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将接入信息从实体接入控制系统发送到用户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61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91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349.5
申请日:2012-05-03
复审请求人:瑞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真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奇琳
国际分类号:H04W48/04,H04W48/08,H04W36/00,G07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349.5,名称为“将接入信息从实体接入控制系统发送到用户终端”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50段(即第1-11页)、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将移动通信装置从源接入点到目标接入点的切换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短距离通信链路联通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
管理系统,联通到所述接入控制模块以及所述目标接入点;以及
通信网络,接入到所述通信网络是由所述目标接入点控制;
其中所述接入控制模块用于将接入信息从所述管理系统提供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接入信息为接入所述目标接入点所需的信息,从而使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所述接入信息接入所述目标接入点而接入到所述通信网络;
其中所述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
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
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所述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入控制模块还包括实体进入控制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嵌入式短距离通信装置与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通信交互。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实体进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嵌入式短距离通信装置针对受限实体场所的情况对所述移动通信装置进行鉴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管理系统用于:
接收与目标小区关联的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其中所述标识符由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接收到之后传送到所述管理系统;
将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映射到所述目标小区的标识符,以使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所述目标小区的标识符,执行由源小区到所述目标小区的切换。
6. 一种用于将移动通信装置从源小区切换到目标小区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关联所述目标小区的接入控制模块的接近度;
通过短距离通信装置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入控制模块之间建立短距离通信链路;
通过所述短距离通信装置将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接入信息为接入所述目标小区所需的信息,从而将使得所述移动通信装置能够接入所述目标小区;使 用所述接入信息执行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从所述源小区到所述目标小区的切换,使得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接入到所述目标小区;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所包括的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
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所述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针对受限实体场所的情况对所述移动通信装置进行鉴权,其中所述短距离通信装置被嵌入到用于所述受限实体场所的所述接入控制模块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得所述控制模块能够仅通过短距离与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通信交互。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在由所述接入控制模块鉴权之后,所述方法包括:从管理服务器获得所述接入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鉴权之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与所述目标小区关联的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
将所述标识符传送到管理服务器,用以将模块或建筑物标识符映射到所述目标小区标识符;以及
基于所述目标小区标识符,执行所述源小区到所述目标小区的所述切换。”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1888630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使用独立的控制接入模块实现与移动通信装置的短距离通信,管理系统,联通到接入控制模块以及目标接入点。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在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使用独立的控制接入模块中的短距离通信装置实现与移动通信装置的短距离通信及将接入信息提供到移动通信装置。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在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加入特征“所述接入信息包括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将移动通信装置从源接入点到目标接入点的切换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短距离通信链路联通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
管理系统,联通到所述接入控制模块以及所述目标接入点;以及
通信网络,接入到所述通信网络是由所述目标接入点控制;
其中所述接入控制模块用于将接入信息从所述管理系统提供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接入信息为接入所述目标接入点所需的信息,从而使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所述接入信息接入所述目标接入点而接入到所述通信网络,所述接入信息包括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
其中所述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
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
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所述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
“6. 一种用于将移动通信装置从源小区切换到目标小区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关联所述目标小区的接入控制模块的接近度;
通过短距离通信装置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入控制模块之间建立短距离通信链路;
通过所述短距离通信装置将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接入信息为 接入所述目标小区所需的信息,从而将使得所述移动通信装置能够接入所述目标小区;使用所述接入信息执行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从所述源小区到所述目标小区的切换,使得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接入到所述目标小区;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所包括的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
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所述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所述接入信息包括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减少WiMAX、WiFi双模终端从WLAN 接入网向WiMAX接入网切换的延时,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基于地理位置信息而不是无线信号强弱信息接入通信网络。(2)权利要求1中,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与移动通信装置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是用于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对比文件2中没有测量地理位置距离的需求,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通信领域中使用独立的模块实现相关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控制接入模块实现与移动通信装置的短距离通信以及管理系统联通到接入控制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切换服务器与目标接入点联通以获取目标接入点的信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在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1页、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的原申请文件、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均指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第[0012]段中的“所述接入控制模块、目标接入点以及通信网络与固定实体结构关联”修改为“所述接入控制模块、目标接入点以及通信网络与建筑物关联”,修改后的上述特征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参见原说明书第[0022]段,第[0023]段,第[0028]段):“系统100通常包括针对地理位置104的通信网络102,该地理位置104将称为建筑物或处所;建筑物或位置104可以包括公共可接入或非公共可接入设施和通信网络;建筑物104包括接入网关或控制模块106;建筑物104也关联或包括目标接入点108”,因此,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2:CN101888630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移动通信装置从源接入点到目标接入点的切换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切换接入网的认证方法、系统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5]-[0213]段):终端获取切换的目标WiMAX基站标识,具体包括:切换服务器(相当于接入控制模块)接收终端通过WLAN接入网发送的查询请求,查询请求中包含终端当前连接的WiFi接入点标识(相当于接入控制模块通过短距离通信链路联通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切换服务器通过WLAN接入网将查询结果返回给终端,查询结果为至少一个候选目标WiMAX基站标识(所述接入控制模块用于将接入信息从所述管理系统提供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终端获取切换的目标WiMAX基站标识,终端通过WLAN接入网向切换服务器发送切换请求,切换请求中携带目标WiMAX基站标识,终端在WLAN接入网中通过切换服务器与目标WiMAX基站标识对应的WiMAX接入网进行认证(相当于所述接入信息为接入所述目标接入点所需的信息,从而使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所述接入信息接入所述目标接入点而接入到所述通信网络)。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管理系统,联通到所述接入控制模块以及所述目标接入点;以及通信网络,接入到所述通信网络是由所述目标接入点控制;(2)所述接入信息包括所述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其中所述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所述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所述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所述接入信息传送到所述移动通信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预定范围内的移动装置接入无线网络的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网络切换系统中设置管理系统以及由目标接入点控制接入到的通信网络是无线接入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限定接入控制模块包括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通过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并且在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接入控制模块或建筑物的标识符等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基于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的接近程度,而不是无线信号强弱信息,直接将接入控制模块的标识符或者建筑物的标识符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以使其接入到通信网络中。然而,对比文件2中,在WiMAX信号弱(即无线信号强度信息)或者人口稠密的地点实现从WiMAX网络至WiFi热点的网络切换,对于终端所处地理位置或者区域并不作限定,终端切换网络也无需进行地理位置的接近度检测等操作。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以及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所执行的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实现在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使得在建筑物中,只要移动通信装置足够接近接近度控制模块,就会把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使其使用该信息接入覆盖此建筑物的无线网络。并且,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WiMAX和WiFi两个接入网络之间切换的时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终端通过WLAN接入网向切换服务器发送切换请求,切换请求中携带目标WiMAX基站标识,终端在WLAN接入网中通过切换服务器与目标WiMAX基站标识对应的WiMAX接入网进行认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将WiMAX接入认证的过程提前到切换射频前在WLAN接入网进行,这样可以缩短切换射频后终端与网络通信中断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测量地理位置距离的需求,不关注于预定范围内移动装置接入无线网络的效率问题,也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得到设置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通过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以及在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时,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的技术启示。
另外,合议组认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来确定移动通信装置是否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于规定范围内,在判断结果为是时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即没有证据证明基于移动通信装置与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的接近程度直接将接入控制模块的标识符或者建筑物的标识符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以使其接入到通信网络中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基于移动通信装置靠近接近度接入控制模块的程度将接入信息传送到移动通信装置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提高了预定范围内的移动装置接入无线网络的效率。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2-5、7-10
权利要求2-5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10从属于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7-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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