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酰胺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酰胺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97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46621
优先权日:2007-09-18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316.6
申请日:2008-09-17
复审请求人:罗地亚管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凯
合议组组长:黄军生
参审员:李玲
国际分类号:C08L77/06,C08L77/02,C08L61/06,C08K13/04,C08K7/14,C08K5/101,C08K5/11,C08K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316.6,名称为“聚酰胺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110352.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地亚管理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9月18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8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用途,所述聚酰胺选自聚酰胺6、聚酰胺6.6、聚酰胺6.10、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12、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MXD6)、聚酰胺66/6T、聚酰胺66/6I、混合物和共聚酰胺,
其中该组合物包含:
- 2重量%至10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酚醛清漆树脂是苯酚与甲醛的缩合产物;以及
- 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以及柠檬酸或丙醇二酸的酯;
其中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当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该测试过程中,在注射阈内产品经历的剪切梯度为约1000至3000s-1。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具有根据ISO 307标准为100至160 ml/g的粘度指数VI。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组的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玻璃纤维、碳纤维和芳族聚酰胺纤维、粘土、高岭土、云母、硅灰石、二氧化硅、滑石或纳米颗粒。”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791640A,公开日2006年06月21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使用的增塑剂以及其含量;②权利要求1对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性进行了限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善塑性的聚酰胺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聚酰胺组合物中使用增塑剂的明确启示,并且在聚酰胺组合物中使用增塑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参见《世界精细化工手册(续编)》第1版,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第145页,煤炭工业出版社,1986年05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以及《塑料工业手册―聚酰胺》第1版,彭治汉,施祖培主编,第393、439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11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具有关联的技术启示, 由于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密切相关,由此选择使用5-50重量份的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目的自然在于得到合理物理性能、具有熔融态下高的流动性和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的组合物,对于测试的标准,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注射阈内产品经历的剪切梯度为约1000至3000s-1,这是高分子材料在注射成型时常用的剪切速率,至于具体的“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也可以预期该组合物具有与本申请相当的流动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酚醛清漆树脂用于强烈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性的新用途,将特定含量的酚醛清漆树脂添加到聚酰胺组合物中,与使用该聚合物组合物在其(熔体流动指数根据螺旋流量测试进行测量时)在注射阈值下经历的1000-3000s-1的特定剪切速率之间具有协同效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是以100重量份上述聚酰胺计5-50重量份,优选为10-30重量份”,还公开了“如果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少于5重量份,则不能获得具有高的熔融状态流动性和改善的流体阻渗层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特定的剪切速率,故没有公开协同效应。驳回决定指出:首先,对于“2-10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量可为10%,该数值落入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范围之内,不作为区别特征;其次,对于“其中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当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该测试过程中,在注射阈值内产品经历的剪切梯度为约1000-3000s-1”,相当于性能参数限定,该性能与组合物的组成和结构相关,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具有关联的技术启示,由于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密切相关,由此选择使用5-50重量份的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目的自然在于得到合理物理性能、具有熔融态下高的流动性和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的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也可以预期该组合物具有与本申请相当的流动性。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罗地亚管理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与驳回文本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的“剪切梯度”修改为“剪切速率”,将“丙醇二酸”修改为“羟基丙二酸”,进一步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技术特征“40重量%至80重量%的聚酰胺,30重量%至60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3以及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包含:
- 40重量%至80重量%的聚酰胺,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聚酰胺选自聚酰胺6、聚酰胺6.6、聚酰胺6.10、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12、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MXD6)、聚酰胺66/6T、聚酰胺66/6I、混合物和共聚酰胺,
