述横梁单元(109)包括至少一根横梁(109.1);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克服了第四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缺陷。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纵梁具有大致S形的端部,但是该成角度的部分没有布置成使得自由端部形成至少主要在高度方向上延伸的柱状部分;(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框架体由会铸铁材料支撑的整体铸造部件;(3)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枢轴臂的枢轴相对于最大纵梁长度的特定位置和距离;(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横梁在平行于纵向和高度方向的剖面中限定了实质上C形状的横截面,在本发明的意义上,采用箱形结构或工形结构的横梁将形成C型横梁或横梁的一部分的观点不正确。关于对比文件2,(1)对比文件2不涉及一种行走机构框架设计;(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手肘接口部分;(3)对比文件2缺少提供枢轴轴线距离和所要求范围内的最大纵梁长度之间关系的信息;(4)对比文件2完全不涉及在平行于纵向和高度方向的剖面中限定了实质上C形状的横截面的横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框架都需要较长的纵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申请通过“枢轴界面部与角形部相融合”、“框架主题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轴界面部在所述纵向上的布置至少可以部分缩回至所述自由端部之后”、“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总量长度的70-90%”、“所述至少翼根横梁,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性的横截面” 等技术特征实现了本申请的目的,即提供一种更节省空间的行走机构设计,同时允许简单且自动制造并提供改进的脱轨安全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于上述解决方案均没有给出任何提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轨道车辆的运行机构框架,包括:
确定纵向、横向、高度方向的框架主体(107);
所述框架主体107包括两根纵梁(108)和一个横梁单元(109),该横梁单元在所述两根纵梁(108)之间提供一个横向结构连接,实质上就形成一个H型构造,
每根纵梁(108)都有一个自由端部(108.1),该自由端部形成一个连接于关联车轮单元(103)的初级悬架装置(105.1)的初级悬挂界面(110),
每根纵梁(108)都有一个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自由端部(108.1)连接,形成一个旋转臂(112)的枢轴界面,该旋转臂与所述关联车轮单元(103)相连;
每根纵梁(108)有一个角形部(108.3)与所述自由端部(108.1)相连;
所述角形部(108.3)的布置使所述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支柱部,至少能够在所述高度方向延伸;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角形部(108.3)相关联;
其特征在于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角形部(108.3)相融合,并且
使所述框架主体(107)形成一个灰口铸铁材料制成的整体铸件,其中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在所述纵向上的布置至少可以部分缩回至所述自由端部(108.1)之后;
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的前自由端部(108.1)和后自由端部(108.1),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所述纵梁(108)的最大纵梁长度;
一个前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前自由端部(108.1)相连,并结合确定了一个前旋转臂(112)的前旋转轴(113.2);
一个后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后自由端部(108.1)相连,并结合确定了一个后旋转臂(112)的后旋转轴(113.2);
所述前旋转轴(113.2)与所述后旋转轴(113.2)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旋转轴间距;
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90%;
所述横梁单元(109)包括至少一根横梁(109.1);
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框架主体(107)是由球墨铸铁铸造材料制成;
所述球墨铸铁铸造材料为EN-GJS-400-18U LT或EN-GJS-350-22LT中的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所述前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后枢轴界面部(111),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所述纵梁(108)的最大枢轴界面尺寸;
所述最大枢轴界面尺寸范围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110%,优选80~105%,更优选为90~95%。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最大纵梁长度的70~80%,优选72~78%。
5. 如权利要求项1~4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在所述高度方向上,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在纵向中心部上确定了一个纵梁下侧及所述纵梁下侧以上所述纵梁(108)的最大中心梁高度,且
所述纵梁(108)的其中一个所述自由端(108.1)确定了所述纵梁下侧以上的最大梁高;
所述最大梁高为所述最大中心梁高的200~450%,优选300~400%,更优选370~380%。
6. 如权利要求项1~5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的构造使得当所述框架主体(107)支撑于所述关联车轮单元(103)上时,对所述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总合支撑力;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的构造使得所述总合支撑力相对于所述纵向和(或)所述高度方向是倾斜的;
所述总合支撑力最好与所述高度方向有一个初级悬架倾斜角度,所述初级悬架角度范围为20°~80°,优选30°~70°,更优选40°~50°。
7. 如权利要求项6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确定一个主界面平面;
所述主界面平面的构造至少承受所述总合支撑力的主要部分;
所述主界面平面相对于所述纵向和(或)所述高度方向是倾斜的;
