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9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0003
优先权日:2016-01-29
申请(专利)号:201610183828.4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莹
合议组组长:袁琳
参审员:徐闻
国际分类号:E04H5/02,F24F1/00,F24F7/013,F24F1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3828.4,名称为“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电联通信机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 103615780 A,公开日为2014年3月5日)和对比文件2(CN 102345397 A,公开日为2012年2月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5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3月2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其中初审审查员依职权将“实用新型”字样修改为“发明”)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包括保温墙板房体,所述保温墙板房体内设置有设备及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墙板房体的上部设置有将其分割成隔绝设置的上下空间舱的换热板,所述保温墙板房体的上空间舱的两对立侧面上均安装有将上空间舱与外部大气连通的开合式百叶窗,其中一个开合式百叶窗内侧或外侧安装有与其联动的风扇,上空间舱的空气流向与下空间舱的上层气体流向是一致的;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机房室外温度当保温墙板房体室外温度高于26℃时,则通过人工或者自动控制程序,关闭开合式百叶窗与风扇,此时保温墙板房体形成一个封闭的保温舱体,将外部热量有效隔离,同时将空调开启将工作温度维持合理区间;当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机房室外温度当保温墙板房体室外温度低于(26-3)℃时,则通过人工或者自动控制程序,开启开合式百叶窗与风扇,通过内外部空气内循环以及换热板的热传导,实现上下舱体间的热传递以便将设备散发的热量传递到保温墙板房体外,实现散热,从而可有效降低空调使用频率,直至关闭使用,完全依靠散热实现保温墙板房体内工作温度维持在合理区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板通过吊顶或加支架的形式固定在保温墙板房体的上部。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板是一导热体。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合式百叶窗处设有防水保温隔热层。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是单独排风结构或是吸风排风组合结构。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合式百叶窗和风扇均是手动控制开闭结构或是自动控制开闭结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墙板房体的墙板是以EPS、PU、岩棉为芯材的夹芯板、硅岩板、粉煤灰墙板、砖混墙板或预制混凝土墙板。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为自激励空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在降温过程中始终是在工作的,空调的使用频率是不变的,对比文件1是将室外风通道设置在原来空调系统的回风通道内,而回风通道的回风是由空调控制的,同时还设置有送风通道,即在房体内需要设置吸排气设备。本申请之所以可以完全关闭空调,是因为本申请将换热层设置在机房顶部,利用冷空气下移热空气上移的原理,这样在下空间舱内无需设置吸排气设备,降低成本,更环保。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包括保温墙板房体,所述保温墙板房体内设置有设备及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墙板房体的上部设置有将其分割成隔绝设置的上下空间舱的换热板,所述保温墙板房体的上空间舱的两对立侧面上均安装有将上空间舱与外部大气连通的开合式百叶窗,其中一个开合式百叶窗内侧或外侧安装有与其联动的风扇,上空间舱的空气流向与下空间舱的上层气体流向是一致的;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机房室外温度当保温墙板房体室外温度高于26℃时,则通过人工或者自动控制程序,关闭开合式百叶窗与风扇,此时保温墙板房体形成一个封闭的保温舱体,将外部热量有效隔离,同时将空调开启将工作温度维持合理区间;当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机房室外温度当保温墙板房体室外温度低于(26-3)℃时,则通过人工或者自动控制程序,开启开合式百叶窗与风扇,通过内外部空气内循环以及换热板的热传导,实现上下舱体间的热传递以便将设备散发的热量传递到保温墙板房体外,实现散热,从而可有效降低空调使用频率,直至关闭使用,完全依靠散热实现保温墙板房体内工作温度维持在合理区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板通过吊顶或加支架的形式固定在保温墙板房体的上部。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板是一导热体。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合式百叶窗处设有防水保温隔热层。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是单独排风结构或是吸风排风组合结构。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合式百叶窗和风扇均是手动控制开闭结构或是自动控制开闭结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墙板房体的墙板是以EPS、PU、岩棉为芯材的夹芯板、硅岩板、粉煤灰墙板、砖混墙板或预制混凝土墙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2篇对比文件和1篇公知常识证据,同时新引入公知常识证据2:《通信设备与网络绿色节能技术》(魏翼飞 宋梅 编著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ISBN 978-7-5635-4204-8。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做出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内容与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和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两次提交的修改替换页内容完全相同,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3月2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其中初审审查员依职权将“实用新型”字样修改为“发明”)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循环导热节能环保机房。
