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83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0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16774.0
申请日:2016-09-12
复审请求人:衢州昀睿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琪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牛跃文
国际分类号:B60S1/54(2006.01);B60S1/08(2006.01);B60S1/48(2006.01);B60S1/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16774.0,名称为“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衢州昀睿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7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FR1455898A,公开日为1966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4998495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3:RU2085420C1,公开日为1997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主要由储气罐、水箱、扫刮器件、摇摆联动机构和驱动电机组成,其特征是无刷雨刮器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所述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当需要对汽车挡风玻璃清洁时,利用旋风气流吸取清洁液的高速集束气流对汽车挡风玻璃进行清洗;由摇摆喷头(2)构成扫刮器件,高速集束气流由摇摆喷头(2)形成,摇摆喷头(2)为笔杆体结构,摇摆喷头(2)的杆体内有气室(2-2)和集束段(2-4),集束段(2-4)为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形结构,集束段(2-4)在摇摆喷头(2)的头部,摇摆喷头(2)的前端有集束喷嘴(2-1),集束喷嘴(2-1)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2)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2-1)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摇摆喷头(2)的后端有进气接头(2-3)接入,进气接头(2-3)连通到气室(2-2),气室(2-2)通过集束段(2-4)连通到集束喷嘴(2-1);在储气罐(9)与摇摆喷头(2)之间有旋风吸水器(5),旋风吸水器(5)上有进气接口(5-3)、进水接口(5-2)和输出接口(5-1),储气罐(9)的出气接口通过气源电磁阀(8)连接到旋风吸水器(5)的进气接口(5-3),水箱(11)的出水接口通过水源电磁阀(6)连接到旋风吸水器(5)的进水接口(5-2),旋风吸水器(5)的输出接口(5-1)连接到摇摆喷头(2)后端的进气接头(2-3);在摇摆喷头(2)的杆体上有摇摆轴,摇摆轴与摇摆喷头(2)的杆体相互垂直,摇摆喷头(2)杆体上的摇摆轴通过摇摆联动机构连接到驱动电机的转轴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其特征是高速集束气流从汽车挡风玻璃的表面扫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其特征是无刷雨刮器的外围有气泵(10),气泵(10)的排气口连接到储气罐(9),在储气罐(9)上有压力控制器(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其特征是水箱(11)的上端有补液口(15)和呼吸管(16)。”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储气罐与摇摆喷头之间有旋风吸水器,旋风吸水器上有进气接口、进水接口和输出接口,储气罐的出气接口通过气源电磁阀连接到旋风吸水器的进气接口,水箱的出水接口通过水源电磁阀连接到旋风吸水器的进水接口,旋风吸水器的输出接口连接到摇摆喷头后端的进气接头;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气室通过集束段连通到集束喷嘴,集束段为由后向前减缩的倒喇叭形结构,集束喷嘴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集束段(2-4)”与“集束喷嘴(2-1)”的紧密接合,也没有公开“集束喷嘴(2-1)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摇摆喷头16前端的锥形喷嘴16a只能起到“喷射气流”作用,不能形成“高速集束气流”,对比文件3的加热喷嘴不能形成“高速集束气流”,喷嘴内部呈直管形结构,只能起到一般的喷管作用,而不具有压缩、加速集束作用,且对比文件3是一种车辆清洗设备,一般的散流喷射对车辆的清洗效果最好,因此对比文件3不需喷出高速集束气流(或水流)。对比文件2利用三通接头3进行气水混合的效果远不如本申请的“旋风吸水器”,与本申请的装置不匹配,由于对比文件2不是雨刮器,不具有本案“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的技术特征,“高速集束气流”对“汽车清洗器”而言没有意义。公知证据《高压水射流技术》也未提及“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且公知证据《高压水射流技术》所述的水与气体虽然同为流体,但性质不同,因此,公知证据不能构成对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采用压缩空气和摇摆喷头作为无刷雨刮器来喷射高速集束气流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其喷头端部的圆锥形喷嘴(气道截面积缩小,附图2-3)同样也具有集束效果,至于具体的喷嘴结构,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了可用于喷射高速清洗液的喷嘴结构具有由后向前减缩的倒喇叭形结构的集束段和一段直线形孔道的集束喷嘴(附图1),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影响气流速度的相关因素,由于圆锥带圆柱出口段型喷嘴是最常用的一种连续水射流喷嘴,喷射的流体速度除与流体工作压力有关外,还与喷嘴气道结构如集束段的收缩角、圆柱段长度和出口直径有关,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具体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出口的高速集束气流风速为每秒80米以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嘴结构、喷射要求及清洗效果进行的常规设置,其同样可以达到高速集束气流的作用,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水箱,在储气罐与摇摆喷头之间有旋风吸水器,旋风吸水器上有进气接口、进水接口和输出接口,储气罐的出气接口通过气源电磁阀连接到旋风吸水器的进气接口,水箱的出水接口通过水源电磁阀连接到旋风吸水器的进水接口,旋风吸水器的输出接口连接到摇摆喷头后端的进气接头,当需要对汽车挡风玻璃清洁时,利用旋风气流吸取清洁液的高速集束气流对汽车挡风玻璃进行清洗;(2)集束喷嘴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摇摆喷头的后端有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3)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喷头均不能实现本申请的“集束”效果,且对比文件3中的喷嘴结构不适于雨刮器,没有动机把对比文件3的喷嘴进行改进使喷出的水流集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汽车清洗器,不是雨刮器,不具有“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的技术特征。