- 2重量%至10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酚醛清漆树脂是苯酚与甲醛的缩合产物;以及
- 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以及柠檬酸或羟基丙二酸的酯;和
- 30重量%至60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当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该测试过程中,在注射阈内产品经历的剪切速率为约1000至3000s-1。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具有根据ISO 307标准为100至160 ml/g的粘度指数VI。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组的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玻璃纤维、碳纤维和芳族聚酰胺纤维、粘土、高岭土、云母、硅灰石、二氧化硅、滑石或纳米颗粒。”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供具有增大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酰胺组合物的技术问题时不会考虑对比文件1,因为对比文件1涉及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的流体渗透阻隔性能的改进。这两个技术领域是完全不相关的,因此,对比文件1不应该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希望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对比文件1出发来获得本申请。对比文件1教导了酚醛清漆对熔融状态的组合物的流动性的影响,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获得了流动性的增大。而且,复审请求人进一步限定了聚酰胺的含量,以及限定了特定含量的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预期通过添加2-10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可以增大包含高量填料的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不损害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特征意味着添加酚醛清漆树脂不会降低组合物的机械性能。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得到实验证实,即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于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酰胺组合物,与本申请的聚酰胺组合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对于增大的熔体流动指数,对比文件1中出于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等考虑,对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作出了限定,其在5-50重量份之间,目的自然在于得到合理物理性能、具有熔融态下高的流动性和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的组合物,即对比文件1教导了调整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含量以获得熔融态下高流动性(对应于本申请增大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酰胺组合物;其次,对于聚酰胺和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最后,对于聚酰胺的性能影响,从本申请实施例样品C1和实施例1可知,两者的不同仅在于酚醛清漆树脂的含量不同,即使用少量酚醛清漆树脂可以提高螺旋长度,而不降低却贝冲击强度,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入一定量的酚醛清漆树脂,且酚醛清漆树脂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故可预期对比文件1的聚酰胺组合物即使加入一定量的玻璃纤维,也可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下的流动性而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用途”,对于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下的流动性的用途,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相关教导,对于酚醛清漆树脂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用途,第一,对比文件1用于制备具有改性流体阻渗层性能的制品,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9-15段公开了聚酰胺在用于模塑制品是特别有利的,这些制品用于需要对流体(液体和气体两者)燃料材料有良好的防渗透性能以及良好的机械性能,即机械性能是制备模塑制品必须考虑的性能,在对组合物改性的情况下,也应该尽量保持组合物的机械性能,否则制品应用受限或毫无用途;第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中同样能够达到熔融状态下的流体化作用与固态下的抗塑化作用相结合以及熔融状态流动性的提高是在不损害机械性能的情况下实现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该效果和/或用途;第三,从本申请的实施例可知,测试的机械性能仅有缺口却贝冲击强度,并没有其他机械性能的表征,故权利要求1将缺口却贝冲击强度的保持扩大为不损害机械性能,有扩大保护范围的嫌疑;第四,权利要求1可理解为酚醛清漆树脂的加入不损害组合物的机械性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组合物中,不损害机械性能,或机械性能的保持,并不是由单一组分决定的,加入某一组分必然会对机械性能中的某个或某几个性能产生影响,故不损害机械性能是由组合物所有组分及其用量共同决定的,本申请也仅仅在实施例记载了特定的组分和含量,现有技术也没有记载加入酚醛清漆树脂会使组合物机械性能不损害,故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得不到现有的说明书的支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有一定量的具体选择的增塑剂和一定量的填料。由于增塑剂在聚合物中的作用是用于改善塑性,填料的作用是用于增强或增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增塑剂和填料的使用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酰胺组合物的塑性和强度。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公知苯磺酰胺衍生物,例如甲苯磺酰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以及N-丁基苯磺酰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以及四氢糠醛的酯,例如油酸四氢糠醛酯和柠檬酸酯,例如柠檬酸三丁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在聚合物加工时加入增塑剂以改善塑性是容易想到的。在组合物中添加一定量的填料以改善组合物的力学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注意到了调整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量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高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并且对比文件1正是出于提高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等考虑,对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限定在5-50重量份之间,因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对提高聚酰胺组合物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的影响的教导。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来看,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的实施例仅能证明酚醛清漆树脂能够改善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性,并不能直接得出不损害机械性能的结论。并且,本申请的实施例均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和2019年04月23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以及柠檬酸或羟基丙二酸的酯”;将“2重量%至10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修改为“2重量%至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将“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修改为“聚间苯二甲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包含:
