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离编解码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91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89558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238974.2
申请日:2016-04-18
复审请求人:张留学 上海泥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朱小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N19/70,H04N19/103,H04N19/20,H04N19/16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决定要点: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8974.2,名称为“一种分离编解码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泥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1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5引用的主题名称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对照页,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0017、0024、0028段的记载修改了权利要求1-3,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只是一种优选且便于操作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到该技术特征的所有等同替换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按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对照页示出的方式进行修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仍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仅对“分离码编码方法”、“分离码解码方法”、“分离码表”、“变换序列”和“位数序列”进行了定义,没有采用技术手段,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仅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对照页,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结合复审请求书中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相关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确定出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离编解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运用分离码表、分离码分组解码算法,实现一种码位分离的编解码方法。信息经过分离码编码处理后变为三个部分:分离码表、变换序列和位数序列。
分离码表包含转换进制定义,读取信息基本单位,字典三个部分。
变换序列为分离编码后的结果集合,位数序列为分离编码后的结果字符串的长度集合。
信息经过分离码编码称为分离码编码方法,分离码编码后的信息还原的过程称为分离码解码方法。
2. 根据权利1所述分离码表的定义,具体特征在于:
分离码表包括三个部分:转换进制定义,读取信息基本单位,字典。默认定义为:62进制,读取64位,默认字典为:
0,1,2,3,4,5,6,7,8,9,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读取信息基本单位”指的是每次读取信息的位数,例如读取64位。
“转换进制定义”指的是对应文件进制数据转换的定义。
“字典”主要约定给定字符和数字之间的对应关系。
3. 根据权利1变换序列和位数序列,具体特征在于:
变换序列用于记录分组信息变换后的字符结果;位数序列用于记录分组信息变换后字符串的长度。
4. 根据权利1描述的分离码编码方法,其具体特征在于:
设定分离码表,按分离码表设定的读取信息的基本单位读取信息,该信息经过分离码表定义的进制转换,得到的结果为分离码表中字典表示的字符串,结果字符串记录到变换序列,该字符串的长度记录到位数序列,直到所有的信息处理完毕。
5. 根据权利1描述的分离码解码方法,其具体特征在于:
为了得到正确的结果,须采用编码时的分离码表来进行计算,先按位数序列的数字从变换序列读取字符串,根据分离码表字典的定义转换数字,然后按照分离码表定义的进制实现转换,转换的结果依次记录,一直到转换完毕,实现信息的解码。”
故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6年04月1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15-0018段中关于分离编解码的技术方案详细记载了如何通过读取、变换信息从而得到变换序列、位数序列,具体如何运用码表、字典、进制转换等进行编解码的具体步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离编解码的方法,其中“运用分离码表、分离码分组解码算法,实现一种码位分离的编解码方法”表述的是本申请所涉及的编解码算法的简单原理;“信息经过分离码编码处理后变为三个部分:分离码表、变换序列和位数序列”表述的是编码处理后的结果;“分离码表包含转换进制定义,读取信息基本单位,字典三个部分”表述的是码表的定义或构成,“变换序列为分离编码后的结果集合,位数序列为分离编码后的结果字符串的长度集合”表述的是变换序列、位数序列的含义,“信息经过分离码编码成为分离码编码方法”,“分离码编码后得到信息还原的过程称为分离码解码方法”表述的是分离编解码的定义。可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是分离编解码原理、结果、所涉及概念的定义,并未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详细记载如何通过读取、变换信息从而得到变换序列、位数序列,具体如何运用码表、字典、进制转换等进行编解码的具体步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描述其他替代方式也可以适用,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范围,复审请求人应合理表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权利要求2-5记载的“根据权利1”存在不规范的引用表述,并且,权利要求2-5引用的主题名称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根据权利1所属分离码表的定义”、“根据权利1变换序列和位数序列”、“根据权利1描述的分离码编码方法”、“根据权利1描述的分离码解码方法”,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36、0038段的记载修改了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5。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分离编解码的方法:
按信息码表设定的读取信息的基本单位读取信息,将该信息经过信息码表定义的进制转换,得到的结果为信息码表中字典表示的字符串,结果字符串记录到变换序列,该字符串的长度记录到位数序列,直到所有的信息处理完毕,得到两个文件,实现对信息的编码;
按位数序列的数字从变换序列读取字符串,根据信息码表字典的定义转换数字,然后按照信息码表定义的进制实现转换,转换的结果依次记录,一直到转换完毕,实现对信息解码;
其中所述信息码表默认62进制,读取64位,字典为: 0,1,2,3,4,5,6,7,8,9,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其中所述字典字符分别对应0到61的数字,即62进制基本数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6年04月1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申请于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第0015-0018段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基于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的不同进制之间转换形成码和位分离编解码的方法包括:制定码表:确定处理信息的单元位数,确定转换的进制,定义码表;编码:根据要求读取64位(或者128位,或者其它)赋值给整数,然后根据要求转换成相应的进制(对应的数字用码表表示的字符表示),转换结果记录到变换序列,转换后的位数记录到位数序列,一直持续到转换完毕,最后形成两个部分。变换序列的字符一定是码表的字符,位数序列主要记载转换单元对应在变换记录中的长度。解码:读取位数信息,按位数读取相关的字符,查找码表变换成相应的数字,结合原有的进制定义,转换为整数,存入到文件中,一直到转换完毕,得到相关的文件。”第0024段记载了“设计码表,码表包括三个部分:转换进制定义,读取信息基本单位,字典。默认定义 为:62进制,读取64位,默认字典为: 0,1,2,3,4,5,6,7,8,9,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a,b,c,d,e,f,g,h,i,j,k,l,m, n,o,p,q,r,s,t,u,v,w,x,y,z。”第0035-0038段具体实施例部分记载了“图1说明信息的编码过程,给定字典和转换的进制之后,就可以开始对信息进行编码,编码步骤如下:根据要求读取64位(或者128位,或者其它)赋值给整数,然后根据转换的要求转换成相应的进制(对应的数字用码表表示),转换的结果记录到变换序列,转换后的位数记录到位数序列,一直持续到转换完毕,最后形成两个文件。图2给定的是信息的解码过程,结合字典和码表,通过对变换序列和位数信息,进行信息的解码工作。解码步骤如下:从位数序列中读取位数信息,从变换序列中按位数读取相关的字符,查找码表变换成相应的数字,结合原有的进制定义,转换为整数,存入到文件中,一直到转换完毕,得到相关的文件。”
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二)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方法。”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信息存储和信息安全,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编解码方法,其中采用按信息码表设定的读取信息的基本单位读取信息,执行信息码表定义的进制转换,得到字符串变换序列和位数序列,即利用码表、字典、进制转换对信息进行编码;按位数序列的数字从变换序列读取字符串,根据信息码表字典的定义转换数字,然后按照信息码表定义的进制实现转换,转换的结果依次记录,一直到转换完毕,即通过码表、转换进制,将位数序列、变换序列转换成文件,实现对信息的解码。采用了具体的技术手段,并取得了通过数学不同进制之间的转换结合变换的码表,实现信息编解码,从而达到信息的多路储存和运输的目的,且由于分离码表的设置,还可实现信息加密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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