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透明的视角闪色多层效果颜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81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57765
优先权日:2005-02-12
申请(专利)号:201510742018.3
申请日:2006-02-10
复审请求人:巴斯福催化剂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凯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王欢
国际分类号:C09C1/36,C09C3/06,A61K8/29,A61Q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2018.3,名称为“透明的视角闪色多层效果颜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斯福催化剂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0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2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本申请的母案申请号为200680011963.5,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层效果颜料,其包括:
其上具有二氧化钛层的透明基底,所述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使得能够为所述基底提供白色,并且在105-155nm范围内;
在所述二氧化钛层上的低折射率材料层和设置在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层上的高折射率材料最外层;
包含二氧化钛的所述最外层具有45-240nm的光学厚度,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以根据照射到其上的光线的入射角度提供可变的光程长度;
每一层的折射率与任一相邻层相差至少0.2和其中至少一层具有不同于所有其他层的光学厚度,由此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和所述多层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
2. 权利要求1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透明基底是玻璃片。
3. 权利要求1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低折射率材料是二氧化硅。
4. 权利要求3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二氧化钛内层的光学厚度是134±12nm。
5. 权利要求4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是219±8nm和所述最外层的光学厚度为95±12nm,和所述颜料具有法向金色。
6. 权利要求4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是219±8nm和所述最外层的光学厚度为177±12nm,和所述颜料具有法向红色。
7. 权利要求4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是292±8nm和所述最外层的光学厚度为95±12nm,和所述颜料具有法向紫色。
8. 权利要求4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是336±8nm和所述最外层的光学厚度为84±12nm,或所述二氧化硅层的光 学厚度是329±8nm和所述最外层的光学厚度为95±12nm,和所述颜料具有法向蓝色。
9. 权利要求4的多层效果颜料,其中所述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是329±8nm和所述最外层的光学厚度为129±12nm,和所述颜料具有法向绿松石色。
10. 包含权利要求1的效果颜料的化妆品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4139889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紧邻基底的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使得能够为所述基底提供白色,并且在105-155nm范围内,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所述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范围;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而对比文件1中要求保护的低折射率材料层的厚度为20-80nm(光学厚度为29-117nm);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限定了所述多层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对于上述区别①-③,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本申请要求第一层具有105-155nm的光学厚度不是从透明性的角度考虑的,也不是基于透明性与角度依赖反射能力的相互关联,与之不同的,本申请清楚地描述了第一层的光学厚度使得能够为所述基底提供白色。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没有动机设计第一层的厚度使之为基底提供白色;本申请的第二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以根据照射到其上的光线的入射角度提供可变的光程长度,对比文件1清楚教导了厚度大于80nm的二氧化硅层产生更宽的角度依赖颜色范围,这不是理想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多层效果颜料具有不同结构。驳回决定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是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的厚度范围的。尽管申请人强调其清楚描述了第一层光学厚度能够为基底提供白色,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调整得到本申请的第一TiO2层的厚度是容易的,该特定厚度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硅层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80nm以上的二氧化硅层厚度范围内,通过常规测试手段或目测观察,获得颜料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最大化的二氧化硅层厚度范围,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并且不需要克服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尽管对比文件1中并不优选大于80nm的厚度,但那是在对比文件1并不追求颜料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的技术效果的前提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追求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效果时,依然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进行调节。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巴斯福催化剂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取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甚至相反。对于第二层,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厚度大于80nm的二氧化硅层产生更宽的角度依赖颜色范围,这是不理想的。而本申请限定第二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以根据照射到其上的光线的入射角度提供可变的光程长度。本申请的目的不是提高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而是提供一种新的多层效果颜料,具有改进的光泽、色度和/或遮盖力等。