- 40重量%至80重量%的聚酰胺,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聚酰胺选自聚酰胺6、聚酰胺6.6、聚酰胺6.10、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12、聚间苯二甲胺(MXD6)、聚酰胺66/6T、聚酰胺66/6I、混合物和共聚酰胺,
- 2重量%至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酚醛清漆树脂是苯酚与甲醛的缩合产物;以及

- 30重量%至60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当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该测试过程中,在注射阈内产品经历的剪切速率为约1000至3000s-1。”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在聚酰胺组合物中加入特定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可以得到该组合物在流动指数,表面外观和机械性能之间的最佳折衷。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意想不到的。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次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以及柠檬酸或羟基丙二酸的酯,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该修改并非是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因此,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2)将权利要求1中的“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修改为聚间苯二甲胺。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均是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并未明确记载聚间苯二甲胺。并且,聚间苯二甲胺该名称在本领域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者物质对应,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以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复审请求文本为审查文本,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参见2019年03月05日发出的第一次复审通知书。(4)假设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包含:
- 40重量%至80重量%的聚酰胺,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聚酰胺选自聚酰胺6、聚酰胺6.6、聚酰胺6.10、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12、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MXD6)、聚酰胺66/6T、聚酰胺66/6I、混合物和共聚酰胺,
- 2重量%至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酚醛清漆树脂是苯酚与甲醛的缩合产物;以及
- 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以及柠檬酸或羟基丙二酸的酯;和
- 30重量%至60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当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该测试过程中,在注射阈内产品经历的剪切速率为约1000至3000s-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有一定量的具体选择的增塑剂和一定量的填料;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酚醛清漆树脂基于组合物整体的用量范围,2-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相对含量,即相对于100质量份的聚酰胺为5-50重量份。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酰胺组合物的塑性和强度。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于酚醛清漆树脂的用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对用量范围内适当调整酚醛清漆树脂基于组合物整体的用量范围,这是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公知苯磺酰胺衍生物,例如甲苯磺酰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以及N-丁基苯磺酰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羟基苯甲酸酯,例如对羟基苯甲酸-2-乙基己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以及四氢糠醛的酯,例如油酸四氢糠醛酯和柠檬酸酯,例如柠檬酸三丁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在聚合物加工时加入增塑剂以改善塑性是容易想到的。在组合物中添加一定量的填料以改善组合物的力学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注意到了调整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量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高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并且对比文件1正是出于提高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等考虑,对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限定在5-50重量份之间,因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对提高聚酰胺组合物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的影响的教导。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来看,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说明书部分并未明确文字记载2-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1-15重量%数值范围内的其他数值区间取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实施例仅能证明酚醛清漆树脂能够改善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性,并不能直接得出不损害机械性能的结论。并且,本申请的实施例均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重新限定技术特征“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以及柠檬酸或丙醇二酸的酯”;将“聚间苯二甲胺”修改为“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将“不损害该组合物的机械性能”修改为“不显著降低该组合物的冲击强度”;将“其中聚酰胺组合物的特征为高的熔体流动性,即使与不含酚醛清漆树脂但是含有较低熔体粘度的聚酰胺的聚酰胺组合物相比,当根据螺旋流动测试进行测量时,在该测试过程中,在注射阈内产品经历的剪切速率为约1000至3000s-1”修改为“其中使聚酰胺组合物经历为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显著降低该组合物的冲击强度的用途,其中该组合物包含:
