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及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及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84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45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0462.1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凯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王远洋
国际分类号:C08L27/06,C08L23/08,C08L33/08,C08L67/00,C08K13/02,C08K5/11,C08K3/22,C08K3/26,C08K5/132,H01B3/44,B29B9/06,B29C47/92,B29C3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0462.1,名称为“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2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2017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按质量份计:PVC树脂50份、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已二酸聚酯28-3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3-6份、阻燃剂为环保三氧化二锑且符合ROHS,Reach标准3-6份、填充剂15-25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3-0.8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5-1份且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特性是其分子量与PVC相当,可以很好的与PVC相容,与PVC树脂共混能改进其压缩变形性能,增加耐磨性,使PVC制品有橡胶的质感,改善其耐低温、耐油性能,提高PVC聚合物的产品质量和延长使用寿命,赋予PVC聚合物卓越的持久性和热稳定性,将其添加在PVC树脂中且对PVC进行改性,使改性后的PVC树脂具有良好的耐低温特征和良好的耐油性,其耐低温温度达-25℃~-30℃,耐油性体现在“70±2℃、168h、ASTM2号油”条件下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为-27.4%,拉伸强度变化率-1.8%,从而改性低温与耐油性能的冲突性;
其制备方法:采用混炼机将PVC树脂50份、增塑剂28-3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3-6份、阻燃剂3-6份、填充剂15-25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3-0.8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5-1份进行混炼,混炼时间为5~8分钟,之后再经双螺杆单螺杆剪切造粒,其双螺杆单螺杆剪切造粒加料段温度为145-155℃、压缩段温度为155-165℃、均化段温度为165-170℃、机头温度为170-175℃,样品采用平板硫化机压片,平板硫化机温度为175℃,压力为15MPa,时间为8min;由于BAEROPAN MC 8890 KA/2是特别为汽车用电线电缆而开发,符全ISO 6722: 2002公路车辆-60V & 600V Single Core Cable,C类的标准,而且BAEROPAN MC 8890 KA/2也适合生产105℃/125℃的电线电缆,在热稳定性、耐热老化、流变性能、机械性能及绝缘性方面,即:
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的拉伸强度16.8MPa,断裂伸长率364%,-25℃低温脆化 8/30,氧指数OI≥30%,体积电阻率1.1*1011Ω?m;耐油老化(70℃,168h):拉伸强度保留率98.2%,断裂伸长率保留率73.6%;热老化(135℃,168h):拉伸强度保留率82.4%,断裂伸长率保留率9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改性剂为丙烯酸酯三聚物,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丙烯酸酯三聚物VA 含量4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填充剂为碳酸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紫外线吸收剂Uv531为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927934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填充剂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②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原料及其用量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③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特征中方法步骤和工艺条件与对比文件1不同;④权利要求1中的性能参数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RoHs标准、UL美标的指标和ISO6722:2002公路车辆-60V&600V Single Core Cable,C类的标准:指的是一个范围值,而不是点值,本申请5个实施例的性能落入了其范围值内。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构成的配方体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技术方案,这种设计是经过多次反复的试验而得出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③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参数的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特性而设计的,并且这种设计是经过多次反复的试验而得出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了5个实施例,但是测试结果只有1个,5种不同的组成具有相同的测试数据有悖常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接受。