当面临该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理由和动机与对比文件1教导相反去使用厚度大于80nm的第二二氧化硅层,更何况是215-470nm的光学厚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即对于第二层折射率层的光学厚度的技术特征的限定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就是如何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对于第二层折射率层的厚度,虽然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求所述中间二氧化硅层具有20-80nm的厚度,但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厚度调节到80nm(光学厚度为117nm)以上来产生宽范围角度依赖颜色的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为了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增加到117nm以上,并根据实际的颜色偏移程度效果,调整所述光学厚度,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的光学厚度范围,而且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厚度范围可以产生除提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紧邻基底的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使得能够为所述基底提供白色,并且在105-155nm范围内,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所述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范围;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而对比文件1中要求保护的低折射率材料层的厚度为20-80nm(光学厚度为29-117nm);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限定了所述多层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对于区别特征①-③,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硅层的厚度,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厚度调节到80nm(光学厚度为117nm)以上来产生宽范围角度依赖颜色的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为了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增加到117nm以上,并根据实际的颜色偏移程度效果,调整所述光学厚度,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的光学厚度范围,而且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厚度范围可以产生除提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亦即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追求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80nm(光学厚度117nm)以上的二氧化硅层厚度范围内,通过常规测试手段或目测观察,获得颜料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最大化的二氧化硅层厚度范围,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并且不需要克服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因此,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限定的具体光学厚度范围不能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尽管对比文件1中并不优选大于80nm的厚度,但那是在对比文件1并不追求颜料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的技术效果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追求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的效果时,依然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进行调节。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2页,10项)。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二氧化钛层具有固定的光学厚度和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预定的光学厚度,所述高折射率材料最外层因其光学厚度而控制干涉颜色”。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层效果颜料,其包括:
其上具有二氧化钛层的透明基底,所述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使得能够为所述基底提供白色,并且在105-155nm范围内;
在所述二氧化钛层上的低折射率材料层和设置在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层上的高折射率材料最外层;
包含二氧化钛的所述最外层具有45-240nm的光学厚度,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以根据照射到其上的光线的入射角度提供可变的光程长度;
每一层的折射率与任一相邻层相差至少0.2和其中至少一层具有不同于所有其他层的光学厚度,由此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和所述多层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
其中所述二氧化钛层具有固定的光学厚度和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预定的光学厚度,所述高折射率材料最外层因其光学厚度而控制干涉颜色。”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和教导,每一层的厚度不是随便设置的,而是需要精准设计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要教导最内二氧化钛层要为基底提供白色,对比文件1实施例5中教导的最内二氧化钛层的厚度为62-155nm(光学厚度为158-400nm),高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光学厚度105-155nm,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调整最内二氧化钛层的厚度使之为基底提供白色。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理由和动机违背对比文件1的教导去增加二氧化硅层的厚度使之远大于80n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0项),经核实,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层效果颜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效果颜料(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7],[0010],[0012]-[0016]段),并公开了“其相对于其他效果颜料具有改进的光泽、色度和/或遮盖力”,“该颜料包括其上具有透明高折射率材料层的透明基底以及至少一对透明高折射率材料层和透明低折射率材料层,其中总层数是奇数,每两个相邻非基底层的折射率相差至少约0.2和至少一层具有不同于所有其他层的光学厚度,由此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包封所述基底的层在高折射率材料与低折射率材料之间交替,所述高折射率材料可以是锐钛矿型二氧化钛、金红石型二氧化钛、氧化铁、二氧化锆、氧化锌、硫化锌、氯氧化铋等,所述低折射率材料可以是二氧化硅、氟化镁、氧化铝、聚合物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苯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聚脲、聚氨酯、聚二乙烯基苯等;可以选择任意材料组合,条件是相邻层的折射率相差至少约0.2,更优选至少约0.6;所述材料是透明的,但是也可以像氧化铁那样具有吸收组分”。“所述基底和所有层都具有明显的可测的透明度,因此所得颜料可以显示出独特的角度依赖反射能力,该角度依赖反射能力随着视角改变从几乎完全反射变化到基本上透射”。“由于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因此可以使与所述基底相邻的第一层具有固定的光学厚度,以及通过改变其他层的厚度,可以制备希望得到的所有干涉颜色”。“尽管可以采用等于或大于三层的任何奇数,但是已经发现当采用三层时存在实质优点,因此这是优选的”。“所述低折射率材料优选是二氧化硅,尽管可以具有其他厚度,但是二氧化硅层优选具有约20-80nm的厚度,更优选约40-80nm。在该范围内可以获得最小化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而当二氧化硅层具有大于80nm的厚度时,将会产生宽范围的角度依赖颜色”。“所述基底上的第一层和最外层可以相同或不同,优选相同,和更优选是二氧化钛。可以理解当所述第一或最内层具有固定的厚度和所述低折射率层也具有预定的厚度时,所述高折射率最外层将因其厚度控制干涉颜色。因而所述基底/第一层/第二层组合充当通用基体,由该基体可以通过简单地改变所述第三层的光学厚度来实现所有的干涉颜色。当第三层是二氧化钛时,在这种排布方式下所述第三层的厚度一般是约40-250nm,优选约60-170nm”。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效果颜料,其可以包括基底和三层折射层,其中紧邻基底的第一层和最外层是高折射率材料层,优选是二氧化钛层,在所述第一层和最外层之间的中间层是低折射率材料层,优选是二氧化硅层,所述每两个相邻非基底层的折射率相差至少约0.2和其中至少一层具有不同于所有其他层的光学厚度,由此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且对比文件1的颜料效果(具有改进的光泽、色度和/或遮盖力)和干涉颜色的工作原理(所述基底/第一层/第二层组合充当通用基体,由该基体可以通过简单地改变所述第三层的光学厚度来实现所有干涉颜色)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中最外层的厚度为约40-250nm(光学厚度为102-637nm),优选60-170nm(光学厚度为153-433.5nm),与权利要求1的最外层光学厚度部分重叠。