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杯部衣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59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29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76289.3
申请日:2014-02-2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华歌尔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玲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A41C3/12,A41C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6289.3、名称为“带杯部衣服”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5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华歌尔。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5276205B1,公开日期为2013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8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杯部衣服,具备:
表面侧的第一部件,包括左右一对杯部以及支承前述杯部的下边缘部侧的表面侧基部,具有调整胸部的轮廓的功能;
皮肤侧的第二部件,包括左右一对垫部以及支承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侧的皮肤侧基部,具有胸部的塑形功能;
前述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
垫部配置在杯部的皮肤侧,皮肤侧基部配置在比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表面侧基部的前中心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前中心也被连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垫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以及侧方边缘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垫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以及侧方边缘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6.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在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设置背部,以将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背部相连的方式设置有带条部。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在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设置背部,以将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背部相连的方式设置有带条部。
8.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皮肤侧的第一部件,包括杯部的下边缘部侧的表面侧基部,具有调整胸部的轮廓的功能;b、前述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皮肤侧基部配置在比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外层杯体可以相对活动以调节罩杯容积使其尺寸可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其他合理的使内外层杯体可以相对活动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华歌尔(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用“表面侧基部”与“皮肤侧基部”的连结结构,使得杯部2与垫部6以及表面侧基部13与皮肤侧基部14为彼此自由的状态,因此,第一部件11能相对于第二部件12上下以及前后地移动,从而使第一部件11中的杯部能够适宜地调整胸部的轮廓,第二部件12中的垫部实现胸部的塑形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实现具有罩杯部的衣服的尺寸通用性,而采用了在基部4与钢线部6的上侧设置具有伸缩性的伸缩性部件7的技术手段,二者的技术构思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体现必要技术特征“仅有侧方部连接”(下边缘不缝合连接),从而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分离,能够相对移动以适应不同尺寸的胸部;另外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图9所示的伸缩性连结部件16,该实施方式与对比文件1相类似,且权利要求1并未强调限定“仅有侧方部连接”,对比文件1中弹性织物件7端点处与表面基部4于体侧面间接连接的点连接也是一种连接。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第二部件还包括支承所述垫部的下边缘部侧的皮肤侧基部,其配置在比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且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设置双层土台部分(即省略了皮肤侧基部),但采用了伸缩性弹性部件连结罩杯体的下边缘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的下边缘,即连结第一部件与第二部件,也使得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与罩杯体处于彼此自由状态,能够相对于彼此上下及前后地移动,从而实现适宜地调整胸部的轮廓,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并且已经给出了通过将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不完全连接,使得表面侧第一部件和皮肤侧第二部件处于彼此自由状态,从而实现对胸部轮廓的适宜调整,而对于两部件的具体连接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针对上述复审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前述表面侧基部的前中心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前中心连结”及说明书记载的特征“除了前述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中心的连结之外,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为相互自由的状态”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最后一段的特征“垫部”、“杯部”、“皮肤侧基部”、“表面侧基部”前面补入“前述”,删除权利要求2和4,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调整并作适应性修改,重新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杯部衣服,具备:
表面侧的第一部件,包括左右一对杯部以及支承前述杯部的下边缘部侧的表面侧基部,具有调整胸部的轮廓的功能;
皮肤侧的第二部件,包括左右一对垫部以及支承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侧的皮肤侧基部,具有胸部的塑形功能;
前述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连结,且前述表面侧基部的前中心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前中心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除了前述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中心的连结之外,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为相互自由的状态,
