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通道蒸发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5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4736
优先权日:2014-08-26
申请(专利)号:201510508656.9
申请日:2015-08-18
复审请求人:马勒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闫磊
国际分类号:F25B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8656.9,名称为“双通道蒸发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勒国际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8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516799A,公开日为2004年7月28日)、对比文件2(CN101111730A,公开日为2008年1月2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4以及于2018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适合汽车使用的双通道蒸发器,所述双通道蒸发器包括:
进气歧管,该进气歧管设定为容纳冷却剂限定空间,为接收冷却剂至所述空间限定进气口,并且液压配对进气口至第一大量管的第一端;
过渡歧管,该过渡歧管设定为液压配对所述第一大量管的第二端至第二大量管的第一端;
出气歧管,该出气歧管位于所述进气歧管附近,所述出气歧管设定为限定出气口并且液压配对所述第二大量管的第二端至所述出气口;
第一压降装置,该第一压降装置位于所述进气口附近,所述第一压降装置设定为接收并膨胀液相冷却剂为二相冷却剂的第一混合物;
第二压降装置,该第二压降装置位于所述进气歧管内,所述第二压降装置设定为接收并膨胀二相冷却剂的所述第一混合物为二相冷却剂的第二混合物并且等分二相冷却剂的所述第二混合物至所述第一大量管的所述第一端,其中所述第一压降装置和所述第二压降装置配合形成混合膨胀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压降装置为加强节流管,包括进气端、远端、和在其间的大量的孔,所述大量的孔以线性阵列平行于歧管轴布置并且背向管的进气口端,并且在重力的反方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试图将开口设置为与微通道对准,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开口36的角度定向可以变化,但是其并没有意识到要使二相冷却剂的液体部分首先充满加强节流管的内容容量从而更好地横跨整个微通道等分冷却剂;(2)本申请中的加强节流管和流量调节板具有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如果加强节流管因为一些设计局限不能提供好的流量分配,那么流量调节板可例如提供更小尺寸的开口和对冷却剂更高的流量限制而补偿加强节流管所不能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和2仅仅分别公开了流量调节板和加强节流管,而没有意识到将它们组合会产生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适合汽车使用的双通道蒸发器,所述双通道蒸发器包括:
进气歧管,该进气歧管设定为容纳冷却剂限定空间,为接收冷却剂至所述空间限定进气口,并且液压配对进气口至第一大量管的第一端;
过渡歧管,该过渡歧管设定为液压配对所述第一大量管的第二端至第二大量管的第一端;
出气歧管,该出气歧管位于所述进气歧管附近,所述出气歧管设定为限定出气口并且液压配对所述第二大量管的第二端至所述出气口;
第一压降装置,该第一压降装置位于所述进气口附近,所述第一压降装置设定为接收并膨胀液相冷却剂为二相冷却剂的第一混合物;
第二压降装置,该第二压降装置位于所述进气歧管内,所述第二压降装置设定为接收并膨胀二相冷却剂的所述第一混合物为二相冷却剂的第二混合物并且等分二相冷却剂的所述第二混合物至所述第一大量管的所述第一端,其中所述第一压降装置和所述第二压降装置配合形成混合膨胀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压降装置为加强节流管,包括进气端、远端、和在其间的大量的孔,所述大量的孔以线性阵列平行于歧管轴布置并且背向管的进气口端,并且在重力的反方向,
其中所述过渡歧管包括安装在那里的流量调节板而且该流量调节板设定为分隔所述过渡歧管为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并且所述流量调节板限定大量开口,该大量开口设定为等分所述第一大量管的冷却剂至所述第二大量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阻力板42是板状结构,该结构使得阻力板42上的大量制冷剂通孔41a与微通道对准,而对比文件2中由于入口集管22位于蒸发器下部,因此入口集管所处位置的差异使得大量开口36与微通道对准,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蒸发器中将穿孔管设置在入口集管内以均匀分配两相制冷剂的技术启示;(2)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穿孔管34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后,由于穿孔管34位于对比文件1中隔壁71的上游,为了使流量分配更加合理更加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调整隔壁71上的切出连通孔71a的尺寸大小来实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启示以使其在进气歧管布置在蒸发器的上部时将加强节流管上的孔设置为远离微通道的入口;审查员认为当将对比文件2的穿孔管34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调整开口定向,而后又指出采用与对比文件2相同的方式将开口36设置为重力的反方向,前后矛盾,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当入口集管设置在蒸发器下部时开口与微通道对准或者偏移90°角度,没有公开当入口集管设置在蒸发器上部时如何设置开口,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入口集管设置于蒸发器上部面对这些技术问题时如何设置开口方向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4。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合汽车使用的双通道蒸发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发器及其制造方法,该蒸发器也是一种双通道蒸发器,并可用于汽车空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10行至第29页第6行,附图1A-8):蒸发器包括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对应于“进气歧管”),该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设定为容纳制冷剂(即冷却剂)限定空间,为接收制冷剂至空间限定制冷剂入口11a(对应于“进气口”),并且液压配对制冷剂入口11a至上游侧扁平热交换管6(对应于“第一大量管”)的第一端;下侧集管元件50(对应于“过渡歧管”),该下侧集管元件50设定为液压配对上游侧热交换管6的第二端至下游侧扁平热交换管7(对应于“第二大量管”)的第一端;出口侧制冷剂容器12(对应于“出气歧管”),该出口侧制冷剂容器12位于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附近,出口侧制冷剂容器12设定为限定制冷剂出口12a(对应于“出气口”)并且液压配对下游侧扁平热交换管7的第二端至制冷剂出口12a。下侧集管元件50包括安装在那里的隔壁71(对应于“流量调节板”),而且该隔壁71设定为分隔下侧集管元件50为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并且隔壁71限定大量切出连通孔71a(对应于“开口”),该大量切出连通孔71a设定为等分上游侧扁平热交换管6的制冷剂至下游侧扁平热交换管7。