对比文件1公开了降低机房温度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机房内设置有设备及空调,在机房的吊顶内安装导热板4(即换热板),将原有的吊顶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下半部分为热空气的回风通道2(即下空间舱),上半部分为室外空气的室外风通道3(即上空间舱),在室外风通道3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处均安装电动阀6,第一风机7安装在室外风通道3的进风口/或出风口处,第一风机7用于将室外空气引入/或引出室外风通道3;在夏季室外空气温度较高时,为了防止冷负荷传入机房,即室外空气的温度高于回风通道2内的热空气,控制器5可控制关闭进风口和出风口处的电动阀6;当室外空气温度低于回风通道2内的热空气时,控制器5可控制重新打开进风口和出风口处的电动阀6。当室外空气的湿球温度低于第一预设阈值时,控制器控制电动阀或第一风机开启,且控制空调停止制冷;当室外空气的湿球温度高于/或等于第二预设阈值时,控制器控制电动阀或第一风机关闭,且控制空调进行制冷(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6]段,附图1-4)。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房体墙板为保温墙板;(2)开合装置是开合式百叶窗,与开合式百叶窗联动的风扇设置在百叶窗的内侧或外侧;(3)上空间舱的空气流向与下空间舱的上层气体流向一致;(4)利用温度传感器检测机房室外温度,并限定了预设温度为26℃和(26-3)℃。
对于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重点是通过采用保温墙板的房体结合换热板使得本申请具有保温和散热双重功能,分别在不同外部温度情况下实现保温与散热自由切换。本申请是整个房体都是保温墙板,且换热仓设置在房体的上部,空气层和保温墙板同时作用,使得上部具备双重保温,可见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为了获得更加好的保温隔热效果,本领域中通常会选择保温墙板作为房体墙板。保温墙板具有保温隔热,降耗节能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此外,在保温墙板上设置门窗等通风散热的结构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中的保温墙板通常也都具备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双重功能”。具体到本申请,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设置保温墙板的作用是保温隔热,当需要散热时则是采用开启开合式百叶窗与风扇,通过内外部空气内循环以及换热板的热传导,实现上下舱体间的热传递以便将设备散发的热量传递到保温墙板房体外,实现散热。由此可见,两者并无相互作用的关系。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能机房,具体公开了在风机工作时,其百叶窗结构被吹开,风机停止时,其百叶窗结构自动关闭(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7)。即百叶窗与风扇联动,对比文件2给出了百叶窗作为开合装置的启示,为了便于控制室外风通道开启和关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电动阀替换为百叶窗,并使百叶窗与风扇联动,而将风扇设置在开合式百叶窗的内侧或外侧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根据换热器内气体流动方向的特征,换热器分为三种形式:顺流、逆流、交叉流,顺流式是指换热器内废气与空气平行地向同一方向流动(参见第194页)。本申请中上空间舱的空气流向与下空间舱的上层气体流向是一致的,属于顺流的情况。而采用顺流方式用于换热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通过使用导热板实现了机房高温的热空气和室外低温的室外空气的间接热交换,有效地利用了室外环境中室外空气的冷量,减小机械制冷设备的冷负荷,同时减少机械制冷设备的运行时间,降低数据中心的总体能耗,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其与本申请所采用的循环导热节能原理并无本质区别,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通过对比温度传感器检测机房室外温度和设定温度,确定开启或关闭开合式百叶窗与风扇,实现保温墙板房体内工作温度维持在合理区间,降低空调使用频率。同时具体选择26℃和(26-3)℃这两个常规温度作为预设温度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
此外,公知常识证据2中的1.7.2通信机房空调节能也公开了:当温度传感器检测到室内温度高于室外和设定温度时,由通风系统工作将室外冷空气抽进室内,逐步关闭空调,自动调节风门比例,使室内温度降低并达到规定标准要求;当温度传感器检测到室外温度高于室内和设定温度时,机房空调自动启用,温度降至规定要求后空调又自动停止工作;当温度传感器检测到室内温度等于或低于设定温度时,此时无须降温,空调和通风系统均不工作。由此可见,本申请中的节能方式也是本领域中普遍所采用的方式。
至于对比文件1中所设置的其他设备,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降低机房温度、减少机房受到污染,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省去。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房的吊顶内安装导热板4(即换热板)(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导热板是导热体;为了固定换热板,通过加支架的形式固定在保温墙板房体的上部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为了提高百叶窗处的防水保温性能,在开合式百叶窗处设置防水保温隔热层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根据实际通风效果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将风扇设置为单独排风结构或吸风排风组合结构。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室外风通道3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处均安装电动阀6,第一风机7安装在室外风通道3的进风口/或出风口处,控制器5可控制关闭或打开进风口和出风口处的电动阀6,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手动或自动控制开合式百叶窗和风扇。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PS、PU、岩棉为芯材的夹芯板、硅岩板、粉煤灰墙板、砖混墙板或预制混凝土墙板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墙板形式,将保温墙板房体的墙板选择为上述常见形式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其中记载的“自激励空调” 在本领域没有公认的确切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从其字面意思也难以确定其具体含义,从而导致了权利要求8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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