申请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权利要求书(共1页,4项),与驳回文本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并未进行文字内容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主要的原料及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本申请明确记载了达到的技术效果和性能指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8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明确记载所述的测试结果是哪个实施例的测试结果。不能因为原始说明书记载了实施例5是在实施例1基础上的改进,就认为所述测试结果是实施例1的测试结果。其次,即便所述测试结果是实施例1的测试结果,但是由于实施例1中并没有具体记载增塑剂、稳定剂、阻燃剂、填充剂、润滑剂和改性剂的用量,而仅记载了上述物质的用量的数值范围。并且实施例1中列举的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己二酸聚酯, 改性剂为丙烯酸酯三聚物,可见实施例1中的增塑剂和改性剂均不是具体物质,实施例1也没有记载紫外线吸收剂的用量,因此实施例1不是清楚、具体的技术方案,其测试结果也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接受。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技术主题为软质PVC,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半硬质PVC,并且各组分及其用量不尽相同,权利要求1限定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己二酸聚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DOP、DOTP和DIDP;权利要求1限定稳定剂为钙/锌复合稳定剂BAERORAN MC 8890 KA/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铅盐化合物,选自三碱式硫酸铅,二碱式亚磷酸铅,二碱式硬脂酸铅,权利要求1限定润滑剂为G32-1高分子复合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硬脂酸钡、硬脂酸铅、硬脂酸;权利要求1限定改性剂为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分子量与PVC相当,对比文件1公开的低温抗冲改性剂为ACR或MBS;②制备方法步骤不尽相同;③PVC电缆料的性能参数不尽相同。本领域公知PVC作为电缆料本身就具有优良的耐油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电力电缆施工、运行与维护》,沈黎明主编,第9页,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年0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本申请声称解决的耐低温特性、耐油和阻燃的技术问题。本领域公知乙烯-乙酸乙烯和第三极性单体共聚而成的ELVALOY是美国杜邦公司产品,第三极性单体可用一氧化碳引进来酮羰基,增加极性,促进与PVC树脂的相容性,提高抗冲性能,迁移性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塑料工业手册聚氯乙烯》,潘祖仁等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417页,1999年08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癸二酸二甲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树脂增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塑料助剂性能与选用速查手册》,欧育湘等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第166-167页,2012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己二酸聚酯也是PVC常用的增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化工百科全书(第19卷)》,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430页,1998年09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德国熊牌(Baeriocher)公司生产的PVC热稳定剂商品名为Baerostab,单包化的商品名为Baeropan(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稳定剂》,郑德,黄锐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第112-113页,2011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G32-1高分子复合酯是有热稳定作用的润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6:《中国塑料工业企业名录:2001版》,中国塑料工业企业名录编写组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55页,2001年10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等同的PVC电缆料。对于上述区别①,半硬质PVC和软质PVC的区别在于体系的增塑剂含量不同,当需要软质PVC时,可以通过添加大量的增塑剂而实现,当需要硬质PVC时可以控制添加少量的增塑剂而实现,半硬质PVC体系的增塑剂用量介于硬质和软质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乙烯、乙酸乙烯、一氧化碳三元共聚物是常用的PVC抗冲改性剂,参见证据2;在此基础上改进得到的结构类似的乙烯、丙烯酸酯、一氧化碳三元共聚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见PVC抗冲改性剂。癸二酸二甲酯和己二酸聚酯是常用的增塑剂,参见证据3和4。BAERORAN系列稳定剂是常用的PVC热稳定剂,参见证据5。G32-1高分子复合酯是有热稳定作用的润滑剂,参见证据6。对于各组分的用量,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②-③,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是丙烯酸酯三聚物,其中并未含有乙酸乙酯VA,但却限定VA含量为40%,这明显不符合本领域的通常理解,由此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Uv531,而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有紫外线吸收剂Uv531, 由此导致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请求人将紫外线吸收剂Uv531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Uv531是本领域常见的二苯甲酮类紫外线吸收剂品种,化学名称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广泛应用于PVC等塑料制品(参见公知常识证据7:《实用工业助剂全书》,吕百龄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12页,2001年08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3)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的认定和评述,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虽然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具体组分,热稳定剂、增塑剂、润滑剂、低温抗冲改性剂等,但这些组分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合议组也已经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对于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表征了力学强度和阻燃效果,与本申请相比,阻燃效果相同,力学强度略有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性能需要对组分或含量进行调整达到预期效果,这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表征耐油和耐热老化性能,但是,本领域公知PVC本身具有较好的耐油性能,而加入热稳定剂后可以预期具有较好的耐热老化性能。