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泥土材料及其采集方法与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泥土材料及其采集方法与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41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0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64265.3
申请日:1999-08-18
复审请求人:任文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骏霞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E02B3/02;E02B3/04;E01C3/00;E04B2/00;E04C1/00;E04D1/00;C04B28/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64265.3,发明名称为“一种泥土材料及其采集方法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任文林,申请递交日为2013年2月22日,公布日为2016年6月15日。本申请是分案申请,其母案申请号为99116605.1,申请日为1999年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90836U,公开日为1991年12月18日)、对比文件2(“黄河淤泥沙的综合利用”,张金升等,《建材科技》,1994年12期,公开日为1994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3(“河沙石灰三合土强度与破坏分析”,熊冰等,《四川联合大学学报》,公开日为1997年9月30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下泥沙的采集方法,其特征是用管道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中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所述的管道指虹吸管以外的管道;
或,其特征是利用水位落差势能,用管道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中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所述的管道指虹吸管以外的管道。
2. 一种水下泥沙的采集方法,其特征是用挖泥船、泥浆泵采集水下泥沙,用管道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中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
或,用挖泥船、泥浆泵采集水下泥沙,用管道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中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为江、河、湖、水库、沟渠、堰塘清除水下淤积泥沙;
或,使用挖泥机械,提升机械采集,然后再用管道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中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
3. 一种水下泥沙的采集方法,其特征是将管道运输来的水下泥沙,作为一种泥土材料,用来筑堤坝、路基、墙体,或,用来制砖、瓦、陶器;在所述的泥土材料中,可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所述的配料包括粘土、石灰、纤维、植物茎叶。
4. 一种水下泥沙的采集方法,其特征是将管道运输来的水下泥沙,存放在池子里,去掉多余水分,或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水下泥沙的采集方法的用途,其特征是用来为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清除水下淤积泥沙。
6. 一种泥土制品,以泥土材料为原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泥土材料是用管道运输来的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中的水下泥沙;
可将所述的水下泥沙送到池子里沉淀,去掉多余水份,使其干燥;
可在所述的水下泥沙中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
7. 一种泥土建筑物,包括堤坝、路基、墙体,其特征是由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中的水下泥沙制成;
所述的墙体包括预制墙;
所述的水下泥沙中可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所述的配料包括粘土、石灰、纤维、植物茎叶、工业和生活上的剩余物。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泥土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下泥沙是用管道运输来的;
或,所述的水下泥沙用挖泥船、泥浆泵采集;
或,所述的管道包括虹吸管;
或,所述的水下泥沙在池子里沉淀,去掉多余水份,使其干燥。
9. 一种泥土材料,用来筑堤坝、路基、墙体等建筑物,或用来制砖、瓦、陶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泥土材料是用管道运输来的江、河、湖、海、水库、沼泽的水下泥沙。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泥土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水下泥沙中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所述的配料包括粘土、石灰、纤维、植物茎叶、工业和生活上的剩余物;
或,所述的砖包括免烧砖;所述的墙体包括预制墙;
或,所述的管道包括虹吸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包括4个必要技术特征:具有虹吸作用的输泥管1;防护罩2;定位板4;固定器5,这些技术特征不能拆开,对比文件1的技术背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一样,不可能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2、本申请限定了“所述的管道指虹吸管以外的管道”,排除了对比文件1中的虹吸管,与对比文件1是并行的、新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中的黄河淤泥“隐含”了水下泥沙,明显不符合事实。淤泥至少没有水,可以直接挖取得到;而水下泥沙必须用机器采集、管道运输才能得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管道运输水下泥沙、用作泥土材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4、在本申请之前,水下泥沙大量存在,人们一直渴望解决水下淤泥清除问题,同时制造砖瓦泥土材料毁坏农田的技术难题也长期存在,本申请解决了这些技术难题,应该具有创造性。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所述的管道是指虹吸管以外的管道,其特征是用所述的管道运输装置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所述的水下泥沙采集装置为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清除水下淤积泥沙;或所述的水下泥沙用作泥土材料;
或、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其特征是用管道运输装置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用作泥土材料;
或,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其特征是利用水位落差,将江、河、湖、水库中的水下泥沙运输到以外的地方,用作泥土材料。
2. 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和挖泥船或泥浆泵,其特征是用挖泥船或泥浆泵采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的水下泥沙,用管道运输到以外的地方;
