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71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29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3564.7
申请日:2015-09-1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景梅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9/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3564.7,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26806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对比文件2:CN104850211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7段、说明书附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
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对应的信息提示策略;
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
其中,所述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包括:
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
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
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预设的特定应用,和/或判断所述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数量是否超出阈值;
基于判断结果获取针对至少一个应用的所述操作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包括:
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包括:
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包括:
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生成显示数据集合;
利用所述显示数据集合中的每组显示数据对应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光电单元阵列中的一个光电单元进行显示以形成特定的显示效果,所述特定的显示效果用于提示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本体上呈现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呈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对应的信息提示策略,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提示单元,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 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预设的特定应用,和/或判断所述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数量是否超出阈值;基于判断结果获取针对至少一个应用的所述操作数据。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实施操作的频率;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单元包括光电单元阵列;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生成显示数据集合;利用所述显示数据集合中的每组显示数据对应控制所述光电单元阵列中的一个光电单元进行显示以形成特定的显示效果,所述特定的显示效果用于提示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提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本体上呈现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或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呈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
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
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
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预设的特定应用,和/或判断所述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数量是否超出阈值;
基于判断结果获取针对至少一个应用的所述操作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包括:
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包括:
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 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预设的特定应用,和/或判断所述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数量是否超出阈值;基于判断结果获取针对至少一个应用的所述操作数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实施操作的频率;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在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删除了部分特征,扩大保护范围,因而所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为节约审查程序,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分别增加了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获取操作信息与输出相应信息是由头戴式电子设备的不同单元完成的,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获取操作信息与提示相应信息是由电子设备的同一装置即输入输出装置完成的,即对比文件1中基于头戴式电子设备的不同单元来完成相应操作不同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基于电子设备的同一装置来完成相应操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执行的操作即电子设备可以通过运行中的应用接收针对用户的通讯消息,同时,“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生成回复信息”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新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
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对应的信息提示策略;
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
其中,所述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包括:
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
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
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预设的特定应用,和/或判断所述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数量是否超出阈值;
基于判断结果获取针对至少一个应用的所述操作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包括:
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包括:
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包括:
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生成显示数据集合;
利用所述显示数据集合中的每组显示数据对应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光电单元阵列中的一个光电单元进行显示以形成特定的显示效果,所述特定的显示效果用于提示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处理结果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本体上呈现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呈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对应的信息提示策略,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
提示单元,基于处理结果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所述用户 当前的操作状态;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信息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预设的特定应用,和/或判断所述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的数量是否超出阈值;基于判断结果获取针对至少一个应用的所述操作数据。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运行的至少一个应用实施操作的频率;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单位时间内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实施操作的频率;
将不同的单位时间内所述用户实施的操作的频率与操作频率阈值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以及不同的所述操作频率阈值与不同的操作状态的一一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单元包括光电单元阵列;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生成显示数据集合;利用所述显示数据集合中的每组显示数据对应控制所述光电单元阵列中的一个光电单元进行显示以形成特定的显示效果,所述特定的显示效果用于提示所述用户所处的操作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提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本体上呈现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或设置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呈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所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7段、说明书附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26806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信息输出方法和头戴式电子设备(参见其说明书第2-29、40-97段,附图2),所述信息输出方法可应用于头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101:检测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状态,获得检测结果;可以通过检测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功能单元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来确定所述当前工作状态,例如,第一用户(使用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观看第二显示单元的显示内容进行工作或者娱乐,该电子设备检测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的显示内容,所述检测结果可以表明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忙碌状态或空闲状态(相当于公开了“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进而获取用户的操作状态)。
步骤102:根据所述检测结果,生成输出信息,所述输出信息包含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或忙碌或空闲;步骤103:输出所述输出信息,以使获得所述输出信息的第二用户能够根据所述输出信息确定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状态,输出信息具体包括:(1)通过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显示所述输出信息,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外表面;或者是(2)在头戴式电子设备包括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可以为指示灯,所述指示灯按照特定频率一闪一闪时,表示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忙碌状态,所述指示灯一直亮着时,表示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空闲状态;在确定出所述第一用户的当前状态后,第二用户便可以明确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能与所述第一用户交流,才不至于打扰或影响到所述第一用户(相当于“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对应的信息提示策略;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并基于处理结果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或者是(3)头戴式电子设备具有通信功能,可以通过无线连接与手机或电脑进行信息传输,当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不在所述第二用户的视线范围之内,或者由于距离较远,所述第二用户无法直接通过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能够看到或者清楚地查看到所述输出信息时,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可以将所述输出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使用的其他电子设备。