说明书第26页第2-4行记载了“经过压缩机、冷凝器和减压装置的包括一液相和一气相的雾状两相制冷剂通过蒸发器的制冷剂入口11a引入到上部集管元件10的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从以上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减压装置(对应于“第一降压装置”),并且该减压装置位于制冷剂入口11a附近,减压装置设定为接收并膨胀液相制冷剂为二相制冷剂的第一混合物。说明书第26页第5-17行记载了“引入到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的制冷剂由在制冷剂容器11中纵向的制冷剂分布阻力板41分布,并通过该阻力板41的各制冷剂通道孔41a……阻力板使制冷剂的流速减小,该制冷剂沿纵向平缓地分布而通过每个制冷剂通道孔41a……通过每个各制冷剂通道孔41a的制冷剂体积受到适当的限制,并因此制冷剂平均地通过各制冷剂通道孔41a,这还使得可以在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的纵向有效地分布制冷剂……由阻力板41均匀分布的制冷剂被平均地引入到上游侧热交换管组P1的各管6中”,从以上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冷剂分布阻力板41(对应于“第二降压装置”)能够接收并膨胀气液二相制冷剂的第一混合物为二相制冷剂的第二混合物并等分二相制冷剂的第二混合物至上游侧扁平热交换管6的第一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减压装置和制冷剂分布阻力板41配合形成混合膨胀装置。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降压装置为加强节流管,包括进气端、远端、和在其间的大量的孔,大量的孔以线性阵列平行于歧管轴布置并且背向管的进气口端,并且在重力的反方向。
关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热泵集管的管插入件和双向流动配置,并同时公开了一种微型通道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1行至第3页第32行,附图2-3B):制冷剂以液体相从液体管线分配到膨胀装置39(对应于“第一压降装置”),并直接膨胀到穿孔管34(对应于“第二压降装置”)的入口端37(对应于“进气端”)内,以此方式,所有液体制冷剂首先分配到微型通道板并且接着膨胀到双相状态。管34为加强节流管,包括入口端37、远端、和在期间的大量的开口36(对应于“孔”),大量的开口以线性阵列平行于入口集管22轴布置并且在重力的反方向(参见附图3A)。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将穿孔管放置在入口集管内使得双相制冷剂更加均匀地分配到微型蒸发器的多个通道,以此方式,入口集管的每个区域被供应双相制冷剂能很好地混合并均匀流动,接着制冷剂以均匀方式进入单个通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穿孔管设置在入口集管内以均匀分配两相制冷剂的技术启示。
关于技术特征“大量的孔背向管的进气口端”,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阻力板42是板状结构,而大量制冷剂通孔41a设置在阻力板42上,该结构使得阻力板42上的大量制冷剂通孔41a与微通道对准,而在对比文件2中,具有大量位于重力反方向的开口36的穿孔管34设置在入口集管22中,由于入口集管22位于蒸发器下部,与本申请中入口集管位于蒸发器上部不同,因此入口集管所处位置的差异使得大量开口36与微通道对准;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蒸发器中将穿孔管设置在入口集管内以均匀分配两相制冷剂的技术启示,显而易见的是,对比文件2中的穿孔管34可以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蒸发器中,并且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23-27行记载了“开口相对于微型通道轴线的角度定向可以根据需要变化,以便增强均匀流动分配,开口36可以如图3A所示与微型通道24轴向对准,或者可以以图3B所示的方式角度偏转,发现这种90°的角度偏转有助于形成所需的混合偏转,从而出现更加均匀的流体分配”,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穿孔管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时,为了增强气液两相制冷剂的混合从而实现更加均匀的流体分配,容易想到调整对比文件2中穿孔管上开口的方向;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穿孔管34上大量的开口以线性阵列平行于入口集管22轴布置并且在重力的反方向(参见附图3A),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量开口设置在重力的反方向,这种设置方式可以避免液体直接从开口中流出,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穿孔管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与对比文件2相同的方式,将穿孔管上的大量开口设置在重力的反方向,此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位于蒸发器的上部,在穿孔管上方的开口朝上的情况下,开口背向了管的进气口端。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量的开口以线性阵列平行于入口集管22轴布置并且在重力的反方向(参见附图3A),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2的大量开口布置在重力的反方向能够使入口集管22的每个区域被供应双相制冷剂并能很好地混合且均匀流动,该技术手段同样也能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即“大量的孔以线性阵列平行于歧管布置且在重力的反方向”这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给出了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其次,在将对比文件2的穿孔管24平移到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入口侧制冷剂容器11位于蒸发器的上部,在穿孔管24上方的开口朝上的情况下,必然远离微通道的入口;最后,对比文件2中,无论是以图3A的方式将开口36设置成朝上,还是以图3B的方式设置成偏转90°的角度,所给出的启示均是为了增强气液两相制冷剂的混合从而实现更加均匀的流体分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中开口36的设置方向是可以根据集管的位置以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而选择设置的,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穿孔管34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的过程中,既要避免液体直接从开口中流出,又要保证流体的均匀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开口36朝上的穿孔管34平移到对比文件1中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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