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及其组合供电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69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35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16349.5
申请日:2017-03-01
复审请求人:北京天恒长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璞
合议组组长:吴伟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H02S40/36,H01L31/05,H02J7/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16349.5,名称为“一种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及其组合供电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天恒长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包括多个太阳能电池、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多个负载设备,其特征在于:多个太阳能电池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模块,所述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的每一阶太阳能电池阵均包含一个或多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上一阶太阳能电池阵与下一阶太阳能电池阵相比,包含更少的太阳能电池阵模块且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包含更多的太阳能电池;
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输出端配置有一个DC/DC变换器,所述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均通过DC/DC变换器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
所述DC/DC变换器有两种工作模式:当负载处于大功率工作模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MPPT模式;当负载功率需求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非最大功率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其特征在于:任意一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均可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其特征在于:多块太阳能电池串联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组,多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不同阶数中的太阳能电池阵模块由不同数量的太阳能电池组合而成。
4. 一种组合供电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所述组合供电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s t)×y个太阳能电池组合成一个s t行y列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形成第一阶太阳能电池阵,第一阶太阳电池阵包含一个太阳能电池模块;
S2、第一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太阳能电池模块输出电压至第一DC/DC变换器1,向第一储能电池储存能量,最终驱动第一用电设备;
S3、从(s t)×y个太阳能电池中选取s×m个太阳能电池组成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的第一个太阳能电池模块;
S4、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第一个太阳能电池模块输出电压至第二DC/DC变换器,向第二储能电池储存能量,最终驱动第二用电设备;
S5、从(s t)×y个太阳能电池中选取t×(y-n)个太阳能电池组成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的第二个太阳能电池模块;
S6、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第二个太阳能电池模块输出电压至第三DC/DC 变换器,向第三储能电池储存能量,最终驱动第三用电设备;
S7、重复上述步骤,构建下一阶太阳能电池阵的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并输出电压。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组合供电方法,所述步骤S1具体包括:(s t)×y个太阳能电池按照s t行y列的方式排成阵列,其中,每一行中的y个太阳能电池串联,共组成s t个太阳能电池组,这s t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形成第一阶太阳能电池阵的一个太阳能电池模块,此太阳能电池模块包含(s t)×y个太阳能电池。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组合供电方法,所述步骤S3具体包括:(s t)×y的太阳能电池阵列的第1行太阳能电池中第1列至第m列太阳能电池串联,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组,第1行至第s行共组成s个太阳能电池组,这s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形成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第一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此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包含s×m个太阳能电池。
7.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组合供电方法,所述步骤S5具体包括:(s t)×y的太阳能电池阵列的第s 1行中第n 1列至第y列太阳能电池串联,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组,第s 1行至第s t行共组成t个太阳能电池组,这t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形成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第二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此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包含t×(y-n)个太阳能电池。
8.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组合供电方法,所述第一DC/DC变换器、第二DC/DC变换器、第三DC/DC变换器均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当相应的用电设备所需功率大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作在MPPT状态;当相应的用电设备所需功率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非最大功率点。”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2662636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针对太阳能电池方阵实施多电压输出以及发电系统还包括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DC/DC变换器有两种工作模式:当负载处于大功率工作模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MPPT模式;当负载功率需求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非最大功率点。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组合供电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针对太阳能电池方阵实施更多的不同功率输出以及发电系统还包括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输出端配置有一个DC/DC变换器,所述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均通过DC/DC变换器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DC/DC变换器有两种工作模式:当负载处于大功率工作模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MPPT模式;当负载功率需求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非最大功率点。对比文件1的方案没有使用本申请的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本申请中,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输出端配置有一个DC/DC变换器,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均通过DC/DC变换器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对比文件1中由于不具备电源转化模块,其供电的可操控性远低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并未用到MPPT技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伏组件实现多种电压功率输出、满足不同电源需求。