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2)在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依据操作状态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在所述电子设备是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及如何基于该操作状态生成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的回复消息。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需要检测电子设备的操作状态时,可以通过检测系统当前的工作参数/操作数据来获得,这些工作参数/操作数据例如是:用户正在进行操作鼠标、键盘、触摸屏等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或者用户正在观看的音视频数据的播放操作数据、或者用户当前正在处于工作状态的应用程序的相关数据,通过检测和分析上述工作参数/操作数据得出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信息,而这些操作数据显然是用于触发电子设备进行相应的响应处理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自动生成回复消息,需要基于用户所处的实际情况,例如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也就是根据具体情况生成回复消息以响应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具有通信功能,可以通过无线连接与手机或电脑进行信息传输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在截获到来自某个应用的在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的针对该用户的通讯消息时,根据用户的操作状态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该回复消息响应所述通讯消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所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分别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检测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是否为特定应用,以针对用户对特定应用的操作状态进行提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定的;另外,判断处于运行状态的应用数量是否超出阈值,若超出阈值则电子设备繁忙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4、9、10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操作数据分析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工作生活中使用电脑,有时候长时间不操作电脑,显示器与主机一直工作,会造成资源浪费,可以设定电脑关闭显示器休眠的时间,超过所设定的时间没有键盘或者鼠标的操作时,电脑系统自动关闭显示器,当监视器监测到键盘或鼠标的活动时,电脑被唤醒,重新正常工作。上述公知常识给出了根据用户的操作数据,判断用户的电脑的操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获取单位时间内用户对电脑的操作按键或鼠标移动等输入设备的操作数据,并将所述操作数据的频率与频率阈值进行比较,以判断用户操作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的内容适当改进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4的获取至少一个应用的操作数据的频率和获取输入输出装置的全部操作数据的频率并分析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64-83段):输出所述输出信息,以使获得所述输出信息的用户能够根据所述输出信息确定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状态,具体可以包括:通过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显示所述输出信息,以使没有头戴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用户能够通过观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获得所述输出信息,并根据所述输出信息确定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状态,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外表面;或者是,在头戴式电子设备包括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可以为指示灯,所述指示灯按照特定频率一闪一闪时,表示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忙碌状态,所述指示灯一直亮着时,表示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空闲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中其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本体上呈现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64-83段,图2):通过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显示所述输出信息;通过头戴式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单元输出所述输出信息,或者通过头戴式电子设备的指示单元输出指示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可以通过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呈现用户的操作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信息输出方法和头戴式电子设备(参见其说明书第2-29、40-97段,附图2),所述信息输出方法可应用于头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101:检测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状态,获得检测结果;可以通过检测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功能单元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来确定所述当前工作状态,例如,第一用户(使用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观看第二显示单元的显示内容进行工作或者娱乐,该电子设备检测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第二显示单元的显示内容,所述检测结果可以表明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忙碌状态或空闲状态(隐含公开了所述电子设备必然包括用于对应进行上述处理操作的处理单元)(相当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监测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进而获取用户的操作状态)。
步骤102:根据所述检测结果,生成输出信息,所述输出信息包含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或忙碌或空闲;步骤103:输出所述输出信息,以使获得所述输出信息的第二用户能够根据所述输出信息确定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状态,输出信息具体包括:(1)通过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第一显示单元显示所述输出信息,所述第一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外表面;或者是(2)在头戴式电子设备包括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可以为指示灯,所述指示灯按照特定频率一闪一闪时,表示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忙碌状态,所述指示灯一直亮着时,表示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处于空闲状态;在确定出所述第一用户的当前状态后,第二用户便可以明确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能与所述第一用户交流,才不至于打扰或影响到所述第一用户(隐含公开了电子设备必然包括对应用于上述处理的处理单元和对应用于上述提示操作的提示单元)(相当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对应的信息提示策略,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提示策略对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进行处理得到处理结果;提示单元,基于处理结果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所述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或者是(3)头戴式电子设备具有通信功能,可以通过无线连接与手机或电脑进行信息传输,当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不在所述第二用户的视线范围之内,或者由于距离较远,所述第二用户无法直接通过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能够看到或者清楚地查看到所述输出信息时,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可以将所述输出信息通过无线连接的方式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使用的其他电子设备。
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处理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电子设备的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所述操作数据用于触发电子设备进行响应处理;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分析所获取的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用户的操作状态;(2)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截获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时依据操作状态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所述回复消息响应所述至少一个应用提示在所述电子设备是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的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电子设备得到用户的操作状态及如何基于该操作状态生成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的回复消息。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电子设备需要检测电子设备的操作状态时,可以通过检测系统当前的工作参数/操作数据来获得,这些工作参数/操作数据例如是:用户正在进行操作鼠标、键盘、触摸屏等输入输出装置的操作数据、或者用户正在观看的音视频数据的播放操作数据、或者用户当前正在处于工作状态的应用程序的相关数据,通过检测和分析上述工作参数/操作数据得出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信息,而这些操作数据显然是用于触发电子设备进行相应的响应处理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使得电子设备自动生成回复消息,需要基于用户所处的实际情况,例如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也就是根据具体情况生成回复消息以响应针对所述用户的通讯消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头戴式电子设备具有通信功能,可以通过无线连接与手机或电脑进行信息传输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处理单元在截获到来自某个应用的在输入输出装置上提示的针对该用户的通讯消息时,根据用户的操作状态生成回复消息,并利用该回复消息响应所述通讯消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从属权利要求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其所包含的产品特征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2-6包含方法特征一一对应,因此,与方法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同理,产品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电子装置的不同功能单元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划分或组合,这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例如可以将键盘的功能和显示屏的功能组合到触摸屏中,使其既可以用来输入信息,也可以用来显示提示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再例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8段和0099段所述,“可以根据需要而将上述功能分配由不同的功能单元完成”,“所述模块或单元的划分,仅仅为一种逻辑功能划分,实际实现时可以用另外的划分方式,例如多个单元或组件可以结合或者可以集成到另一个系统”,由此可见,将不同的功能单元集成在一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获取操作信息和提示相应信息的功能单元组合在一起由同一装置来完成。
其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设备中接收针对用户的通讯信息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根据用户当前的操作状态针对所接收的通讯信息自动地回复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当手机用户在开车或开会时,如果接收到来电、短信或微信可以自动给对方回复“开车/开会中,很抱歉无法接听/回复”,当用户在通话过程中接收到另一来电时自动回复 “你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等等,也即根据用户自身的操作状态自动生成回复消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同。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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