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5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18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4431.5
申请日:2015-07-17
复审请求人:广东浩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宁馨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G07F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4431.5,名称为“一种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浩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911761Y,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02393828U,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4044923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用于房屋出租系统,其包括步骤:
S1,在智能电表中输入扣费参数,所述扣费参数包括扣费项目以及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时间和扣费金额;
S2,智能电表定期检查启用的扣费项目和扣费周期;
S3,检查智能电表余额是否充足,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4;
S4,检测当前是否为扣费时间;
S5,如果步骤S4判断结果为是,则执行相应扣费操作并存储扣费记录;
S6,智能电表先将扣费记录通过蓝牙上传到移动终端,再由移动终端将扣费记录上传到云平台中心;
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所述手机中安装有服务程序,服务程序可以自动同步电表扣费记录、用户可查询电表详细扣费记录及统计扣费情况,具体步骤如下:
B2,手机服务程序自动读取电表扣费记录;
B3,手机服务程序上传电表扣费记录到云平台中心;
B4,云平台中心生成扣费情况统计;
B5,云平台中心通知用户扣费情况;
所述扣费项目包括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
所述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金额为存储在智能电表中的固定金额;
所述方法还包括充值步骤A,其中,手机与电表可通过蓝牙连接,所述充值步骤A具体包括子步骤:
A1,用户通过手机服务程序购电;
A2,用户通过手机支付购电订单;
A3,云平台中心生成充值代码并通过移动互联网下发到手机;
A4,手机服务程序通过蓝牙发送充值代码到电表;
A5,电表接受充值代码并对充值代码进行合法性验证;
A6,记录通过合法性验证的充值代码并记录充值额度,完成充值过程;
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设定当电表余额小于系统设定值时自动执行拉闸操作,用户不能继续用电;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用户充值以后,电表自动合闸恢复供电;
所述步骤S3具体还包括子步骤:
S31,检查智能电表余额是否充足,如果否,则提示用户充值;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
S7,云平台中心对扣费记录进行存储,并通知用户扣费情况。”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使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所述扣费项目包括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所述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金额为存储在智能电表中的固定金额,方法用于房屋出租系统;2) 扣费参数还包括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时间,智能电表定期检查启用的扣费项目和扣费周期,检测当前是否为扣费时间,仅在扣费时间扣费且存储扣费记录;3)智能电表先将扣费记录通过蓝牙上传到移动终端,再由移动终端将扣费记录上传到云平台中心;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所述手机中安装有服务程序,系统可以自动同步电表扣费记录、用户可查询电表详细扣费记录及统计扣费情况,具体步骤如下:B2,手机服务程序自动读取电表扣费记录;B3,手机服务程序上传电表扣费记录到云平台中心;B4,云平台中心生成扣费情况统计;B5,云平台中心通知用户扣费情况。充值步骤A,其中手机与电表可通过蓝牙连接,所述充值步骤A具体包括子步骤:A1,用户通过手机服务程序购电;A2,用户通过手机支付购电订单;A3,云平台中心生成充值代码并通过移动互联网下发到手机;A4,手机服务程序通过蓝牙发送充值代码到电表;A5,电表接受充值代码并对充值代码进行合法性验证;A6,记录通过合法性验证的充值代码并记录充值额度,完成充值过程;S7,云平台中心对扣费记录进行存储,并通知用户扣费情况;4)设定当电表余额小于系统设定值时自动执行拉闸操作,用户不能继续用电;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用户充值以后,电表自动合闸恢复供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表三抄智能电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它对家用的电表、水表、煤气表进行自动抄取、计费、自动缴费(即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由智能电表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对电费以及其它比如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进行缴费,且将该系统应用于房屋出租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计算机从水表和电表、煤气表获取使用量并且计算金额,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金额为存储在智能电表中的固定金额。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现有技术中的智能电表,通常会定时进行缴费,比如每月的固定时间进行扣费,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每项的扣费时间,并使智能电表定期检查启用的扣费项目和扣费周期,检测当前是否为扣费时间,仅在扣费时间扣费,智能电表通常具有存储装置,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其存储扣费记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水电信息可以上传至控制中心服务器,蓝牙也是本领域惯用的通信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智能电表先将扣费记录通过蓝牙上传到移动终端,再由移动终端将扣费记录上传到云平台中心。