所述主界面平面相对于所述高度方向成主界面平面倾斜角,所述主界面平面倾斜角范围为20°~80°,优选30°~70°,更优选40°~50°;
特别地,所述主界面平面实质上相对于所述横向方向是平行的。
8. 如权利要求项6或7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枢轴界面部(111)在所述纵向上的布置至少可以部分缩回至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的中心(110.3)之后;
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的前初级悬挂界面(110)的中心(110.3)和后初级悬挂界面 (110)的中心(110.3),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了一个初级悬架界面中心间距;
一个前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前初级悬挂界面(110)相结合,确定了一个前旋转臂(112)的前旋转轴(113.2);
一个后枢轴界面部(111)与所述后初级悬挂界面(110)相结合,确定了一个后旋转臂(112)的后旋转轴(113.2)
所述前旋转轴(113.2)和所述后旋转轴(113.2)在所述纵向上确定一个旋转轴间距;
所述旋转轴间距为所述初级悬架界面中心间距的60~105%,优选70~95%,更优选80~85%。
9. 如权利要求项6~8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初级悬挂界面(110)构造成为一个初级悬架装置(105.1)的界面;
所述初级悬架装置(105.1)由单个初级悬架单元形成;
所述初级悬架单元(105.1)由单个初级悬架弹簧形成,优选为橡胶金属弹簧初级悬架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项1~9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C型横截面的布置使得其在纵向上朝向所述框架主体(107)的一个自由端展开,朝向所述框架主体的一个中心闭合;和/或
所述C型横截面在所述横向上延伸过所述横梁单元(109)的横向中心部;
和/或
所述C型横截面在所述横向上延伸有一个横向尺寸,所述横向尺寸至少为所述横梁单元(109)区域内的所述纵梁(108)纵向中心线之间横向间距的50%,优选70%,更优选80~95%。
11. 如权利要求项1-10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为第一横梁(109.1),所述横梁单元(109)还包括第二横梁(109.1);
特别地,所述第一横梁(109.1)与所述第二横梁(109.1)大致地关于一个平行于所述横向和所述高度方向的对称面彼此对称设置;
所述第一横梁(109.1)与所述第二横梁(109.1)在所述纵向上由一个间隙(109.5)隔开,该间隙有一个纵向间隙尺寸;
特别地,所述纵向间隙尺寸为所述纵向上其中一根所述横梁(109.1)的最小纵向尺寸的70~120%,优选85~110%,更优选95~105%;
所述第一横梁(109.1)与所述第二横梁(109.1),各确定一条横梁中心线(109.6)至少一 条所述横梁中心线(109.6)至少在截面方面上,在与所述纵向和(或)所述横向平行的第一平面内且(或)在与所述横向和所述高度方向平行的第二平面内呈曲线状或多角状。
12. 如权利要求项1~11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横梁单元(109)为局部收紧单元,尤其是中央部位收紧;
所述横梁单元(109)的收紧部(109.7)确定了一个在所述纵向上所述横梁机单元(109)的最小纵向尺寸;
所述横梁单元(109)的最小纵向尺寸最好为所述横梁单元(109)在所述纵向上最大纵向尺寸的40~90%,优选50~80%,更优选60~70%,所述最大纵向尺寸为所述横梁单元(109)与其中一根所述纵梁(108)结合确定的。
13. 如权利要求项1~12之一所述的运行机构框架,其中,
所述自由端部(108.1)形成一个停止装置(115)的停止界面,该自由端部位于与所述初级弹簧界面相背的部分上;
所述停止装置(115)为旋转停止装置和(或)纵向停止装置;
特别地,所述停止装置(115)在所述框架主体(107)和某一部件,尤其是支撑于所述框架主体(107)上的垫木或车体(101.1)之间形成一个牵引连接。
14. 一个轨道车辆单元包括
一个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的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该单元通过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112)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103)上,旋转臂与所述第一运行机构单元(104)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一运行机构(102);
一个支撑于所述框架主体(107)上的轨道车辆部件(101.1),该部件尤其可以是垫木或车体(101.1);
所述轨道车辆单元包括一个如权利要求项1~14之一所述的第二运行机构单元(104),该第二运行机构单元通过初级弹簧单元(105)和旋转臂(112)支撑于两个车轮单元(103)上,旋转臂与所述第二运行机构单元(104)的框架主体(107)相连,形成第二运行机构(116);所述第一运行机构(102)可以是带驱动单元的驱动运行机构,所述第二运行机构(116)可以是不带驱动单元的非驱动运行机构,所述第一运行机构框架的框架主体(107)至少应与所述第二运行机构框架(104)的所述框架主体(107)完全相同。
15. 根据权利要求项1~13之一所述运行机构框架的生产方法,其中所述框架主体(107)是经一个步骤铸造而成的,即通过自动铸造工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在2019年09月19日发出第四次复审通知书时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答复第四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仍然存在合议组已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即,其中特征“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或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为“所述至少一根横梁(109.1),剖面上平行于所述纵向和所述高度方向,确定了一个实际上是C型的横截面”(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同时,由于仅平行于纵向的方向或者仅平行于高度方向均限定了非常宽泛的范围,例如,根据线与面的平行知识可知,仅平行于高度方向存在多个面,仅平行于纵向方向也存在多个面。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包含仅平行于高度方向或纵向方向的面,在该面上构成C型横截面。修改后的内容既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无法从原始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合议组在第四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上述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未做意见陈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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