- 40重量%至80重量%的聚酰胺,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聚酰胺选自聚酰胺6、聚酰胺6.6、聚酰胺6.10、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12、聚己二酰间苯二甲胺(MXD6)、聚酰胺66/6T、聚酰胺66/6I、混合物和共聚酰胺,
- 2重量%至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酚醛清漆树脂是苯酚与甲醛的缩合产物;
- 5重量%至15重量%的增塑剂,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增塑剂选自苯磺酰胺衍生物,羟基苯甲酸酯,四氢糠醇的酯或醚和柠檬酸或丙醇二酸的酯,和
- 30重量%至60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相对于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使聚酰胺组合物经历为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聚酰胺具有根据ISO 307标准为100至160 ml/g的粘度指数VI。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组的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玻璃纤维、碳纤维和芳族聚酰胺纤维、粘土、高岭土、云母、硅灰石、二氧化硅、滑石或纳米颗粒。”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显著降低组合物的冲击强度的情况下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性或流动指数。本申请的聚酰胺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的显著增加是以下两个因素的协同效应的结果:在组合物中加入特定含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和对组合物施加特定的剪切速率。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1,可以看出样品1-4具有比样品C1高得多的螺旋长度和与样品C1相当的缺口却贝冲击强度。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当混合包含聚酰胺和酚醛清漆树脂的组合物时施加特定剪切速率将显著增加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向聚酰胺组合物中加入酚醛清漆树脂不会显著降低组合物的机械性能,特别是冲击强度。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意想不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3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酚醛清漆树脂用于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而不显著降低该组合物的冲击强度的用途(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酰胺组合物,其中含有100重量份聚酰胺和5-50重量份可溶可熔酚醛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4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酰胺可以是聚酰胺6、66、610、612、11、12等,也可以是芳族聚酰胺例如6T/66等,这些聚酰胺可以单独使用或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的聚酰胺组合使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2行-第3页第15行);对比文件1实施例1所用可溶可熔酚醛树脂为苯酚和甲醛制备得到的可溶可熔酚醛树脂,并且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用量是以100重量份上述聚酰胺计5-50重量份,优选地10-30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8-19行),并且在一个具体实施例中公开了尼龙66的用量为68重量%,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用量是10重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表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聚酰胺组合物中可以包含增塑剂、有机填料、无机填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
对于可溶可熔酚醛树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果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高于50重量份,则其物理性能显著降低,如果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低于5重量份,则组合物的熔融态具有高的流动性,并且不可能达到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8-22行)。然而,对比文件1的国际申请文件PCT/US2004/016430记载了如下内容“lf less than 5 weight parts are present,a composition having high flowability in the molten state,and improved fluid permeation barrier properties cannot be obtained”(参见PCT/US2004/016430说明书第6页第19-23行)。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如果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低于5重量份,则组合物的熔融态具有高的流动性,并且不可能达到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实际应当表达的是:如果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低于5重量份,则不能获得具有熔融态下高的流动性和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的组合物。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中上述表述可以确定,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密切相关,且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量对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熔融态下的流动性具有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具有关联的技术指引,根据这种指引可以获知对比文件1使用5-50重量份的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目的在于得到具有熔融态下高的流动性和改进的流体阻渗层性能、物理性能的聚酰胺组合物。