前述垫部配置在前述杯部的皮肤侧,前述皮肤侧基部配置在比前述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垫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以及侧方边缘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在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设置背部,以将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背部相连的方式设置有带条部。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在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设置背部,以将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背部相连的方式设置有带条部。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参照对比文件1的图4,基部4与钢线部6的下侧连结,伸缩性的弹性部件7与钢线部6的上侧连结,利用伸缩性的弹性部件7实现了衣服的尺寸的调节,即对比文件1已经利用了其他技术手段解决了本申请相似的技术课题,其本身就没有任何必要在特意设置皮肤侧基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为了解决“适宜地调整胸部的轮廓”这一课题而得到任何动机将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以及特征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其次,即使进一步增设皮肤侧基部,也只能得到将该皮肤侧基部设置于基部4的皮肤侧且钢线部6的下侧、且该皮肤侧基部和基部4一起都连结于钢线部的下侧的结构,并不能得到“除了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中心的连结之外,表面侧基部与皮肤侧基部为相互自由的状态(非缝制状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包括与杯部构成表面侧的第一部件的表面侧基部和与垫部构成皮肤侧的第二部件的皮肤侧基部,其中皮肤侧基部配置在比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且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和前中心分别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和前中心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并且除了前述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述中心部的连结之外,前述表面侧基部与皮肤侧基部为相互自由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只具有一个基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杯部、垫部、表面侧基部以及皮肤侧基部均是构成带杯部衣服,尤其是胸罩的常规部件,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即使分别位于衣服内外层的杯部和垫部之间能够相对于彼此上下及前后地移动,以对胸部进行轮廓调整和塑形,而为了扩大两者之间呈自由状态的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土台4(即基部)设置为双层结构,即分别形成皮肤侧基部和表面侧基部,并在其上设置相对固定内外层的连接点;其次,对于连接点的具体位置,根据杯部和垫部之间相互移动距离的大小需求以及胸罩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将连接点设置为表面侧基部和皮肤侧的侧方部和前中心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针对上述复审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表面侧的第一部件,包括左右一对杯部以及支承前述杯部的下边缘部侧的表面侧基部,具有调整胸部的轮廓的功能;皮肤侧的第二部件,包括左右一对垫部以及支承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侧的皮肤侧基部,具有胸部的塑形功能”修改为“表面侧的第一部件,由左右一对杯部以及支承前述杯部的下边缘部侧的表面侧基部构成,具有调整胸部的轮廓的功能;皮肤侧的第二部件,构成为包括左右一对垫部以及支承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侧的皮肤侧基部、以及背部,具有胸部的塑形功能”,并将说明书记载的特征 “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重合,使得前述杯部的下缘部与前述垫部的下缘部一致,并且前述杯部与前述垫部为彼此自由的状态”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4和5的技术特征“背部”修改为“前述背部”。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杯部衣服,具备:
表面侧的第一部件,由左右一对杯部以及支承前述杯部的下边缘部侧的表面侧基部构成,具有调整胸部的轮廓的功能;
皮肤侧的第二部件,构成为包括左右一对垫部、支承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侧的皮肤侧基部、以及背部,具有胸部的塑形功能;
前述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连结,且前述表面侧基部的前中心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前中心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除了前述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中心的连结之外,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为相互自由的状态,
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重合,使得前述杯部的下缘部与前述垫部的下缘部一致,并且前述杯部与前述垫部为彼此自由的状态,前述垫部配置在前述杯部的皮肤侧,前述皮肤侧基部配置在比前述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垫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以及侧方边缘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由具有伸缩性的部件连结。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在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设置前述背部,以将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背部相连的方式设置有带条部。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在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设置前述背部,以将前述杯部的上边缘部与前述背部相连的方式设置有带条部。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杯部衣服,其特征在于,沿着前述垫部的下边缘部配置有金属丝部。”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对比文件1中,对于调整胸部轮廓这一功能的实现,伸缩性部件7的伸缩性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对比文件1是基于与本发明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而做出的发明,其给出的启示仅仅是利用伸缩性部件的“与乳房的形状对应而伸缩”而调整胸部轮廓这一技术构思。这样的前提下,将本发明的特征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基于伸缩性部件7的结构进行替换,并不是通常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而是从根本上对技术构思本申请进行整体替换;