也就是说,虽然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技术效果和性能指标,但是这些技术效果和性能指标,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组分调节而预期能够得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3项)。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限定“PVC树脂50份、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已二酸聚酯31.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4.5份、阻燃剂为环保三氧化二锑且符合ROHS,Reach标准4.5份、填充剂10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55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75份且由乙酸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且乙酸乙烯中VA含量40%”,删除权利要求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按质量份计:PVC树脂50份、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已二酸聚酯31.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4.5份、阻燃剂为环保三氧化二锑且符合ROHS,Reach标准4.5份、填充剂10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55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75份且由乙酸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且乙酸乙烯中VA含量40%,所制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耐低温温度达-25℃~-30℃,耐油性体现在“70±2℃、168h、ASTM2号油”条件下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为-27.4%,拉伸强度变化率-1.8%,从而改性低温与耐油性能的冲突性;
其制备方法:采用混炼机将PVC树脂50份、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已二酸聚酯31.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4.5份、阻燃剂为环保三氧化二锑且符合ROHS,Reach标准4.5份、填充剂10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55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75份进行混炼,混炼时间为5~8分钟,之后再经双螺杆单螺杆剪切造粒,其双螺杆单螺杆剪切造粒加料段温度为145-155℃、压缩段温度为155-165℃、均化段温度为165-170℃、机头温度为170-175℃,样品采用平板硫化机压片,平板硫化机温度为175℃,压力为15MPa,时间为8min;由于BAEROPAN MC 8890 KA/2是特别为汽车用电线电缆而开发,符全ISO 6722: 2002公路车辆-60V & 600V Single Core Cable,C类的标准,而且BAEROPAN MC 8890 KA/2也适合生产105℃/125℃的电线电缆,在热稳定性、耐热老化、流变性能、机械性能及绝缘性方面,即:
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的拉伸强度16.8MPa,断裂伸长率364%,-25℃低温脆化 8/30,氧指数OI≥30%,体积电阻率1.1*1011Ω?m;耐油老化(70℃,168h):拉伸强度保留率98.2%,断裂伸长率保留率73.6%;热老化(135℃,168h):拉伸强度保留率82.4%,断裂伸长率保留率9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填充剂为碳酸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紫外线吸收剂Uv531为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半硬质PVC不等于本申请的软质PVC。(2)本申请主要的原料及用量,加工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本申请明确记载了达到的技术效果和性能指标。
合议组继续审理,并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声称没有收到复审通知书正文,要求合议组重新发送复审通知书。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重新发出复审通知书(内容与2019年07月16日的复审通知书相同),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分子量与PVC相当”修改为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酸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且乙酸乙烯中VA含量40%。经核实,该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修改后的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酸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且乙酸乙烯中VA含量40%修改为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分子量与PVC相当,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则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技术主题为软质PVC,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半硬质PVC,并且各组分及其用量不尽相同,权利要求1限定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己二酸聚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DOP、DOTP和DIDP;权利要求1限定稳定剂为钙/锌复合稳定剂BAEROPAN MC 8890 KA/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铅盐化合物,选自三碱式硫酸铅,二碱式亚磷酸铅,二碱式硬脂酸铅,权利要求1限定润滑剂为G32-1高分子复合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硬脂酸钡、硬脂酸铅、硬脂酸;权利要求1限定改性剂为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分子量与PVC相当,对比文件1公开的低温抗冲改性剂为ACR或MBS;②制备方法步骤不尽相同;③PVC电缆料的性能参数不尽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等同的PVC电缆料。对于上述区别①,或是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6。对于上述区别②-③,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Uv531,而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有紫外线吸收剂Uv531, 由此导致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请求人将紫外线吸收剂Uv531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Uv531是本领域常见的二苯甲酮类紫外线吸收剂品种,化学名称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广泛应用于PVC等塑料制品(参见证据7)。