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显著降低该组合物的冲击强度”,合议组认为:经核实,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酚醛清漆树脂的使用使得可以提高聚酰胺组合物的熔融状态的流动性,尤其是在不损害机械性能的情况下。当聚酰胺组合物相对于该组合物的总重量包含1重量%至15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时,尤其获得流动性、表面外观和机械性能之间的最佳的折中。即,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明确文字记载2-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相对于1-15重量%数值范围内的其他数值区间取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的实施例,一方面,没有任何实施例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申请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聚酰胺组合物包含四种组分:聚酰胺,酚醛清漆树脂,增塑剂和填料,而本申请的实施例中均不含有增塑剂。另一方面,本申请第一个实施例1,对比了添加了酚醛清漆树脂的含有玻璃纤维填料的聚酰胺(样品1-4)与不添加清漆树脂的含有玻璃纤维填料的聚酰胺(样品C1)之间的流动性和冲击强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1)。结果表明样品1-4相对于样品C1的螺旋长度均有所提高,但是样品2-4的缺口却贝冲击强度相对于样品C1均有所降低。本申请第二个实施例1对比了添加酚醛清漆树脂的含有EPDM-g-MA和增塑剂BBSA的聚酰胺与没有添加酚醛清漆树脂的含有EPDM-g-MA和增塑剂BBSA的聚酰胺之间的熔体流动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2),其中C2采用的PA66与样品5-7的种类不同。结果表明样品5-7相对于样品C2的螺旋长度均有所提高。综上,只有第一个实施例测定了缺口却贝冲击强度,第二个实施例并未测定缺口却贝冲击强度。从表1的数据对比来看,样品2-4与样品C1的比较表明,添加一定量(5.6%,7%,8.4%)的酚醛清漆树脂导致缺口却贝冲击强度降低;样品1与样品C1比较表明,样品1添加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缺口却贝冲击强度稍有提高。但是,样品1是特定比例的聚酰胺、酚醛清漆树脂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同时,本申请并未给出实施例验证2-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都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包含2-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40-80重量%的聚酰胺和30-60重量%的增强和/或增量填料,5-15重量%的增塑剂的组合物都能达到相同的缺口却贝冲击强度。也就是说,无法确定本申请所强调的不显著降低该组合物的冲击强度的效果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该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有一定量的具体选择的增塑剂和一定量的填料;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酚醛清漆树脂基于组合物整体的用量范围,2-4.2重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相对含量,即相对于100质量份的聚酰胺为5-50重量份;权利要求1限定使聚酰胺组合物经历为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
基于上述分析,酚醛清漆树脂的进一步用量选择与其它用量范围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类似。由于增塑剂在聚合物中的作用是用于改善塑性,填料的作用是用于增强或增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增塑剂和填料的使用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使聚酰胺经历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当包含酚醛清漆树脂的组合物经受100至5000s-1之间的剪切时,尤其观察到所述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性的特别显著的提高。可见,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使聚酰胺经历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取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根据上述对于本申请实施例的分析,样品1的酚醛清漆树脂比例为4.2%,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内,样品2-4并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酚醛清漆树脂用量范围内,螺旋长度的测试结果表明,样品1的螺旋长度为419mm,低于样品2-4的数值,这说明与样品2-4相比,样品1的流动性较低。这就是说,酚醛清漆树脂比例为4.2%的,与酚醛清漆树脂比例为5.6%或7%或8.4%的聚酰胺相比,使聚酰胺经历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取得了更差的产品流动性。而且,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是高分子材料在注射成型时常用的剪切速率。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酰胺组合物的塑性和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于酚醛清漆树脂的用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对用量范围内适当调整酚醛清漆树脂基于组合物整体的用量范围,这是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1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公开了尼龙66的用量为68重量%,根据相对于100质量份的聚酰胺为5-50重量份的配比关系,调整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用量为3.4重量%,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增塑剂和填料。本领域公知苯磺酰胺衍生物,例如甲苯磺酰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 以及N-丁基苯磺酰胺(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羟基苯甲酸酯,例如对轻基苯甲酸-2-乙基己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 以及四氢糠醛的酯,例如油酸四氢糠醛酯和柠檬酸酯,例如柠檬酸三丁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在聚合物加工时加入增塑剂以改善塑性是容易想到的。在组合物中添加一定量的填料以改善组合物的力学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约1000至3000s-1的剪切速率是高分子材料在注射成型时常用的剪切速率。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聚酰胺的粘度,然而根据不同的实际应用选择具有特定粘度指数的聚酰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了具体的增强填料和/或增量填料,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93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的认定,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没有证据表明在组合物中加入特定含量的酚醛清漆树脂和对组合物施加特定的剪切速率取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即没有取得协同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可以得出不显著降低组合物的冲击强度的结论。对比文件1中已经注意到了调整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加入量与聚酰胺组合物熔融状态的高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并且对比文件1正是出于提高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等考虑,对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限定在5-50重量份之间,因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可溶可熔酚醛树脂的量对提高聚酰胺组合物流动性能和物理性能的影响的教导。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