(2)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只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从该对比文件的图4给出的内容知晓:基部4和伸缩性罩杯体表面部件1之间存在不可缺少的钢线部6和伸缩性部件7,即使将钢线部6和伸缩性部件7靠下方的基部设置为双层结构,由于整个双层构造被钢线部6和伸缩性部件7隔开,使得下方的基部对于调整胸部形状的功能而言没有任何作用,只会导致生产性降低、材料费升高等缺点,并不会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杯部衣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尺寸灵活性的杯部的胸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至[0031]段、附图1-4):该胸罩10包括左右弹性罩杯表面部材1,左右肩带2,左右肋布3,土台4,左右连接件5,左右钢线部6,左右伸缩性部件7,左右罩杯体8,以及左右调节件9;罩杯体8位于弹性罩杯表面部材1的内侧,罩杯体8的下边缘部82缝合至伸缩性部件7的上边缘部72,上边缘部83与弹性罩杯表面部材1相互分离;伸缩性部件7的下边缘部71缝合至钢线部6、土台4以及肋布3,从而形成如图4所示的胸罩杯部结构,通过在罩杯体8和钢材部6之间设置伸缩性部件7,使得该伸缩性部件7可以随着乳房体积伸展或收缩,弹性罩杯表面部材1的下端缝合至钢线部6,上端缝合至肩带2的端部12,随着伸缩性部件7的伸展或收缩,罩杯体8和伸缩性部件7可以相对于弹性罩杯表面部材1移动,以使其更加符合乳房形状和体积,从而提供尺寸灵活性的罩杯部分。
在对比文件1中,胸罩10对应本申请的带杯部衣服,肋部3对应背部,穿戴时,左右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位于表面侧,对应本申请的一对杯部;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罩杯体8和伸缩性部材7位于皮肤侧,其中左右罩杯体8对应本申请的一对垫部,其位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的皮肤侧;对比文件1中的土台4支承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的下边缘部侧和垫部的下边缘部,构成基部并分别与表面部材1和左右罩杯体8配合,使胸罩具有调整胸部轮廓以及对胸部进行塑形的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与杯部构成表面侧的第一部件的表面侧基部和与垫部构成皮肤侧的第二部件的皮肤侧基部,其中皮肤侧基部支撑垫部的下边缘,且配置在比表面侧基部靠皮肤侧,表面侧基部的侧方部和前中心分别与前述皮肤侧基部的侧方部和前中心连结,从而前述第一部件与前述第二部件彼此结合并重合,使得杯部的下缘部与垫部的下缘部一致,并且除了前述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述中心部的连结之外,前述表面侧基部与皮肤侧基部、前述杯部和垫部分别为相互自由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只具有一个基部;(2)本申请的皮肤侧的第二部件还包括背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基部的支承性,以及提高带杯部衣服对胸部的塑型功能和调整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中的特征“背部”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图1),而对于具有包括杯部和表面侧基部的第一部件以及包括垫部和皮肤侧基部的第二部件的胸罩来说,为了增强垫部对胸部的塑形功能,选择将背部与第二部件连接,即形成第二部件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选择得到的技术方案产生的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驳回决定和前置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所限定的结构和连接方式为本领域中合理的使内外层杯体可以相对活动的常规结构和连接方式。
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申请中,通过在杯部和垫部的下边缘上分别设置表面侧基部和皮肤侧基部,并使垫部和杯部、以及表面侧基部和皮肤侧基部之间分别呈相互自由状态,使得带杯部衣服的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整体上呈相互自由的状态以调整胸部轮廓;而在对比文件1中,罩杯体8的下边缘82通过伸缩性部件7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的下边缘11在钢线部6处连接,罩杯体8的上边缘部83与弹性罩杯表面部材1相互分离,即通过伸缩性弹性部件7的弹性以及与钢线部6的连接使得罩杯体8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之间呈部分自由状态以使胸罩具有尺寸灵活性的特点。由此可见,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似,但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即采用的具体结构不同。其次,虽然将罩杯基部设置为双层结构是本领域中提高基部支撑性能的常规设置,然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伸缩性弹性部件7以及与其连接的钢线部6,使得罩杯体8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之间呈部分自由状态,已经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即使胸罩具有尺寸灵活性应对性,因此该对比文件不存在将罩杯体8、伸缩性弹性部件7以及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与钢线部6进一步拆分的需求,同样也没有给出将基部设置为双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申请中,通过设置包括杯部和表面侧基部的第一部件以及包括垫部和皮肤侧基部的第二部件,使两者仅在两基部的侧方部和前中心连结,从而使垫部和杯部之间为彼此自由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调整胸部轮廓并对胸部进行塑形的功能。
关于权利要求1没有体现必要技术特征“仅有侧方部连接”、“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图9所示的伸缩性连结部件16,该实施方式与对比文件1相类似,且权利要求1并未强调限定仅有侧方部连接,对比文件1中弹性织物件7端点处与表面基部4于体侧面间接连接的点连接也是一种连接”的观点,
合议组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除了前述侧方部的连结部和前中心的连结之外,前述表面侧基部与前述皮肤侧基部为相互自由的状态”,因此已经不存在没有体现必要技术特征“仅有侧方部连接”的问题;其次,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图9所示的实施例中,伸缩性连结部件16连接的是表面侧基部和皮肤侧基部,起到的作用仅是连接杯部和垫部,从而在不损害尺寸对应能力以及塑形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胸部的稳定性;而在对比文件1中,如上述复审意见可知,正是通过伸缩性弹性部件7的弹性以及与钢线部6的连接使得罩杯体8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之间呈部分自由状态以使胸罩具有尺寸灵活性的特点,因此该伸缩性弹性部件7所起的作用是提供罩杯体8与弹性罩杯体表面部材1之间的相对运动空间,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连接作用,与本申请中“伸缩性连结部件16”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不能与本申请中的“伸缩性连结部件16”对应。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也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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