而本申请的实质在于光伏电站实现多种功率输出,并且二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其区别主要在于光伏阵列与光伏组件的区别。具体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个光伏组件由多个电池片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即对比文件1中的每组太阳能电池片可以包括多个串并联的电池片),一个光伏发电站由多个光伏组件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光伏组件中的电池片与光伏电站中的光伏组件在其各自所处的系统中的地位和性质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组件实现不同电压和功率的输出,为了对一个光伏电站实现不同输出,将该方法应用至一个光伏发电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于光伏阵列而言,采用直流变换器实现最大功率追踪(即MPPT)以及采用储能电池实现系统的输出调节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每一个模块(即每一输出)采用直流变换器实现最大功率追踪以及采用储能电池实现输出调节。当负载需求功率大时,显然需要实现光伏系统的最大输出,当负载需求小时,采用MPPT模式或者不采用MPPT模式均属于本领域可选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伏组件实现多种电压功率输出、满足不同电源需求,本申请的实质也是在于光伏电站实现多种功率输出,二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本申请为光伏阵列,对比文件1为光伏组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一个光伏组件由多个电池片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即对比文件1中的每组太阳能电池片可以包括多个串并联的电池片),一个光伏发电站由多个光伏组件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光伏组件中的电池片与光伏电站中的光伏组件在其各自所处的系统中的地位和性质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组件实现不同电压和功率的输出,为了对一个光伏电站实现不同输出,将该方法应用至一个光伏发电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电力系统自动化》(李宝国、鲁宝春主编,东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第213页)记载了光伏发电系统包括DC/DC变换器、储能电池,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参见图9.3),并且,根据需要设置DC/DC变换器、储能电池的数量为多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当负载需求功率大时,显然需要实现光伏系统的最大输出,当负载需求小时,采用MPPT模式或者不采用MPPT模式均属于本领域可选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输出端配置有一个DC/DC变换器,所述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均通过DC/DC变换器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DC/DC变换器有两种工作模式:当负载处于大功率工作模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MPPT模式;当负载功率需求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非最大功率点。对比文件1的方案没有使用本申请的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对比文件1仅仅能够实现6V、12V、18V、24V这四个电压的输出,无法实现例如5V、10V、17V、19V等电压输出,其便利性、适应性都远低于本申请。本申请中,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输出端配置有一个DC/DC变换器,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每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均通过DC/DC变换器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对比文件1中由于不具备电源转化模块,其供电的可操控性远低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并未用到MPPT技术。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662636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工作电压输出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2-0020段,图1):太阳能电池组件101包括第一组太阳能电池片102、第二组太阳能电池片103、第三组太阳能电池片104、第四组太阳能电池片105;各组太阳能电池片均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并且,各组太阳能电池片分别与接线盒106固定连接,并且,对应每一组太阳能电池片,所述接线盒106设置一组输出端口,对应第一组太阳能电池片102,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一组输出端口,对应第二组太阳能电池片103,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二组输出端口,对应第三组太阳能电池片104,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三组输出端口,对应第四组太阳能电池片105,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四组输出端口,并且,每一组输出端口包括正极输出接线端口和负极输出接线端口;各组输出端口可以分别独立输出,或者,各组输出端口可以相互连接后输出,其中,各输出端口可以采用串联和/或并联的方式相互连接;
各组输出端口相互串并混联输出设置,即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时,四组串并混联设置的输出端口可以输出两组12V、12V工作电压(相当于上一阶,每组12V对应为一个模块);
四组输出端口分别独立输出,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即可以分别输出四组6V的工作电压(相当于下一阶,每个6V对应为一个模块),四组6V的工作电压可以分别通过四条线路为外部的四组设备(相当于多个负载设备,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进行供电(12V输出的情形比6V输出的情形,包含更少的模块且每个模块包含更多的太阳能电池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太阳能电池阵及发电系统还包括多个DC/DC变换器、多个储能电池,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DC/DC变换器有两种工作模式:当负载处于大功率工作模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MPPT模式;当负载功率需求小时,DC/DC变换器工作在非最大功率点。基于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满足对多种类型的负载需求。
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个光伏组件由多个电池片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一个太阳能电池阵由多个光伏组件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光伏组件中的电池片与太阳能电池阵中的光伏组件在其各自所处的系统中的地位和性质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组件实现不同电压和功率的输出,为了对一个太阳能电池阵实现不同输出,将该结构应用至一个太阳能电池阵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电力系统自动化》(李宝国、鲁宝春主编,东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第213页)记载了光伏发电系统包括DC/DC变换器、储能电池,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参见图9.3),并且,根据需要设置DC/DC变换器、储能电池的数量为多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当负载需求功率大时,显然需要实现光伏系统的最大输出,当负载需求小时,采用MPPT模式或者不采用MPPT模式均属于本领域可选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2-0020段,图1):各组输出端口相互串并混联输出设置,即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时,四组串并混联设置的输出端口可以输出两组12V、12V工作电压(即独立输出);四组输出端口分别独立输出,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即可以分别输出四组6V的工作电压,四组6V的工作电压可以分别通过四条线路为外部的四组设备进行供电(即独立向负载设备供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2-0020段,图1):太阳能电池组件101包括第一组太阳能电池片102、第二组太阳能电池片103、第三组太阳能电池片104、第四组太阳能电池片105;各组太阳能电池片均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相当于多块太阳能电池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组);各组输出端口相互串并混联输出设置,即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时,四组串并混联设置的输出端口可以输出两组12V、12V工作电压(相当于上一阶,每组12V对应为一个模块);四组输出端口分别独立输出,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即可以分别输出四组6V的工作电压(相当于下一阶,每个6V对应为一个模块,12V输出的情形与6V输出的情形相比,模块中具有不同数量的太阳能电池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输出工作电压的组数、以及输出电压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从而可以满足多种工作电源的应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两组12V并联后输出一组12V(相当于多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组成一个太阳能电池阵模块)。