或,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和挖泥船或泥浆泵,其特征是用挖泥船或泥浆泵采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的水下泥沙,用管道运输到以外的地方;为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清除水下淤积泥沙;或所述的水下泥沙采集装置采集的水下泥沙用作泥土材料;
或,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和挖泥机械和提升机械,其特征是使用挖泥机械和提升机械采集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中的水下泥沙,用管道运输到以外的地方;所述的水下泥沙可以用作泥土材料。
3. 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其特征是用所述的管道运输装置运输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的水下泥沙,所述的水下泥沙作为一种泥土材料,用来筑堤坝、路基、墙体,或用来制砖、瓦、陶器;在所述的泥土材料中,可以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所述的配料包括粘土、石灰、纤维、植物茎叶。
4. 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其特征是将管道运输来的水下泥沙存放在池子里,去掉多余水分,或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
5. 一种泥土制品,以泥土为原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泥土是用管道运输来的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沼泽、滩涂中的水下泥沙;
可将所述的水下泥沙送到池子里沉淀,去掉多余水份,使其干燥;
可在所述的水下泥沙中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
6. 一种泥土建筑物,包括提坝、路基、墙体,其特征是由江、河、湖、海、水库、沟渠、堰塘、沼泽、滩涂、沼泽、滩涂中的水下泥沙制成;所述的墙体包括预制墙;所述的水下泥沙中可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所述的配料包括粘土、石灰、纤维、植物茎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泥土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下泥沙是用管道运输来的;所述的管道包括虹吸管;或,所述的水下泥沙用挖泥船、泥浆泵采集,用管道运输;或,所述的水下泥沙可以在池子里沉淀,去掉多余水份,使其干燥。
8. 一种泥土材料,用来筑堤坝、路基、墙体等建筑物,或用来制砖、瓦、陶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泥土材料是用管道运输来的江、河、湖、海、水库、沼泽、沼泽、滩涂的水下泥沙。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泥土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水下泥沙中可加入起粘接、增强作用的配料,所述的配料包括粘土、石灰、纤维、植物茎叶、工业和生活上的剩余物;
或,所述的砖包括免烧砖;所述的墙体包括预制墙;所述的管道包括虹吸管。”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还提交了《回避请求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员回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成立合议组时考虑了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回避请求。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中指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复审通知书载明的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意见陈述书包括陈述的意见、紧急呼吁18-15以及公开信。在陈述的意见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背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一样,不可能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仍存在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对比文件1(CN2090836U)公开了一种河床泥沙清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自然段和最后1自然段、说明书第2页第1自然段和最后1自然段,附图1):一种河床泥沙清除装置,它可用于清除河流中存积的沙泥以及水库水底泥、沙、石等。河床泥沙清除装置是根据虹吸原理制成输泥管,输泥管的两端具有相当的位差,使两端形成足够的压差,以便在伸入河床的短端口处产生足以吸引泥沙的吸力,将河床的淤泥沙通过输泥管送到河堤外。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水下泥沙存放在池子里,去掉多余水分,或加入起粘结、增强作用的配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放或利用水下泥沙。
通常,水下泥沙含水量大,在利用之前将其存放在池子里沉淀蒸发掉水分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而利用水下泥沙生产工业产品时,根据成品应用领域的不同加入起粘结、增强作用的配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在评述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时,引用了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自然段):河床泥沙清除装置是根据虹吸原理制成输泥管,输泥管的两端具有相当的位差,使两端形成足够的压差,以便在伸入河床的短端口处产生足以吸引泥沙的吸力,将河床的淤泥沙通过输泥管送到河堤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利用管道来采集水下泥沙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泥沙清除装置用于清除河流中存积的沙泥以及水库水底泥、沙、石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一自然段)。在评述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要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水下泥沙采集装置包括管道运输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输泥管运送水下泥沙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主题接近,对比文件1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用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结合前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的技术背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一样,不可能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需指出的是,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信件、文章以及其他附件均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本申请权利要求4仍然存在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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