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购电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售电管理系统与用户智能手机之间通过GPRS、3G等方式进行用电信息通信,用户智能手机与智能电能表之间通过WIFI、蓝牙等方式进行用电信息通讯,。而对充值代码进行合法性验证且记录通过合法性验证的充值代码并记录充值额度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是实现对用电情况的监控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应用于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装置中计算机1采集和储存的住户用水、用电信息可通过GSM、GPRS或CDMA移动无线通讯网络或MODEM有线电话数据通讯网络或Intranet/Internet通讯网络12上传至控制中心服务器10,住户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水电使用情况及水电联控住户账户余额。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云平台中心对扣费记录进行存储,并通知用户扣费情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督促用户及时充值以及避免电力运营公司产生经济损失,设定当电表余额小于系统设定值时自动执行拉闸操作,用户不能继续用电以及用户充值以后,电表自动合闸恢复供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账户中余额不足时,通过显示屏2提示住户缴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都是为了使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以及使用手机进行在线充值。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文本与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驳回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比文件2中的“对家用的电表、水表、煤气表进行自动抄取、计费、自动缴费”不等同于公开了“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对比文件2未公开“自动缴费”的技术方案,其仅仅表达一种愿望和设想;其上述特征是该系统本职工作,并非“代为扣费”,其技术方案的实施需要对电表、水表和煤气表同时进行改造,成本较大;本申请仅采用智能电表,无需对其它表进行改造,就可采用现有的智能电表实现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的代扣费功能,即利用智能电表充当智能钱包,统一支付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简化缴费程序,方便客户使用,增强用户体验,改造成本低,适合出租房。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所述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金额为存储在智能电表中的固定金额;2)所述方法用于房屋出租系统;3)所述扣费项目包括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4)实现移动终端对电能表中多种业务费用的监控功能和透传功能;5)余额不足时,统一执行拉闸停电操作。对比文件3是实现对用电情况的监控功能,本申请通过移动终端实现对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的监控功能和透传功能,上述多费用统一扣划和通知用户手机的方法在保障租赁双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有效节省了租赁双方的交易手续。另外,区别特征2)、3)、5)均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用于房屋出租系统,其包括步骤:
S1,在智能电表中输入扣费参数,所述扣费参数包括扣费项目以及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时间和扣费金额;
S2,智能电表定期检查启用的扣费项目和扣费周期;
S3,检查智能电表余额是否充足,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4;
S4,检测当前是否为扣费时间;
S5,如果步骤S4判断结果为是,则执行相应扣费操作并存储扣费记录;
S6,智能电表先将扣费记录通过蓝牙上传到移动终端,再由移动终端将扣费记录上传到云平台中心;
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所述手机中安装有服务程序,服务程序可以自动同步电表扣费记录、用户可查询电表详细扣费记录及统计扣费情况,具体步骤如下:
B2,手机服务程序自动读取电表扣费记录;
B3,手机服务程序上传电表扣费记录到云平台中心;
B4,云平台中心生成扣费情况统计;
B5,云平台中心通知用户扣费情况;
所述扣费项目包括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
所述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金额为存储在智能电表中的固定金额;
所述方法还包括充值步骤A,其中,手机与电表可通过蓝牙连接,所述充值步骤A具体包括子步骤:
A1,用户通过手机服务程序购电;
A2,用户通过手机支付购电订单;
A3,云平台中心生成充值代码并通过移动互联网下发到手机;
A4,手机服务程序通过蓝牙发送充值代码到电表;
A5,电表接受充值代码并对充值代码进行合法性验证;
A6,记录通过合法性验证的充值代码并记录充值额度,完成充值过程;
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设定当电表余额小于系统设定值时自动执行拉闸操作,用户不能继续用电;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用户充值以后,电表自动合闸恢复供电;
所述步骤S3具体还包括子步骤:
S31,检查智能电表余额是否充足,如果否,则提示用户充值;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
S7,云平台中心对扣费记录进行存储,并通知用户扣费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05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水电联合控制管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至第11页第1段以及图1-2):一种水电联合控制管理装置具有计算机1、显示屏2、水主控3、电主控4、气主控5、智能直读式水表6、智能电表7(相当于智能电表)、磁保持继电器8和智能直读式煤气表9,计算机1通过管理软件设定对智能直读式水表6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或非实时监控,计算机1根据采集到的住户的用水量、用电量以及用气量,计算消费金额,从住户开设的水电联控住户账户中扣取消费金额,当账户中余额不足时,通过显示屏2提示住户缴费。本装置中计算机1采集和储存的住户用水、用电信息可通过GSM、GPRS或CDMA移动无线通讯网络或MODEM有线电话数据通讯网络或Intranet/Internet通讯网络12上传至控制中心服务器10,住户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水电使用情况及水电联控住户账户余额。