(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于半硬质PVC和软质PVC的区别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调整增塑剂用量来实现调控半硬质PVC和软质PVC是显而易见的。②虽然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具体组分,热稳定剂、增塑剂、润滑剂、低温抗冲改性剂等,但这些组分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合议组也已经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对于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表征了力学强度和阻燃效果,与本申请相比,阻燃效果相同,力学强度略有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性能需要对组分或含量进行调整达到预期效果,这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表征耐油和耐热老化性能,但是,本领域公知PVC本身具有较好的耐油性能,而加入热稳定剂后可以预期具有较好的耐热老化性能。也就是说,虽然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技术效果和性能指标,但是这些技术效果和性能指标,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组分调节而预期能够得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3项)。与2019年09月06日的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酯三聚物0.75份且由乙酸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且乙酸乙烯中VA含量40%”修改为“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特性是:压缩变形性能其分子量与PVC相当增加耐磨性,使PVC可以很好的与PVC相容,与PVC树脂共混能改进其制品有橡胶的质感,改善其耐低温、耐油性能,提高PVC聚合物的产品质量和延长使用寿命,赋予PVC聚合物卓越的持久性和热稳定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按质量份计:PVC树脂50份、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已二酸聚酯31.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4.5份、阻燃剂为环保三氧化二锑且符合ROHS,Reach标准4.5份、填充剂10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55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75份由且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特性是:压缩变形性能其分子量与PVC相当增加耐磨性,使PVC可以很好的与PVC相容,与PVC树脂共混能改进其制品有橡胶的质感,改善其耐低温、耐油性能,提高PVC聚合物的产品质量和延长使用寿命,赋予PVC聚合物卓越的持久性和热稳定性;所制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耐低温温度达-25℃~-30℃,耐油性体现在“70±2℃、168h、ASTM2号油”条件下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为-27.4%,拉伸强度变化率-1.8%,从而改性低温与耐油性能的冲突性;
其制备方法:采用混炼机将PVC树脂50份、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已二酸聚酯31.5份、BAEROPAN MC 8890 KA/2稳定剂4.5份、阻燃剂为环保三氧化二锑且符合ROHS,Reach标准4.5份、填充剂10份、G32-1高分子复合酯0.55份、丙烯酸酯三聚物0.75份进行混炼,混炼时间为5~8分钟,之后再经双螺杆单螺杆剪切造粒,其双螺杆单螺杆剪切造粒加料段温度为145-155℃、压缩段温度为155-165℃、均化段温度为165-170℃、机头温度为170-175℃,样品采用平板硫化机压片,平板硫化机温度为175℃,压力为15MPa,时间为8min;由于BAEROPAN MC 8890 KA/2是特别为汽车用电线电缆而开发,符全ISO 6722: 2002公路车辆-60V & 600V Single Core Cable,C类的标准,而且BAEROPAN MC 8890 KA/2也适合生产105℃/125℃的电线电缆,在热稳定性、耐热老化、流变性能、机械性能及绝缘性方面,即:
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的拉伸强度16.8MPa,断裂伸长率364%,-25℃低温脆化 8/30,氧指数OI≥30%,体积电阻率1.1*1011Ω?m;耐油老化(70℃,168h):拉伸强度保留率98.2%,断裂伸长率保留率73.6%;热老化(135℃,168h):拉伸强度保留率82.4%,断裂伸长率保留率9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填充剂为碳酸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其特征是:所述紫外线吸收剂Uv531为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半硬质PVC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软质PVC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对比文件1中的增塑剂在100份重量PVC料中添加35-39;而本申请权1中所记载的增塑剂在100份重量PVC料中添加56-70,其添加增塑剂的量是对比文件1的将近一倍。由于两者所构技术方案的主要材料配比存在距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可能得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半硬质PVC,改变为软质PVC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都是PVC护套料硬度好,而公知常识1解决的是耐低温特性、耐油和阻燃性的问题,既使二者结合,同样没有公开软质PVC料耐低温、耐油、阻燃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调整组份过程的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09月06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3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电缆用半硬质阻燃PVC护套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第2段,实施例2),各组分名称及重量配比为:PVC树脂 100重量份,增塑剂 35-39重量份,低温抗冲改性剂 5-7重量份,稳定剂5-7重量份,阻燃剂 6-9重量份,填充物 20-25重量份,润滑助剂 0.5-1重量份。其中,所述的PVC树脂选自SG3型PVC树脂和聚合度为1300型PVC树脂。所述的增塑剂选自DOP,DOTP和DIDP。所述的低温抗冲改性剂选自ACR或MBS。所述的稳定剂为铅盐化合物,选自三碱式硫酸铅,二碱式亚磷酸铅,二碱式硬脂酸铅。阻燃剂选自锡酸锌、三氧化二锑、硼酸锌。填充物选自碳酸钙和煅烧高岭土。润滑助剂选自硬脂酸钡、硬脂酸铅、硬脂酸。生产工艺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原辅材料准备→按照对应比例称量→高速捏合→双螺杆挤出机组进行混炼→挤出造粒→粒料冷却→包装。