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紧邻基底的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使得能够为所述基底提供白色,并且在105-155nm范围内,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所述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范围;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低折射率材料层具有215-470nm的光学厚度,而对比文件1中要求保护的低折射率材料层的厚度为20-80nm(光学厚度为29-117nm);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限定了所述多层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不受四分之一波长结构限制的多层效果颜料,该效果颜料具有改进的光泽、色度和遮盖力(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段)。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使得所述效果颜料包括其上具有透明高折射率材料层的透明基底以及至少一对透明高折射率材料层和透明低折射率材料层,其中总层数是奇数,其中每两个相邻非基底层的折射率相差至少约0.2和其中至少一层具有不同于所有其他层的光学厚度,由此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本申请在实施例中以二氧化钛层作为高折射率材料层、以二氧化硅层作为低折射率材料层制备了具有基底和三层折射层的效果颜料,并测定了这些颜料的法向颜色和其在压印卡的掠射角下的颜色变化,证明了该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1)。除此之外,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也未以证据证实紧邻基底的二氧化钛层的光学厚度的限定以及限定了多层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使得本申请的颜料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颜料具有任何优异之处。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最内层的二氧化钛层的厚度范围,但其在实施例中给出了其可以为62nm(光学厚度为158nm)的示例(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该示例厚度与权利要求1的上述厚度范围非常接近,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指出“所述基底和所有层都具有明显的透明度,因此所得颜料可以显示出独特的角度依赖反射能力(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从透明性的角度出发略微降低最内层二氧化钛层的厚度,从而获得如权利要求1的厚度范围以实现提供白色。此外,由上面的论述可知,对比文件1的最内层和最外层二氧化钛的功用与本申请基本相同,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3nm的光学厚度的微小差异为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②,如上所述,虽然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求所述中间二氧化硅层具有20-80nm(光学厚度为29-117nm)的厚度,但其同时明确指出,“而当二氧化硅层具有大于80nm的厚度时,将会产生宽范围的角度依赖颜色”(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厚度调节到80nm(光学厚度为117nm)以上来产生宽范围角度依赖颜色的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为了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增加到117nm以上,并根据实际的颜色偏移程度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所述光学厚度,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厚度范围,而且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光学厚度范围可以产生除提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效果颜料具有非白色的色彩,但其在实施例中已经给出了颜料为黄色、红色、紫色、蓝色和绿色的示例(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已经给出了所述效果颜料可以为非白色色彩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玻璃片基底和从属权利要求3的二氧化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9]和[0015]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内层二氧化钛的光学厚度,如上所述,所述光学厚度虽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中给出了其可以为62nm(光学厚度为158nm)的示例,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指出“所述基底和所有层都具有明显的透明度,因此,所得颜料可以显示出独特的角度依赖反射能力(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从透明性的角度出发略微降低最内层二氧化钛层的厚度,从而获得如权利要求4的光学厚度范围,此外,对比文件1的最内层和最外层二氧化钛的功用与本申请基本相同,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所述光学厚度为本申请带来任何超出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9进一步限定了二氧化硅层的厚度,从而使得效果颜料呈现不同的颜色。如上所述,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虽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提高二氧化硅层大于80nm来产生宽范围的角度依赖颜色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由于该颜料不是四分之一波长多层结构,因此可以使与所述基底相邻的第一层具有固定的光学厚度,以及通过改变其他层的厚度,可以制备希望得到的所有干涉颜色”(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获得宽范围的角度依赖颜色时,可以想到提高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基底和内层二氧化钛具有固定光学厚度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外层二氧化硅的光学厚度以获得所需的目标颜色,且本申请中没有记载所述光学厚度的选择可以产生除提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的效果颜料的化妆品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多层效果颜料可在化妆品领域用于配制眼影(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的效果颜料时,包含该颜料的化妆品组合物也可容易获得。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硅层的厚度,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厚度调节到80nm(光学厚度为117nm)以上来产生宽范围角度依赖颜色的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为了提高现有技术中效果颜料的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增加到117nm以上,并根据实际的颜色偏移程度效果,调整所述光学厚度,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的光学厚度范围,而且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厚度范围可以产生除提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亦即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追求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80nm(光学厚度117nm)以上的二氧化硅层厚度范围内,通过常规测试手段或目测观察,获得颜料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最大化的二氧化硅层厚度范围,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并且不需要克服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因此,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限定的中间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范围不能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尽管对比文件1中并不优选大于80nm的厚度,但那是在对比文件1并不追求颜料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的技术效果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追求高角度依赖颜色偏移程度的效果时,依然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二氧化硅层的光学厚度进行调节。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