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46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2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3692.7
申请日:2015-03-0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3692.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4345874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的区别为:角度检测装置的选择以及测量角度的具体方法。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1(CN101957634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公开了,则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和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含带有显示单元的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接收第一定位信号,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及位于所述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
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
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附件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或红外发送装置;
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
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所述红外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红外接收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角度所在的第一角度区间;
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
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
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带有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
定位信号接收装置,设置在第一本体中,用于接收第一定位信号,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及位于所述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
第一处理器,用于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附件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或红外发送装置;
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
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所述红外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红外接收装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之后,确定所述第一角度所在的第一角度区间;基于 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器,具体包括:
控制器,用于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针对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与所述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删除了权利要求3,8,并依次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由于设置在附件上的定位发射装置与附件的位置关系是固定的,在附件与第二本体连接的情况下,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情况下的定位发射装置相对于第二本体的位置也是确定,这样的推理过程也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尽管未做直接说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容易想到的,并在此基础上,可通过三角几何关系确定显示屏所在平面与参考平面之间的夹角。所以不存在无法获得设置在附件上的定位发射装置所在的平面与第一本体之间的角度的质疑。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含带有显示单元的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接收第一定位信号,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及位于所述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
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
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与所述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或红外发送装置;
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
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所述红外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红外接收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角度所在的第一角度区间;
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 眠模式;或
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
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带有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
定位信号接收装置,设置在第一本体中,用于接收第一定位信号,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及位于所述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
第一处理器,用于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与所述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或红外发送装置;
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
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所述红外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红外接收装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之后,确定所述第一角度所在的第一角度区间;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器,具体包括:
控制器,用于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来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上述质疑是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的“本申请中,当电子设备的附件离开电子设备时,用户可以随时移动附件,用户可以灵活地选择设置附件所在的位置以测量多个平面与显示单元所在的平面的角度”提出的,实际上,当电子设备的附件离开电子设备时,用户可以随时移动附件,但是无法测量多个平面与显示单元所在的平面的角度。复审请求人在此次意见陈述也承认了该结论,认为只有在附件与第二本体连接的情况下才可通过三角关系确定夹角。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其中,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具体包括: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从属权利要求6-8。
复审请求人认为:(1) 红外线和超声波属于不同性质的波,其中,红外线属于声波,而本申请中的超声波属于电磁波,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导致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考虑具体的应用场景和相应的设计构思。对比文件1具体应用场景就是触控开关组装过程中存在误差及触控开关的使用寿命短,因此,通过使用红外线接收器与其他组成部分协同作用以解决上述问题,显然,具体到应用场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保护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在存在上述差别的前提下,以及基于对比文件1的红外接收装置和本申请的超声波发送装置应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有动机或者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
(2) 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针对当前的运行模式进一步做了限定,例如,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相反,对比文件1尽管也做了较大的限定,然而,在具体设定角度区间值时,均与本申请不同,特别是其区间的端点值均区别于本申请角度区间的端点值,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不能直接断言本申请关于角度区间的设定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第一罗盘”和“第二罗盘”是相互配合可以检测角度的检测角度装置,通过“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发生相对转动时,电子设备能够获得第一罗盘的第一方向偏移值和第二罗盘的第二方向偏移值,然而,对比文件2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此,为便于阅读,不做进一步引用,对比文件2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含带有显示单元的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接收第一定位信号,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及位于所述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
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
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与所述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其中,
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具体包括: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带有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
定位信号接收装置,设置在第一本体中,用于接收第一定位信号,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及位于所述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
第一处理器,用于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与所述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其中,