捏合工艺使用高速捏合机,捏合温度设定为105℃,高温和高速使得各组分原材料充分混合均匀;双螺杆挤出机设定温度为120-140℃,单螺杆挤出机温度根据切粒情况决定,一般为100℃左右,采用连续挤出机组代表着今后塑料混炼挤出生产的方向,即使用连续高速封闭的生产设备以及稳定的工艺设定,从而生产出质量均一稳定的产品。实施例2公开了各组分组成为PVC树脂为100重量份SG3型PVC树脂,增塑剂36重量份DOTP,低温抗冲改性剂5.5重量份ACR,稳定剂5.5重量份二碱式亚磷酸铅,阻燃剂7.0重量份三氧化二锑,填充物22.0重量份碳酸钙,润滑助剂0.65重量份硬脂酸铅。所得产品进行测试,所得结果为硬度(邵氏D,1秒读数)55±1,比重1.35-1.36,拉伸强度25MPa,断裂伸长率300%,低温冲击脆化(-20℃)失效数 20/-10,20℃下体积电阻率3.5×1013Ωm,氧指数30.5-31。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技术主题为软质PVC,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半硬质PVC,并且各组分及其用量不尽相同,权利要求1限定增塑剂为癸二酸二甲酯或己二酸聚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DOP、DOTP和DIDP;权利要求1限定稳定剂为钙/锌复合稳定剂BAEROPAN MC 8890 KA/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铅盐化合物,选自三碱式硫酸铅,二碱式亚磷酸铅,二碱式硬脂酸铅,权利要求1限定润滑剂为G32-1高分子复合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硬脂酸钡、硬脂酸铅、硬脂酸;权利要求1限定改性剂为丙烯酸酯三聚物,由乙烯/丙烯酸丁酯/羰基的共聚物构成,分子量与PVC相当,对比文件1公开的低温抗冲改性剂为ACR或MBS; 2)制备方法步骤不尽相同; 3)PVC电缆料的性能参数不尽相同。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本申请设计目的是“设计一种具有耐低温特性,又具有良好的耐油性,同时又能达标UL美标和欧标的一种耐低温、耐油、阻燃软聚氯乙烯电缆料及制备方法。与背景技术相比,一是采用丙烯酸酯三聚物改性剂、聚酯类增塑剂、癸二酸二甲酯复合物来提高软PVC的耐油(ASTM2号油)性能和耐低温性能;二是软PVC塑料符合ROHS标准的环保要求,满足UL美标的指标要求;三是在耐低温、耐油、阻燃的前提下,具有价格低廉的优势,满足了市场需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7]段)。
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制成的PVC护套料具有硬度好、高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提高、低温冲击性能提高,体积电阻率提高,氧指数提高等。而且本领域公知PVC作为电缆料本身就具有优良的耐油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9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本申请声称解决的耐低温特性、耐油和阻燃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还考察了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实际起到的作用,本申请在实施例部分仅泛泛记载了实施例的配方体系和所达到的性能参数,但是并未验证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并且,本领域公知乙烯-乙酸乙烯和第三极性单体共聚而成的ELVALOY是美国杜邦公司产品,第三极性单体可用一氧化碳引进来酮羰基,增加极性,促进与PVC树脂的相容性,提高抗冲性能,迁移性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417页)。癸二酸二甲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树脂增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166-167页)。己二酸聚酯也是PVC常用的增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第430页)。德国熊牌(Baerlocher)公司生产的PVC热稳定剂商品名为Baerostab,单包化的商品名为Baeropan(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第112-113页)。G32-1 高分子复合酯是有热稳定作用的润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6,第55页)。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等同的PVC电缆料。
对于区别特征1),半硬质PVC和软质PVC的区别在于体系的增塑剂含量不同,当需要软质PVC时,可以通过添加大量的增塑剂而实现,当需要硬质PVC时可以控制添加少量的增塑剂而实现,半硬质PVC体系的增塑剂用量介于硬质和软质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乙烯、乙酸乙烯、一氧化碳三元共聚物是常用的PVC抗冲改性剂,参见证据2;在此基础上改进得到的结构类似的乙烯、丙烯酸酯、一氧化碳三元共聚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见PVC抗冲改性剂。癸二酸二甲酯和己二酸聚酯是常用的增塑剂,参见证据3和4。BAEROPAN系列稳定剂是常用的PVC热稳定剂,参见证据5。G32-1高分子复合酯是有热稳定作用的润滑剂,参见证据6。对于各组分的用量,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螺杆挤出机的生产工艺操作。在此基础上,选择具体的加工工艺参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拉伸强度和体积电阻率优于本申请,氧指数类似,断裂伸长率略低于本申请,低温催化性能无法比较,耐油老化,热老化性能未测定。对于这些性能指标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以通过调整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控,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UV531,而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有紫外线吸收剂Uv531,由此导致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请求人将紫外线吸收剂Uv531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Uv531是本领域常见的二苯甲酮类紫外线吸收剂品种,化学名称2-羟基-4-正辛氧基二苯甲酮,广泛应用于PVC等塑料制品(参见公知常识证据7,第112页)。
3、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对于半硬质PVC和软质PVC的区别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调整增塑剂用量来实现调控半硬质PVC和软质PVC是显而易见的。耐低温、耐油、阻燃等这些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虽然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具体组分,热稳定剂、增塑剂、润滑剂、低温抗冲改性剂等,但这些组分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合议组也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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