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57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61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00777.8
申请日:2015-12-08
复审请求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雪
合议组组长:朱琼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G09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某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00777.8,名称为“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申请人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607513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10465725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3:CN 101042808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接收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时,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并将获取的所述系统时间与预先设定的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进行比对;
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指的是,所述系统时间在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范围内;
其中,所述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
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
当接收到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中包括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包括:
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
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
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包括:
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成绩大于第一预设值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或直接启动所述娱乐功能。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启动所述娱乐功能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考核信息确定所述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
5. 一种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时间比对单元,用于当接收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时,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并将获取的所述系统时间与预先设定的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进行比对;
娱乐功能启动单元,用于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指的是,所述系统时间在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范围内;
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单元包括:
信息转发子单元,用于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
娱乐功能启动子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中包括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转发子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
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
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转发子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成绩大于第一预设值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或直接启动所述娱乐功能。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启动时间长度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考核信息确定所述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
驳回决定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的使用;(2)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娱乐功能包括: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当接收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娱乐功能;其中,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中包括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信息。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学生过度使用学习机的娱乐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应用使用的方法应用到学习机中以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使用状态监控方法,电子设备将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状态信息发送至服务器,监控终端查询服务器获得电子设备运行状态信息,并发送设置信息至服务器,服务器转发至电子设备,所述设置信息,可包括应用程序的运行时长以及应用程序的运行起止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2)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关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4,6-8,其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在无须家长或教师协助的情况下有效的激励用户提升对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的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从而提升用户对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的考核成绩,以便于获得更长的该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了如何有效确保无法长时间无限制的运行,以防止用户长时间沉迷于使用以手机为代表的智能终端而对健康造成伤害的问题,对比文件2解决了通过第三方用户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应用的使用问题,对比文件3实现学习与游戏互动,有效调控、平衡用户学习与游戏时间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也未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装置同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的使用;(2)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娱乐功能包括: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当接收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娱乐功能;(3)所述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包括: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在启动所述娱乐功能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考核信息确定所述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其中,所述考核信息为考核成绩,当所述考核成绩在第三预设区间时,所述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为第五预设值;当所述考核成绩在第四预设区间时,所述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为第六预设值;其中,所述第三预设区间中的分数值小于所述第四预设区间中的分数值;所述第五预设值小于所述第六预设值。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游戏激励学习、控制游戏时间。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应用使用的方法应用到学习机中以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上;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使用状态监控方法,由监控终端控制电子设备上应用程序的运行时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当接收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娱乐功能;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及进行游戏学习互动的方法,通过游戏与学习的互动,解决了对学习进行激励、并控制游戏时间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容易想到将上述通过对学习评估结果的判断用于本申请的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此外,根据考核信息的不同确定所述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间长度,将考核信息分级,将级别与游戏启动时间相对应,例如,级别越低启动时间长度越短,以及将学习内容设定为与某一因素相关,比如学习内容与系统时间匹配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装置,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考核信息为学习时间长度;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携带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所述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后的启动运行时长为所述启动时长,其中,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指的是所述系统时间在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范围内;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为指定节假日,所述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为历史学习内容”,并删除与考核信息即考核成绩相关的限定。权利要求2也增加上述特征,同时删除有关启动时间长度确定单元和与考核信息即考核成绩相关的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的内容具体如下:
“1. 一种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接收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时,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并将获取的所述系统时间与预先设定的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进行比对;
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所述娱乐功能;
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
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
当接收到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所述娱乐功能;
所述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包括:
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
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所述考核信息为学习时间长度;
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
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携带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所述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
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后的运行时长为所述启动时长;
其中,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指的是所述系统时间在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范围内;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为指定节假日,所述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为历史学习内容。
2. 一种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时间比对单元,用于当接收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时,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并将获取的所述系统时间与预先设定的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进行比对;