公知常识证据仅仅是公开了高压水射流理论常识,并未有“利用集束气流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的提示性内容,也未公开本申请所述的喷嘴结构,不能构成对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7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改善驾驶视线的挡风玻璃高压气流喷射雨刷装置,其实际上也是一种具有清洗功能的无刷雨刮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主要由储气罐8、扫刮器件16、摇摆联动机构27-29-24-25和驱动电机17组成,高压气流喷射雨刷装置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由摇摆喷头16构成扫刮器件,高速集束气流由摇摆喷头16形成,摇摆喷头16为笔杆体结构(参见附图2-3),摇摆喷头16的笔杆体内必然有气室,摇摆喷头16的头部有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结构的集束段,摇摆喷头16的前端有喷嘴16a,其同样具有集束效果,摇摆喷头16的后端由输气柔性软管15通过环形卡箍接入并连通到气室,气室必然通过集束段连接到喷嘴16a;在摇摆喷头16的杆体上有摇摆轴19,摇摆轴19与摇摆喷头16的杆体相互垂直,摇摆喷头16杆体上的摇摆轴19通过摇摆联动机构27-29-24-25连接到驱动电机17的转轴28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水箱,在储气罐与摇摆喷头之间有旋风吸水器,旋风吸水器上有进气接口、进水接口和输出接口,储气罐的出气接口通过气源电磁阀连接到旋风吸水器的进气接口,水箱的出水接口通过水源电磁阀连接到旋风吸水器的进水接口,旋风吸水器的输出接口连接到摇摆喷头后端的进气接头,当需要对汽车挡风玻璃清洁时,利用旋风气流吸取清洁液的高速集束气流对汽车挡风玻璃进行清洗;(2)集束喷嘴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摇摆喷头的后端有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3)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喷射气流的清洗效果和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清洗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11段,附图1):汽车清洗器包括压缩空气导管1、洗涤液导管2、水气混合三通接头3以及气液混合导管4,压缩空气导管1与气雾喷射器5(相当于本申请的喷头)之间有水气混合三通接头3(其中高速射流空气可产生卷吸作用吸取洗涤液形成气液混合流体,相当于旋风吸水器),水气混合三通接头3具有进气接口(即连接压缩空气导管1)、进水接口(即连接洗涤液导管2)和输出接口(即连接气液混合导管4),压缩空气源的出气口通过气源电磁阀7连接到水气混合三通接头3的进气接口,储液水壶6(相当于本申请的水箱)的出水接口连接到水气混合三通接头3的进水接口,水气混合三通接头3的输出接口通过气液混合导管4连接到气雾喷射器5后端的进气接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气液混合提高喷射气流的清洗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在水箱的出口处也设置水源电磁阀来控制开闭以切换清洗方式,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风挡清洗装置的可加热喷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1):加热的清洗液从喷嘴6中高速喷出,喷嘴6中有流体室,流体室通过集束段连接到集束喷嘴7,集束喷嘴7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喷嘴6中的集束段为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形结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将摇摆喷头的后端设置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连接装配效率进行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获得高速集束气流以提高清除能力,由于圆锥带圆柱出口段型喷嘴是最常用的一种连续水射流喷嘴,喷射的流体速度除与流体工作压力有关外,还与喷嘴气道结构如集束段的收缩角、圆柱段长度和出口直径有关,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高压水射流技术》,崔谟慎、孙家骏,煤炭工业出版社,1993年10月31日,正文第8-10页第二节、第62-66页第四节),因此,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获得高速集束气流以提高清除能力,将高速集束气流风速设置为每秒80米以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嘴结构和清洗效果进行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2-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2-3):雨刮器的外围有气泵1,气泵1的排气口连接到储气罐8。而在储气罐上设置压力控制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在水箱的上端设置补液口和呼吸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根据2.1的评述可知,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形结构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喷射的虽然是液体,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清洗车辆所需的液体必然需要加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3的孔道结构仅是示意图,并不影响喷嘴的集束效果;车辆清洗过程中存在较难清洗的污垢,清洗这样的污垢必然需要高压集中的喷射,因此对比文件3并非不需要喷出高压集束水流。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虽然其仅是汽车清洗器而非雨刮器,但其作用也是用于清洗车辆上的污垢,也供给压缩空气,其喷出的也是高速水气混合的气雾,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段中明确记载了“该汽车清洗器使用时在压缩空气导管中高速喷射压缩空气,在水气混合三通接头内形成射流,产生卷吸流动,在卷吸作用下,使得洗涤液不断地从洗涤液导管被吸出,在水气混合三通接头内和压缩空气混合后喷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水气混合三通接头与本申请的旋风吸水器的工作原理完全相同,混合效果也相同,并不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对于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对液体流速的影响因素必然对相同结构喷射的气体有影响。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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