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扣费项目包括水费和电费和燃气费;(2)一种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用于房屋出租系统,其包括步骤:S1,在智能电表中输入扣费参数,所述扣费参数包括扣费项目以及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时间和扣费金额;S2,智能电表定期检查启用的扣费项目和扣费周期;S3,检查智能电表余额是否充足,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4;S4,检测当前是否为扣费时间;S5,如果步骤S4判断结果为是,则执行相应扣费操作并存储扣费记录;S6,智能电表先将扣费记录通过蓝牙上传到移动终端,再由移动终端将扣费记录上传到云平台中心;所述扣费项目包括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所述扣费项目对应的扣费金额为存储在智能电表中的固定金额;(3)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所述方法还包括充值步骤A,其中,手机与电表可通过蓝牙连接,所述充值步骤A具体包括子步骤:A1,用户通过手机服务程序购电;A2,用户通过手机支付购电订单;A3,云平台中心生成充值代码并通过移动互联网下发到手机;A4,手机服务程序通过蓝牙发送充值代码到电表;A5,电表接受充值代码;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设定当电表余额小于系统设定值时自动执行拉闸操作,用户不能继续用电;(4)服务程序可以自动同步电表扣费记录、用户可查询电表详细扣费记录及统计扣费情况,具体步骤如下:B2,手机服务程序自动读取电表扣费记录;B3,手机服务程序上传电表扣费记录到云平台中心;B4,云平台中心生成扣费情况统计;B5,云平台中心通知用户扣费情况;所述方法还包括步骤:S7,云平台中心对扣费记录进行存储,并通知用户扣费情况;(5)充值步骤A具体包括:对充值代码进行合法性验证;A6,记录通过合法性验证的充值代码并记录充值额度,完成充值过程;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用户充值以后,电表自动合闸恢复供电;所述步骤S3具体还包括子步骤:S31,检查智能电表余额是否充足,如果否,则提示用户充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利用智能电表对多项生活费用统一扣费,提高缴费的便捷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家居一表三抄智能电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6]段以及图1-4):它对家用的电表,水表,煤气表进行自动抄取、计费、自动缴费,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对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的扣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在智能电表中可以设置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的扣费项目及扣费时间,当智能电表余额充足且检测到达扣费时间时,自动从智能电表的余额中扣除相关扣费项目的固定金额,并将扣费记录储存并上传至移动终端,继而上传至云平台中心,从而实现把多项生活费用统一由智能电表进行扣费,达到简化缴费程序、增强用户体验、优化利用资源和统一管理缴费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水电联合控制管理装装置,其是由计算机1根据采集到的住户的用水量、用电量计算消费金额,从住户开设的税点联控住户账户中扣取消费金额(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4行)。对比文件2则公开家居一表三抄智能电表系统,其包括单片机模块1,显示器2,储存模块3,通信模块4,数据转换器5,电源模块6,功率检测模块7、采集模块8以及掉电检测模块11及智能插板(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其中通信模块4与设置在智能电表外的主站计算机9连接;由附图1可以确定,智能电表中并不含有与扣费功能相关的模块;且由说明书第[0016]段的记载“主站计算机包括银行服务器,供电、水、气公司主站计算机,其中银行主站计算机进行单价*使用量的计算,将应缴费用计算出来,通过通信软件用一条短信把电、水、气使用量和应缴费用发给用户”可知,其应缴费用仍然要发给用户,需要通过用户人为的操作实现后续的扣费操作,与区别技术特征(2)中自动从智能电表余额中扣费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智能购电管理系统,其公开了智能手机对智能电表的充值步骤,但并未公开智能电表的扣费主体以及扣费项目还包括的代扣费项目。可见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利用智能电表进行代扣费的特征,其有记载的扣费主体或是计算机,或是通过人为操作来实现扣费。同时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实现了把多项费用统一利用智能电表扣费,取得了简化缴费程序、方便客户使用、统一管理和优化资源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购电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0019]-[0023]段以及附图1-2):售电管理系统与用户智能手机之间通过GPRS、3G等方式进行用电信息通信,用户智能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为手机)与智能电能表之间通过蓝牙方式进行用电信息通讯(相当于手机与电表可通过蓝牙连接),包括如下步骤:a、当售电管理系统监测到用户电费过低时,发送用户电量低告警到用户智能手机(相当于当电表余额不足于扣费时,将发生报警通知用户充值);b、用户通过智能手机将购电金额数据发送给售电管理系统(显然手机安装有服务程序执行此功能,即用户通过手机服务程序购电),并通过网上支付系统支付电费(相当于用户通过手机支付购电订单),网上支付系统将收费信息发送售电管理系统;c、售电管理系统的购电代码生成部分根据用户预付费电能表的地址和购电金额产生一组加密购电代码发送到用户智能手机(相当于云平台中心生成充值代码并通过移动互联网下发到手机); d、用户通过智能手机将该加密购电代码解密后发送到用户的预付费电能表(即手机服务程序通过蓝牙发送充值代码到电表,电表接受充值代码),预付费电能表将收到的购电代码转换成购电电量信息并自动加和到当前用户剩余电量上,此时,完成用户在线购电操作;预付费管理模块用于当用户剩余电量或金额少于给定值相当于时,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用户进行充值,否则进行断电操作(相当于设定当电表余额小于系统设定值时自动执行拉闸操作,用户不能继续用电)。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具有智能电表余额不足时的报警机制,并利用手机对智能电表进行充值,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移动终端同步扣费记录、云平台中心统计扣费记录并通知用户扣费情况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对充值代码进行合法性验证并记录以及电表余额不足时发出警报通知用户充值,并以拉闸断电来进行用电量控制,直至充值完毕后再合闸供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