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其中,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所述第二处理器具体包括:控制器,用于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且也是驳回决定中引用过的一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1957634A 公开日: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元件状态控制功能的电子装置及其元件状态控制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1]段,图1-4):电子装置30包括一盖体40及与所述盖体40连接的一本体50,在所述盖体40上安设至少一屏幕60(相当于显示单元),该电子装置30还包括一角度侦测装置33,用于测量所述盖体40与所述本体50之间的夹角,所述电子装置30为折叠式的电子装置,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上网本、折叠型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折叠型游戏机、电子词典、电子书阅读器等(相当于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含带有显示单元的第一本体),角度侦测装置33包括至少一光发射器301a和至少一光接收器303b(相当于所述第一本体包含一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可安装在电子装置上,所述发射器301a是采用红外线发射器,而所述接收器303b是采用红外线接收器,当所述电子装置30的所述盖体40与所述本体50之间的夹角呈任意一角度值时,在预设的一个时间周期内,该红外线发射器向本体发射一次红外线,当红外线发射器发射红外线时该红外线接收器开始计时(相当于获得位于第一位置的定位发射装置发出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发出时间),当接收到该红外线(相当于通过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接收第一定位信号)时停止计时(相当于获得接收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第一接收时间),从而该红外线传感器输出一个时间t(相当于获得所述第一发出时间与所述第一接收时间的第一时间差),通过光速(299792.50±0.10)km/s与该时间t得出所述发射器301a与所述接收器303b之间的距离h(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差及所述第一定位信号的传输速度,确定所述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所述盖体40所在的平面与所述本体50所在的平面有一条交线,即连接所述盖体40与所述本体50绞链的中心轴,当组装该电子装置时,由制造商测量所述发射器301a和所述接收器303b与该绞链的中心轴垂直距离分别为a和b,从平面几何的教科书的理论得出由三条边a、b和h构成的三角形在同一平面内,通过测得三角形h边的长度时,那么通过余玄定理得出三角形h边所对应的角度值,即所述盖体40与所述本体50之间的夹角值(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所述显示单元所在平面与一参考平面的第一角度)。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所述预设单元31,用于设置所述盖体40与所述本体50之间不同夹角值或夹角范围对应电子装置30的各个元件的不同状态,电子装置30的元件可为屏幕、CPU、硬盘、键盘等,具体的元件可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设置,在此仅以屏幕及CPU举例说明,如表所示,角度值为0-30时,屏幕关闭,CPU关闭(则屏幕关闭,CPU关闭相当于休眠模式);角度值为31-40时,屏幕关闭,CPU开启(则屏幕关闭,CPU开启相当于低功耗模式);角度值为41-59时,屏幕关闭,CPU关闭;角度值为60时,屏幕关闭,CPU开启;角度值为61-89时,屏幕开启,CPU开启;角度值为90-135时,屏幕开启,CPU开启(则屏幕开启,CPU开启相当于工作模式);角度值为135-180时,屏幕关闭,CPU开启(由上述内容可见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基于所述第一角度区间,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运行模式,具体包括: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或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定位发射装置位于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与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2)所述定位发射装置具体为超声发送装置;其中,在所述定位发射装置为所述超声发送装置时,所述定位信号接收装置具体为音频采集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定位发射装置以及确定具体的定位发射装置和定位信号接收装置。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装置30为折叠式的电子装置,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上网本、折叠型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折叠型游戏机、电子词典、电子书阅读器等,而本领域中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个人数字助理(PDA)通常包括电子笔等与其可拆卸连接的扩展部件,从而使得操作更加方便,且在电子笔上安装发射天线从而使得被书写设备能够感知书写的位置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电子笔这种与电子设备可拆卸连接的附件上,即定位发射装置位于电子设备外的第一位置。
另外,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的是: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3]-[0046]段的记载:“第一定位信号是从与笔记本电脑上的配套的电子笔发射出的,电子笔可以固定在笔记本电脑上一个固定的位置,例如设在有键盘的一侧,类似于手机中的手写笔插槽,这样,电子笔在不使用时就可以插在笔记本电脑的一侧,假如在这一侧笔记本电脑的宽度是20厘米,那么电子笔到笔记本电脑转轴的距离也是20厘米。电子笔除了可以帮助用户处理相关的事物外,还在电子笔中安装了一个定位发射装置”;“由于笔记本显示屏所在平面的宽度为20厘米,笔记本键盘所在平面的宽度为20厘米,那么根据三角函数关系确定出笔记本显示屏所在的平面和笔记本键盘所在的平面的夹角是大于90度的”,从上述内容可见,在利用电子笔中的定位发射装置进行检测角度检测时,定位发射装置的位置是固定已知的。也就是说,关于定位发射装置的设置,不管是设置在电子设备上,还是设置在电子设备的附件上,当其位置是固定已知的,且与定位信号接收装置满足一定的位置关系,则很容易实现角度检测的功能。当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使用电子笔时,笔记本电脑上通常包含一电子笔插槽,电子笔放置在该插槽时位置是固定已知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定位发射装置设置在电子笔上。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发射器301a可以采用红外线发射器,所述接收器303b可以采用红外线接收器;另外,超声波方向性好,穿透能力强,易于获得较集中的声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测距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定位信号发射装置还可以为超声发射装置,与之对应的,定位信号接收装置为音频采集单元。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产品权利要求,其有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特征,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另外,分别采用第一处理器、第二处理器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5]段的记载“由于第一定位信号是一种超声波信号,即第一定位信号的传播速度为340米/秒,这样根据物理公式可以确定此时的第一接收装置的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的距离为0.3米”,可知:本申请的超声波发送装置的作用是用于确定第一接收装置所在的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一位置之间的第一距离。同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段的记载“在预设的一个时间周期内,该红外线发射器向本体发射一次红外线,当红外线发射器发射红外线时该红外线接收器开始计时,当接收到该红外线时停止计时,从而该红外线传感器输出一个时间t,通过光速(299792.50±0.10)km/s与该时间t得出所述发射器301a与所述接收器303b之间的距离h”,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线发射器的作用也是用于确定距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线发射器与本申请中的超声波发送装置的作用都是用于测距。本领域中超声波方向性好,穿透能力强,易于获得较集中的声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测距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信号发射装置还可以为超声发射装置,与之对应的,定位信号接收装置为音频采集单元。
(2)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新颖性判断的规定(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上述第3.2.4节中的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因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所述预设单元31,用于设置所述盖体40与所述本体50之间不同夹角值或夹角范围对应电子装置30的各个元件的不同状态,电子装置30的元件可为屏幕、CPU、硬盘、键盘等,具体的元件可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设置,在此仅以屏幕及CPU举例说明,如表所示,角度值为0-30时,屏幕关闭,CPU关闭(则屏幕关闭,CPU关闭相当于休眠模式,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0度至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休眠模式;);角度值为31-40时,屏幕关闭,CPU开启(则屏幕关闭,CPU开启相当于低功耗模式,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0度小于9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低功耗模式);角度值为41-59时,屏幕关闭,CPU关闭;角度值为60时,屏幕关闭,CPU开启;角度值为61-89时,屏幕开启,CPU开启;角度值为90-135时,屏幕开启,CPU开启(则屏幕开启,CPU开启相当于工作模式,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第一角度区间具体为大于等于90度小于等于180度时,将所述当前运行模式设置为工作模式)。
另外,虽然要求1中的角度范围与对比文件1中的角度范围不完全相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自行设定不同的角度区间对应不同的运行模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3)合议组对复审阶段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评述中并没有引用对比文件2,因此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予置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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