同时,太阳能电池之间串联连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组合供电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工作电压输出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涉及一种多电压输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2-0020段,图1):太阳能电池组件101包括第一组太阳能电池片102、第二组太阳能电池片103、第三组太阳能电池片104、第四组太阳能电池片105;各组太阳能电池片均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并且,各组太阳能电池片分别与接线盒106固定连接,并且,对应每一组太阳能电池片,所述接线盒106设置一组输出端口,如,对应第一组太阳能电池片102,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一组输出端口,对应第二组太阳能电池片103,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二组输出端口,对应第三组太阳能电池片104,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三组输出端口,对应第四组太阳能电池片105,所述接线盒106设置第四组输出端口,并且,每一组输出端口包括正极输出接线端口和负极输出接线端口;各组输出端口可以分别独立输出,或者,各组输出端口可以相互连接后输出,其中,各输出端口可以采用串联和/或并联的方式相互连接;
各组输出端口相互串并混联输出设置,即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时,四组串并混联设置的输出端口可以输出两组12V、12V工作电压;
四组输出端口分别独立输出,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即可以分别输出四组6V的工作电压,四组6V的工作电压可以分别通过四条线路为外部的四组设备(即第二、三用电设备)进行供电。
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多阶混合太阳能电池阵已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建立多阶太阳能电池阵,针对三个及更多用电设备的不同太阳能电池模块。基于此,该权利要求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合理组合满足特定数量负载需求。
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输出工作电压的组数、以及输出电压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从而可以满足多种工作电源的应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两组12V并联后输出一组12V(相当于第一阶);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一个光伏组件由多个电池片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一个太阳能电池阵由多个光伏组件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光伏组件中的电池片与太阳能电池阵中的光伏组件在其各自所处的系统中的地位和性质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组太阳能电池片可以包括多个串并联的电池片,其光伏组件实现了不同电压和功率的输出,为了对一个太阳能电池阵实现不同输出,将该方法应用至一个太阳能电池阵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太阳能电池阵中的光伏电池板较多且需要满足三种乃至更多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多阶太阳能电池阵并实现三种及更多用电设备对应的输出,采用多个太阳能电池串联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以及多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形成太阳能电池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中的太阳能电池的数量计算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2-0020段,图1):各组输出端口相互串并混联输出设置,即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时,四组串并混联设置的输出端口可以输出两组12V、12V工作电压;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输出工作电压的组数、以及输出电压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从而可以满足多种工作电源的应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两组12V并联后输出一组12V(相当于第一阶中的一个太阳能电池模块),而多个太阳能电池串联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以及多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形成太阳能电池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中的太阳能电池的数量计算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2-0020段,图1):四组输出端口分别独立输出,每一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设置为6V,即可以分别输出四组6V的工作电压,四组6V的工作电压可以分别通过四条线路为外部的四组设备进行供电(即其中的两组为第二阶太阳能电池阵中的第一、二太阳能电池阵模块)。而多个太阳能电池串联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以及多个太阳能电池组并联形成太阳能电池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中的太阳能电池的数量计算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于光伏电站采用直流变换器实现最大功率追踪属于公知常识,当负载需求功率大时,显然需要实现光伏系统的最大输出,当负载需求小时,采用MPPT模式或者不采用MPPT模式均属于本领域可选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伏组件实现多种电压功率输出、满足不同电源需求,本申请的实质也是在于光伏电站实现多种功率输出,二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本申请为光伏阵列,对比文件1为光伏组件,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一个光伏组件由多个电池片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即对比文件1中的每组太阳能电池片可以包括多个串并联的电池片),一个光伏发电站由多个光伏组件通过并联、串联或者串并联的形式连接而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光伏组件中的电池片与光伏电站中的光伏组件在其各自所处的系统中的地位和性质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组件实现不同电压和功率的输出,为了对一个光伏电站实现不同输出,将该方法应用至一个光伏发电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电力系统自动化》(李宝国、鲁宝春主编,东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第213页)记载了光伏发电系统包括DC/DC变换器、储能电池,DC/DC变换器集成有MPPT太阳能控制器(参见图9.3)。在设置DC/DC变换器的情况下,自然也能实现例如5V、10V、17V、19V等更多数值的电压输出,并且,根据需要设置DC/DC变换器、储能电池的数量为多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当负载需求功率大时,显然需要实现光伏系统的最大输出,当负载需求小时,采用MPPT模式或者不采用MPPT模式均属于本领域可选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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