娱乐功能启动单元,用于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所述娱乐功能;
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单元包括:
信息转发子单元,用于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
娱乐功能启动子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所述娱乐功能;
所述信息转发子单元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的方式具体为:
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
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所述考核信息为学习时间长度;
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
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携带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所述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
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后的运行时长为所述启动时长;
其中,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指的是所述系统时间在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范围内;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为指定节假日,所述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为历史学习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学习时间长度越长,为学生用户灵活配置的针对该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越长,相反则越短,因此,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有效的防止学生用户在指定节假日只顾娱乐功能而荒废学习的问题,对比文件2通过其披露的技术特征解决了通过第三方用户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应用的使用的问题,对比文件3通过其披露的技术特征解决了学习与游戏互动、做到有效调控、平衡用户学习与游戏时间的问题,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10月14日答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8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某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控制应用使用的方法及智能终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7-0068段):启动应用时,首先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处于该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判断为是,则禁止启动应用,判断为否,则正常启动应用;在用户预先设置一个或多个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后,一旦当前时间已进入相应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则禁止启动该应用或者强制关闭应用,确保应用无法长时间无限制的运行,有效的防止用户长时间沉迷于使用智能终端,并能解决用户长时间使用智能终端对健康造成伤害的问题;若智能终端的用户是学生,那么可设置相应的学生模式,如设定所有的游戏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段为正常上课时间,并设置相应的周期区间段为星期一至五,用以保证学生上学时间段就玩不了游戏。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比较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启动应用时,首先判断当前时间(必然要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是否处于该应用(设定为游戏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判断为是,则禁止启动应用,判断为否(当前时间在非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内,即,当前时间处于应用使用时间范围内),则正常启动应用,相当于本申请中当接收到启动特定应用的信息时,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并将获取的系统时间与预先设定的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进行比对,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也即系统时间在该应用的使用时间范围内,则启动该应用,其中,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指的是所述系统时间在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的使用;(2)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娱乐功能包括: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当接收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娱乐功能;(3)所述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包括: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所述考核信息为学习时间长度;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携带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所述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后的启动运行时长为所述启动时长,;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为指定节假日,所述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为历史学习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游戏激励学习、控制游戏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学习机属于一种智能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控制方法的用户可以是学生,可以用于避免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玩游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应用使用的方法应用到学习机中以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使用状态监控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70段):在步骤S301中,电子设备实时获取应用程序的运行状态信息;在步骤S302中,电子设备将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状态信息以及电子设备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在步骤S303中,监控终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指定终端)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标识信息,在服务器查询电子设备的实时运行状态信息;在步骤S304中,监控终端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标识信息查询对应的电子设备,并发送设置信息至服务器,通过服务器转发至对应的电子设备;所述设置信息,可包括应用程序的运行时长以及应用程序的运行起止时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监控终端控制电子设备上应用程序的运行时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当接收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娱乐功能。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及进行游戏学习互动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6页第4行):进行游戏学习互动的方法包括:A、通过学习单元进行学习(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学习内容);B、通过比较用户输入的学习答案数据和所述学习单元中存储的答案数据对用户进行学习评估(必然要记录针对学习内容的考核成绩);C、接收用户输入的游戏需求,根据所述评估结果判断用户是否满足游戏的相应要求(判断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是否符合预设条件),并在判断为是时,通知游戏单元响应用户的游戏需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学习评分可以转换为游戏财富,进行名称为“三国霸业”的游戏,至少需要800G币的虚拟钱币,当用户输入进行该游戏的请求,并支付600G币的游戏币,系统拒绝用户的游戏需求,用户再次支付900G的游戏币,系统扣除钱币,响应游戏需求,在具体实现中,用户通过一次学习可能不能满足游戏响应需求,用户需要重复学习,积累游戏财富,可实现学习与游戏互动,做到有效调控、平衡用户学习与游戏时间,培养用户的自我管理能力。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针对某些学习内容进行学习评估,评估结果满足相应要求,响应用户的游戏需求,即通过游戏与学习的互动,解决了对学习进行激励、并控制游戏时间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容易想到针对某一主题的学习内容进行学习,学习时间长度满足一定条件开启娱乐功能。此外,将学习内容设定为与某一因素相关,比如学习内容与系统时间匹配,当系统时间为与历史相关的节假日时,学习内容匹配为历史学习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禁止娱乐的时间来防止用户长时间沉迷手机的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将节假日设定为禁止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终端控制电子设备娱乐时间的启示;再有,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游戏与学习的互动对学习进行激励、并控制游戏时间的方案,当学习历史知识时,将学习内容设定为与禁止时间即节假日相匹配的知识,并且根据常规激励经验,采用允许娱乐的时间相和学习时间长度关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得到支持。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学习机的娱乐功能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控制应用使用的方法及智能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37-0068段):启动应用时,首先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处于该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判断为是,则禁止启动应用,判断为否,则正常启动应用;在用户预先设置一个或多个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后,一旦当前时间已进入相应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则禁止启动该应用或者强制关闭应用,确保应用无法长时间无限制的运行,有效的防止用户长时间沉迷于使用智能终端,并能解决用户长时间使用智能终端对健康造成伤害的问题;若智能终端的用户是学生,那么可设置相应的学生模式,如设定所有的游戏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段为正常上课时间,并设置相应的周期区间段为星期一至五,用以保证学生上学时间段就玩不了游戏。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比较可以确定, 对比文件1中的启动应用时,首先判断当前时间(必然要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是否处于该应用(设定为游戏应用)的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判断为是,则禁止启动应用,判断为否(当前时间在非限制使用时间范围内即,当前时间处于应用使用时间范围内),则正常启动应用,则必然具有一时间比对单元,用于当接收到启动特定应用的信息时,获取当前的系统时间,并将获取的系统时间与预先设定的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进行比对;以及必然具有娱乐功能启动单元,用于若所述系统时间与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也即系统时间在该应用的使用时间范围内,则启动该应用。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控制学习机的娱乐功能的使用;(2)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启动娱乐功能包括:若系统时间与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相匹配,则将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当接收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时,启动娱乐功能;(3)所述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包括:获取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记录用户针对所述学习内容的考核信息;所述考核信息为学习时间长度;当所述学习内容对应的考核信息符合预设条件时,将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转发至指定终端,其中所述启动娱乐功能的信息中包含所述考核信息;所述指定终端发送的启动娱乐功能的指令携带娱乐功能的启动时长,所述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包括:启动所述娱乐功能;其中所述娱乐功能启动后的启动运行时长为所述启动时长,;所述娱乐功能的使用时间为指定节假日,所述与所述系统时间匹配的学习内容为历史学习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游戏激励学习、控制游戏时间。
由于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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